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创新的意义
二、保险创新的标准
三、保险创新的方向
内 容 摘 要
意识决定行动,保险创新要解放思想,认识其意义。保险创新并非单单靠某个量化的具体指标,还应该靠其内在与外在的创新表现、创新成果、社会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当前保险行业缺少保险创新产品、保险创新渠道、保险创新管理流程,缺少主动创新意识和优良的创新文化。保险创新的着力点应该在制度、产品、服务、合作、监管等等多方面下些功夫。
关键词:保险 保险创新 保险创新标准
保险创新探析
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2006年被确定为“保险创新年”。今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专门就“推进自主创新”进行了专门表述,创新一时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在这种前提下推动创新工作,必须使全行业充分认识创新工作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把保险创新作为重中之重,作为新一轮发展的突破口,作为做大做强的巨大推动力,尤其是思想要解放,产品要创新,服务要创新,创新不仅仅是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总公司的事,基层干部员工和营销员也有责任和义务,要在全行业形成强烈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的思路、机制和政策。只有勇于创新,保险业才能得到全社会认可;只有勇于创新,才能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只有勇于创新,保险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保险创新的意义
1.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作《若干意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提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明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若干意见》第一条就讲明: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很明显,一个共识正在形成,即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满足多层次需求
保险创新可以促进各经营主体业务创新和产品服务多元化,避免同质化和单一经营模式,可以为各保险经营机构拓宽险种空间,增加保费来源,从而拓宽盈利空间,同时为广大投保人拓宽选择空间,这样可逐步树立保险业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3.提高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在银证保三驾马车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整个金融资产中占3.8%,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事实上,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却一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据统计,3年以来保险业累计赔偿与给付3000多亿元,特别是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促进了经济平稳运行。如:2003年上海地铁4号线透水事件,保险公司共赔付7.1亿元。2005年我国沿海遭受强台风热带风暴中,各保险公司共赔付13.3亿元,到2005年低,保险业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1.2万亿元。与银行业相比,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因此保险业具有比银行业发展更快的客观条件。特别是《若干意见》对保险业的明确定位,将使得保险业从边沿走向中心,保险创新是保险业贯彻《若干意见》使得保险业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的必须手段。创新有助于保险业从边沿走向中心,增强保险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使保险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逐步成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
4.维护金融稳定
近年,我国保险主体像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这是我国加入世贸后必然结果,各保险主体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必须不断进行保险创新,才能保持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才能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保险创新的标准
保险创新并非单单靠某个量化的具体指标,还应靠其内在与外在的创新表现。创新成果、社会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当前保险行业缺少保险创新产品、渠道及管理流程,缺少主动创新意识和优良的创新文化。在这种前提下,《若干意见》为全行业创造了良好环境,使全行业的发展站在新的起点上,各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如果一个主体抓不住目前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不勇于创新,那么该保险主体将处于一个十分被动和落后的位置。
1.一个保险主体要树立创新意识和创新文化
《若干意见》的颁布和全国保险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必将对保险业改革创新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意识和思想决定行动,如果各保险主体不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解放思想,树立积极的创新意识和优良的创新文化,就谈不上发展。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改革创新是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2.保险行业是否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政策环境支持
保险行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发展与创新企业奖、人才奖,对在保险理论、技术、产品、研发、引进、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给予表彰奖励。由于国内对于保险产品和渠道的创新和保护机制还缺乏充分的认识,由于创新保险产品具有易复制性,使得很多公司不愿花财力人力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创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如规定经保监局审批备案,保险机构可以在特定经营区城和期限内,在经营管理,业务领域、产品服务、营销体制、方式、渠道等方面开展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并享有期限保护权、专属代理权、优先审批权和优先协调权等等。
政府也可以给予自主创新型的保险主体给予一定税收政策优惠,特别是创新型农业保险还要给予一定补贴,这样可以补偿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投入,因为自主创新是具有很高外部经济性活动,仅靠市场很难使创新处于社会需求的最优水平,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做出的重要批示一样:一靠保险业自身努力,二靠政府推动。
3.量化指标的突破是保险创新能否取得成果的关键
笔者认为应由绝对值、对比值和比重值来量化:(1)绝对值,通过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流程所获取的收入数量。何谓创新,按照彼得.圣吉说法,一个实验被证明是可行的新的构思叫发明,而只有当其能够以适当规模和切合实际成本,稳定地进行重复生产时,才能成为一项创新。保险创新同样不能等同于新项目、新产品、新渠道。如有的地方保险公司一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达70多个,但其中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类似这类新产品开发就很难称得上是保险创新,各主体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发展网上保险,这种创新渠道所获得的收入,目前虽然少,但其潜力巨大,在英国,该种渠道已获得的收入占到13%,所以,它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2)比重值,即每年通过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等所形成的保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笔者认为创新活动所形成的收入占比应达到20%以上。(3)对比值,即创新活动所带来的增加值与同期相比如何,是否有所增长,通过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所带来的增效如何,成本是否降低。
4.保险是否创新,还应尊重或参照来自于社会的评价
广大投保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人,因为他们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品牌的创新效果进行对比,形成对保险创新的评价。更高层次的评价还应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有关机构对保险创新的评价意见。
三、保险创新的方向
1.要积极推动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保险创新的根本保证,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通过制度创新,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着力解决公司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把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保险企业,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基础较弱,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制约着公司又快又好地发展,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着力推动这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逐步解决,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落实《若干意见》所讲的: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法人机构管控责任,完善和落实经营责任追究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2.要积极推动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是保险创新的重中之重,是其基本内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供求脱节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推出的许多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销路,保险人想卖的产品卖不出去,业务很难形成适当的规模.另一方面,消费者买不到想要的保险产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的保险需求难以满足,保险市场上巨大的潜力不能转化为现实需要,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缺乏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暴露出保险产品开发中的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闭门造车搞产品开发,保险公司研发部门对市场动态分析研究不够深入,对保险市场上的真正需求了解不透。二是险种针对性差,保险产品“千人一面”,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保险需求差异大的客观实际,难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消费的差异化、多样化的需求,三是采取“拿来主义”,照搬照套国外的产品,脱离中国国情的简单模仿。四是华而不实,热衷于概念抄作。在文字翻新上做文章,不注重在产品的创造上下功夫。因此,保险产品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不同需求作为产品创新的源泉,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贴进市场,了解客户的优势,做好市场细分、风险评估、数据收集和积累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发和销售符合本地市场需求的产品。现阶段,围绕《若干意见》提出要重点发展四大领域,重点加大力度进行创新发展,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经营主体可以按消化引进创新,原创创新、集成创新等自主选择的形式,既发挥好大型保险企业创新的核心作用,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要积极推动保险服务的创新
保险服务的创新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如果保险企业的服务理念没有及时顺应潮流或不适应市场变化,必然会受到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抵制。现代保险除了利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有条件为顾客提供服务外,还要利用技术创新的成果,把电子计算机和自动化技术广泛引入保险业处理的过程中,为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条件。信息技术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可以全面、合理、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映及传递机制,各保险主体要不断加强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建立以内控机制目标为导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信息系统,为内控机制的高速运行提供良好的平台,并满足于多渠道服务的需要,赋予客户更多服务附加值。另外,要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成长的机会,保险企业要经常组织各种培训班,采取培训骨干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形成规范的学习制度,并自觉实践,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和应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提高主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各级高管的综合素质,这样可以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优质服务者胜,不断创新者胜,服务方式创新正是以“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为宗旨,在开拓新的服务项目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创新动力源于客户的需求和保险主体的利益,如续期保费的交取由上门收费服务到通过银行的自动转帐方式的转变,方便客户,提高了保险公司声誉,又如,保险营销制度的引入,创新了保险销售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提高了保险服务效率,保险服务的创新是一个永恒主题,目前应着力于银行保险、保险超市和网络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创新。
4.要积极推动合作创新
我国保险业处于刚刚起步的发展阶段,它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还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要大力发展保险业。但发展保险业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还要外部的支持,目前银行与保险、邮政与保险和交管与保险的合作开展得较好,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必须整合各方资源与保险合作,《若干意见》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保险合作创新环境,各保险主体应主动积极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合作,争取他们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充分利用《若于意见》的精神,如今年9月26日江苏省召开了全省保险工作会议,会上江苏省长梁保华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养老、补充保险,积极拓展公众责任保险。江苏各保险主体积极参与与政府合作,如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协助苏州、淮安等地政府管理近20万水稻和小麦种植、涉及60万农户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基金,承担着灾害勘查、定损、理赔工作。在镇江,保险公司开展一种叫做“契约式保险联防”的业务,与各村委会签订《防盗保险协议》,将所有农户人身安全,室内财产,商店,货物,首饰等全部投了保险,这项业务覆盖了30万家庭,镇江市因此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优秀城市”。今年8月1日起,吉林省全省所有国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联合共同承保。这是由两间公司积极与吉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合作的结果,该医疗责任险的实行,将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缓解医院、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纠纷,规范医疗秩序,降低患者、医生和国家的损失,保险在这里起到了社会管理的功能。
在山东聊城,“保险进社区”活动开展得很好,通过保险公司与社区管理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了保险公司业务拓展和社区管理资金来源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监管机构也是整合利用行业发展资源的主要力量。最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他们还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卫生部、计生委、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文件,力图通过各种途径使保险进入中央各部委和职能部门的研究范围,通过部门规章来确立保险的定位和作用。
保险如果总是局限在旧的合作模式上,就很难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比如农民工购买保险问题,如果保险业能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各省和地区的驻外地政府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根据农民需求开放产品,就可以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开拓新的业务空间。又如象人保控股这样的公司下属既有产险公司,又有健康险公司,还有寿险公司,只要充分发挥整个集团的资源优势,开展交叉销售,完全可以抓住现实发展空间。
5.要积极推动监管创新
监管创新是保险创新的必然要求,首先监管理论得到了不断创新;一是功能作用理论,明确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提出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而且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在参与社会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自主创新理论,从强化创新意识,完善创新体制及培育创新环境三方面进一步明确保险业创新涉及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三是市场调控理论,提出现阶段,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加强市场调控,克服市场缺陷,保持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四是和谐发展理论。
其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了保险法制建设。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共出台26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
鼓励创新,要完善业务监管制度,抓住产品和销售两个重点环节,促进保险公司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在产品方面,稳步推进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保单的通俗化和标准化,在销售方面,加强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建立投保风险提示制度,规范发展银行保险产品。
以上是我对保险创新的一点见解。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
(2)王新利.论建设创新型保险行业.保险研究.2006.(6)
(3)吴定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保险研究.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