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化犯和证据的概念
二、当前在转化犯案件中证据的使用
1、认定转化犯需要使用的证据
2、相关证据的获取阶段
3、获取证据所存在的问题
三、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
1、认定转化犯的被动性
2、刑事技术的落后性
3、证据使用的风险性
四、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1、完善司法体系
2、增强刑事技术
3、降低证据使用的风险
五、综述
内 容 摘 要
在刑事法律中,转化犯是一种较为常见,但又具有特殊性的犯罪类型。该类犯罪在刑事侦查和诉讼中占有一定比重,所以较为常见,但它是某种较轻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最终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这也决定了它的特殊性。笔者多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对认定转化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转化法、证据、刑事侦查、刑事诉讼、使用
论当前转化犯案件中证据的使用
在刑事法律中,转化犯是一种较为常见,但又具有特殊性的犯罪类型。该类犯罪在刑事侦查和诉讼中占有一定比重,所以较为常见,但它是某种较轻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最终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这也决定了它的特殊性。笔者多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对认定转化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转化犯及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一)转化犯的概念及特点
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⑴。笔者认为转化犯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定性,即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以另一种犯罪定罪量刑。如: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⑵
2、前者有罪性,即第一行为已构成犯罪,随后罪刑才能进行转化。如:甲某的行为必须已构成盗窃罪,其次才能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转化为抢劫罪。
3、转变性,即犯罪动机、行为或结果已发生转变,且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如盗窃往往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即使甲某的主观动机未发生改变,但在实施过程中若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同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具大,故甲终犯抢劫罪。
4、罪责严重性,即犯罪转化过后,后者所应承担的法律罪责更重。如: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最低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转化为抢劫罪后最低量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证据共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文档⑶。具有三个特征: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二、当前证据在转化犯案件中的使用
转化犯与所有刑事犯罪一样,必须依靠证据予以佐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转化犯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从侦查到公诉过程,其证据必将经受法律的严格考证,但由于当前刑事技术的滞后,以及诉讼法律与刑事侦查的严重脱节,导致了部分转化犯案件的流产。
(一)、认定转化犯所需的证据
1、原罪证据。
原罪证据是指犯罪性质由A罪转化至B罪时,能首先证实A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由于转化犯的前者有罪特殊性,决定了若要对B罪进行定罪量刑,那就首先能够证实A罪的犯罪事实存在。
在此,笔者以曾办理的一起在四川省屏山县新发乡发生的入室盗窃转化为入室抢劫的案件为例,进行详细说明。2010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甲请被害人张国(弱智)帮自己做农活,期间发现张国胸前系有一钱袋,袋内装有多年积蓄所得的现金。随后,张甲联系犯罪嫌疑人张乙盗窃张国所持现金,而张乙又邀约了吴家荣。当晚23时许,三名犯罪嫌疑人前往张国家中,试图趁张国熟睡之机盗得现金,但在实施过程将张国惊醒,三人随即将其压在床上,并使用刀割的方式强行将钱袋取走,最终获得赃款六千余元。(注: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所涉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针对该案,侦查取证过程中必须获取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此证实张国的住宅确实有被盗的事实存在;(2)、被害人张国的陈述,以证实其所持现金确实已被他人非法获取;(3)、损失情况,证实被盗损失达6400余元,已达到追究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标准;(4)、犯罪嫌疑人张甲、张乙、吴家荣的供述与辩解,以证实甲的主观动机、目的和具体实施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上述证据的获得能达到追究盗窃责任的基本要求。
2、转化证据
转化证据是指,犯罪性质由A罪转化至B罪后,能将A、B两种罪行相互联系,并加以区别,最终以后者定罪量刑的证据。由于转化犯罪既定后,其罪责、后果更为严重,且必须有法律条文可依,所以必须针对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达到不法目的采取了特定手段的特点,进行刑事取证工作。
在先前的案例中,除了首先得获取原罪证据以外,同时还应紧密结合法律条文,获取如下转化证据:(1)作案工具,即犯罪嫌疑人张甲等人在盗窃未果的情况下,用来割断张国钱袋时所使用的刀具,以此证实张甲等人的具体实施行为;(2)、被害人陈述,记录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及当时的心理感受,以证实被害方的被强迫性;(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在被害人进行反抗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以及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和实际达到的效果;(4)、被害人张国所收损伤情况的鉴定,根据司法解释,在盗转抢的案件中若被害人人体所受损伤达轻微伤以上,原则上均被定性为抢劫;
3、细节证据
细节证据即案发过程中某些可能影响到最终定罪量刑,但往往容易被人忽略的证据。由于转化犯的形成往往是因为实施者和对象的特定性,以及实施过程中临时产生的行为才导致定罪量刑发生了改变,所以往往细节性的证据对转化犯的认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以之前的案例进行说明,笔者在侦办期间同时还获取了下例细节证据:(1)、现场勘查中突出被害人张国床上的情况,以证实张国所睡床铺空间狭窄,虽然确实采取了反抗行为,但张甲、张乙、吴家荣三人采取的压、捂嘴等行为对张国起到的决定性的强制作用;(2)、现勘中突出了张国所住单间内锅、碗、盆、衣服等情况,进一步巩固张甲等三人的入户情节。(3)、周围住户的证言,证实当晚确实听到了张国呼喊的声音,间接证实了张甲等人的入户抢劫行为;(4)、被害人张国的低保户及智力情况的相关说明,为下一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好铺垫。
(二)、相关证据的获取阶段及存在的问题
1、相关证据的获取阶段
证据获取的方式法多种多样,不同证据的要依靠的方法获得,但由于侦查和诉讼,是一个案件由动态侦破到静态论证的变化过程,所以在不同的阶段,获取证据也就有着不同的目的。笔者通过自身实际经验,简单的将证据的获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查找取证阶段,第二个阶段为论证取证阶段。
所谓查找取证阶段是指,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尚未确定或还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深挖细查,整体处于动态侦破过程时,公安机关运用各类侦查手段,以查为主,来获取相关证据的阶段便是查找取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公安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发现和明确犯罪嫌疑人,早日破案,故在案发后便迅速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工作,以此查找线索,发现证据,再通过已有证据进一步获取其他证据,其动态性极强,证据的获取速度极快,所以所获取的证据存在着及时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所谓论证取证阶段是指,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移送起诉标准,但为排除矛盾,进一步巩固现有证据,起到以证论证的作用,以此为目的开展取证工作的阶段,往往这一阶段整体处于较为平静的状态。这一阶段中,由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达到了移起诉标准,取证目的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是以排除矛盾和巩固原有证据为主,所以显得案件整体静态呈现化,证据获取速度相比较慢,所获得的证据有着重复性、针对性和精准性。
2、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罪量刑的权利,所有犯罪都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⑷。但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其判决的依据则是由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的,所以证据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时必须获取的。因此,证据的获取必然是存在各种困难的,而在不同的取证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也就各不相同。由于转化犯法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证据的获取上,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更为明显。可简单的分为普遍性问题和特俗性问题:
(1)、普遍性问题
与其他犯罪相同,转化犯证据在获取上也存在着这样几点。①、从犯罪现场提取证据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提供,各类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但依靠从犯罪现场提取痕迹、生物检材、笔迹等可信度较高的证据,从而一举破获案件的证据较少。②、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难。逃避罪责是人的本能反应,而面临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审讯时,更是会想尽办法拒不配合,或者谈得比重就轻。③、证人证言收集难。在经济条件不断提升的今天,广大群众更注重对自身安全的保护,当在可能成为证人,并对犯罪进行指认的情况,往往会担心遭受打击保护,且这类社会风气越加浓厚。④、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时常有某某人蒙面作案、带戴手套作案、使用虚假身份、变声器等进行作案的案例发生,这说明犯罪份子的反侦查意识已大幅度提高,智能化作案的情况更加突出。
(2)、特殊性问题
转化犯具有着法定性、转变性等特质,而且往往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另一行为,造成所需承担的责任更为严重,具有极强的特殊性。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且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嫌疑人在面对犯罪行为转化后,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罪责的情况下,其供述一般会更加躲避涉及定性、量刑的关键问题。如:同样是实施强奸,但嫌疑人若是在明知对方年龄的情况下,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则被认定为更严重的奸淫幼女罪。如此一来,作案人员往往即便原本是明知,也会辩称自己并不知情,已逃跑可能承担的罪责。其次,在论证取证阶段,侦查机关往往需要重复向同一客体获取转化性证据和细节性证据,这一方面提高了证据的成本,另一面也容易造成对方的不满情绪,这容易使证据效果大幅度减低,甚至起到反作用。
三、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对转化犯判定的成功率较高,但仍有部分犯罪流产,而主要问题还是在证据的获取方面。造成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认定转化犯的被动性
在转化犯的认定上,及时是最为关键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转化犯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但是,在转化犯罪的案件中,往往是首先认定了A罪后,才会被动的在法律条文驱使下,使其转化为B罪,所以部分转化证据和细节证据,在侦查初期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导致流失。同时,因为查找取证阶段所获取的证据缺乏针对性,使得原本可以直接提取或得到的证据,最后只能被动的从嫌疑人口中拿下,影响了整体质量。笔者对自己所在单位近两年办理的转化犯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2008年至2010年,转化犯案件共立案侦查11起,其中6起案件在侦办初期便已正确定性,5起案件未能正确定性,而在后5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接警民警为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占到了定性不准的80%。由此得出,在认定转化犯的被动性的作用下,经验的多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刑事技术的落后性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DAN、指纹比对、文检等刑事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整体的落后性,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造成。
①、技术人员不足。全国90%的刑事案件是依靠县级公安机关侦破的,是侦查的主力军。但在一个民警数载200人左右的县级公安机关里,刑事技术人员往往不超过10人,不到总警力的5%,法医更是在4人左右,基本只占到民警数的2%。若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勘查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县的现场勘查75%以上必须得由技术人员进行,如以每天出勘量为30起案件计算,在不排除有其他工作、任务和休假的情况下,10名技术员每人每天至少需要出勘2.25起。如此一来,现场质量便大大折扣。
②、勘查质量较差。由于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作案时往往习惯了戴手套等,使得现场原本就难以提取到的痕迹物证,变得更加稀少。其次,部分技术和侦查人员,存在敷衍了事的心态,这也导致在现场“难以发现”证据。此外,以四川省为例,当前公安机关的生力军大部分是2008年以后公招录取,经验不足,到达现场后工作能力有限,这也造成了痕迹、生物物证的进一步流失。笔者通过内网系统,粗略的估算后发现,往往在100起盗窃案中,仅有10起可能提取到了有价值证据。
③、缺乏测谎结果的支撑。在美国,证词、刑事技术、测谎三者均被看做是刑事判定的重要依据。而我国刑事刑法在极力摆脱“口供依赖”的同时,却没有重视对测谎的发展。在部分中小城市,只有市级或经济较发达的区分局级公安机关,才具备测谎能力。同时,在我国法律中,测谎结果并未被作为直接证据加以使用,往往只是在审讯期间起到辅助效果,使其丧失了基本功效,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巨大震慑作用。而在转化犯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涉及定性、定罪、定量的关键性问题时,均为编造谎言,或尽量降低行为强度,若是在其他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便侦查员、检察官或法官都知道他在说谎,但仍只能采纳嫌疑人的供述,若测谎的到普遍运用,那这一类情况将得到解决。
3、证据的使用风险
证据在使用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第一个方面是在审讯过程中,过早的使用证据,容易使嫌疑人提前得知自己犯罪事实所被掌握程度,使其反加利用,从而增强自己的防范心理⑸。第二方面主要在审判,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每一份证据的使用都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判罪结果,所以法院对证据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过程,法院只会采信来源合法的证据,对“传来”证据的使用极其小心,而推测结果型的证据更是不会被采纳的,再加之刑事技术和测谎技术未能起到必要的作用,所以每份证据的使用,都会承担判前风险以及判后连带风险。
四、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为在转化犯案件中更好的使用证据,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司法体系
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律的规范之下,适当增加一些条文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程序规定,有助于在及时的对转化犯开展初查的同时,又能兼顾证据获取的全局性、精确性和客观性。其次,适当的将测谎纳入七大证据种类当中,使其在侦查、审讯中发挥强大震慑作用,同时能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可信的依据。
2、增强刑事技术
首先,加大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加技术人员的编制数量,若担心数量增加会家中财政的负担,可以效仿日本将法医学鉴定实行聘请制,请具备条件的大学进行。其次是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刑事技术真正能做到“从现场开始”,提升从现场、场所等处获得痕迹、生物类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起到“以技导侦”的作用。第三,加大对测谎的运用,在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予以加强,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侦查破案。
3、降低证据使用的风险
一方面,在审讯过程中掌握好使用证据的时机,避免造成被动。另一方面,减少没必要的“倒查追责”行为,大力提倡敢用、多用来源合法的证据,减轻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和判定罪行时,所承担的不要压力。
五、综述
转化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法定性、转化性等属性,使得该类案件在证据的获取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只用通过完善司法体系、增强刑事技术和降低证据的使用风险,才能是该类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更为顺利。
参 考 文 献
1、王仲兴:“论转化犯”,《中山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2、中顾法律网 ,“转化犯” 2010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5、曹文安,侦查讯问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