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背景和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的现状。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征收管理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实质效果不大。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信息不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五)偷逃税款的处罚不到位。
(六)分类分项计税,公平税负原则难以体现。
(七)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存在缺陷。
四、个税难以实现有效征收管理的分析。
(一)偷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风险。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三)法律欠缺导致的偷逃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加强监控制度,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源泉控制模式。
提高征收管理人员素质,改善征收管理条件。
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七)兼顾公平与效率。
(八)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经验的借鉴。
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的总结。
内 容 摘 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深入分析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措施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问题
分析
措施
建议
改革
思考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的思考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个税收入,近年来占税收总收入的6%以上,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另外,个税属于直接税范畴,不会产生额外负担,而流转税会产生额外负担,因此,个税具有发展的美好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行研究分析我国个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不但可以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扩大需求、增加消费。
一、个税征收管理改革的现状。
从我国已经对个税进行的修改来看:个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已从800元提高到2000元和刚出台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都是出于调节与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规定的以800元作为减除费用标准时,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占当时就业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业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的明显增长,已远远超过了个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再被列入纳税范围,此举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生活,达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2008年3月1日起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目前由于“阳光工资”实施,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急需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由此项改革所增加的社会有效需求积极地拉动了内需,又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从而形成了税收与经济同方向增长的良性互动,并也适度体现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税法是按项目分类征税的,交纳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缴方式完成,这就使得纳税人在被动纳税时没有自觉提供其全部收入项目的意识,而税务部门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这就难以避免地造成了个税的流失。
二、个税征收管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征收管理导致的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实质效果不大。
我国的现状是,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近50%,应作为个税缴纳主要群体的高收入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愿意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不在重点上。
(三)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信息不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收管理体制的局限,征收管理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文档不能跨征收管理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收管理与征收管理之间、征收管理与稽查之间、征收管理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收管理,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及时足额纳税,在征收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情面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总而统之地适用5%的税率。
(五)偷逃税款的处罚不到位。
个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税征收管理有了一定改善,部分“明星”、“大腕”偷逃税行为也遭到了一定打击,但整体上个税征收管理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较高个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到的最多也是补税,象征性的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六)分类分项计税增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量。
采用分类分项所得税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征模式,在具体个税征收管理过程中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同时,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难度,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时不仅要对纳税人所得分类分项征收,而且税务部门在管理中也要对纳税人分类分项管理辅导。个税纳税人更是难以正确申报,客观上又增加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七)个税申报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个税申报主要是指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人要个人自行申报,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是不会自行去申报的,虽然有一部分自行申报缴纳个税,但是距离实际应自行申报人数、实际应自行申报收入额相差甚远,并且需要税务部门艰难催促。工资、薪金等收入实行代扣代缴,客观上出现了不能全面地履行个税纳税义务情况。
三、个税难以实现有效征收管理的分析。
(一)偷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风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逃税等税务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偷逃税到一定数额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法律欠缺导致的偷逃税。
例如由于个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又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促使偷逃情绪的产生。
四、个税征收管理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现行税法没有完全明确纳税人申报个税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强监控制度,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源泉控制模式。
个税被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其根本的问题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难以监控。为此应全面了解个人收支情况,进行源泉控制,重点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申报制,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二是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便于源泉控制;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以便税务机关依托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取得个人收支、交易等^^文档,也为建立个人税务档案打下基础,从而大量准确地掌握纳税信息。
(五)提高征收管理人员素质,改善征收管理条件。
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大对个税的征收管理投入,建立个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在人员素质和征收管理条件同时进步的条件下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六)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七)兼顾公平与效率。
对个人收入征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尽可能的少缴税或不缴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我国目前偷漏税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和税收罚款太轻。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要修改现行法律,加重税务惩罚,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逃税款行为除经济上重罚之外,还应给予较重的刑事制裁,加大违法成本,使那些想偷税的纳税人不敢偷税漏税。只有这样,才能净化征收管理的社会环境,使广大公民在法律严格的监督下养成自觉纳税的意识,从而使广大纳税人在一个公平的环境里发展生产和提供服务。
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税征收管理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八)国外个税改革经验的借鉴。
个人申报、预扣预缴等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风行多年,通常的做法是,每年的特定时期,每个国民都必须主动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自己过去一年的各种收入、可以享受的各种减免优惠、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等;雇主也可以根据雇员的收入从支付的工资收入中预扣个税,个人还可以依据上一年的缴税额预缴税款并因此获得优惠。如果发现不实申报,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缴或给予严惩。此外,西方国家在确定公民应交纳税款时都充分考虑了家族养育孩子乃至赡养父母等的“生计”开支,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五、个税征收管理改革的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个税的优越性越来越显现,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个税征收管理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分步实施。个税征收管理的完善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息息相关。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的环境下,只有逐步规范个税的征收管理环境,逐步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加强税收宣传,重构税收意义感,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用科学的发展的理念全方位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来实现个税征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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