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的本质及特征3
二、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体现5
三、多样性的人身保险适合现代家庭的需求9
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人身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发展水平的高低要求人身保险的发展具有多样性。同时国民的政治、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也决定了人身保险的多样性。在人身保险的多样性表现中,其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尤为突出。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身保险的本质及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或出现保险合同规定的事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两部分。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以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两种状态存在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身风险包括人的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会使一些人减少以至丧失经济收入,或者增加一些人的经济负担。其结果是使发生人身风险的人或家庭生活受到影响,严重时会使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人的生存、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各个方面。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时是重置价值或帐面价值)商定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很难用货币准确地衡量出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由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包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遗属生活费用、退休养老费用、债务等。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则与其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关。
美国的"9-11"事件,造成大约3000人身亡,给寿险公司带来大约45-60亿美元的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支出。如果按45亿美元计算给付死亡保险金,平均每人的给付额为150万美元。这一数额不是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所能达到的人身保险人均投保金额。据说我国深圳曾买出一份保险金额达千万元人民币的寿险保单,创造我国寿险保单之最。而一般人购买人身保险的保额多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正是人身保险的这一特征,人身保险只能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财产保险中,只有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且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保险除外),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和交费能力协商确定,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时,不论被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也不受重复保险的限制。
传统的保险学认为,唯有财产保险合同才具有补偿性。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金融保险界已开始意识到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着的补偿性质问题。
2001年8月某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主险保额3万元,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次年春节,被保险人骑摩托车外出拜年时不慎摔伤,造成右髋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4个月,开支医疗费62000余元。陈出院后备齐有关^^文档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赔足4万元。许多人认为这一类的赔案就具有补偿的特征。
二、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体现
社会保障制度和人身保险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应是并行不悖、共同发展,且不可相互替代的。首先,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并共同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不断完善。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优化了人身保险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人身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而人身保险的发展既提高了人身经济保障水平,又减轻了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其次,虽然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并在举办方式、保障范围、保障责任及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取代另一方而独自满足人们的人身保障需求,真正发挥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应该继续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其稳定社会和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作用。
在各国建立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还必须找到一个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人身保险发展状况及国民的保障需求等不同,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的最佳结合点必然不同。但是各国确定二者最佳结合点时遵循的原则应是一致的,既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社会经济相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又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其人身经济保障作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国际间的融合,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状况不仅影响本国人身保险的发展,而且通过影响全球资本和人员的流动,影响其他国家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其他国家人身保险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也随之发展,二者相互配合,并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与其他形式的保险相比,人寿保险更具有储蓄的功能,因而对寿险需求动机的分析可以在储蓄动机的分析框架内进行。
凯恩斯概括个人进行储蓄主要是出于以下八个动机:谨慎、远虑、计算、改善、独立、企业、自豪与贪婪。对寿险需求的动机,最近的研究则更强调生命周期储蓄计划和遗赠动机。
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指人们在工作时进行储蓄,以便在退休后仍能维持原来的消费水平。遗赠动机可以解释为人们在工作时积累财富,以便给后代提供一笔遗产。从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来看,人寿保险在生命周期的早期购买,以确保在今后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如在美国,由于退休变得很普遍,到了19世纪时,人们储蓄的目的已经有很大部分是出于生命周期的储蓄计划。从遗赠动机的角度看,寿险的购买是作为一家之主的购买人考虑其被赡养家属的利益而进行的交易。与家庭中有多个劳动力(如配偶或子女)工作相比,家庭中如果只有惟一的劳动力收入来源时,其对寿险的需求更大。
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短,保险事故发生频繁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能进行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而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期限较长,由于在实际业务中采取均衡保险费(投保人每年交纳相同金额的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前一阶段,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大于应交保险费(即自然保险费,是依据被保险人在每一年内的死亡概率计算的应在当年交纳的保险费),多余的部分形成了保险费的预交,预交部分仍属于投保人所有,但由保险人保管使用,并取得收益。收益的一部分应以利息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因此,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长期人身保险分期交付的保险费都要根据一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利息,这样,每年都有一部分利息转化为本金,不断扩大储蓄积累。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市居民处理闲置资金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购买证券、投资房产等,但储蓄仍是居民主要的投资方式,所以对投资类产品的消费群体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由于投资型保险产品除了保障外,增加了投资的功能,有些产品还需要投保人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适用于中低收入的消费者。从这几年销售情况的统计数字来看,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显著的区别,那些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人中等偏上的人员是这类产品的最佳客户。因此,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应定位于这类消费者。
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结构变化来看,对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别应根据消费者的认可程度采取相应的对策。
2003年的统计^^文档表明,分红类保险产品成为投资类产品的主流产品,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较快,分红类保险产品功不可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市场份额下滑的原因是,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渠道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之外,可以高比例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中国股票市场从2001年中期开始的持续下跌造成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大幅度下降,而万能产品承诺的最低投资帐户收益率也因为股票市场的不景气而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开发投资类保险产品应该大力开发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产品,如分红类保险产品,而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的保险产品只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险消费者的认可。所以,我国开发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应该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人身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更体现一定的储蓄性,投资性,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
近几年,我国保险公司推出投资型的险种较多,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此类保险最早于1776年由英国的Old Equitable保险公司以分红的形式出现,所收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相当于传统人寿保险中的净保费,保险人用于保险金的给付;第二部分相当于传统人寿保险中的附加保费,保险人用于公司的各项开支;第三部分是传统寿险所没有的,即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投资以期有较高收益的部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障投资功能兼有的财产保险也开始问世。2001年底,中国人保开发出系列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的第一种新产品。这一种取名为"金牛"的产品具有投资功用,保障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火灾,爆炸等除了地震外的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客户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入室盗抢,管道破裂和水渍的特约责任;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等贵重物品也列入责任范围。该险按份数购买,每份收费2000元,保额15000元,期限五年。到期如不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可退回大于2000元的本金与收益。
三、多样性的人身保险适合现代家庭的需求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人身保险的多样性发展将更适合现代家庭的需求。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