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二、当前我国税务代理现状
(一)税务代理机构未完全规范
(二)税务代理行为没有规范的约束
(三)正常的税务代理供需关系尚未完全形成
(四)税务代理业务未作为国家法定业务
(五)税务机关干预正常的税务代理
三、我国税务代理发展的前景
税务代理基础已奠定
税务代理需求量大
国家对税务代理工作大力支持
四、当前税务代理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务代理法制建设
(二)完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
(三)将税务代理业务纳入国家法定业务范畴,把涉及税收业务的部份划归税务代理
(四)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干预税务代理的行为
(五)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化、规范化
内 容 摘 要
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促进税收执法转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税务代理在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问题尚待解决,一是税务代理机构未完全规范;二是税务代理行为没有规范的约束;三是正常的税务代理供需关系尚未完全形成;四是税务代理业务尚未作为国家法定业务正常开展;五是税务机关还有干预正常的税务代理的现象。我国税务代理发展的前景较好,税务代理基础已奠定、税务代理需求量大、国家对税务代理工作大力支持。当前税务代理工作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加强税务代理法制建设;二是完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三是将税务代理业务纳入国家法定业务范畴,把涉及税收业务的部份划归税务代理;四是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干预税务代理的行为;五是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税务代理问题研究
一、税务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促进税收执法转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仅仅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关系。在繁杂的税收法律法规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更多的纳税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生产经营上,根本无法全部知悉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除了少数大中型企业、公司外,广大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加之在依据这些法令进行实务处理时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涉及税务、会计、法律等诸多方面,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让税务代理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行税务代理把分散于各行业部门的纳税事宜结合在一起,由特定的税务专家从事这一职业,缩短了纳税行为在每个特殊部门的空间距离,根据经验而定的必要劳动时间也相应降低,不仅能成功地加快税款的转移,而且花费在这种转移中的劳动亦随之减少,显然是顺应纳税人需求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税制顺利实施的客观需要。同时,税务代理在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正确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要求征纳双方不仅要有一个强烈的税法意识,而且必须有依法、执法的监督机制作为制度保证,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客观公正的中间人,依服务为宗旨,法律为准绳,站在中介立场客观地开展工作,从而在国家税法下,处于统一和谐之中,顺利地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税务代理客观上正好填充了我国征纳体制中的一个空白,税务代理人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方便。在其代理过程中实行两种监督,一方面通过代理纳税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发生,减少收入流失;另一方面,又在向客户提供各类税务代理业务时对基层税务工作者是否依法办事实行监督,与此同时,税务代理人也自觉地接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这样,税务代理人的存在,使得征收、交纳和代理三者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体系,构成了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另外,发展税务代理可以优化征管模式。 我国研究确立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以及“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普遍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将应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还给”其自行处理;同时为确保其有能力自行处理,将实行由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办税制,使纳税事务分流,并以此为契机,把税务人员从繁重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促使税务机关将主要力量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切实推动税收征管改革朝着科学、严密、实效的方向迈进。
二、当前我国税务代理现状
从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问题尚待解决。
(一) 税务代理机构未完全规范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仅是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下,一方面税务代理人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管部门,具有独立、中性、公正的特点,而且税务代理人可以受聘于纳税人的税务顾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减轻和解除企业“偷税”的精神负担和“处罚”的经济损失。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经历了2000年的清理整顿、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受利益关系的驱动,税务机关利用行政职权过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注册税务师依法承办业务,这种严重的“不独立性”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反而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关成本。表现在:一是税务代理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能够很容易地取得一大批固定的客户,因此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不思进取,对顾客仅是草草应付了事;二是由于市场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所以代理人必然想方设法地考虑如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以此来维护业务承接上的垄断地位,而不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三是一些税务机关在职或退休的领导正是看中了税务代理的窍门所在,纷纷下海开办事务所,通过自己已有的关系来开展业务,更加加剧了税务代理行业的腐败现象。
(二)税务代理行为没有规范的约束
税务代理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的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相约束。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法律级次有待提高。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较少。而且,目前的税务法规中对于税务代理机制包括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及代理关系的终止等未形成法律制度。
(三)正常的税务代理供需关系尚未完全形成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都不愿意委托代理,有的甚至拒绝代理。一方面是纳税人没有认识到税务代理的好处,另一方面是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中介业务,理应向委托者收取代理费,纳税人把缴纳代理费当成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认为不要税务代理,自己也能办好税。再者,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本来就心存不良动机,害怕会计信息的公开对其不利从而拒绝代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税、偷逃税现象。尽管会计法规、税务法规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在“人情风”盛行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即使税务机关检查出税收上的问题,也只是“只伤皮毛,不伤筋骨”地象征性处罚了事。在这样的环境下,尽管市场再大,税务代理还是没有立足之地。
(四)税务代理业务未作为国家法定业务
在我国,国家虽然比较支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但是并没有把税务代理作为一项法定业务进行管理,从而制约了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在审计、资产评估、会计账务等诸多方面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有很多情况下只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签字国家就予以认可。而注册税务师所扮演的只不过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法媒介,从事了代理,国家支持;不从事代理,税务机关也不强求,只是鼓励代理。
(五)税务机关干预正常的税务代理
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在起步阶段与各级税务机关的联系是比较紧密的,没有税务机关的支持税务代理发展将会是十分艰难,因此税务机关会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税务代理工作,从而也通过税务代理谋取一定的好处,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关系要在短时间内彻底脱钩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正因为有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让税务代理行业过多地依赖税务机关,没有自主发展的积极性,制约了税务代理良性发展。
三、我国税务代理发展的前景
(一)税务代理基础已奠定
大规模的税务代理执业资格人员已具备,目前全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人数已达6.2万人。而且,通过近年来税务代理人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在全国已形成了良好的代理氛围,广大纳税人已能认可并愿意接受税务代理。
(二)税务代理需求量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经济发展迅猛,特别是私营经济发展前景看好,这就为税务代理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天地。
(三)国家对税务代理工作大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上对税务代理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先后出台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目前,税务代理已经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这一税收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
四、当前税务代理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务代理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代理。税务代理的权力与义务,业务范围及收费、免费标准,法律责任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代理的始终。因此,要真正做到“依法代理”,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代理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相关税收法规、条例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其本身更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代理,严禁以权代理、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超越代理权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在实质上我们只是重视了规范代理一方的活动,即要求有健全的代理方——税务代理人以及税务师,然而,作为被代理方——市场主体(法人)的健全与否,对于税务代理制度良好实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税务代理毕竟是由市场主体——纳税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如果对纳税人处罚不力,税务代理市场很难取得发展。所以通过完善市场主体制度,加大对纳税人的处罚力度,实际上也促进了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三)将税务代理业务纳入国家法定业务范畴,把涉及税收业务的部份划归税务代理
要加速和促进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国家必须把税务代理业务纳入法定业务范畴,可以把涉及到会计业务的部份划归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把涉及到税收业务的部份划归税务代理来完成,同一事项只有通过“两师”签字才具备法律效力。
(四)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干预税务代理的行为
要规范税务代理的良性发展,必须花大力气杜绝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严历查处有税务机关参与的税务代理行为。国家可以在税务师事务设立方面加以严格审核,并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的监管,发现凡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参与税务代理业务的,一律强制撤消其税务师事务所,对在该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所有人员停止其代理资格1至2年,对该所法人代表及主要责任人可停止其税务代理资格3至5年;对税务机关及主要责任人员也应采取行政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辞退。
(五)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化、规范化
税务代理制度主要是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应该继续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健全税务代理机构,从组织机构上保证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同时,适时制定一部《注册税务师守则》,明确税务代理人的从业规范,使税务代理人在从业时,不仅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而且要自觉地保持廉洁的操守,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参 考 文 献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第三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