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证金的比率大于44.91%时,采用承兑融资的成本要大于贷款;
当保证金比率小于44.91%时,采用承兑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贷款。
目前各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一,主要视客户单位信用程度而定。依中国工商银行的保证金比例计算方案,即“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10含以上,其中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且近6个月存款日平均余额与承兑余额加申请承兑金额之和之比在50以上的,免收保证金;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票面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客户的保证金在票面金额的70含以上;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票面金额100的保证金。”因此,A级以上客户在采用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无疑可以减少成本。假设甲企业以保证金比率为30%,敞口金融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那么甲企业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总额为2.06万元。而假设甲企业采用贷款融资的方式,融资100万元,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为2.52万元。可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方式,可节省0.42万元。但相对于客户级别
以上的对比,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假设,然而从对比结果中不难看出其在实际应用中为企业带来的一些影响。由此例,不难想象在实际应用中亦可衍生出的其他用途,银行承兑汇票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弊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现,在给予企业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而这些弊端,恰是某些不法分子为满足私利而利用的缺口。
(一)风险大,收益小
如前文所作的假设,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企业单位)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来进行融资,成本将小于使用贷款方式来进行融资,而就承兑银行而言,势必降低了其收益。此外,对持票人而言不必担心到期时无款可收的风险,因为有银行信用做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承兑银行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若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到期无款可付,则承兑 银行不管届时有无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都得无条件给予垫付票款”。
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内全国金融系统共发生票据诈骗案450余起,涉及金额约为20亿元。而由于我国汇票业务的飞速发展,近十年间,其签发金额也增加了14倍。由数据来看,承兑银行面临的风险并不乐观。因此,对于承兑银行而言,即降低了收益,又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难以行使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的债务人仍行使追索权”。
对于市场经济法制较完善的国家而言,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的信用程序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原因,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之后,其追索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相关法规不尽完善
自1995年,《票据法》的提出,已走过了10几年的历程。此期间内,虽对《票据法》进行过修改加以完善,但从前文中也不难发现《票据法》并不是完美的,仍存在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不足之处。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难以把握《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而在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到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法规也较少。
三、存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在经济发展的今天,以其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受到银企双方的青睐。然而在广泛使用的背后,还是存在着不法分子利用其漏洞来满足自利,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其经济上承受巨大损失。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不足之处,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文献^^文档,我们可以发现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目前所存在的风险。
(一)业务操作不详尽
目前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章,从而导致会计人员防范风险意识差。目前,部分省份人行办理再贴现业务采用票据回购的方法,即要求由商业银行自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但对查复书格式与签章却未做统一规定,致使查复书格式多样,有系统内电子查询,信汇、电报查询,且要素、签章不一,查复内容过于简单,极易导致票据风险。
(二)竞争和管理不当产生的风险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导致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的多招揽业务,使原先较为繁琐的业务流程简化。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漏洞,对申请人相关^^文档调查不足,假使汇票到期而申请人无款支付,承兑银行为处于自身利益拒付该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大多涉及到跨地域、跨系统的不同银行,这使得问题产生后的处理难度大幅增加。
1、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承兑、付款行为不规范
前文所提及了由于商业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了业务流程简化或者不规范,而这主要体现在出票、承兑、付款行为上。而假使不法分子利用这里的漏洞,承兑银行无疑将面临风险。例如,上海市的陈某在2001年9月开始,先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累计2.96亿元并向银行贴现。当第一笔汇票到期时,陈某及其同伙提供足够资金,令银行顺利付款,银行的警惕性也开始放松。但2006年6月底,某客户来提一笔40万元的资金时,发现原账户中的3亿元资金已被转移。
这一案例中的银行工作人员虽未提到,但其在承兑的过程中必定有所疏漏,而这可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假使这种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单位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担保过程存在隐患
之前我们已经发现了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转化为现实的话,那么担保可能是预防问题扩大话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这道屏障在目前看来仍不完善。不少银行要求承兑申请人在承兑协议中提供担保单位,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是对于担保单位的审查并不严格,汇票上也无“保证”背书,从而导致当风险出现时,承兑银行无法通过担保途径获得票款。而之前存入的保证金,对于巨额的承兑票款而言,犹如杯水车薪。
3、承兑银行的违规
这一问题为3.2.2的延伸,当承兑银行面对承兑票款时,部分承兑银行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违反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擅自延期付款或无理退票。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方式改为委托收款后,承兑申请人以账户余额不足、承兑银行资金紧张、委托收款凭证未及时收到等理由无理退票或延期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我市某行向广东农行城效分理处发出委托,收取2002年9月8日到期该分理处承兑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分理处以资金紧张,支付困难为由要求延期三个月。这一做法显而易见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票据欺诈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性不断增大,产生了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诈骗,而使用手法也在不断地提升,其手法日趋成熟。如今这些手法的多样化、智能化令人难以想象,而作案金额也随之升高,有甚者利用高科技的伪造手段,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归咎而言,其手法可划分为以下几点:
1、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
传统的方法通常是改变票面的各项要素,而是采用所谓的“克隆”手法。即不法分子利用一份真实的金额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样本,伪造出各个要素相同的多份银行承兑汇票(相同部分除包含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号码、出票人和收款人等一些基本内容外,还有印刷厂家和印刷时间的细节内容),精细程度可见一斑。而代理付款银行审核时,通常重视于电报查复的内容,而忽略了对票面的细致审查,从而造成银行方面的经济损失。例如,2003年8月河南省某银行所属县支行的内部人员采用“克隆”的手法,伪造该行7张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票据均未作贴现背书),并将伪造票据留于库房,真实票据流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贴现。
2、多次操作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有的不法分子将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使其影响范围扩大,涉及的企业单位也不断增加,多数持票人也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和再贴现。
3、里应外合
之前所叙述的案例,基本都有银行内部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其职业道德不足,以致不能抵挡不法分子的诱惑,与他们同流合污,而有甚者甚至以自己对银行业务操作的熟悉,应用相关的金融知识,为不法分子出谋划策。例如,某县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经理武某,利用贿赂银行工作人员的方式,在2003年4月至8月期间,诈骗A银行2070余万元,而涉及5所基层营业所和6名基层负责人。
(四)发现假银行汇票举报力度不足
当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假银行承兑汇票时,通常并不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和风险,因此,不少工作人员在截获假银行承兑汇票后,往往草草了事并不会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不报案。而即使报案,由于没有对银行或相关企业造成经济或财产损失,并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这在某些方面来看助长了不法分子继续制造假银行承兑汇票的气焰,也增加了今后继续收到假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因子。
(五)判决有待商榷
此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票据纠纷引起的,而法院的判决通常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首先考虑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判决结果有待商榷。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承兑银行出现风险时,为了降低风险,就以各种理由拒付到期票据。
假如法院袒护承兑银行的利益,势必以企业间一方未履行经济合同为由,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或判决票据作废,从而妨碍持票人理应享有的正当的票据权利。这一做法违反违背《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的规定。例如,我市某商业银行贴现一笔25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2003年10月该票据到期时发出委托收款,而承兑银行的答复却是,因为经济案件,法院冻结汇票出票人的账户及该笔银行承兑汇票。而这笔票款再经过数月的交涉才得以返还。
法院维护贴现银行的利益较为罕见,但同样有违反《票据法》第十二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之嫌。即贴现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甚至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而法院仍然判决承兑银行必须付款。
四、风险防范及对策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自身的弊端和存在的风险已经有所叙述,而对于这些风险的产生,我们是否只能依靠执法机关来追回损失呢?
虽然,不法分子的手段令人防不胜防,且计划之周密也非常人所能想象。然而,无论其手段如何高超、计划如何精密,必须是要在某些环节上出现漏洞,其阴谋才能得逞。假使我们将自身工作做得详尽、完整,那么试问不法分子的计划能否付诸于实施吗?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运行,是依仗相应的法律作支持。已《票据法》为例,从1995年《票据法》的通过至今,《票据法》已走过了10几年的路程,在此期间《票据法》也曾于2004年进行修正。但对于部分不法分子而言,《票据法》仍需不断的完善来制约票据流程中的各种行为。而这一点也在前文多次提及并论证。如,在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到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法规也较少;无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资金的问题,《票据法》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虽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并非某人或某个组织单独所能完成,但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而言仍是必要的。
(二)加强银行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相应的管理
如果说银行承兑汇票存在风险是必然的,那么银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能力将决定了这一风险的高低。而银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除其自身能力外,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内部管理。
1、收票流程规范化
前文也多次提及目前的票据诈骗事例屡见不鲜,而收票环节对于这一风险的防范起的作用不容置疑。而这些对于相关人员的的业务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
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对于伪造或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识别能力。在前文中也提到了目前假银行承兑汇票的精细,而票面本身还是有破绽可循,因此可用以下一些方法加以鉴别:
①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满版“HP”和梅花图案黑自水印的防涂改纸;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行徽在自然光下是否想鲜红色;
③暗记在紫光下是否清晰;
④以及汇票的规格是否正常;
⑤银行承兑票的背书是否连续;
⑥背书栏的单位名称是否涂改;
⑦粘单的粘贴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⑧骑缝章的加盖是否压虚线。
同时,对持票人的合法性、票面要素的真实性也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电话进行详细的审查。而银行也可以考虑加强自身的硬件设施,引进一些高科技的验票机,以提高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灵敏度。
2、加强法律教育
这样可以做最显著的好处,即是相关人员在操作整个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中,时时刻刻能以相应的法律知识为量杆,从而规范其操作行为,使银行在根本上消除了法律风险。其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可使其了解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降低了一部分受不法分子诱惑、收买的风险。
3、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还是要加强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从之前的案例不难发现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受不法分子的诱惑,腐化、堕落,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而加强这些教育,意在感化部分正在被腐化的人员,能够迷途知返。同时,也可采取岗位轮换制,防范一些舞弊行为的发生。例如,中行某支行前行长胡某盗用银行承兑汇票96张,最终在工作交接时被发现。
其次,因加强承兑管理,完善担保手续,严格做好相应的审查,以保障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有款可扣,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在贴现环节中,应确定贴现担保,然后根据4.2.1中所提到的相应流程进行详尽的审查。
(三)加强票据管理
1、票据自身管理
从票据未签发时开始进行登记制保管,并实现计算机签发票据,设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系统,将票面的各项要素逐一登记,以便于跨系统行、跨地域查询。对于不慎丢失的票据,对其资金进行保护,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票据纠纷。此外,还可在票据的制作上极高防伪工艺。
2、票据周边管理
从狭义上讲,票据周边管理,即对银行承兑汇票印章进行分别管理。广义上,可延伸至整个银行承兑汇票产生至承兑银行兑现的过程中,所触及的所有事物。在前文中已提及部分的相应的措施,此外,还需加强相应的预警系统,即当接收假银行承兑汇票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而人民银行也应立即向当地商业银行通报,以提高警惕。
(四)规范票据市场秩序
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范与否,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着切身的利益,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中难免产生违规现象,导致风险的产生。此时,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协力合作,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宣传和检查力度,建立统一的处罚制度,对票据业务操作不规范的实施处罚,并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商业银行也可改变经营理念,适度重视存款,从而把严承兑汇票的审查关。
(五)总结
上述的措施及对策,对于防范目前所显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不断的新生风险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归纳总结其中的案例,从而采取新的措施和对策加以预防。无论如何,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流程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都是预防新生风险的不变措施。
参 考 文 献
1、Paul:《案例分析:票据市场犯罪面面观》,第40页,《中国总会计师》2004年第1期
2、田耀宇:《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管理》,第34页,《冶金财会》2005年第8期
3、张太强:《谈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管理》,第41页,《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年第18期
4、岳云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第38页,《金融实务》2005年第4期
5、安姝敏 王建国:《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控制》, 第92页,《辽宁经济》2004年第11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车成文:《浅析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真实性的规范管理》, 第59页,《济南金融》2004年第3期
9、刘国联:《浅议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及内部控制对策》, 第14页,《管理纵横》2007年第2期 (下)
10、李果仁:《当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第31页,《上海投资》2004年第3期
11、张勇:《银行承兑汇票的审计方法》,第40页,《中国审计》2004年第11期
12、《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