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在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民间金融行为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还是比较尴尬的。同时我国对民间金融行为也并不是完全不监管,但是都散见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同时法律的层级和效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低,难以形成一个系统。主要问题包括:(1)没有对民间金融行为的专门立法,所以在民间金融行为出现违法情况时,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导致游离于法律的监督之外,同时法律规定一般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难以进行有效的操作执行起来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2)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存的法律制度难以满足民间金融发展的需要。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合同法》《证券法》规定的民间金融行为可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出台的某项规定认为是非法的金融行为,所以对很多在实践中存在的民间金融行为缺乏足够的监管。
2、缺乏明确的市场监管主体
当前对于金融行为拥有监管权力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但是二者主要的监管对象也是正规金融的日常运作对于民间金融缺乏足够的监管。同时在法律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个机关有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这样就更加没有一个权威有效的监管体系了。在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或者是农村地区对于民间金融基本上一种零监管的状态,对于民间金融行为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督。另外一种现象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进行监管,但是此时又会形成一种多头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管无力。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行为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主体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其发展和进步。
3、市场准入秩序混乱
金融市场的准入秩序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许多的民间金融组织都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中。由于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准入门槛,许多信誉不良、资质不优的民间金融组织都进入到市场中,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有的甚至会给存款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由于监管缺失,还导致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金融市场的现象,比如个人通过房屋抵押从银行拆借出资金,再以几倍高的利率价格贷款给用资企业,甚至这些资金被多次转贷。同时很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伪造的材料成立,但是之后由于缺乏监管主体,导致很多资金的走向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违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市场准入秩序的设立时确保金融安全的保障,但是在我国对市场准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所以市场准入秩序非常混乱。
4、监督措施不完善
民间金融长期处在一个无监管的状态之下,导致其发展的规模和范围都是难以控制的,同时近几年虽然政府在加大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督力度,但是从处理的事件上来看,主要还是采取取缔和清理整顿的方式,没有结合民间金融的作用方面来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体系,制定合理的监督措施,而只是采用非常简单的手段来短期内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危机。
四、规范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和约束行为的前提,所以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民间金融行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针对目前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国家应该制定一部针对民间金融的《民间金融法》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和贷款者的利益。另外还要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从而保障期拥有合理规范的产权制度,赋予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新兴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的身份。
(二)明确监管主体,维护经济秩序
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在我国对于民间金融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导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至于到底应该设立什么样的监管主体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为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管但是又都没有一个较高层级的法律授权,所以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的确定观点不一,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成立一个单独的监管主体,或者是借助民间金融自律性组织来对其进行监管。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民间金融的官方监管主体定位于银监会,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对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果其也能监管民间金融容易导致两种金融形式的雷同和混淆。证监会相比较银监会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是银监会更加专业化。但是针对民间金融自身的特点,由于受到地缘、血缘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地区性的特点较为突出,所以建立一个符合地区特色的自律性组织也是非常必要的。自律性组织能够缓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对抗关系,同时利用自律性组织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评级也能激发民间金融组织自我监管的意识,更好的促进其长远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发展的配套制度
1、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民间金融来说,建立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民间金融应该采取一种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制定符合条件、遵循一定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标准和基本原则,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的观念,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对于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还要符合国际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平衡中外民间金融的发展速度。
2、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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