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融监管概述4
二 金融监管的模式分析6
三 我国的金融监督与管理体制7
四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9
五 我国监管模式选择的启发11
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创新13
参 考 文 献21
内 容 摘 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模式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对金融服务各行业之间的管理、规制所采取的模式,主要指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的业务监管的方式;二是指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和行使权利主体的组织结构。总结20世纪世界金融监管发展史,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到混业监管的进程。只有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重构金融混业监管制度,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关键词 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
一 金融监管概述
1.1 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理论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但是,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管制的认识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即金融监管机关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干预,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是一种外部力量,因此,金融监管并不能保证金融机构不发生金融风险和损失。
1.2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有金融风险理论、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金融机构自由竞争悖论。从目前情况看,由于金融危机的易爆性、其影响的严重性,所以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管制理论。目前管制理论主要有“公共利益论”、“特殊利益论”、“社会选择论”、“经济监管论”等。
(1)公共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经济学家们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西方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人们迫切需要政府通过管制来改善自由市场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在金融领域恢复公众对全国存款机构和货币的信心。该理论认为自由的市场机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由于自然垄断、(正或负)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将导致自由市场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破产。
(2)特殊利益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
(3)社会选择论是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的,及政府管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等,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管制制度作为产品,同样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问题;但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则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4)经济监管论(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ETR)。经济监管论又叫监管经济学,是目前为止较为确切的一种理论,它提出了可检验的假设和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推理。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着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企业可以从政府监管那里获得至少三个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竞争者的进入、获得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定价能力。监管就是这种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一种产品。
1.3 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意义
金融稳定与否,将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信用、支付体系的稳定。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实际上也就是维护社会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制度和货币体系的良好运行,促进商品价值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按照信息不对称原理,存款人和银行之间、证券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存在差异。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能差于银行机构和证券经营者,因此,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客观上就需要产生一个处于中间位置的监管者。为了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使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维护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保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金融活动是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和约束的。金融立法为金融活动提供了平等的法律基础,参与金融活动的各方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则履行权利和义务,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金融监管主体依照金融法律进行金融监管,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这样才能保证一国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促进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施行,维护金融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4)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但竞争不是无序的,是在符合市场规则下的有序竞争。金融监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审慎监管法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从而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 金融监管的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经营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从世界各国的传统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模式的确定,同一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金融监管水平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2.1 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经营体制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只能经营本行业的业务,不能兼营其他行业业务的一种经营制度。与此相应,分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按照不同的监管对象,由不同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
2.2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体制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在内的全方位金融业务的一种经营体制。与此相应,集中监管体制是指由相对统一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历史上,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主要以德国、瑞士等国家为代表。
混业经营体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2.3 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
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迅猛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逐渐被打破,监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英国在1986年、日本在1996年分别通过相关法律,打破分业经营体制,实行混业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金融监管也随之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美国的金融监管虽然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但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分业经营法案,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三 我国的金融监督与管理体制
3.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子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1992年lO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3.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1)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3)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4)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四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
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通过比较英、美、德、日四国金融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目前应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并给出了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途径建议。
4.1 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
4.2 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4.3 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4.4 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五 我国监管模式选择的启发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5.1 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5.2 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创新
6.1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历程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制,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确保金融行为人的利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不仅与一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与其政治、社会制度和管理体制都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也就不存在金融监督体系。1950年11月,当时的政务院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门行使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监察条例》颁布。该条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内监察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业务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三次变革。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驶中央银行职能;1998年,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分业监管体制形成;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现在,中国形成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样,这一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
从1993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相继出现,出现了金融业务品种多元化,金融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格局。由此到今,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时期。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给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是世纪之交金融监管体制发生的最大变革之一。
200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暂时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职权。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要充分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监管职能和作用。这些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与货币政策等有关的合规性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从此,中国真正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即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也使得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健全。
可见,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专设机构实施的。它们彼此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执行金融监管的重任。
6.2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代金融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营中发生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引发连锁反应,不仅牵动整个金融体系,而且也会给经济社会活动带来震动,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监管。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来,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力度虽然有所加强,但由于只注重外部监管,而不是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的内控机制,因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还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第一,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不完善,金融司法不严。当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条例、银行业稽核法、外汇管理法、信托法和租赁法等法规还不配套。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对金融监管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机构与人员,没有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金融监管理念陈旧,金融监管方式、手段落后。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还处于行政管制时代。各金融机构间的不协调与监管效率低下十分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种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非体制因素的干扰有着直接关系。随着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手段明显落后。目前的金融监管依然是靠手工操作,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手段的落后导致信息的落后,于是,金融监管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监管效率不高。在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政状况。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各监管部门之间自成体系,形成事权被条块分割,且监管工作中缺乏相互配合,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与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检查比较常见。
第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真正懂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熟悉金融业务和相关法律、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的专门人才很不够。这就需要提高金融监管人才的素质来提高监管的效率。
6.3 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保险和证券业等混业经营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金融形势,如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在金融混业经营情况下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做出的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第一,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依据,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监管。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确定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改善金融监管手段。由于经济是发展的,所以金融也要相应发展。需要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从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金融监管向更多地依赖经济手段监管转变,特别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改善金融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电子化、信息化操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金融监管水平。
第三,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组织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只有不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特别是尽早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维护金融的稳定。
第四,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高低。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6.4 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几经变化,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体系。三大监管机构共同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中央银行不再主要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仅履行与其相关的、必要的金融监管任务。但是,中国当前的三大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从监管体系到监管手段都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监管体系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需要一个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协调金融监管工作,特别是在金融不断创新背景下更应该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否则,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效率及专业化优势不仅不能充分发挥,而且分业监管会相互掣肘而难以形成合力,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
金融是不断创新的,原有的金融体制需要随着金融创新的出现而不断进行改革。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必将打破旧的金融格局,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和规范造成冲击,从而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此,金融监管必须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力度,通过不断改善监管方式、调整监管内容和范围,构建起一个能够不断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目前,建立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各金融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牵头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在目前的情况下,保持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总之,在全球都热议如何完善金融监管,切实抵挡金融风暴的今天,怎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中国监管当局也应未雨绸缪。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既能考虑到未来的挑战,又尊重传统和现实的状况。针对综合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的趋势,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的监管,即功能性监管,统一、综合的监管模式必将成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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