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ABSTRACT
我国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5
一、“按揭”的涵义及所涉法律关系5
二、住房按揭贷款中按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6
(一)来源于房产商的风险6
(二)来源于购房人(借款人)的风险7
(三)来源于抵押物的风险8
(四)银行的流动性风险9
(五)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9
(六)银行管理操作风险10
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10
(一)明确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风险化解启动机制10
(二)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风险转移机制11
致 谢15
内 容 摘 要
本文在住房按揭业务的顺利开展的基础上探讨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住房按揭贷款中按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多方面的,包括来源于房产商的风险、来源于购房人(借款人)的风险、来源于抵押物的风险、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银行管理操作风险。
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迅速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起来,并呈现出向内地扩展的趋势。然而,个人住房按揭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发展进程中因缺乏规范和法制理论的指导而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反映到法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问题,故而个人住房按揭市场急待规范化、法制化。按揭市场的实践向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迫切的理论需求,促使他们对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的诸多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法律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为按揭市场保驾护航。与此同时为规范和保障个人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个人住房按揭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的银行风险及防范等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个人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文档共分三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按揭”的涵义及所涉法律关系
2.住房按揭贷款中按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3.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
关键词: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
我国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住房私有化趋势日益明显。但由于广大中低收入者尚不具备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经济实力,政府及其它社会机构特别是金融部门的参与成为必然。住房按揭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多个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银行带来良好的收益。但是,在我国按揭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也容易产生纠纷。本文就住房按揭贷款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作一讨论。
一、“按揭”的涵义及所涉法律关系
个人住房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作为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贷款买房子,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房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按揭产生之日起 ,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迅速发展,这种观点显得愈来愈片面。事实上,银行在按揭业务中同样存在风险,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按揭纠纷,银行信贷权益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个人住房按揭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没有购房合同则必然没有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则是购房合同的补充,没有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就成为履行不了的合同。因此二个合同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行为均可能导致另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这是个人住房按揭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在购房合同中;银行与购房人的关系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借贷关系,购房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第二层是抵押关系,购房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开发商与银行的关系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开发商是保证人,银行是被保证人,开发商对购房人所借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开发商进行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回购权利义务关系,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是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时,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允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这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与卖方、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抵押物处分权利义务关系。
二、住房按揭贷款中按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一)来源于房产商的风险
1.假按揭的风险
这是个别开发商利用虚假房产交易,套取银行信用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开发商与个人串通,或组织其内部职工、亲友等,以虚假购房交易合同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在获得贷款之后。由于借款人不是开发商,银行对企业没有直接的追溯力,而对虚假借款人来说,由于其并非资金的真实使用人,不可能承担债务,将导致银行债权悬空。即使处置房产,拍卖变现,也会大幅“缩水”,很难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2.开发商实力风险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相应实力,对市场因素分析失误,导致因市政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房屋出售后价格下降;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违法预售,导致销售合同无效;客户与开发商出现因房屋面积、质量等问题发生合同纠纷甚至解除合同。在期房按揭贷款中,由于项目定位不准,环境不佳,使房屋预售不理想,导致后续资金不足,开发延期, 不能按期竣工交房,甚至项目“烂尾”。有时还会产 生道德风险。由于开发商往往利用外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和商品房的预售收入为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而其自有资金则是占用得越少越好。在极端情况下,完全依靠外来资金,自身根本不投入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资金不能到位,或者开发失败,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可能选择放弃项目,使客户受到重大损失。
(二)来源于购房人(借款人)的风险
主要是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以违约来放弃抵押房产,给抵押贷款者带来经济损失。产生信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故意的,也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被迫违约,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指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的风险所造成的违约;社会原因造成的违约是指借款人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继续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而造成的违约,它来源于对借款人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因所在单位倒闭、撤消、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借款人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二是理性违约,指当抵押房产价格下跌,其价值波动给购房者造成的价值损失大于贷款人在该房产上已有的权益积累,意味着借款人放弃还款反而会带来更大利益,出于经济理性,借款人主动违约,与购房人支付能力无关。三是故意违约,指部分贷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超过其偿还能力的贷款,或借款以后以各种借口拖欠贷款,属于主观故意违约。
此外,还有两点需注意。一是银行按揭成数确定不当的风险。这是指银行对借款人不加区分地随意提高按揭贷款成数,降低购房者首付款比例可能造成的风险。以某些地区曾经推出的“零首付”业务为例,购房资金全部为银行贷款,过高的按揭成数容易使借款人被当前较小的偿付金额所迷惑,不顾实际承受能力盲目决策购房,忽视了长期的还款压力,如果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收入预期下降,就会形成风险。在某些时候,过低的成数还有可能诱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对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来说,因为首付款比例降低,个人的前期投入越小,放弃投资后投资人遭受损失越小。一旦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就可能出现楼价下跌,当价值“缩水”时,他就有可能干脆放弃房产,并拒绝还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而此时银行处置该房产的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二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征集系统,对个人资质评估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影响了银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的调查评定,必然会产生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的欺诈行为,也为银行在形成逾期后的催收工作设置了障碍。
(三)来源于抵押物的风险
这是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无法处置抵押物或处置后导致利益受损产生的风险。它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处置风险和抵押物价格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将产权界定不清晰的住房作抵押品,或将一个房产进行多次抵押或权属变更却不告知贷款人,致使住房抵押缺乏充分的法律效力,借款人违约后将导致对抵押物处分的纠纷,由此造成花费高昂的处分费用,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则在我国特殊国情下,贷款人通过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来清偿贷款在实践中难以实施。这主要是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还不完善造成的。抵押物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抵押品住房受经济环境、交通环境、市场形势及自然磨损和不可抗拒因素等影响而导致抵押物价格下跌使贷款人遭受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即房屋是住房按揭贷款安全最基本的保障,一旦借款人在还贷上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以法定程序扣押、拍卖、变卖抵押物,获得优先清偿。但在我国住房按揭贷款法律体系和房地产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及缺乏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况下,银行在贷款无法收回时,却往往难以实现其债权。
(四)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应从两个角度看,一方面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存款与储蓄存款。对商业银行而言,从居民那里吸收的储蓄存款,大都是短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这种“以短贷长”的行为会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因此,金融机构就存在着以短期资金负担长期贷款的风险,即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风险的产生,进而影响了银行的兑付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持有的住房贷款债权不能足额及时变现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它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1、商业银行因住房贷款债权不易变现而丧失金融市场上所出现的更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2、商业银行因住房贷款债权不易及时变现而在存款人挤提存款或贷款人的债权人要求清偿所欠债务时出现资金周转的困难,具体表现就是银行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要。如果在个人住房贷款的推动下,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比重继续提高,最严重的后果是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不灵而破产或倒闭。流动性风险管理将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五)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
如果通货膨胀率过高,银行贷款利率就会呈现出负数。而作为发放住宅抵押贷款这种长期抵押业务来说,银行遭受风险就更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同时,其还款方式也同时确定下来,在未来的还款期限内,利率波动有可能导致借款人还贷负担加重,影响按期还贷,还有银行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利息支出而造成的风险。当利率出现长期逐步回升的趋势时,住房按揭贷款者将会面临潜在的利率风险,不仅将承担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还款成本上升,还将同时承受通货膨胀导致的日常支出增加。如果贷款者收入不能保持高于还款成本和日常支出的增长幅度,就会打乱原先的人生规划,严重的还会出现家庭或个人的“金融危机”。因此,这种利率长期逐步回升的趋势,对于按揭贷款者来说是个需要审慎考虑的风险。
(六)银行管理操作风险
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均处于起步阶段,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决策管理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有效的手段,容易形成管理和决策风险。如对借款人资质审查不严,对借款人发放了超过其支付能力的款项。银行的管理风险关键是操作风险,国内银行业还未全面引入操作风险概念,其对操作风险尚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即使是那些已经引入操作风险概念的银行,也仅仅是停留在操作性风险和稽核监督的层面上。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造成了国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理解上的误区,并成为制约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实践的主要因素。
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
个人住房按借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各种人为事件或意外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谓明智之举,这也是维护银行信贷债权的根本所在。所以建立行之有效的且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确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风险化解启动机制
在香港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开发商不在任何法律关系,住房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开发商无关。但是,我国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信、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把开发商列入住房按揭法律关系中且占据重要地位。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适应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极大促进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作为住房按揭中重要一方的银行当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正如前文所述,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最好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真正的“双保险”的目标,从而有效化解银行风险,对任何一方的偏废都将导致银行风险。在这种风险化解机制下,当购房人不能按合同偿还借款时,首先开发商必须回购该抵押房产,并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开发商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可以真正实现“双保险”
(二)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按揭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契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
此处值得注意的事,在实际操作中,现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作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可以建议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
1998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荷兰国际集团共同举办了“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研讨会暨荷兰住房融资模式介绍会”。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 “ING模式”为我国住房按揭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其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
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在“开发商、购房者、银行”这个三角交易关系中,开发商首先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银行,银行如果需要,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出这个三角体系,但惟独购房者的风险永远无法转嫁出去。对于购房人而言,开发商延期交房或交不出房,交房标准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以及房子已被抵押等风险已是见怪不怪。面对这种现状,一些专家认为,有必要设置一种“开发商履约保证保险”来解决购房人与开发商、银行之间风险不对称的不合理状况。在发达国家,房地产市场中交易的都是现房,购房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房屋质量,为了替购房人转移这个风险,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强制开发商购买“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即使在未实行强制的国家,市场中该险种的覆盖率也相当高。而在国内,因为期房交易还是主流,所以购房人面临的风险远不止住宅质量问题。因此,对于期房交易带给购房人的风险,在市场行为无法化解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强制开发商为自己的违约购买保险,替广大购房人谋利。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开发商替购房人买保险,一旦出现开发商违约行为,购房人便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只要开发商败诉,保险公司就要履行赔偿。
(三)开辟律师与按揭业务的契合点,确立住房按揭银行风险预防机制
个人住房按揭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是信用行为,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律师业介入个人住房按揭成为必要和可能。实际上律师业与按揭的结合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而我国在目前仍缺乏足够的结合面。所以,律师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1.对开发商进行资信审查,开发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及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
2.对购房人的资信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审查经济收入来源是否足够和稳定,是否自用购房,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情况。
3.对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审查,如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以及是否可能自由转让;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有否取得预售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等。
4.代为起草、签订住房按揭合同、购房合同甚至是保险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两方面依法维护开发商、银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契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律师对按揭资金的流向可以起监管职能。律师通过对开发商银行账户的监管,使按揭资金确能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保证按工程进度有计划用款,防止开发商抽逃资金。
律师介入住房按揭业务,对防范银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整个按揭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因银行审查不慎而带来的隐忧;其次,律师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如因律师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加强制度创新建设,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就是制度创新的典范举措,它可以以一种资本关系代替过去银行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打破政府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干预,适应银行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并有利于开辟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都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加快改制上市的步伐,以期在2006年以较好的面貌参与外资银行进入后激烈的竞争。
(五)强化管理,建立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
2005年1月9日,银监会发布消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将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内控薄弱是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经历了长期的改革积累,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措施零散间断、监督检查环节不到位,缺乏对内部控制持续改进的驱动力等通病。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规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运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
总之,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个人住房按揭多种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外部法律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防范、化解银行风险,在理论上讲是合乎逻辑的,在实践上也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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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我一直在中国电信公司工作,这几年,中国电信经历了分营、重组等重大变革,我身处财务岗位,站在变革的第一线,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跟上时代大潮,我一边读书一边工作,克服了很多困难,终于完成了所有同等学力的学习和考试,并且完成了此篇^文档的撰写。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老师^文档张桥云指导老师对本文的悉心指导。指导老师在本文的选题、开题、^^文档收集、多次审阅中给予了耐心的指导,并对^文档的整体结构、文字表述、研究范围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时刻铭记在我的心中。
同时,我也十分感谢金融系的全体老师们,他们对学问的一丝不苟和孜孜不倦的追求鞭策我积极向上,不断进取。尤其感谢泉州辅导站在学习期间给我们传授知识的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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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婷
二零壹零年叁月于晋江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