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内 容 摘 要
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及维护了广大行政相对人权力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本文从行政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着手分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提出相对的完善措施及建议。
行政赔偿制度问题探析
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一国民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尺之一。我国的行政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滥用,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组织的权益,保障其依法取得行政赔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标准过低,贯彻执行等问题,急需对行政赔偿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当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
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标志着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在中国大陆最终确立。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正案》,虽然对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做出了修改和完善,但行政赔偿的该确认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等现在还是时有发生。除了国家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公民的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三)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赋予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的确立使得我国宪法中的国家赔偿原则得以真正落实到实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通过行政赔偿的手段来救济行政侵权给经济主体造成的损害,有效也直接地影响这国家对外开放的进程,保证贸易自由和投资安全。同时,政府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有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力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在控权和保障民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理念尚未普及和推广
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知道有国家赔偿法的存在。当权益侵害被纠正后也不知道可以要求国家做出赔偿。加上一些侵权机关对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存在抵触的想法和不作为,使得一些本应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中来。人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维权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使得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不高。
(二)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狭窄
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对精神上的损害,仅仅规定了非财产性质的赔偿责任,及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即使是刚通知的《修正案》中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了赔偿规定,但仍未明确精神赔偿损害的标准,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的精神损害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不合理
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其中,对违法罚收和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返还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付拍卖所得款,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障。
3.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没有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的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如公路、桥梁、机场等。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有些公共设施致害所造成的损失巨大,管理机构因材料有限而无力承当,势必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补救。
4.内部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内部人事行为排除出受案范围,受此影响,我国《行政赔偿法》也将其排除出行政赔偿的范围。内部人事行为直接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权益,与公务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辞退、任免等行为,对其人身权、财产权导致的影响与行政机关吊销外部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许可证、执照相同。因此,内部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行使,便会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
(三)行政赔偿程序不尽合理
行政赔偿先行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这一规定导致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压着不办或是找各种理由搪塞请求人时,受害人无法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方式的规定存在问题,以赔偿金为主,并不意味着支付赔偿金方式是优先的,只有在不可能返还财产或是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采取赔偿金的方式。追偿程序不完善,对追偿的主体、对象、程序、标准等问题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其工作人员的追偿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四)行政赔偿标准过低
赔偿方式单一,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是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是恢复原貌,从国外国家的赔偿情况看,大致包括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抚慰性赔偿三种赔偿情况,我国的赔偿法目前采用的就是抚慰性赔偿,而且这种弥补性的制度,导致国家只对实际的、直接地财产损失的赔偿,将可期待的利益损失一律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在以被裁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中,人们对于过低的赔偿金意见最大,有当事人认为给予的低额是对他们的再次羞辱。
三、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
许多公民和法人不了解行政赔偿法,当自己权益收受到侵害事,不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加大宣传力度,还要向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宣传国家赔偿法,让大家真正了解行政赔偿的作用及使用范围。
(二)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赔偿过于狭窄,在立法上要适当拓宽行政赔偿的范围,才能有效保证有损害应赔偿的原则。对于公民造成伤害的,首先要根据公民不同程度的情况并结合他们的收入水平来给予物质上的赔偿;其次要给予公民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以抚慰精神上对他们造成的伤害和人格与名誉上的损害;再次,不仅要对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对于可得利益或是其他可得利益可以产生的孽息,也要给予赔偿;此外,也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把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也纳入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法律对人民的保护才能更全面、更公平。
(三)制定统一的行政赔偿程序法
以规范外部行政程序为主,兼顾内部行政程序。加强建设内部行政程序法,不仅能体现公正与效率,而且外部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公正、高效也能相益得彰。同时,以行政程序规范为主,兼顾相关实体内容,把各类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律性的内容在一部成文法中规定下来。理顺好行政赔偿法与行政监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重要制度的关系,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各行政法律制度,同时也能在重要关系和问题上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
(四)完善行政赔偿方式及标准
政府赔偿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惩罚性标准(高标准),二十补偿性标准(一般标准),三是抚慰性标准(低标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应该改革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原则,采用新的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才能更加严厉的限制政府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才能真正贯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国家本身的责任感,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参 考 文 献
1、张春林,《我国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缺陷与对策》,行政与法,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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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仇斌,《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下)
4、马亚利,《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法学之窗,2011年8月
5、杨林,《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探析》,法律视角,2011年第3期
6、刘小林,《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7、杨艳,《简论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几个问题》,理论园地,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