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况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助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步骤和策略
五、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我国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客观地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尝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制度,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步骤和策略。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策略
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我国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客观地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尝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制度,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步骤和策略。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各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当时为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于次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 1933 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此后,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在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2006年11月2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召开了存款保险立法高级座谈会,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助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未来中国经济结构将发生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种类增多,威胁加大,从而助推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经济金融战略不断改革所带来的风险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2015年,经济金融战略的变革仍在继续,而且在加速。目前,我国经济仍有很大的潜力和余地,是我国金融结构调整转型的大好时机。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面临宏观经济的复杂挑战,同时还要面临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几项改革同时并行的局面。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我国金融生态和金融格局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这些变革中,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不确定性的变动,为适应改革,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这种日新月异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助力。
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金融改革不断进行,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放开,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此外,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可能会有所增加,这就使得银行保存更多的风险准备金,资金成本显著上升。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在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市场间资金流动更加频繁,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不同市场间的风险传染性有所增强。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保驾护航。
(三)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维护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
在经济转型期,实体企业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行业景气出现周期性波动,落后产能和落后企业将面临市场淘汰。同时,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银行可能会考虑到资金成本的提高,将贷款移向那些具有高收益的长期资产项目,这就面临着盈利增速的放缓,同时也要面对不良贷款率上升所带来的资产质量下降问题,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的严重错配都将导致银行业信用风险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为商业银行给民众带来信心,提升银行业的公众信用度。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储蓄存款实行隐性全额担保,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政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 100% 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 1999年,由财政部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 450 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避免存款挤提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
近年来,尽管我国没有经历金融风险的集中和大规模爆发,但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挤提事件仍时有发生,一般而言,小额存款人没有能力区分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同时也没办法关注银行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银行有问题,即便是谣言,小额存款人的最优选择是第一时间去提取存款,如果众多存款人都在同一时间提取存款,即使是健康的银行也可能倒闭,这就直接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维护人们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金融稳定十分重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显著增强存款人信心,有效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个别金融事件发生而引发存款挤提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
(二)科学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股东、政府和存款人之间合理分摊银行经营失败的损失,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慎重选择存款机构和产品,关心和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加强市场约束。实行强制存款保险,根据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不同风险状况,采取差别保险费率,还可以约束高风险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因此,我国必须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机构平等竞争,促进社区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民间资本和外资比例也在显著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金融机构都是独立、自主经营的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宜继续由国家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责任。因此,在当前金融改革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制度,改变存款人对国家信用的依赖,对问题机构进行市场化处置,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并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问题,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平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政府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步骤和策略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不成熟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适宜先采取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形式。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由于监管权责的划分需磨合、金融体系不成熟等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操之过急。第一,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第二,在费率核算上,先采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之后逐步向“风险最小化”模式转变。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的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完善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存款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已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必须要强化存款保险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预警、准确判断,采取有效措施。在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信息披露内容,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对公众存款风险意识教育,增强公众对信息披露的敏感度,使金融监管、信息披露、风险防范都协调起来,为金融改革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三) 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
(四)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
(五)更加重视对外部信用评级的管理,提升自身稳健性的市场形象。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银行信用评级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之前不关注银行风险的存款客户、尤其是是大额存款客户,也将会关注银行的信用评级,因为这是存款客户识别银行风险程度的一个最简单办法。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平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再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
五、结束语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制度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效应,达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刘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D ].西南交通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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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小卉,程从军,荣毅宏.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策略研究[ J ].时代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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