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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四)

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四)  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遵循了《行政许可法》第11条中规定的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效率与便民的原则”,这使得行政许可法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浏览法律条文,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应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决定;受理行政许可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便民的法律规定,既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百姓。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的“跑审批”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法律在促进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的同时,也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政府在管理理念上有所变化和突破,正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与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长期以来,在行政许可领域由于缺乏法律保留原则的有效约束,造成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滥设许可,这种状况成为腐败的重要源头,并极其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有效防止和消除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太多太滥的现象,合理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取向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经过多年的努力,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在法律保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其重要表现就是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设定主体上比较好地贯彻了法律保留原则。该法第12条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许可千差万别,为了在许可问题上避免挂一漏万,许可法第12条在其最后作了一个兜底条款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这样《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许可领域的基本法,除了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外,还将许可事项授权给其他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必须注意的是,也仅仅是授权给其他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是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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