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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优越性
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反应出来的问题以及与发达国家税制的比较
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经过二十几年的运行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制也越来越不符合公平税负的治税思想。为了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笔者经过多年的从业经验,力图通过本文在分析完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中产生种种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税制改革 贫富分化 收入分配 效率公平
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
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人们的纳税观念还比较淡薄,个人收入渠道较多且分散、隐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低,税款流失较多。所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总体水平迅速提高的基础上,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并且呈继续加速扩大趋势。一方面,股票证券、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获高利者、收入很高的个体工商户、部分私营企业主、合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出场费很高的演艺、体育明星等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有^^文档表明:2001年,占全国人口20%的高收入者拥有相当于42.5%的财富;到2003年,全国居民存款总额高达10万亿元,20%的储户拥有80%的储蓄额,全国1000万以上高收入家庭拥有100万以上的财产。另一方面,一部分亏损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和贫困农民则处于低收入水平,2004年全国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城镇居民人数达到2200万人,约占整个城镇人口的1/10;至于农村,还未脱贫的农民就有2600多万,少数地区甚至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收入不断增长,同时个人收入差距也在扩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渐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个人收入中,既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国家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对非法的高收入,必须坚决有效地依法处理和打击,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平竞争,对合法的较高收入应予以保护,并依法加以必要的调节,避免因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现象发生。当前,中央提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就更加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优越性
税收无疑是可用于调节收入不均最为有力的工具,但是,并非所有的税收都具有这种作用。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比流转税能更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因此,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许多国家因而选择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
个人所得税具有不同于流转税的三个特点。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政策目标;三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者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另一方面可对有助于间接增加最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照顾。这三个特点使得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调富济贫”的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不过,税收的首要原则是公平,个人所得税这种“调富济贫”的特征是否公平需要论证,税收公平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用均等牺牲的概念来说明纵向公平的合理性,根据这一概念,只要纳税人因纳税而遭受的效用牺牲或福利损失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边际税率不为100%,它的累进率就不可能超过边际均等牺牲准则允许的累进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均等牺牲的意义上显然是公平的,而且它所导致的效用总牺牲也接近最小。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反应出来的问题以及与发达国家税制的比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实施到现在,二十五年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收入逐年稳步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增强。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际化趋势,《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之一是征收面窄,这就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仅是对少数高收入者开征的,与大多数人无关,大多数人不纳税心安理得,少数人纳税觉得太吃亏,不心甘情愿,逃税、偷税者大有人在。
发达国家均实行低点征收,除失业领取救济金者外,凡有工作者几乎人人纳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很强,普遍认为“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人因为纳税而产生心理失衡,纳税已从法律强制变为自觉的行动,没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和稳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之二是收入分配的透明度不高,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度,从体制内看,由于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和实物福利虽然不少,却难以度量。货币性分配与福利性分配并存,虽然扩大了事实上的收入差距,但是由于缺乏衡量和比较收入量的统一标准,使征收个人所得税失去了共同基础;从体制外看,随着收入来源多元化,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发达国家如美国,人一生下来就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由政府掌握终生不变。这个号码既是公民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在政府或公司任职的号码,也是向税务机关报税的号码,并输入电脑统一管理。每一个号码下存有这个人的相关^^文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情况了如指掌,每个人申请就业时,必须向雇主提供自己的社会保险号码,填写所得税款和申请表。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先按税法规定标准,将税款从收入中扣除,然后以支票方式进行支付。支付现金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出,雇主将受到处罚,这就实现了真正的源泉控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之三是扣除额固定,我国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一些应税项目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加以区别,不考虑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因素,一定若干年不变,脱离实际甚远,没有灵活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执法。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一般有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当年生计费扣除和按定额(或实际支用数)减除必要的费用两大项扣除。生计费于定额必要费用每年的标准不一定相同,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能比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扣除额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抚养、赡养人口、婚姻、年龄等,实行区别对待,扣除标准应指数化,并随每年国家公布的社会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指数等其它相关的指数进行调整,以保证纳税人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之四是税负不尽合理,有失公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对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勤劳所得征税偏低,影响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原则的实行。另外,对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租金、红利等课税,而对同属非勤劳所得的国债、特种金融债、教育储蓄利息、开放式证券基金分红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入则免税,也不符合公平纳税的原则。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累进税率。收入低,负担能力差的纳税人适用低税率,反之,适用高税率。应纳税额虽有差异,但税负大体一致,因对低收入者有减税规定。有的纳税人得到的减税额甚至大于其应纳税额,这实际上是对低收入者的一种补贴,也可称为负所得税制。负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税制,而是政府解决收入公平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是政府对个人实行转移支付的一种措施。即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超过一定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就是正所得税;而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可得到政府发给的补助,就是负所得税。补助后,他的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收入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加大改革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一)建立规范的源泉控制制度
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应实行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使纳税人取得的一切应税收入和财产情况均以该代码反映,通过对这些信息的集中处理,及时发现少报、漏报等申报不实的情况,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力度,以便使所有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均通过银行结算,实行经济往来票据化,改变目前人们的收付大量以现金方式实现,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稍纵即失的状况。
(二)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
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实行纳税评级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定出等次,对纳税申报好级次高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和一些方便措施。
(三)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
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起到一举两得之效。
(四)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
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 )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该得到税务人员优质高效的服务。税务局可以开设个人所得税咨询台,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同时要积极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税收政策宣传,逐步推行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有威慑力的处罚制度
个人收入来源众多,单靠地税部门自身的力量,难以归集、控管个人收入,因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显得非常必要。通过与个人所得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商、银行、海关、民政 、政府综合部门、新闻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掌握纳税对象的注册、收入数额、出入境、民众的纳税反映等情况,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同时,地税部门还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并且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应,还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即便是偷逃小额的税款,也要承受数倍的重罚,使偷逃者不能不胆寒。
(六)弘扬优秀的道德文化,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应强调“社会约束”。社会约束既包含法律、法规、政策的“硬约束”,也包含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软约束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场合是一种“自我调节”的道德心理,因而就需要人们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知法、知德、知荣、知耻,从内心去追求高尚和文明,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意识。应该指出,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管理经验都可以从国外引进,但民族的思想道德是不可能引进的,只能靠我们做长期而艰苦细致的规范和引导工作。当全民重道德、守法律蔚然成风时,个人所得税就一定能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经济学》[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第16版;
3、《税务研究》2003年7期;
4、《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判断及逐步理顺收入分配的对策》,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2年12月;5、《西方税收理论[M]》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