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制度概述。
二、现行增值税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的缺点。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太多,发挥作用太少,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三)、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扣税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难以控制,带来诸多严重问题。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庞大,征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三、对增值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增值税主要存在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税率设计仍然偏高,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等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增值税改革。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2、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所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形资产抵扣问题。4、深化改革,完善税制,适当降低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度。5、完善纳税人认定标准,保护增值税制度。6、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征税范围 增值税基础环境
一、增值税制度概述 。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当时的增值税还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我国于1983年1月起正式试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及零配件、农具及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等五种重复征税较严重的工业品,以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年扩大。至1994年税制改革,已将全部工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品批发、零售纳入征收增值税,并简化和规范了税率与征税办法。只是有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
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新税制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收入最多的税。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在确定扣除项目时都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的价款,但对固定资产的加宽规定则有所不同。生产型和消费型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被允许扣除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的,而消费型则可以把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也就是说,厂商外购的生产^^文档,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文档征税,这样既缩小了税基,又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此便大大降低了厂商税收负担。(目前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多,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当时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不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增值税税基较大,可以更好地 财政收入规模;二是有利于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产品结构优化、社会专业化程度提高、国内投资、吸引外资、区域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二、现行增值税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缺点。如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抑制作用;对外购商品重复征税,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等。
1、“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本身规定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扣除。关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定义,我国税法没有给出“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就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2、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属于“很少”中的一员。而且,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竞争。即使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但与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产品中仍隐含着部分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力。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太多,发挥作用太少,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部分货物实行13%的低税率和八种项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区域性、范围性,内行人记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难,发挥的作用常常有悖于制定政策的初衷,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三)、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扣税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难以控制,带来诸多严重问题。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具有扣税功能的凭证还有: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证等,税务部门称之为“四小票”。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把作案目标转向“四小票”。原因是这四张票没有全部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不法分子一方面利用这“四小票”进行虚开,提高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他们利用销售给直接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四小票”管理是国税系统当前及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小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核、自报,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大多是个人,多为现金交易,发票的填开很容易失真。在我国冒充军人、警察是犯法的,而冒充农民就谈不上犯什么法了,加上农民经纪人的出现,使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了少数不法纳税人的偷税工具。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使用上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1、擅自扩大收购金额,虚抵进项税额。主要表现在:(1)、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如木材深加工企业将购进芯板开成原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将购进劳务或其他费用挤入农产品收购成本。如将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加工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挤入农产品的收购成本;还有的企业不满足运输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以达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税之目的,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
2、虚构开票日期,人为调整纳税时间。少数企业有时因资金困难或者为了达到本月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或推迟;有的企业集中在月底两三天内开具,人为调整增值税的实现时间和应纳税额。3、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表现为项目填写不齐全、涂改等;超限额开具、虚构出售人等问题经常发生,且多为现金交易,资金流与实物流不一致等。
4、部分收购发票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纯属瞎编乱造。对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政策规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这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简直是不可能的,一则他们不能全部按近原料产地,二则他们也没有精力去逐户收购,三是农民个人也确实不愿卖给这些企业,就是真实收购农民的,该农民也很少会带着身份证去卖东西。为了抵扣税款,这些收购企业就得按农民逐人开具收购发票,身份证号码栏只有瞎编乱造。在今年的3月份,在对我分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煤矿)进行增值税清结算时发现,有家煤矿的税负偏低,主要是大量购进厢木。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金额超过一千元的,税务管理人员应该到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这一点有点难,这也是分局开会老生常谈的话题。
5、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分局有一化工企业,去年实行技改,投入了200多万元,结果技改没有成功,造成了200多万元的新生产设备不能投入使用,也不能作进项进行扣除。这对一个年销售额只有500万元的企业来说可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就我分局所管的一户生产白酒厂来说,原料基本都是粮食,全是经过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购入,这样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的税率计算,销项金额按17%进行纳税。这样给企业造成了利润偏低,很难发展壮大。三是,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庞大,征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我国增值税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流,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85%以上,部分地区比重还要高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乘以其适用的征收率得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几种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关键一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从增值税实际税负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特别是从事烟酒副食批发、家用电器、摩托车、通讯器材等经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毛利率较低,若按征收率征税它们将无法生存。这些现象明显有悖于税收负担横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以上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规范增值税管理势在必行。
三、对增值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稳步渐进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和扩围。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不在课税之列。”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取得对企业的普遍减税的效果,也能消除税负不公平,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区别对待问题,有效解决进口与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而导致的政策分歧问题。2004年初,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国家准备在东北地区8种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只要试点工作基本顺利,就会很快向全国推广,因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管理,必须全国连成线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和先进性。但是,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财政减收,给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也会面临诸多困难,所以转型工作应该稳步渐进。目前国家在东北地区搞试点,也充分说明这一点。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建议转型后的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扣除问题,新老固定资产应区别对待,实现有序交替。即对转型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当期全部允许扣除,转型之前购进的原存量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可采取按规定计算“期初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定期动用审批的办法在5-8年的时间里慢慢消化。
2、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够普遍,影响着税制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值税扩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增值税转型后可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制造和销售关系十分密切,改征增值税后,可以解决销售货物给建筑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逃税款的问题、运输费用的扣税问题等等。
(二)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优惠项目。理想的增值税要求税率单一化,并且无减免。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使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严重侵害,这既违背了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同时也妨碍着税制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对部分产品减免或返还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链条终断,又允许其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把‘链条’接起来,其实这也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增值税税率进一步偏离实际税负。不仅增值税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还容易被纳税人钻空子,逃避纳税。”“只有把增值税减免优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内在调节器作用。”
(三)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鉴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出现的种种弊端,建议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后,应先将扣税凭证注明或依法计提的进项税额列入“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经过生产或直接销售产品(商品)后,才可以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产品(商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做销售处理,其购进存货就无法减少,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偷逃税行为。同时也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问题也能得到有效遏制。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监督稽核完全失控的现实,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愿或无法直接从零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大都是从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免税农产品,然后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规范经营免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计算抵扣,那些无证经营免税农产品的经纪人,也就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和农产品经纪人靠偷税暴富的现象。对于季节性大批量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比如收购粮食、棉花、蚕茧等,可以委托当地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收购或由税务机关派员监督收购,然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制《收购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证明单》,经审验批准作为计提进项税额的依据;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税代开普通发票。再者,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发票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自己领取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到偷逃骗税目的等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
1、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者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真正实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这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发票,从而自发地加强自身的账证管理,最低标准也会按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征起税来也就有了依据,比起现在采取核定估征的办法来得科学。
2、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账证管理。最大限度地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范围,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核算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实行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也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注明价税,真正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建账对象,为推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提供了法律依据。
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更长一段时期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税制的完善及其运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税制改革的成败。我们应本着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等角度出发,不断改革,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合理的增值税税制体系。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宣部《时事报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白景明
4、毕秋丽:《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的政策设想》,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9期。
5、王小平、姚稼强:《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规定和管理办法》,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