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与反恩
二、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现实意义
三、竞争性金融监管的价值
四、实现竞争性监管体制对金融安全的维护,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五、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借鉴其他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与教训,金融自由化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安全性监管优先的基础之上,一方面,由于安全性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低效;另一方面,其忽视了金融自由的本性,与金融自由化相背离。所以,建立怎样的监管制度确保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功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此,在反思安全性金融监管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观点,同时论述了完善金融监管体质对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意义。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传统安全性金融监管的反思。首先从安全性监管目标入手,以历史发展的视角,回顾了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与发展;接下来,探讨了安全性金融监管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内在联系,通过对公共利益理论的批判,揭示出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理论缺陷,解释了安全性监管低效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对我国的安全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在我国确立竞争性金融监管的观点。
第二部分,该部分探讨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首先从制度的层面说明了竞争性监管的含义与构成要素。从制度的伦理价值分析,竞争性金融监管符合金融自由的本性。从竞争性金融监管制度的构成三要素来看,即信息披露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强制市场退出机制。这三个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健全的市场功能。然后,结合我国金融服务全面开放与我国当前金融业面临的挑战这一特殊现实情况和案例,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第三部分,该部分探讨竞争性金融监督的价值。
第四部分,该部分探讨竞争性金融监督将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 安全性金融监管 竞争性金融监管 银行竞争力
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金融自由化改革,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直到今天仍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行。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市场,金融全球化成为金融深化最直观的表现。发达国家更是走在了金融自由化的前列:英国在证券业进行了一次被称之为“大爆炸”的改革,彻底改变了其证券市场;美国放弃了长达6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开始了混业经营;日本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推行金融自由化。但是,有成功者就有失败者:拉美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让世人对金融自由化产生了怀疑。因此,即将或者正在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迫于国际国内的双重压力必须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失败而引发的金融危机让改革者们害怕失去对金融自由化的控制。在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后,我国面临着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成熟,存在着金融压制,十分不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在世界金融中的竞争。因此,面对国内外的双重压力,我国必须走金融深化的道路。吸取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金融自由化必需要有一个有力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这一监管制度必须一方面不能与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方向相反,另一方面又要确保降低金融自由化引致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和破坏性。所以,创新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深化中的重要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这一课题展开讨论。
一、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与反恩
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监管理论和金融监管实践的核心问题,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直接决定或影响着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也主导着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因此,本文的这一部分首先从安全性监管目标入手回顾了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与发展,接下来,探讨了安全性金融监管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内在联系并揭示出安全性金融监管背后的理论缺陷,解释了安全性监管低效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对我国安全性金融监管进行反思。
(一)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及其发展:历史发展的视角
从世界上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1717年威尼斯银行)到第一家中央银行开始实施监管(英格兰银行于1844年正式具备法律上的国家机关垄断货币发行权)历时127年。在这一个多世纪中,不存在对银行的管制,银行的发展几乎是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英格兰银行开创了官方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先河,英格兰银行早期的监管集中在货币监管。此时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和维持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供给,并防止银行挤提带来的风险。例如,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就明确提出“为了建立联邦储备银行,为了提供一种具有弹性的货币,为了能为商业银行票据提供一项再贴现的手段,为了在美国建立对银行更有效的监督,以及其他目的特制定本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期对于货币的监管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
毫无管制的金融市场终于在上个世纪30年代爆发了大危机。这次危机促使各国开始关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危机的影响,此时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致力于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安全性目标开始左右着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例如,1933年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开始按照新的银行法规以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二战以后,就连一贯注重普通法和行业自律的英国也开始了金融领域的大规模成文法立法活动,如1946年银行法、1947年外汇控制法、1979年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至此,安全性金融监管目标被写入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法规,安全性金融监管也在此时确立。伴随着凯恩斯主义的日渐势微,自由主义的抬头,70年代末,金融深化理论渐入人心,人们普遍认为过度严格的金融管制造成了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发展困难,于是各国的金融监管又开始关注效率问题。尽管对金融自由化各国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由金融深化论带来的全球领域的金融竞争却在90年代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有些国家主动开始金融自由化进程,而有些国家面临竞争压力,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金融地位被迫开始了金融自由化改革。金融自由化使得监管目标发生变化,各国开始放松管制,突出金融竞争的金融监管目标。然而,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发生的几次大的金融危机让人对金融深化理论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随着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开始转入金融体系内部寻找答案,人们对金融危机的认识更加深刻。其中, 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金融脆弱”理论,该理论以为,金融机构本身有走向失败的倾向。根据这一理论得出的结论是,金融危机不可避免。于是,各国又开始转入到金融安全问题上来。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已不可逆转。已经完成金融自由化的发达国家,在维护金融自由的基础上,其金融监管更加重视风险监管或日审慎监管。那些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国家却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面对国际、国内的双重压力,必须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担心改革失败导致金融危机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金融自由化改革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监管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现有的安全性金融监管制度成为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桎枯。所以,这些国家在金融自由化中还面临着改革金融监管制度的难题:如何培育出较好的监管制度,使其既能有助于实现金融自由化改革又能确保有效的监管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实践中的重要理论问题。总结金融监管的历史变迁,安全性监管从其出现开始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说,维护金融稳定是符合公共利益话,那么以安全性为监管目标而构建起来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全与公共利益理论相一致。鉴于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模糊性,我们还可以将保护存款人、投资者资金安全,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等等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利益同样视为公共利益。文章接下来的部分将讨论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从理论上论证了安全性监管与竞争性监管相比,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的低效率。
安全性金融监管低效的理论解释
从经济学上讲,公共利益理论的诞生是因为我们发现市场并非那般完美——市场失灵总会出现。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失灵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减少社会福利。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低效还会危及金融安全。理由很简单:由于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大行其道,信誉良好的贷款人难以获得资金,而那些缺乏诚信的客户却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从借款处获得贷款,“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慢匣积聚,直到金融危机爆发。由此,可以证明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无效率的金融市场才是最不安全的金融市场。为何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是导致安全性金融监管低效的原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理论与安全性监管目标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异言之,为何公共利益理论要突出强调金融安全而不是竞争;其次还要了解公共利益理论到底存在哪些缺陷。根据公共利益理论的前提要求,监管者应该是无私的利他主义者,其所追求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毫无疑问与现实相吻合。其次,监管机构和监管者总是利他主义者。然而,这—假设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按此理解,监管者的个人素质和道德品质与监管机构的性质是不言自明的,政府被视为天然的公共利益守护者,政府是完全理性的,没有自己的私利,掌握着个人所不能的完备知识。正如凯恩所形容的那样:人们容易把监管机构和监管者看成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有着崇高的目标,有着为众人之公利牺牲个人之私利的品质。世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利益目标必然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该自身利益既可能整合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其私利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也可能存在于社会公利之外,甚至与社会公利相悖。监管者和监管机构要做到坚持利他性还必须具备独立性,这意味着监管者利益与监管目标没有任何冲突和矛盾,如此,监管者才可以没有顾虑地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在现实中,监管者利益的独立性确实令人怀疑。以日本的银行监管为例,上个世纪日本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双向流动极大地破坏了监管者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基于种种原因,这种独立性至多只存在于某些有限的方面。公共利益理论的前提假设的致命缺憾,使其不能完全成为国家在干预经济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如果公共利益理论能够证明政府干预的正当性的话,那么它只能解释政府可以干预经济而无法解决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以公共利益理论为支撑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实现安全性监管目标,即便其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因此,以公共利益理论为根基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是低效的。
(三) 中国安全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考察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尽管在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条文中都有维护和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的表述,但是从整个金融监管框架来看,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两个方面。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集中在金融企业准入监管、金融企业业务监管两个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从立法目的、经营业务范围、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设立四个方面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经营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安全性监管则指通过对金融企业经营行为对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判断,对违反安全性经营原则的行为实施监管。我国所谓的合期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更多的强调金融安全,追求安全性法律价值。在这样一种金融监管框架下,金融压制明显,金融安全无法真正实现。所以,改革当下金融监管目标体系,确立竞争性监管优先的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导向创新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仅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自由化改革中的金融稳定实现安全性监管目标的需要。
二、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现实意义
(一) 竞争性金融监管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或者其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竞争性金融监管实际上就是将竞争性监管目标置于监管目标体系首要位置而建构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现竞争性-监管目标优先的监管理念。金融业的竞争已经成为金融全球化的一部分,强调建立一个竞争的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基本主题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并没有放弃对金融业的监管,而是调整金融监管目标,确立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监管制度,强调市场约束作用,将市场监管置于优先于政府监管的位置。这表明,监管目标重新回到了竞争与效率的命题上来,但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回归。目前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和市场自由主义的融合。金融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商品经济是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的成果。因此,自由是金融市场及其法律制度的本质。金融自由在法律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的自由,即金融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金融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了金融行为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条件下设立、变更、终止金融组织;金融主体可以依照法律对外自由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创造各类金融客体。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高资本要求以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银行经营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再加上,金融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制度,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金融组织的设立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b、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即金融主体可以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之间自主作出决定。三十年代金融危机后,各国建立起所谓的“防火墙”以阻止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相互传播,但是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进入九十年代,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业,日本、美国等国开始修改各自的监管法律,打破“防火墙”的阻隔,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步入了混业经营模式。尽管对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劣学界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分业经营更加专业,因此效率更高;另外有人认为,混业经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如果我们抛开这些争论,赋予金融主体自主选择的权利,将有助于各金融主体发挥自身优势。
c、利率的市场化。利率作为资本的价格理应在资本市场中由供求决定。利率的市场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金融交易主体拥有金融资产的定价权,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调整利率;其次,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金融机构自主选择。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政府调控经济手段的基准利率不应当属于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d、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金融服务市场,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如何实现外资和国内资本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正视金融自由的本质属性,维护合理竞争的市场结构才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金融市场如果失去了自由竞争的血肉,金融安全也无从谈起。传统的合期.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制度并没有能够很好的维护金融自由的本性,而是以牺牲金融自由维护金融安全。这种监管制度不仅存在前提假设的错误,而且扼杀金融效率、增加监管成本。竞争性金融监管制度的首要命题就是强调金融自由,尊重金融市场的自由本性。因此,从制度的伦理价值视角分析,竞争性金融监管将金融自由置于监管目标的最高级,以促进和维护有效市场竞争秩序为根本目的
从竞争性金融监管制度的构成来看,其包含以下基本要素:首先,由于竞争性监管更加强调市场纪律的约束效力,相信在金融市场的常态下,法规范始终在追求特定的目的。市场理性的作用大于政府干预行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是否产生作用,依赖市场中的信息是否充分。惟其如此,市场主体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竞争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在竞争性监管制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竞争性监管强调企业内部治理的科学性,良好的公司治理对竞争性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增加对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这种激励不是单纯依靠薪酬制度而是由建立在市场纪律基础上的市场压力转换而来。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使管理层做出谨慎的经营承诺,清晰地划分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职责。对投资者(股东)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增强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对监管者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监管者的责任。再次,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竞争性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要素。有进有退方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当金融机构不能达到会计上永续经营的条件时,就应当及时地退出市场。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市场纪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因金融自由化带来的危及金融安全的因素。综上,竞争性监管并不排除政府的干预,而是国家干预主义与市场自由主义的融合。竞争性监管强调政府干预的有限性以及合法性,通过设定金融监管权的边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赋予金融主体更多的市场权利,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最终发挥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
(二) 竞争性金融监管的金融学解释:基于金融深化论的解释
竞争性金融监管理念的产生得益于金融深化理论的成熟与实践。正是在各国实施金融深化战略的过程中,竞争与效率的监管目标重新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因此,要理解竞争性金融监管就必须对金融深化论有必备的知识储备.西方学者很早就有关于金融发展问题的论述,但是比较系统全面论述金融发展理论主要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在讨论金融发展论的时候有三个人及他们的理论是不得不提及的,他们分别是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论,爱德华·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的金融压制论与金融深化论。戈德史密斯在其《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对长达百余年的金融发展史及当代几十个国家的金融结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旨在“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怎么通过相互作用而促成金融发展”在这本书中,戈德史密斯阐述了金融结构的性质、特点、构成和作用,从理论上研究了金融结构、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金融上层机构加速了经济增长、改善了经济运行。他告诉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重视金融发展,而且还应加快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尽量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致效应.
在对金融压制进行分析时,麦金农与肖的分析方法虽有不同,但是二人得出的结论却是相同的。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存在着非市场化缺陷,市场是不完全市场,企业、住户、政府机构等经济单位相互隔绝,经济是“被分割的”。如果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发达国家的低利率政策的话非但不会刺激投资,反而加重这些国家的资本不足,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金融压制的严重后果。肖主要从金融中介的角度分析:认为货币不是社会财富也不是生产要素,只是债务中介,货币的职能是减少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增加收入,促进储蓄和投资。金融机构借助货币这个债务中介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重大作用。同时他认为实际利率是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发展中国家造成金融压制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利率的管制。很低的,负数的实际利率抑制了金融中介的实际债权的自愿需求量和总需求量,降低了金融过程中提供储蓄的功能,同时较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导致过多的贷款需求只能借助贷款配给的办法解决,这样的配给制度容易产生政府寻租、资金配置不合理、社会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总之麦金农和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恶性循环关系:一方面金融制度的落后阻碍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停滞又制约了金融的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和政策上的错误,没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麦金农和肖都认为,要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就要放弃“金融压制”政策,实行金融深化。麦金农从“导管效应”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持有货币的实际收益率,使货币成为有吸引力的价值储藏手段,从而有效增加实际货币余额需求和货币积累,使货币成为投资的一条渠道,资本积累就会借助这条渠道进行:实际利率提高——实际货币余额需求增加一一实际资本形成增加一一投资增加一一经济发展。这就是麦金农所说的“导管效应”。肖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货币这种债务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着媒介作用,使社会生产过程顺利进行。金融中介比率的提高就是金融深化的表现,其关键在于减少国家对金融的干预,提高实际利率,从而增加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率。为了实现金融深化,麦金农和肖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政府放弃对利率的人为干预,使利率正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改革金融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自由竞争,使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真正发挥吸收和组织社会储蓄资金、引导资金投向功能。此外还有实行汇率自由化等。可见,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是推动金融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深化论是美国学者麦金农和肖二人分别在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金融理论,原本这一理论应当更加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但是金融自由化的实践结果证明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更为成功,而不少发展中国家却陷入了失败的泥潭。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更高且经济较为稳定具备实施金融自由化的经济和金融基础;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在实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更加强调通过法治手段而非行政主导,避免了改革的随意性,增强了改革的可控性;最后,发达国家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更加重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发达国家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诸如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指导对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日益完整,“骆驼原则”改变了以往单一的风险监控方式,贷款五级分类体系在评价信贷资产质量时更加科学。事实上,在面对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学者们开始注意到极端的毫无控制的自由化所带来的必然是金融危机,所谓欲速则不达。于是大家开始关注自由化的进程和制度保障,企图通过协调国家干预主义和市场自由主义达致二者的融合.金融自由化失败的例证使得人们开始怀疑金融自由化政策的正确性,作为金融深化论的倡导者麦金农也注意到了拉美国家因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危机,为此他于1991年出版了《经济自由化的顺序一一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经济市场化的步骤,但是却忽视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所以,麦金农和肖等人的金融深化论又遭到了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批评。从实证的角度来看,金融自由化改革对当时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改交了各国传统的监管模式,使各国的监管目标重新回到竞争与效率上来。例如,英国证券业进行的一次名为“大爆炸”的改革不仅使英国的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并且改变了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改变为混业监管模式。1994年日本也开始了金融改革, 1997年日本大藏省出台了《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强调金融领域的自由化,实现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加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性,全面开放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衙生市场,强化金融监管,建立与自由化相一致的金融法规体系。面对英国和日本的国外竞争压力以及国内金融压制现象,美国逐渐改变原来的作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金融监管法律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修改以前管制过于严格的法规,目的是提高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其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发生了变化:从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的强调安全与稳定到强调竞争与效率。1999年由克林顿推动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终获通过,标志着美国最终确立了强调竞争与效率的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从理论上讲,金融深化论是构建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三) 金融服务全面开放与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竞争性.监管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2006年12月11日,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因为,按照我国金融业服务开放承诺,从这一天开始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这意味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进入了更深的领域。下面将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外汇管理四个方面简要回顾我国金融服务开放的历程。
第一,证券业:QVU制度作为证券业开放过渡期间的制度安排已超出了我国入世承诺范围。加入时,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 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截至2006年12月31日,在我国已设立26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7家合资证券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境外特别会员;截至2007年1月31日,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共68家;批准4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外机构投资者(QFⅡ)资格,12家机构批准成为QFⅡ托管行,其中5家为外资银行。
第二,银行业:首先,外汇业务方面:加入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方面: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再次,来华设立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设立外资银行的资本要求和盈利能力的规定:(1)设立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或者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2)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3)在华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营业满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从上述条件来看,较高的资本门槛使得只有大的金融集团才能在中国的金融市场进行非参股性直接投资。截至2006年底, 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国银行在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14家法人机构;资产总额9279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11%。
第三,保险业:保险市场是我国开放最早也是开放最彻底的金融领域。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 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可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红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除了寿险外资股不得超过50%。b,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并初步呈现国际化特征,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均已进入我国。截至2005年底,19个国家和地区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近400家。2006年上半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中资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仍占据主要地位。
第四,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在资本项目管制上,截至2005年底,在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已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有11项;较少限制的有11项;较多限制的有15项;严格管制的有6项。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严格管制的已不足一成半。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表明,我国金融业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形成了中外合资机构和内资机构合作竞争局面,使我国金融业通过行业结构调整和提高效率,产生了优势互补的效应,提高了金融整体运行效率和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但是,我国金融压制现象仍然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严格的利率管制;其次,资本项目的不可自由兑换;最后,不合理的金融结构。我国金融结构的特点是:金融机构种类相对齐全,以银行业为主体,国有金融成分比重较大,突出表现在大金融机构多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我国这种金融结构的形成具有 “外生性特点”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结构的演变是以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政府主导的金融结构由于不是由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而是政府为了便利有效筹集资金,实现经济增长计划而实施,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改革效果的强制性设置,这必然导致金融功能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再加上当前金融结构中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金融资产中货币性资产偏高以及金融市场缺乏多层次,各子市场配合不协调等问题,导致金融风险集中,难以分散或转移,十分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营。面对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走金融深化的道路。借鉴国外金融深化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我国必须改变金融监管的现状,构建适宜金融深化的金融监管制度,确保金融深化中的金融安全。因此,竞争性金融监管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在于,其将外部监管的目标由原来的安全优先演化为竞争优先,通过加强市场纪律约束和信息披露,充分利用内部控制的方式弱化金融风险,最终实现我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目标。
三、竞争性金融监管的价值
如果竞争性金融监管能够成功地实施,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不仅监管者将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有效地完成工作,而且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也都将从中受益。最重要的是,作为公民、雇员以及消费者等其它公众都能普遍受益,因为这种体制降低了危机和由此引起的经济困难的风险。具体而言,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正当性主要本观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金融自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激励相容是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监管策略。由于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和维护金融业的有效竞争秩序。这与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目的基本吻合。同时,竞争性金融监管强调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而言施加了市场压力,这种市场压力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转换为激励机制,使得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选择金融冒险的时候会更加慎重,这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金融自由化也就能够在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中实现。
2.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经验表明,目前过于细致的监管机制不仅不可能成功地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没有任何监管体制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且监管成本过高,不利于金融机构从事获利业务。以新西兰的银行监管制度为例,由于新西兰采取的是这种更加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因此,其监管体制就显得很有效率。新西兰体制的一个优点是监管者能将精力集中到最能发挥优势的地方:a.评估新进入者的质量。b.保证银行遵守披露原则以及反馈相关问题。c.监督整个金融体系一一鉴别与银行有关的潜在问题,如对特殊市场和部门的风险暴露——评估社会成本和风险。d.当问题出现时解决问题,保证解决危机的能出于良好状态。e.对未能达到信息披露全部要求的银行提出建议。
3.降低监管成本。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最大成本可能就是信息披露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信息一致,那么就不会出现重复信息披露,这样,信息披露的成本也就降低了。固由于信息充分,因此对金融机构质量的评估很大程度上交给了市场,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监管者只需要保证法律得到遵守。
4.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设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格限制条款强化管理层的经营责任,但是效果不佳。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事实上,最近几年,我国银行系统还是发生了不少大案要案,如建设银行的“张恩照案”,中国银行的“高山案”。由此可见,尽管法律责任很重,但是没有市场纪律约束的单纯外部监管无法弥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竞争性金融监管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首先,客户可以用“以脚投票”的方式惩罚经营不好的金融机构,其次,信息披露有助于股东对经营者业绩的评估,因为股东可以非常方便地将本机构的表现与其竞争者进行比较。
从以上种种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尤其是应该加强与加快从安全性金融监督向竞争性金融监督的转变,切实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例如在应对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在其全面升级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初期,我国银监会迅速成立专门应急小组,采取了一系列应对金融监督的措施,切实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1. 建立外币金融资产风险盯市制度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跟踪市场形势,按日逐笔逐户对以高风险国际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损失进行重估,加强对境外代理行的风险管理。同时要求各求各行及时计提减值准备,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2.加强信息沟通和披露 要求各行建立与银监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指定高管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外币金融资产风险情况。同时要求各行及时、持续、真实地向客户披露外币代客理财业务盈亏状况,以及此次全球金融动荡给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3. 与欧美及周边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监管协调,稳定市场信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先后就困难企业贷款重组、小企业贷款、并购贷款、支农金融服务等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2009年初.银监会又对有关信贷监管政策和要求进行调整,提出了银行业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揽子措施。主要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受危机影响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以及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等。
四、实现竞争性监管体制对金融安全的维护,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金融自由化带来了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有观点认为,金融市场的竞争并不是减少风险反而会增加金融风险。不能将强化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能与以往的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监管等同。首先,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金融安全不是金融风险的反义词,金融风险意味着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行为结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金融安全的反义词是金融不安全,但不是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不安全表现主要是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只要存在金融行为就有金融风险,它根源与金融活动的时空差。因此,金融风险也不意味着金融不安全。金融风险根据其程度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即轻度风险、严重风险和金融危机。轻度风险一般指单个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但并未波及到全行业,政府有能力通过干预或者该金融机构自身通过市场行为能够消除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金融隐患;严重风险是指大多数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资产问题,部分金融机构遭遇挤提,出现支付危机,政府要采取大规模的干预并且请求国际援助才能控制局面;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困难乃至崩溃,绝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恶化,各类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并在事实上对经济运行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其次,从风险监管和安全监管的内容来看,风险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促使监管者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手段之一。安全性监管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监管理念,具有方向性和目的性,与竞争性监管属于同一层次。再次,强化监管机构风险监管职能与安全性监管的理论基础不同。金融监管强调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能是基于对金融风险的更加深刻地认识:“金融脆弱”理论揭示了金融风险的内生性特点;金融创新本身带来的“制造性破坏”。安全性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本身并不能解释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因此,并不能从根源上控制金融风险。从认识论理解,安全性监管只认识到金融危机对经济安全、公民利益安全的威胁。所以,安全性监管是游离在金融风险之外的外部控制。最后,由于风险监管建立在市场纪律基础之上,与安全监管相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上更有效率。风险监管的效率依赖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如果在这两个方面成功的话,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必然要向风险监管转变。
结语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必然要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如何确保改革的成功,不引发金融危机是改革过程中必须要予以重视的问题。考察发达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因此,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要求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加强监管。既要促进金融自由化,又要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的要求。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观点,并认为维护金融自由的本性,促进和维护金融市场有效竞争是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同时,由于竞争性金融监管特别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其倡导的以市场监管代替政府监管的新的监管理念不仅符合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宗旨,又因其强调的市场监管在维护金融安全的效用方面更加有效率,因此,本文认为竞争性金融监管是目前较优的监管制度选择,其能够明显的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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