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版权)。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与文明进步的成果与标志,对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知识产权所蕴涵巨大经济价值的凸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愈演愈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本文将就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讨论。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述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客体
将知识产权纳入刑法保护首先要说明的就是它的犯罪客体,也即刑法的介入是为了调整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一般是针对两种客体展开的:其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其二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表面上看,侵犯知识产权以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而实际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在危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赖以受到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构成了严重侵害,进而危害到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而往往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的根本原因所在。概言之,以保护私人权利为内核、加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的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目标。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二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相比而言,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优先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亦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三十年,其大致经历了重建、发展、完善三个阶段,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一两百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1997刑法修订之前
我国1979年刑法仅规定有假冒商标罪,且将犯罪主体限定于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 《略论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问题开始逐渐突出,面对严峻的形势,《商标法》、《专利法》等单行法规都制定了各自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刑事规范。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相继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单行刑事规范。这些附属刑事规范和单行刑法在1997年之前承担了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工作。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言,1997年之前一直没有作为犯罪转化,只有少数非法窃取行为依照盗窃处理。
2、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
在吸收前一阶段立法和理论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节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7个罪名,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结束了以往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分散、零乱、不系统、不全面的状态,增加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2004年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部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不仅在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上也日渐完备。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成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出现和升级,包括刑事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日渐凸显。例如美国政府就屡屡指责我国就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不够,要求降低刑事指控门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的国际化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世界趋势
1、刑法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美英等发达国家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也都没有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陆续在国内法中加入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内容。随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更是在世界各国掀起了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高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组织都在探索扩大刑事手段在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积极作用。
2、刑事立法规范细密但刑度轻缓
无论是从罪名体系、保护对象,还是行为模式来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范都越来越细密。以侵犯商标权的罪名体系为例,各国的法律普遍规定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以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号罪,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罪,商品的虚假说明罪,甚至是反向假冒商标罪。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象也从工业制品、书籍等扩大到基因专利、计算机软件、表演者权利等领域。有的地区甚至把盗录影视作品、业务上使用盗版物品等列入刑事罪行,可见其细密程度。
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规范细密的另一面是明显的轻刑化态势,各国普遍以短期的自由刑辅以一定的罚金作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惩罚,具体刑罚普遍在5年以下。
3、刑事立法和司法保护并重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完善的司法,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良好运行与其高效的执法和司法密切相关。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90年代起,美国司法部先后设立了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部、网络与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犯罪专职检察官等机构侦查、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世界各国对刑事司法的重视与立法一起筑成了完善的刑事保护体系。
4、更加注重国际合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犯罪国际化,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境犯罪的现象呈现出增长趋势。为打击越来越严重的知识产权跨国犯罪,保护本国贸易利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合作,纷纷以国际或地区条约或其他双边形式展开司法协,督促其他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甚至不惜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用刑法对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以调整,使之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首先,从国际范围及世界潮流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已不仅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更是被载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中。这些国际公约纷纷要求其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在国内立法中用刑法来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将各国 ( 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由国内法的角度提高到国际法的高度,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用刑法手段惩治严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