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
二、我国尚未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原因分析
三、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一些思考
内 容 摘 要
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价值所在,为巨灾提供有效的补偿机制是保险公司不能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从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区遭遇罕见的冰雪巨灾,到“5·12”四川汶川突发的这场强烈地震,这些巨大灾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一次以“最伤痛、最深重” 的代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关注。而经济损失与保险补偿的巨大反差、巨灾保险缺位的问题更加凸显;政府、市场和社会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和承保能力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保险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如何在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认识、承保技术、与政府的合作模式等方面创新思维,把巨灾风险的应对与社会需求和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有效结合起来 ,进一步完善我国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巨灾 风险管理 巨灾保险体系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国民政部统计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千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到2亿多人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国家政策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也非常微弱。
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还是很低,再保险赔付更少。1998年发生的大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今年年初持续的冰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亿元,保险业的赔付款为近50亿元;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相就的保险赔款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一、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
汶川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随着救命救援的紧张阶段结
束,灾后重建大幕随即拉开。在废墟上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无疑需要巨额资金。来自新华网的消息,根据中科院科学家估算,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灾难;而据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席科学家、国务院参事牛文元教授预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高达1500亿元。甚至也有估计认为,汶川大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可能高达5000亿元。其中有多少损失可由保险赔付,目前还无法确认,但有报道称大约在百分之几。根据中国保监会5月25日公布的此次汶川地震保险赔付的最新数字:截至5月24日,保险业已付赔款878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6088.7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2693.3万元。单纯从财产方面计算,相对于数千亿元的财产损失,几千万元的赔付显然是杯水车薪,本该大显身手的国内保险业,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在现在的灾害救助体系下,面对此次特大的地震灾害,国家启动了“超一级”的响应,依靠中央最高权威机构,用提高行政级别影响力的行政方式进行了有效的协调。据民政部统计,截至5月28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47.87亿元,实际到账捐款258.98亿元。来自财政部的消息显示,截至5月28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195.5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53.8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1.72亿元。业内专家预测,以目前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总额,远不能抵消此次灾难造成的巨额损失,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并不是治本之策,传统上以政府救济为主的救灾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持续性。
而与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相比,商业保险赔付相对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1.7万件,已付赔款1.35亿元,比5月27日增加60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8095.6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5448.3万元。也就是说,在目前我国的制度安排下,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损助是恢复重建的主要资金来源。相比之下,发生在2005年的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损失,则有大约一半得到了保险公司或者联邦政府的保险赔付。这说明了我国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对经济补偿功能还很小,保险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险的潜力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挖掘,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还有限,也充分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不完善。
二、我国尚未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原因分析
近些年,关于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从各个方面被提及。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鲜明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该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中国保监会多次表示将推动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特别是在今年初的雪灾过后,中国保监会也表态国家巨灾风险体系的建立已进入了议事日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在年初抗冰雪灾害的视频会上也说:“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应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工作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进展和动向。
(一)从技术层面看
我国商业保险的规模和种类并不能满足社会安全救助的需要,存在着很多需要先行解决的技术问题。比如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即费率厘定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各种灾害不同的发生概率、产生的严重程度以及建筑物等财产本身的抗灾能力,以及水文、海洋、地质、气候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的是一个整体的风险评估研究,是一项需要时间和经验积累的庞大工程,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是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营巨灾保险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目前国内的巨灾保险存在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等诸多问题。
(二)从救灾体系上看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民政部门负责应对巨灾风险及紧急事件。在突发事件及意外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风险分摊和保障功能,政府仍然扮演着父母官、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角色,政府对商业保险的定位和支持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走向成熟。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还比较有限。这具体表现在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占比较低等等。但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风险,实行救助的顺序依次应该是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即便是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实施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也绝不应该站在抗灾救灾的最前沿。保险应是“先锋”,政府应是“后盾”。
(三)从社会的角度看
不必讳言,公众的保险意识还不能适应抗灾救灾的需求。中国保监会提出,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在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中的一个不成熟是客户不成熟,全民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公众对保险的了解、理解、应用的程度还不高,还不能够主动利用保险化解、分散风险,理性、自主应用保险的意识还不高。人们常常因为不了解而对保险严格的理赔程序和免赔责任产生不信任,或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福利、年龄甚至是侥幸心理等情况做出不作为或者消极的行为。对于发生几率相对较小一些的巨灾风险,人们就更难作出合理的选择。
三、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一些思考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巨灾损失之巨大,足以让国内刚刚起步发展的商业保险机构望而却步,不敢贸然开展相关承保业务。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我国面临的巨灾形势将越来越严峻,作为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很多国家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可持续地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同时,允许在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以此大大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一般来说,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这以美国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代售联邦洪水保险单,获取佣金。(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是作为商业火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民营保险公司把承保的地震保险全部分保给由国内20家民营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向政府按一定此率进行超赔再保险。(三)商业化运作。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例如,德国有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全国有647家商业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方面的合作非常成功。
结全我国情况,巨灾保险制度应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在巨灾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方面是立法支持,在法律上对巨灾保险制度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给予巨灾保险基金一定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以免出现一次巨灾就消耗掉大部分甚至全部基金的情况。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的机制,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一)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限制及其扩展
传统上,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是不符合可保性标准的。著名的非寿险精算专家Baruch Berliner在其<<风险可保性限制>>一文中提出风险的九条可保性标准,即风险须是可测量的,风险损失事件相对独立,与任何独立事件相联系的潜在最大损失是可负担的,风险整体危害性低,风险发生频率高,保费是可承受的,保险公司能够确定可接受的保险责任范围,与社会价值一致或至少不能对社会价值造成损害,无法律约束。对照上述标准,地震等巨灾风险显然是受到多项可保性限制的,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巨灾保险的技术层面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所谓风险的可保性标准并非是绝对的,可保与非可保的边界亦并不总是清晰的,量化的。随着保险公司承保技术的发展,风险可保的范围将不断扩展。而从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出发,风险可保与否最核心的一点是风险能否合理分散与有效转移。此外,在实际的竞争环境中,不同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和业务组合理念,某个保险公司认为不可保的风险对另一个保险公司而言就可能是可以承保的。因此,上述巨灾的可保性限制实质是巨灾峰值风险能否得到有效分散转移的具体条件评价。
勿无置疑,保险公司须重新审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限制条件,主动创新思路,通过改造保险产品设计,扩展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界限,积极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把巨灾风险有效地转移到再保险公司、政府基金、全球资本市场及其优化组合之中,以更好地应对政府、市场、公众等多方面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被激发所形成的倒逼压力。
(二)再保险的优势发掘及其困境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之后,为民规避巨灾所累积的巨大损失风险,通常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其中以向再保险公司购买超额损失再保险为主要手段;而再保险公司则以转再保险的方式寻求保障。具体形式又可分为此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比例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再保险费用,在发生约定的保险赔付后,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赔偿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约定一个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保险责任,全部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刱过该额度的,按合同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美国、日本、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的分散机制上都很重视再保险的组合安排,事实证明这种安排十分有效。
但由于巨灾风险累积责任过大,且近几年来全球巨灾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不断增加,使得国际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担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巨灾损失估计的不确定、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无法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时可能会有信用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安排过程繁杂且交易成本偏高、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都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充分地利用再保险来分散移转巨灾风险。此外,由于再保险业的资本实力有限、竞争不充分、经营效率不高等诸多因素,导致巨灾再保险费率过高,尤其是在大灾过后,巨灾风险的再保条件更为苛刻,不论是国内或国际的再保分出价格通常都会大幅提高,且往往超出直保公司的预期。
由于全球再保险市场都面临上述困境,使得保险公司在面对巨灾风险时无法以再保+险获得充分的保障,尤其在巨灾发生之后,再保险的供给量将急剧下降,寻求再保险的保障十分困难。此时保险公司若仅依赖其准备金,而不寻求其他的资金溢注,将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承保意愿大幅降低。因此,需要在保险产业链之外,积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三)巨灾风险的证券化
目前巨灾风险的分摊机制主要有再保险和建立巨灾基金,发行巨灾风险证券也是一种重要方式。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把保险业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本质上是将保险业的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保险风险证券化中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由原来的再保险人转变为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这是典型的通过金融工具买卖来实现风险转移的做法。具体地说,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
在我国,要实现保险风险证券化还存在一些障碍,相对于传统的、较为完善的再保险市场来说,保险风险证券化还不成熟,存在着设计技术复杂,发行成本较高,交易费偏高,价格竞争弱,易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但证券化是保险公司应对低频率高损失风险极端损失的重要发展方向,作为巨灾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蕴含的战略意义和创新价值不可忽视,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抢占巨灾保险技术制高点的关键领域之一,值得我们去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综上所述,要建立一个成熟完善巨灾保险的体系,单靠商业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受的。即使在保险发展成熟的美国,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巨灾风险赔付也是无法想象的。目前多数专家和学者都建议由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四个层级来共同组成这一体系的参与者。这其中,巨灾风险政券化是未来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方向,美国等国家正在这方面进行探索。而对于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中国来说,政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也就成为了当前巨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实行商业保险公司自保与国家再保险相结合,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之后,由国家以再保险人的身份对各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进行再分保。对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由国家或各级政府进行赔偿。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更多的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政府可以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提高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将更多、更广的自然灾害风险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此外,政府也可制定自然灾害相关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展自然灾害相关保险业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巨灾保险体系能否顺利开展建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政府的合作是否有效。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巨灾峰值风险能否有效分散转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安排和市场推介力度。或者说,巨灾保险的推出不仅是面向市场的,也是面向政府的。但政府主导和参与推介的力度不是孤立的,也离不开保险公司的推动和具体方案的提出。这是一种双向的互动选择,实际上为保险公司强化品牌形象、增强社会影响力和掌握行业主导权创造了大好机会。保险公司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需要综合权衡巨灾承保可能累积的风险与政府承担比例的组合,通过与政府的积极沟通,主动提供具体的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并以之为契机深化与政府机构的全面合作,构建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并将灾前风险防范和融资作为大灾之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手段和资金来源,积极研究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机制。
参 考 文 献
1.李文富,《巨灾保险机制及其约束》,《中国人保》2008年请补偿期刊的刊号(即需要标注第几期)
2.周丽萍,《巨灾保险体系的再思考》,《中国人保》2008年请补偿期刊的刊号(即需要标注第几期)
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革命意见》2006年6月
4.请补充文章的作者《保险公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初探》,《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