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事实认识错误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疑难问题的高发区,而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又是重中之重。这对于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在具体的错误中,存在对象错误(也称客体错误)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如何区分二者,是理论上的难题。区分的必要性在于,关于两者的处理办法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两种学说在对象错误上结论一致,但在打击错误上结论迥异。更复杂的是,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和正当防卫时常结合在一起,司法实务工作者对这些情况的认定常感到颇为棘手。一方面,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中存在不同的理论体系而显得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又有完全不同的规范评价结果,关乎犯罪是否既遂、罪数等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这些难题,本^文档将通过几个简单的例子,将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和正当防卫的结合情形进行详细分析,解决实务中所碰到的类似案件如何判断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对于对象错误,现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的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
对于打击错误案件的处理,我国与日本刑法理论中有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之争;德国刑法学上,曾经有等价值说与具体化说的对立。在案件处理的结论上,法定符合说与等价值说相同,具体符合说与具体化说相一致。我国与日本的刑事判例采取了法定符合说,德国的判例则采纳了具体符合说。以前,在打击错误问题中,我国法定符合说是唯一正确的结论,但现在理论已经发展为观点展示
目前,对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2、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3、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4、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三、选题拟撰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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