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违宪审查直接启动主体的范围
我国违宪审查的直接启动主体数量很有限,只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等主体,除直接主体之外所有的主体都只能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将所有主体都扩大为违宪审查直接启动主体,会使违宪审查主体应接不暇、疲于奔命,似乎也不妥当。参照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审查模式的经验,我们可以规定:只有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违宪法律或违宪行为侵害的主体才能提起违宪审查。如果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或法院认为需要认定相关法律是否违宪,那么应该中止普通诉讼,由法院提请违宪审查,在违宪审查程序结束之后再继续普通诉讼。
(五)节约违宪审查程序的成本,提高效率
虽然在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负责法规的备案和审查工作,但是我国每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律法规数量很大,依靠只有20多人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全部审查的重任的。我们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对于那些没有人提起审查的法律法规不做审查,当然前提是赋予利益受到违宪法律法规侵害的主体以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不过对于那些很重要的法律进行无条件的审查也有其合理性,法国就有这样的规定。法国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项组织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都是只有有权主体提请才审查,法国宪法有规定,各有权主体应在法律颁布以前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在法律颁布以后即使发现该法律违反宪法也不得向宪法委员会请求,宪法委员会也不得对该法律进行审查。
我国可以考虑将对所有法律法规的全面审查改为有重点的审查,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一方面毕竟绝大部分法律是合宪的,还有些法律虽然违宪但没有被应用而没有造成危害,即违宪又造成实际损害的法律占少数;另一方面只要赋予了利益相关方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那么违宪的法律就会有人提起违宪审查,这就大大节约了审查成本;最后,一部法律违宪与否往往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被发现,特别是被利益相关人发现,由没有利益关系的违宪审查主体仅从文字上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是很难看到什么东西的。
(六)扩大司法机关的职能,让司法机关承担一些违宪审查职能
加强司法工作,尤其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能及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职能。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通过解释宪法来选择适用法律,在一个案件有适用几部互相冲突的法律的可能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实际上法官往往会依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选择适用法律,只不过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中解释为什么适用这部法律而不适用另一部法律,更不会直接宣布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违宪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人民法院已在行使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扩大司法机关的职能,让司法机关承担一些审查较低位价的法律文件的职能应该是我们可行的选择。
综上所述违宪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过程中直接违反宪法的具体职务行为即具体违宪行为。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行为即抽象违宪行为。抽象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完善程序。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具体违宪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引文注释:
(注1)朱丘祥:《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注2)转引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注3)张晶:《浅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8年第2期。
(注4)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注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朱丘祥:《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5.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韩大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7.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孟庆刚、芦琦:《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2008年第1期。
9.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焦洪昌:《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试论我国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四)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