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有什么关系
物权法对现阶段的依法行政提出了什么要求
怎样做好新时期的依法行政
内 容 摘 要
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关系,把尊重和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化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物权法不仅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的一部重要法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物权,行政机关就有尊重物权、保障物权的义务。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从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的角度增强物权意识,提高保护物权的能力,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 物权法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尊重物权 保障物权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
一、物权法的定义
什么是物权?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有不少人认为物权这个词太古老,而且似乎比较晦涩难懂,不太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所以有人建议将物权改为“财产权”,或者叫“所有权”,似乎这样更容易为一般人所理解。我不赞成这个观点,第一,不能称为财产权。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财产权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可以移转、继承的权利,是一个范围很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物权主要是针对有体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针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财产。第二,不是所有权。物权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一种是因为归属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是因为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主要解决三方面的关系:一是物的归属,就是界定产权;其次是物怎么利用,促进物尽其用、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三是怎么保护,简称为物权保护。物权法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法律。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应当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一是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了集体所有权主体,规定了成员的民主管理权,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撤销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三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业主的利益,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
二、物权法对现阶段的依法行政提出了什么要求
《物权法》的颁布对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的一部重要法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物权,行政机关就有尊重物权、保障物权的义务。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从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的角度增强物权意识,提高保护物权的能力,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这就划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其次,《物权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必须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会导致侵犯相邻权。又如,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再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第三,《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如,私人刚刚从政府手中购买到海边一块地的使用权,本来是容许开发房地产的,但政府后来出台一个文件,为保护海岸线的环境,禁止在海边开发房地产,使得该块土地没用了,或者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合理的投资期待落空。再如,一个餐馆生意红火,但它门前的道路突然被改为单行线,严重影响了生意。这就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
第四,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对人为造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损害的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政府会面临被提起行政诉讼,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实际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没有哪个国家在成文法立法中给出固定的定义。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少数特定人的利益而言,不特定人的多数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位阶上、层级上说,也是相对的。一个省、一个地区的利益可能是公共利益,但在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的面前就要让步;个人的利益和社区以及社区其他公众的利益相比较,后者就属于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在内容和范围上可以有不同理解。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内容,也包括非经济的内容。凡是涉及到公众的有关政治、文化、环境、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都可以是公共利益。例如,为了修地铁而拆迁胡同的老房子,反对拆迁胡同老房子的人认为,保护胡同涉及对非物质遗产和文化的传承,属于人文环境保护,不拆迁当然是公共利益。而同意拆迁的人认为,提供方便快捷的地铁,既节约土地,又环保,属于公共利益。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对这样的争议都要权衡利弊作出裁量。第三,在具体的案例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常常混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好截然区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利益经常和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如,建设私立学校,投资者既有商业利益,也解决了当地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解决上学难的问题,这就有公共利益的内容。某大公司投入巨资建设工厂和研发大楼,既增加了当地的就业机会和地方税收,又连带承诺开发建设公园、绿地,改善道路交通,建造居民社区,在此,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三、怎样做好新时期的依法行政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司法裁判进行案例的积累,更需要把《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条文和补偿的标准具体化,以防止公共利益的名义被滥用。
综上所述,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财产权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就没有现代法治,因此,物权法的颁布与施行,既是实现“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关系,把尊重和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化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 考 文 献
孙如林,《物权法与依法行政》 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5月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何修良,《依法行政》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
曹康泰,《依法行政典型案例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
关涛,《物权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