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饲养管理
加强饲养管理是预防所有动物传染病的前提条件,良好的饲养管理可以保证家禽处于最佳的生长状态并具备良好的抗病能力。养禽场选址要远离水禽、野生鸟类栖息的河道、湖泊等;防止水源或饲料被野禽粪便污染;养禽场生产区设立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要彻底清洗、消毒;饲养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穿着专用衣、帽及鞋靴;严格杜绝其他养禽场人员参观;定期对禽群、禽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定期消灭养禽场内有害昆虫如蚊蝇、老鼠等;死亡禽类必须焚烧或深埋;坚持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引进种禽及其产品时,一定要来自无禽流感的养禽场;尽量减少应激因素的发生;在秋冬、冬春之交季节气候变化大的时候,做好保暖防寒工作。
(二) 加强免疫工作
FAO、WHO、OIE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关于禽流感防治的会议上一致认为,把疫苗免疫作为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项主要措施[3]。目前我国对所有家禽,包括种用、蛋用、肉用的鸡鸭鹅以及饲养的鸽子、鹌鹑、鸵鸟、雉鸡等进行强制免疫。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包括4种: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基因工程疫苗(H5亚型)和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4]。为了确保免疫效果,在免疫接种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慎重选择疫苗。所选疫苗必须是来自于农业部正式批准的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的9家企业。二是精心选准疫苗。一种亚型的疫苗只对一种亚型的病毒所致疾病有效,所选灭活疫苗血清亚型要与当地流行毒株的血清亚型一致;使用单价苗对某一相同亚型禽流感的保护作用优于多价苗。三是充分考虑不同禽种的影响。鸡对禽流感病毒较为敏感,使用灭活疫苗的效果很好,而对水禽的免疫效果则不理想。四是制定科学免疫程序。根据大量的抗体检测结果,比较理想的程序为:10日龄对鸡群进行首免,60日龄和135日龄分别进行二免和三免,以后每隔3~4个月免疫1次。五是掌握不同疫苗免疫有效保护期,一般情况下,灭活疫苗接种14 d后即可产生免疫保护,免疫期为4个月。但在疫苗免疫保护力产生前已感染了禽流感病毒,尽管接种了疫苗,仍然会发生禽流感。
(三) 加强疫情监测
建立禽流感预警机制,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基层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加强对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地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按照候鸟迁徙路经区域和水网地区特点,加强对大型湖泊周围以及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水禽、候鸟、野鸟活动频繁地区的监测。加强对散养禽户、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的监测。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他动物。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同时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四) 加强疫情报告
规范报告程序,明确报告责任,健全报告网络,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等。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 h内将疫情情况逐级报至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 h内,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 h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农业部。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
(五) 加强检疫监管
对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场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在通往疫情监控重点地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 d以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对屠宰的禽只,检疫人员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严格对病死禽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禽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 规范疫情处置
禽流感的特性及综合防控措施(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