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非营利组织影响之探讨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政府效率,是政府改革的紧迫任务。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力量中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提高了政府工作和财政资金的效率,而且通过引入社会和市场力量,为政府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和活力。但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认识不足、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独立性不足等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采购竞争力强、买方市场不完善、成本会计准则缺失、财政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一个真正规范的政府,从社会力量中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国应该从国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得到一些启示。在西方国家,政府广泛购买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接受者,以各种方式购买。它们还高度重视业绩管理,并建立标准化的程序和机制。虽然现在所有国家都非常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但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仍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最重要方式。促进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需要政府内部和外部动力的共同行动,领导的高度关注可能是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最佳动力。要更好地推进全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改革,首先要遵循相关基本原则,加强相应的理论认识,明确政府的作用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把握改革方向, 解决“买什么、向谁买、怎么买”等问题,明确购买对象,着力培育买方市场发展,建立和完善采购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独立性、竞争力和透明度。 二、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非盈利组织的基本概念 2.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研究人员主要从三个方面定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买方 (谁将购买)、服务提供商 (谁将从他们那里购买) 和购买方式 (如何购买)。在购买的主体和方式上,学者们达成了共识。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但不仅限于政府部门,还包括隶属党委的政治和法律、综合管理、工会、联盟等部门。共青团、妇联和一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虽然现实中政府采购服务有不同的方式,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 “市场运作、政府承诺、定向委托、合同管理和服务”"的概括。在服务提供者方面,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以概括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其他政府部门、其他社会法律机构和自然人的不同组合。这也反映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和实践领域应成为理解模糊和差异的主体,研究人员认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之间的差异从认知模糊之间的关系出发,尚不清楚是否区两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念的不同理解。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政府权力的指导下,对公众意见进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即经国务院依照规定设立或批准的登记,根据民政部的法律,免除社会组织的登记,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和设立企业、制度和其他社会力量,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采购服务供给主体尚不清楚。 2.2非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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