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健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为条件,可见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3].没有完善的市场秩序,人们追求的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因此,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同时,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各个法律部门要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其中最能起影响作用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要满足经济个体自身利益及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靠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的作用才能形成,任何一个国家都谋求建立一个在法制管理下的有序化的市场。依靠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对影响市场秩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给予有效调控。市场秩序的混乱,必将导致整个经济秩序并最终导致政治秩序的混乱,因此,世界各国都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建立、有序的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秩序。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许多法律部门的配合,利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秩序适当干预,防止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曾出现过的由普通的自由竞争而发展成为普遍的垄断的现象在中国重演。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三、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是指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经济总量的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经济秩序混乱等问题,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失控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调节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经济问题,但对于这些涉及全局性的经济关系它是无能为力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既不能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去解决,也不能用民法的办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设定契约关系去解决,最好是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的办法予以解决。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对其的管理应积极地转变职能,使国家职能只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基于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政府职能的决定,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国家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四、社会分配关系社会分配关系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社会分配是指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分配,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实现的。社会分配关系之所以由经济法调整是因为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必须受物质利益规律的支配,必须正确解决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这就决定国家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经常调节和正确处理在分配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对于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尤其是再分配中建立效率和公平尤其是公平分配机制,显然是当事人自身难以解决的,必须由国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作为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使用也必须是按比例进行的。正确地调控两者的适当比例,将会有助于我国的扩大再生产速度,尽一步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而正确解决积累和消费之间的矛盾,确定两者之间的适当比例,就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有效的调控才能完成。综上决定了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社会分配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调整这种分配关系的法律,既不可能是以调整组织行政关系为已任的行政法,也不可能是以调整平等经济关系为已任的民商法,而主要的应是以干预经济生活为自任的经济法,将社会分配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符合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和社会分配关系自身的内在要求。对于社会保障关系是否应该纳入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特定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