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经纪人概述 ……………………………………………………………… 1
(一) 保险经纪人概念 ………………………………………………………… 1
(二)保险经纪人产生的背景……………………………………………………… 5
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6
保险经纪人在国民经纪建设中的作用 ……………………………………7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7
三、中国保险经纪人存在的问题 …………………………………………………8
(一)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现状…………………………………………………8
(二)我国保险经纪人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问题……………………………………10
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 …………………………………………………11
(一)如保完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12
(二)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3
参考文献 ……………………………………………………………………………14
内 容 摘 要
保险经纪人是完善的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者,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要求其具有丰富的保险知识。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减轻保险人的负担、解决代理市场混乱及引进外资的作用。所以,其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作用综述,综合出我国保险经纪经营的问题及其与国外的差距。分析发现,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比较晚,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经纪人存在误解,社会上还存在很多限制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因素 ,使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种种问题。本文从加大保险经纪宣传力度,使保险经纪早日深入民心,重视保险经纪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并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前景。
关于保险经纪人问题的研究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一)保险经纪人概念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共同组成的。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主要有保险人、兼业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及部分保险公估人,而缺乏广大投保人的代言人,这与国际保险市场很不相称。引入保险经纪人从客观上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的经纪主体。但是,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中介市场没有真正形成,保险经纪人更是刚刚起步,还谈不上形成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社会中尚处于未被人们所广泛认知和接受。
1、 保险经纪人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经纪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来说,就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咨询与风险评估,从而在保险市场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方案及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代表客户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办理保险手续,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事故,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向保险人索赔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2、保险经纪人特点
(1)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直接为投保人利益服务
这是其最大最主要的特点,保险经纪人侧重于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方案选择,而不是为了保单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服务。
(2)保险经纪人是特殊行业的经纪人即专家型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的言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其必须是具有高度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必须是熟悉保险各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并具有好的信誉以及社会关系。
(3)保险经纪人在代理范围上没有地域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可以代表几个或多个保险公司,可以为各式各样的投保人提供不受地域限制,具有国际性。
3、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可用列表如下:
比较项目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特定服务项目向客户收取顾问费)的单位。
法律地位
依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人,属于保险公司一方业务的延伸;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其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洽订合理完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专属的保险顾问,可合法代表投保人,并向投保人负责,一切行为由保险经纪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利益
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
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被保险人
的利益
仅针对某特定保险公司之现有产品从事招揽或销售行为,无法从其他市场上找寻更佳的保险范围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熟悉不同的保险市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内容、保单及条款均有深入的了解可依客户的需求,来规划及设计完善的保险范围和保障,是专业的保险顾问公司。
职能任务
招揽业务、收取保费。
风险的确定和评估、保险方案的设计、市场询价与报价、协助索赔处理
资讯提供
因属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封闭有限的空间,无法提供市场资讯,以改进被保险人的需求。
透过长城保险经纪公司全国的资讯网络,可适时地提供最新的保险资讯,以改进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状况,以便获得更完善的保障。
4、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
(二)、保险经纪人产生的背景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范围内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海上航行的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的萌芽,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则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
15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开始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纪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 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这就导致了保险经纪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已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需要利用有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部分的承保危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分摊,这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当初的保险经纪人大部分是无组织的,他们有的是从事业余活动并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有的是地主,有的是银行家。他们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并且通过长期的实践,深谙航海的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的来源。可见早期的保险经纪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可用流程图简单直接的表示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到,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的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她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其作用可分析如下:
(一)保险经纪人在国民经纪建设中的作用
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保证了国民经纪建设的稳定增长。
保险公司能利用利用他们信息资源丰富、业务渠道多的优势与保险公司一道根据市场保险产品的供给状况,按客户的需求量体裁衣度身定做,设计和找出最适合他们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市场需求实现有效地对接,使保险进一步向社会延伸,为社会解决各种风险服务,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稳定增长。
2、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就业渠道,保障了社会秩序稳定。
保险公司本身的发展及所带动相关部门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成本,缓解了我国人口就业压力,保障了社会秩序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1、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减轻保险人的负担、解决代理市场混乱及引进外资的作用。
2、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加快了中国保险业向市场化改革步伐
历史原因造成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高度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于保险人在规模和技术上的绝对强势和被保险人的弱势,让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还最终伤及保险人。只有通过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组织来改变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做到保险买方、卖方和保险中介人三方市场的合理配置,良性循环发展,这样,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也就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向市场化改革步伐。
2、保险经纪公司以维护投保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己任,间接地协助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
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基础,是监管的工作目标。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义务和保险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性。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了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
3、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加快了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
纵观现代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突出重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市场作用,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保险业成功的主要形式和途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呈全球化方向发展态势。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加快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主体数量,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发挥他们在保险市场上进行市场开拓和服务的重要作用,并按国际惯例参与国际化竞争,是缩短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差距的良好对策。这样,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作用就加快了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步伐。
三、中国保险经纪人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现状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观察分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对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1、英国:管理甚严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
(2)、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资产要超过负债1000英镑,而且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帐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帐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
(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2、德国:个人参与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
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些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职业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民众生活。
3、美国:财险为主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几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动力补偿险为10%左右。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4、日本:特点鲜明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二)我国保险经纪人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全国性首批保险经纪公司获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后,经过近半年紧锣密鼓的筹备正式挂牌营业。我国保险市场出现一个新角色。但有关专家也指出,在目前国内保险市场状况下,经纪人要站稳脚跟,并取得理想发展,至少还得跨越几道难关。目前保险经纪市场还存在以下问题:
1、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投保人的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观念转变期。保险经纪人在国内保险市场尚属于新生事物,而对经纪人发展的基础———投保人来说,更是未曾谋面。因此,要让投保人接受并运用这种投保方式,需经历一个较长的适应期。
2、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还需要磨合。市场上可供经纪人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够多,且对其缺乏评价标准。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30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不足10家。而且,对其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技术水平等缺乏一个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开展业务的空间将受到一定的制约。
3、保险市场竞争机制不够健全。从理论上说,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市场的经营既完善了保险市场的服务,又刺激了保险市场的竞争,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保险机制的逐步健全。但是如果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化水平、职业道德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准,在我国目前保险市场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很可能带来恶性循环。当今的中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市场上可供经纪公司和客户选择的保险公司数量还不多,缺乏有效的竞争,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没有灵活的自主权,为客户量身定作受到制约,导致限制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条件谈判合作的余地。制约了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空间。
4、从事保险经纪的人员相当缺乏,人才匮乏已经成为我国保险经纪发展的一个“瓶颈”。按照有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中有经纪资格的人员必须达到总职员的一半,且不少于30人。而全国第一批拿到资格证书的仅有140人,且很大部分人原先都有较稳定的工作,有一定成就,要让这些人转变工作,难度较大。而且,这种资格不光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从业经验等,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保险经纪人员必须要精通除保险以外的某一专业,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相应行业和客户提供服务。但目前,我国很多保险经纪缺乏的就是除保险以外的某一专业的知识。而当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以诱人的发展和海外培训机会、高薪、先进灵活的管理体制吸引国内保险人才,国内公司难免受到人才不断流失的困扰。另外,我中保险经纪教育滞后也带来人才的缺乏。
5、面对国外资本进入的挑战。首先,全面开放后国内外保险经纪公司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经济实力,可能无法预先抢战大部分市场份额,并建立一定的抵御力,相比国外保险机构专业化水平及资金规模,将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如果国内的企业无切实可行的对策,则在市场上可能连生存的“地盘”都有可能不保,更别说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其次,我国民族保险经纪机构的人才可能向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大量流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后,必将实行“本土化”策略,以丰厚的报酬和良好的发展前途广纳保险经纪人才,其后果是本已稀缺的保险经纪人才资源流向外资经纪机构,这对于处于竞争劣势的内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6、财会上尚无给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相应的佣金支付标准。按惯例,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尚未开设经纪人费用科目。同时,对如何支付经纪人佣金也无一定的标准。若参照代理人的标准,则大大低于国际通行标准,这对经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个极大的挑战。
7、对保险经纪的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主要依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法》进行,而这是在经纪人没有正式起步时制定的,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保险经纪发展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当完备的管理机制进行规范管理,保险经纪发展难免会走一些弯路。
保险经纪人要在保险市场上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做好各种配套建设和增强其自身实力,而这些都非一日之功。有专家推断,保险经纪的发展,短期内要经历一个痛苦的“等待与磨合期”。
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
(一)如保完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发展保险经纪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保险经纪制度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完善各种基础建设,促进保险经纪业务的顺利展开和发展。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保险经纪宣传力度,使保险经纪早日深入民心。通过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作用、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大力宣传,使投保人尽快认知并接受这种新型投保方式,为保险经纪业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2、完善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制建设。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责任赔偿标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范围等内容,规范市场竞争。
3、建立与保险公司的诚信合作。诚信是身为一个经纪人执业和展业过程首要的品质,真诚的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为客户谋利是一个经纪人乃至保险经纪产业植根成长的必要条件,而诚实守信的与保险公司相互合作,则可以为造就充满活力和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作出贡献。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了解保险公司的新险种,争取保险公司提供条款解释培训服务,便于保险经纪公司在经纪业务开拓中,及时推广到保险市场并运用到风险管理中去。加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续保方面的配合,组合技术,整合资源,使人力、技术最大化、最优化,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同时加强电子商务服务,提升服务速度和服务质量。
4、理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投保人等各方关系,尤其是与保险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是交易过程中沟通各方面信息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保险经纪人既要取信于保险公司,又要取信于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积极与保险人建立起业务、财务等关系,加强同保险人的交流与合作,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5、重视保险经纪人才培养。保险经纪人充当投保人的专业顾问,其专业技术、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作为保险经纪人,必须对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各方面都要精通,而且对金融、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要充分掌握。我国保险经纪业务刚刚起步,专业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要做到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并加强保险经纪整体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应改“赛马”为“相马”,从制度上保证各类人才能够得到劳动与贡献相适应的报酬,把每个人的潜力发挥出来,做到人尽其才,应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研究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切实措施,使他们获得实现自我价值的愉悦感、事业的成就感和得到尊重的荣誉感。
(二)、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保险经纪行业虽然在我国尚处于拓荒阶段,但在民众需求、国家政策等诸多有利因素的作用下,其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
首先,保险业的发展为保险经纪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保险业20年的高速发展,保险经纪的发展已是水到渠成。而且保险监管部门接连出台各种经纪人的利好政策,为保险经纪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其次,消费者保险需求日益成熟,为保险经纪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近年来,随着保险意识和消费观念的增强,消费者已经从被动的保险需求者转向主动的需求者,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日益规范化、全面化。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专业顾问,将成为一些消费者的必然选择。
再次,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促进保险经纪的发展。据悉,国外企业在华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银行全部要求其在保险方面聘请经纪人介入。随着外商大量涌入中国,保险经纪的需求将日益增加。而且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使外国保险经纪人逐步登陆中国,也将促进国内保险经纪的发展。
另外,保险代理的弊端凸显,也为保险经纪发展提供了机会。现阶段我国保险代理管理乏力,使保险代理问题颇多,各种保险纠纷接连不断,这时人们必然需要一种便于管理、有利于消费者的新型保险中介形式,这为保险经纪人大显身手提供了机会。
参 考 文 献
1、张念 《保险学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
2、 刘晓帆,柯银斌 《保险经纪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年1月
3、 齐瑞宗 《国际保险学》 中国经纪出版社 2001年1月
4、 沈健 《保险中介》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8月
5、刘志云,龚胜利 “完善保险经纪人监管机制的建议”《上海保险》 2000年第6期
6、冯海燕 “浅谈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当前发展中的矛盾及其对策” 《上海保险》2000年第6期
7、刘震,党雪,谢均源 “试论中国保险市场经纪人的生存空间” 《金融与保险》 2003年第1期
8、刘建英,戴晓斌 “浅论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 .zgbxb.com.cn
9、孟龙 “关于中国保险经纪人问题” ://qzr.51.net
10、张建 “牵手市场促双赢—从陕西电信保险业务发展看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qzr.51.net
11、郝演苏 “打造民族保险经纪业的生存空间” ://.qzr.cn
12、.zgb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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