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其发展
2、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采用罪行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4、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
内 容 摘 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反抗专制制度和防止罪刑擅断,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罪行法定原则以及确立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发展 立法体现 意义
试 论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97刑法修订后,我国刑法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反抗专制制度和防止罪刑擅断,重视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为公民个人自由与国家刑罚权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只是将法律以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要在具体案件中将刑法典内容体现出来,还必须通过司法活动,才能真正树立起刑法的权威,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本文就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以及刑法中确立、司法中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等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其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一切定罪和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
(1)罪刑法定原则的古典表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古典公式化表述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旨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考察,作为现代刑事法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一开始便蕴含着程序的独立价值。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曾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司法专横的产物。当时封建国王或者司法官员经常不依法律的正当手续逮捕、审判,或者任意出入人罪,使市民痛感人身权利缺乏保障,因此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同时,主张罪刑法定主义,消除司法专横。它最早发源于1215年的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不经由合法的审判,以及不依据国家的法律,不受处罚”。这一规定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思想,奠定了“正当程序”的基础。之后,随着人权思想的普及,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在各自的著作中纷纷对罪刑法定思想进行了诠释,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均强调立法程序、法律适用程序的正当性,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明确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第一次将罪刑法定公式化,明确规定使用了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个命题组成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此,对罪刑法定的研究逐步转向刑事实体法的范畴。这种转变,一方面促成了现代刑法的发展,将罪刑法定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却也使后人对罪刑法定的认识,局限于费尔巴哈的理论,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这一原则中蕴含的程序的独立价值,即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这一思想被1628年的英国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典章所继承。后来这一思想传到美国,最先反映在1774年的费城权利宣言中,随后其他各州的权利宣言也吸收了这一思想,最后又被规定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即“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制定任何事后法”。因此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实行判例法制度,罪刑法定主义主要是通过程序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加以体现。与此相反,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中,罪刑法定主义是作为实体法原则被规定下来的,最先规定罪行法定主义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必须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必要的刑罚,任何人不依据犯罪前制定公布的法律,不受处罚”。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也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即:“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法律未规定处罚之”。之后,罪刑法定主义又被其他国家法律所吸收,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1880年日本旧刑法第2条、1956年《泰国刑法》第2条等,均明文予以规定,从而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其作为和不作为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上不构成犯罪的, 不能被认为有罪。对于犯罪行为,不得科处比实施行为当时应适用的刑罚更重的刑罚”。1966年联合国大会也采纳了这一原则,1976年生效的《国际人权规约》第15条也规定了此原则,从而使罪刑法定主义在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得以充分的体现。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法上得到普遍承认,所以,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已把这一原则作为对人权的保护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规定在宪法或刑法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罪刑法定主义自日本传入我国,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第10条规定:“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民国时期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1935年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但也不可否认1979年刑法对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设立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确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等,这些都是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的。这说明在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法基本上已经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要断然否定原刑法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科学的。只不过由于当时存在类推制度,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处,因而只能说明当时原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是有限的,充其量只能称是趋向于罪刑法定原则,类推的存在不仅与法律必须明确与统一的要求相违背,而且也会使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提出怀疑,因而影响法制的尊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类推制度越来越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同时类推制度的保留也是同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相背离的。因此,19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废除了类推制度,而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于新法典中,它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大的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采用罪行法定原则
(一)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原由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限制和否定了封建贵族和司法官吏的罪刑擅断和法外刑权力,盛行于当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便不可采用罪刑法定原则。马克思主义对于人类包括资产阶级在内所建树的一切积极的、文明的成果方面,从来就不是简单地否定,绝对地排斥的态度,而是批评地继承、革命地改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数百年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其内容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精神,却是始终如一没有改变的。这便表明,罪刑法定主义有其合理的内核,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它不仅反映着人们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愿望,也代表着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进步潮流。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之所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专政与民主的统一,专政是手段,民主是目的,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所以,刑法不但是专政的工具,而且也是民主的武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所主张的定罪量刑必须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成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但刑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又往往是通过一定中介来实现的,并且马克思主义还十分强调刑法作为法律规范所特有的性质,即对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调整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从中可以得出下述必然的结论:刑法在通过惩罚违反社会生存条件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时候,它是以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是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所以 ,我国刑法规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题中之义。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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