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而导致的不合意问题,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认为,解决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导入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我们再来看看上文作出的博弈矩阵,如果我们加入一条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隐瞒信息的成本为20。则该博弈矩阵变为:
投资者收益
投资
不投资
管理层收益
披露信息
P1=10,P2=20
P1=0,P2=-10
隐瞒信息
P1=-10,P2=10
P1=0,P2=-20
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其占优策略将变成披露信息,从个人理性出发,将选择披露担保信息,而投资者也将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得到(披露信息,投资)的最优结果,达到纳什均衡,此时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一致。
从分析中可以看到,完善上市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的关键在于增加上市公司管理层隐瞒信息的成本。(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增加管理层的成本而不是上市公司,因为如果处罚涉及罚款,那么处罚上市公司,广大对隐瞒信息没有责任的中小股东会的股东权益会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
第一,完善会计制度。在中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担保事项并不能作为或有债务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中,这就使企业能在会计报表中隐瞒对外担保事项。应该完善中国财务会计制度,使企业担保能够在财务上列示,可以以或有风险特别明示的方式,解决担保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这就使得如果公司管理层要继续隐瞒担保信息,就需要收买注册会计师,或者花更多精力造假信息蒙骗注册会计师。从而增加隐瞒信息的成本。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对被担保方的信息应尽到披露义务的规定,同时加大对隐瞒担保信息的处罚力度。事实上,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既往银行信用记录等),或者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不受到处罚,那么公司选择隐瞒信息总会对自己有利。若这种行为不一定被发现或处罚力度,也必然会促使公司选择隐瞒信息。因此,应当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严重的隐瞒信息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出现这种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处以巨额罚款,同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三,建立股票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我国股票市场民事责任的不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没有相应的制度来制约这种隐瞒担保信息的行为,而且监管者执法往往比较宽松,致使公司决策人违规成本很低,这就是隐瞒担保信息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盛行的原因之一。所以应该构建和严格实施股票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对于隐瞒信息的行为,若该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则主要责任人要依法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以增加主要决策人的违规成本。
第四,加强银行在制约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上的作用。单个银行作为债权人,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完全了解,但如果在银行间建立一种机制,共享上市公司的担保信息,那么,上市公司的任何担保都无所遁形。银行所处的这种优势地位,使得它在增加公司管理隐瞒信息的成本的作用非常突出。而银行作为隐瞒担保信息的受害人,本身就有极大的动力去发挥这个作用,为了进一步促使银行承担起责任,可以逐渐改革金融制度,使银行不过分依赖第三方保证。当出现被担保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法律诉讼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责任,对于有担保的贷款,银行也应承担一部分风险(在日本的金融制度中,银行对于有保证的贷款也要分担10%-20%左右的风险)。同时,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的沟通,建立一种信息共享的机制,各商业银行定期将在本银行办理担保事项的上市公司名称与担保金额上报银监会,由银监会统计后与证监会共享,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将担保公司名单及累计担保金额向各界公布。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要隐瞒信息,就要买通银行,而银行替上市公司隐瞒信息的成本非常巨大(信用的丧失对银行损害比对其他经济实体的损害大得多,同时它还得面对银监会的处罚及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这就使上市公司管理层买通银行所需的成本大大增加,也就极大地增加了它隐瞒担保信息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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