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当代刑事和解制度(六)
有46.9%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主持调解更好,只有11.9%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以外的社会机构、相关组织主持调解更好…在重点跟踪的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328个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主持的298个,占90.9%;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的占7.6%;还有少量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行和解或由其他人员主持和解的案件。";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艾阳在其撰写的《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定位》一文中论证并得出"综上所述,虽然在刑事和解程序的调停人问题上我们有多种选择,但是就目前中国的法制发展水平和刑事司法实践状况来讲,检察机关更适合充当刑事和解程序的调停人。"。 [5]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6]陈学志,《侦查监督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5期。 [7]杜之平,《刑事和解的检察思考》. [8][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9]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10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进行调解:(一)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四)其他不宜调解的。 [10]郭云忠,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2期. [11]宋英辉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12]宋聚荣,王鹏.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职能定位--以山东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中国司法.2009年第2期
[13]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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