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我国保险监管存在问题
(一)保险法规尚需完善
(二)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
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发展比较缓慢
二、如何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要健全和完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二)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三)确定费率的最低限额和手续费的最高限额
(四)加强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制度的管理、组织行业自律
(五)完善行业协会
(六)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七)要抓好保险监管部门队伍素质建设
内 容 摘 要
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保险监管必须向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转化,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
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经过多年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年来加快开放的历程,我国保险业已进入了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当今社会,保险业发展迅速,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
我国保险监管存在问题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与生俱有的监管力度相对而言不足等问题,而且也在某种意义上重新界定了我国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自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法规尚需完善
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今,我国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下。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
从总体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监管并未能彻底解决保险市场的垄断问题,垄断依然非常明显。
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发展比较缓慢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别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如何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对于如何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健全和完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加紧修改《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如《保险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保险会计法》、《保险公司破产法》、《展业管理法》等,逐步解决现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保险法体系,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各保险公司有法可依,也使来华办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有法可依。
(二)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和制止保险公司的违法经营活动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还应加强对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批和控制、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和划分等方面的工作。应当注意的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要遵循保险市场发育的内在规律,要防止过分依赖行政力量的现象发生。 (三)确定费率的最低限额和手续费的最高限额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强有力的价格调控机制,出现了以低费率和高手续费竞争保险业务的现象,导致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应制定合理、统一的费率标准,确定每个险种的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手续费的最高比例限额,公布实施,并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规定提供过低费率和支付超过标准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践踏公平竞争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罚。 (四)加强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制度的管理、组织行业自律
利用经纪人办理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省时省力的办法。由于多家保险公司的共同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的活动不受区域限制,方便灵活,可打破保险经营中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垄断,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由保险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代理工作中被代理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鹬蚌相争,必然是渔翁得利,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代理。
(五)完善行业协会
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保险监管部门还应组织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并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六)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近日,中国保监会将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四个配套文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所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主要目的就是促使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再单纯地依赖监管机构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从而使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七)要抓好保险监管部门队伍素质建设
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因此除尽快地抓好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特别要抓好队伍素质建设。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知法、懂法、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具备敢管、善管,恪尽职守,勇于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作用。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中国保险报》,2006年7月第3期,9月第2期
王绪谨、费安玲:《论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对策》,2006《保险研究》第二期
胡文富:学习研究《保险法》,创立保险法律关系新理论。《保险研究》吴定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第六期《保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