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因此,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这一特权旨在确保法官完全自主独立地执行其审判职能,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及外在自由。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该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它失职行为,他们仍应承受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除司法豁免权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被立法机关所干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官管理制度。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如法制不健全、法学教育落后、观念陈旧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虽早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但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认识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差异的人似乎很少,这就使得法院的正常运转要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权的影响,而且,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与行政人员等同,国家对法官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模式,到1995年,随着我国《法官法》颁布,这种状态才有所改变,法官一词才得到正式确认,有关法官管理制度的理论框架基本形成。但是,法官管理制度仍然不成熟。
四、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缺陷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还存在这诸多缺陷,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科学的法官制度。
(一) 法官管理制度的缺陷
1、 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没有个人独立审判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因此,确立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法官个人独立审判,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起点。
2、缺乏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需要很高的个体素质,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而且需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而这些都有赖于科学、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和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严格的法官录用标准和选任程序。而现行的《法官法》对此规定又过于宽松,使法官没能从社会最佳群体中产生,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对法官高度尊重、高度信任是不太可能的。
3、法官的管理趋于行政化
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司法群体,对法官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同样,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官本位的典型体现,法官等级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公务员的等级体系,法官的这种行政级别,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级别低的法官在审判时缺乏独立判决的勇气,对上一级法官产生依赖性;同时,法官必然将晋升官职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不再是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4、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
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为社会正义、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主持公道,做到不偏不倚、一尘不染;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普通人会遇到的问题他同样会遇到。目前。法院经费短缺、办公条件落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保证,更不必提法官的高薪金、高待遇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保证法官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仅从道义上强调“廉洁奉公”,是很难实现法官总体管理目标的。
(二)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它关系到司法改革全局的成败,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它一方面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使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复杂,这必然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表现在它既要求法官有精通和驾驭社会关系的能力,又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程序,需要有严格的法官管理制度。
2、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②它一方面要求审判权要独立于行政权,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做到最大限度的独立。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从外部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制于行政机关,从内部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要求法院或法官充当公正仲裁的角色是十分困难的。
3、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树立法院权威,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需要。
“对法制国家的目标而言,法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如果法院在人民心目中没有地位、没有权威,很难想象会有一个完备的法制国家。”因此,为了实
现法制国家的目标,必须重树法院的形象。而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形象,就需要选拔、造就一支既熟谙法律又能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权威。
五、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1、 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论中国特色法官管理制度(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