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意义
二、我国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的现状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我见
内容摘要: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行业发展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因诚信不足而有很大偏见,诚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保险业的威望,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加强诚信建设的意义入手,针对目前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现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缺失 监督管理
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二、我国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的现状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辅助人、关系人若能很好遵守,我国保险业一定能茁壮、健康的发展。可是在市场经济下,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无数事实证明,仅靠道德的力量根本无法解决保险诚信问题。保险经营活动中有失诚信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中,一方面要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是,部分保险公司不顾偿付能力,过度进行市场扩张,从不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自身存在的偿付能力隐患,淡化被保险人的权利。二是,在保险产品开发中占绝对主动权的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中不能很好地站在公平的角度上定价,利益的天平总是向自己倾斜。由于保险属于负债经营的特殊性质,如果产品成本不存在如此高额的利润空间,则说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规经营,牺牲的不只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是被保险人的权益。三是,保险公司对产品的不实宣传,人为夸大其保障功能和投资回报率。四是,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
(二)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问题。作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代理人的待遇往往是直接与个人业务量挂钩的,这种利益的分配方式把保险代理人摆到了一个特殊的位子。部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从事代理行为时不能很好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代理过程中,他们较多地站在保险公司一方,而在案件的理赔时,他们更多地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上。对投保人,他们主要侧重对产品条款中保险责任的宣传,对免责条款则很少介绍。对保险公司,他们没有尽到如实收集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义务,人为地隐瞒标的存在的风险。为了稳住自己的客户,在保险标的的出险时,他们偏向于客户,部分保险代理人甚至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钻保险条款的漏洞,想方设法要保险公司多赔,以达到其能顺利续保的目标。除此之外,还有诸如:挪用侵占客户保费、代客户签名、推荐地下保单等等。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缺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隐瞒标的的风险以及骗赔两个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先出险,后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夸大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文档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特别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丧心病狂,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至被保险人伤亡。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信用危机的监督管理
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保险业首当其冲的一个任务就是机构、保
费规模的高速扩张,不断的收取非常多的保费,才能体现保险公司的高成长。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如果承担的风险超出一定程度,就会影响其保障能力,如在之前央行几次降息的情况下,因为这种高利率带来的经营风险,最终能否兑现,实际上谁都没底,当时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本身还缺乏经验,缺乏研究,也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在社会上的信用。保监会在市场调研中,发现有信用产生危机的问题,高层人士提出:“信用危机是保险业的最大危机”。因此,在市场当中,要使保险市场有一个可持续的、健康的、良好的发展,信用却是要摆在第一位。在整个的保险行业中要建立一个信用的基础,要打下一个信用的基础。包括保险业务、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包括保险高层人员的认资资格管理等等,涉及到保险行业的方方面面,我们都要用信用去规范它。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中国保监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手抓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一手抓市场诚信监管,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对偿付能力不足,无能力对保户负责的保险公司进行坚决的停业整顿,根据保险公司高层领导绕幸心理,保险监督机构设立诚心稽查部门,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追查典型案件,严肃处理一批违规操作的机构和当事人,对查实的失信行为追究所属机构主要领导甚至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双重处罚。只有尽快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用疲软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最大诚信原则才能得以实现。
(二)从深度和广度开展诚信教育
保险作为金融业之一,诚信是保险业存在之基础,发展之灵魂。诚信,就像精美的玻璃器皿,经不起风吹和摇动,极易破碎。最大诚信,不仅是对投保人要求有最大得的诚信,同样,保险人也要有最大得的诚信。
第一,保险企业更要讲信用,而且要讲职业道德。保险公司方面要协调解决好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三个突出问题,使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诚信建设为根本,以规范经营为标准成为行业的共识.而保险代理人则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通过诚信教育活动,宣传报道诚信服务好人好事,用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正面教育。让每个代理人认识到,诚信做人、诚信服务,情操高尚是作为爱心事业的保险从业人员应有的品质。认识到只有诚信才有佣金,只有诚信才有成功。
第二,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在员工中开展讲诚信是做人之本,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组织开展保险信用方面的讨论、演讲和服务承诺等,使每位员工提高对保险信用的认识,使公司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都形成一种相互诚信、相互讲信用的良好氛围。
第三、在保险公司各级公司中深入开展“明明白白买保险”、“诚信为本,服务客户”、“依照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理赔”及“保险专家理财咨询”等一系列活动,使每位员工在活动中都能了解信用、熟知信用、维护信用,从而筑起保险公司牢固的信用水泥墙。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媒体传播,使消费者了解保险信用所具有的双方互利性,做到信用投保,行用告知,信用理赔。
(三)加强公众监督和行业监督
公众监督方面:保险经营的是一种信用,是一种合约,1999年颁布实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为中国保险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的比较和评估提供了统一的平台,在会计信息方面解决了可以相互比较的量化标准问题。由于可供社会公众认可的信用数据开放程度很低,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文档无从获得,公众无法进行客观公正、社会化信用调查、资信评估以及信用专业服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开放程度更低。随着保险市场开放,人们保险意识、投资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保险产品成为投保人奉献转移的一种方式之一,公众对保险企业服务、信用制度建设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和增加。从更深层次的风险角度看,社会和公众呼吁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资本金水平和投资理财受益水准等技术指标进行量化,实披露经营业绩,使得保险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中国保险企业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行业监督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监督。一部分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对保户夸大其辞,或者隐瞒、误导某些关键条款,造成客户的损失;对代签字、代填如实告知、擅自印制并散发保险宣传^^文档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等问题,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各公司采取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管以及提升代理人素质等措施,还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有不良行为的代理人,保险公司除解除代理关系外,对发现的问题在行业中进行通报,建立“黑名单制”;通过行业协会对于失信投诉的事件进行处理和争议仲裁,开展建设和维护保险企业信用宣传活动,从根本上营造一个良好、诚信的行业基础环境。
最大诚信是现代经济运营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内部循环和全球互联的保障,是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更是保险公司立业之本,是保险公司建立百年老店之基础,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之灵魂!通过自身积极的行动以及来自社会的广泛关注,使保险业长期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真正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参 考 文 献
兰虹,《保险学基础》,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郝演苏,《中国市场》,google网站,2006年01期
3、雷云汉,《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google网站,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