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十年代初,我国理论界开始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已显得日益重要。如:银行稳健经营、促进银行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客观上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为何迟迟未能建立这一制度?究其原因是受到信用环境差、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难等难点问题的制约。针对难点,本文建议在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系统工程中,采取加强金融立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科学的银行体系、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循序渐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
目录
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1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1
一、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2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难点4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6
参考文献9
存款保险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吸收存款的机构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以便在无法支付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存款人,并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的制度。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发生席卷全球的一系列金融危机后,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步认识到了存款保险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九十年代初理论界开始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九十年代后期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以及我国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停业关闭事件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作为一项重大的金融制度,时至今日仍然是千呼万唤未出来。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银行(本文指可以吸收储蓄存款的金融机构)经营商业化、多元化。银行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更为突出。银行无小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已显得日益重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从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来看,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已潜伏和积聚了很大风险,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在增大,这并非危言耸听。首先,银行资产质量低下。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比例高。主要原因是企业逃债、赖债的现象很普遍,导致不良贷款增加,而且很难找到消化这些不良贷款的有效办法。将银行带进了两难处境:一方面是大量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对存款必须保证支付本息。这必然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困难,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性日渐增大。其次,银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难以抵御经营风险。有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早已亏空,经营危如累卵。再次,银行的发展,必然带来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等)。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获利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第四,随着金融全球化,银行因国际金融环境影响(如:国际游资的冲击,国外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导致风险的可能性加大。以上诸多风险,很难单纯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加以抵御。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监督、协助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以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
2、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其一,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尤其在我国可以淡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居垄断地位的优势,使存款者意识到,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存款者选择银行,主要是看银行提供服务的优劣。也就是说,银行吸收存款靠的是优质服务,而不是靠垄断地位。其二、从1979年首家外资银行获准进入北京设立代表处至今,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代表处211家。目前,外资银行在华市场份额为5%左右。根据中国加入WTO的银行准入承诺,外资银行必然继续进入我国,扩大在华业务,而且突出地扩大个人的人民币业务。从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外资银行也存在在华经营失败而导致其储户损失的可能性,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外资银行享受到不应享受的中国政府对其经营失败的隐性担保。这种隐性担保实质上是对我国银行的不公平。
3、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的性质决定了银行主要是靠负债经营,其最大的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而且随着经营扩大,银行负债会不断增加。在我国,情况更是如此。我国储户人数众多,储蓄存款已占银行全部存款半数以上。据人民银行公报的统计数字,截至到2004年2月,全国银行(含外资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1.75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1.06万亿元。有效地保障这巨额居民储蓄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时,依保险合同条款,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或被接收、兼并,或得到赔偿,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4、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理论上,仅仅一、两家银行出现风险并不可怕。但现实中,一家银行发生倒闭破产,会引起其他存款者的恐慌,而这种恐慌极富传染性,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众多银行在劫难逃,甚至殃及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也可能面临挤兑的浪潮,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为银行增设一道“防火墙”,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作用。事前预防就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协同监管当局,对银行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稳健经营,更有效降低风险。事后补救则是一旦某家银行凸现风险,存款保险机构果断投入救助资金,安定人心,抑制挤提,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5、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基础。如果金融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挤提,就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冲击经济的各个层面,引发经济、政治危机,危及社会稳定。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亚洲金融风暴,导致多个国家社会动荡和政府更迭,教训何其深刻!恰恰相反,美国等一些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银行破产倒闭是司空见惯的事,并未诱发人们心理恐慌。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强大的控制风险的功能作用,可及时对有问题银行进行处置,稳定人心,避免个别银行的问题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难点
乐观些讲,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形成共识。但从目前建立这一制度进展缓慢看,情况又不乐观。为什么迟迟未能建立这一制度?究其原因是受到一些难点问题的制约,分析起来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1、信用环境差。尽管对社会信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已三令五申地要求全国各地大力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仍有不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淡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甚至逼使一些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和已经形成的贷款损失,不得不选择一些高风险的业务。于是抵御银行风险的当务之急,是优化资产、提高效益,相关部门也就认为时机尚未成熟而延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银行在无可奈何之中也没多大心思去促成建立这一制度。信用环境差,无疑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平添了许多障碍。
2、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在我国目前的银行体制下,真正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银行屈子可数(需指出,基层农村信用社并非真正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与美国、德国等国家拥有众多的独立法人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不仅家数少,而且无论是市场占有还是资源占有,高度集中情况大多数国家无可比拟,完全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情况下,根本就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动机。较单一的银行体系,风险集中且风险度大,存款保险的难度大,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3、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难。存款保险要为银行起到支付保障作用,首要的条件是存款保险基金必须足够大,否则难为无米之吹。比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在处置储蓄信贷协会危机中,由于缺乏资金,不能迅速关闭失去清偿能力的储蓄信贷协会,不得不让储蓄信贷协会继续经营,结果延迟了处置时间,加大了处置成本,最终导致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也被迫倒闭。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要对庞大的居民储蓄进行保险,必须建立一个相当大的保险基金,而这笔基金的筹集显然是困难重重的,政府因财政困难出不起,银行因效益不佳也出不起。羊毛出在羊身上由存款人承担,容易造成储蓄利率倒挂,看来也是行不通。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如果建立的基金欠充足,会不会像美国储蓄信贷协会哪样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就难把握了。从基金管理的角度看,一笔规模巨大的基金,如何确保其安全、增值,管理上也是十分复杂的。这两方面的问题,大大制约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面对诸多难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非易事,而且,从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构建来说,已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而且,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期间,依靠法律来规范各种行为,是确保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据此,我国适宜从现在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打好法律基础,待条件成熟即可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同时,也要继续完善其他金融法规,以及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规。使存款保险制度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运作。应特别注意的是,制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要充分考虑遵循国际通用的准则,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需要。
2、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但是信用缺失的问题在我国不易根除,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对企业赖债行为的庇护,以及人们对缺乏诚信的社会风气习以为常。对此,我们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意识,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干预金融的行为,带头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建立司法部门、银行联手打击逃废银行贷款的工作机制,采取法律手段坚决制止逃废银行贷款的行为。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提高公众诚实守信的意识。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银行体系。不健全的银行体系,是缺乏活力的,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取向:一是重点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拆分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建立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垄断地位。二是明晰银行的产权关系,银行真正商业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消除国家隐性担保,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入股,促进国有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四是规范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监督权,银行在接受充分监督之下稳健经营,消除道德风险。五是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鼓励银行融入金融大市场,为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创造市场制度的基础。
4、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稳定金融,特别是防止非理性的挤提扩散,但存款保险制度绝不能替代金融监管。只有在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在我国新的监管体制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第一,依法监管。严格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实施审慎的监管。第二,要建立分工合作的银监、证监、保监三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不留银行监管真空。第三,在监管方法上,应从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管透明度等方面切实加强银行监管。第四,从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转到以风险性监管为重点上来,发挥监管对银行风险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的作用。五是监管工作要以国际接轨,遵循《巴塞尔协议有效核心监管原则》,实行严格的表内外、本外币监管以及外资银行并表监管。
5、循序渐进,分层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问题,概括起来要“分清三个层次,划分三个阶段,实行三个统一,遵循三个原则”。“分清三个层次”的操作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现有特点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垄断地位,地方商业银行小而弱,合作金融风险大。对应这些特点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地方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划为三个层次,在三个层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不同。“划分三个阶段”的操作措施:第一阶段是首先考虑在风险大的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起试点作用,又能迅速增强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抑制农村信用社目前已十分突出的风险,一举两得。第二阶段是在农村信用社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地方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这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向社会公示储户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的存款由国家作了隐性担保,以免储蓄存款“搬家”导致银行体系的振荡。第三阶段是待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后予以实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包括: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在国内外市场上市;逐步拆分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拆分后的银行补充资本金等等。“实行三个统一”的操作措施:一是按分阶段设定的每层次参加存款保险的时间,同一层次的银行统一按时参加存款保险。二是根据我国银行吸存种类,统一规定可获得赔偿的只能是自然人的储蓄存款。三是根据我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统一规定赔偿金额的上限。“遵循三个原则”的操作措施:一是遵循强制加入的原则,所有境内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外资银行也不例外。二是遵循费率挂钩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初始的存款保险基金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投保机构三方面出资组成,有利于解决基金筹集难的问题。但是,不同银行的保险费率要根据投保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资产比例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三是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基金的管理,可由政府财政部门、投保机构组成存款保险机构的理事会进行审慎管理,以解决基金管理难的问题。一旦银行出现支付风险,除存款保险机构要赔偿储蓄存款人的损失外,储蓄存款人也应按照赔偿上限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张莉主编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全书 1998年5月
【2】高顺芝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 《财经经问题研究》1998年
【3】王克华主编 货币银行学 2000年7月
【4】杨家才 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 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