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现状2
1.1 目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缺陷2
1.1.1 结构性缺陷2
1.1.2 功能性缺陷2
1.2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4
2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5
2.1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5
2.2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5
3 结论和建议8
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体系,其运转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农村金融体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形成了当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共同发展的新体系,各金融主体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析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对于促进农业增长、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现状
1.1 目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缺陷
1.1.1 结构性缺陷
1.空间结构缺陷
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商业金融也较发达,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农村金融市场上,虽然业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业发展银行根本不与个体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在自上世纪末以来“减员增效”的呼声中,农业银行设置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对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大多数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到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
2.经营主体缺陷
现有的金融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的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缺失,全国性的多,地域性的少。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对农村传统金融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3.金融服务种类缺陷
现有的金融组织机构发展,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上,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
1.1.2 功能性缺陷
1.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发起、组织为前提,为配合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的一种特殊金融活动。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预期目的没有达到,其让农业银行顺利地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愿望落空。此外,农业发展银行仅仅经营粮食收购贷款业务,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难以发挥。其次,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现存的县及县以下机构,贷款权限较小,仅发挥吸储功能,而漠视农村资金需求主体。近年来,农业银行基层营业部门对农户的新增放款额和贷款户数已远远低于农村信用社,放款对象集于有担保、有抵押的个体工商户。业务的重心放在清收陈欠贷款,农业银行整体业务拓展对象已开始有组织地向城镇转移,无法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第三,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多年改革以后,农村信用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一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下运作;二是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出于自身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非农部门,或者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引起农村资金流失,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常常难以得到贷款。现有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缺乏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
首先,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经营风险缺乏分散和转移的机制,不适应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中国农业每年约有5亿亩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而中国农业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机构放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缺乏,正规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形式单一,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目前,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户和农村企业有效的抵押资产较少、较为单一,贷款担保难以落实。第三,存款户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缺乏,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
3.资产质量差,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作为我国支农“三驾马车”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不同程度地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农业银行自1994年开始商业化改革后,将改革的重点放在经营战略的调整上,提出了进军城市的战略,纷纷撤并农村网点,调整机构设置,裁减冗员。然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其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导致其体制、机制、管理等与现代商业银行相去甚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人均资产少,资产质量差,业务发展能力弱。其次,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沉淀严重。由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不配套,经济体系内部条块分割严重,各个部门各行其是,在近几年国内农业连年丰收的情况下,进口了大量的农产品,导致粮棉经营企业收购的农产品滞销,大量粮棉过期变质,造成国内粮棉经营企业的经营亏损,大量贷款被占用。同时,大量的收购资金被粮棉油经营企业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了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的顺利回流,导致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困难。第三,农村信用社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但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垄断利润,其经营亏损仍然很严重。
4.资金蓄积功能弱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需要大量的储蓄和贷款支撑。但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日益商业化,他们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金融机构,同时,贷款权限上收,导致大量储蓄资金上收和外流。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在农村领域的战线以后,农村金融资源已主要向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集中。邮政储蓄,不发放贷款,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部分转贷农业发展银行和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方式将部分资金返还到农村领域,但很有限。
1.2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农村金融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因此对农业,农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瓶颈约束。主要表现有: 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农业银行很少为农服务;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动力和激励不足;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起到预期的政策性金融作用,支农作用弱化;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
1.商业银行和农村发展银行机构和职能萎缩,已经基本上丧失了信贷支农功能。国有大型银行在商业化改造过程中,从县乡撤减机构收缩业务,农村整体资金供应能力下降。据调查显示,截止2005年底,我国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点,“十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及以下的网点人员分别减少了24﹪和14﹪,平均50多个行政村才有一个金融网点。
2.现有基层金融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的金融技术和产品与借款人之间的合作存在制度和技术障碍: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应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村微贷款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日常生活之需,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相悖农村信用社受到行政干预和利润导向行为,满足需求作用有限
3.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风险大,服务水平低,贷款手续繁琐,时间过长。农村金融的笔数巨大,但单笔资金数额小,信息不对称,耗时多成本高。传统银行要求房屋,土地等抵押物,基层农户和个体缺乏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的要求。
2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不仅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金融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农村金融体制必须根植于农村经济内部,必须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前提,以调动农村金融活动主体的内在动力为目标。基于此,在当前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中,有必要认真研究并确定一些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改革原则和对策。
2.1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规范化的竞争,提供多品种、多层次、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该要求决定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构筑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经济主体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2.2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农村金融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必然受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选择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模式与推进方式,既要考虑当前,又要立足长远;既要考虑需要,又不可超越可能;既要借鉴国外经验,更应结合国情、消化创新。
1.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战略性重构
我国农村金融新体制应是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和国有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与主体的、以商业性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障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等)为两翼的、以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双重属性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社)为庞大基础的中国农村金融新体制。
首先,合理布局农村金融机构。(1)确立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渠道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无论是农民脱贫致富还是农村调整产业结构,都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更需要信用社提供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提升农业经营层次、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必由之路。(2)遏制农业银行的机构、业务过快过度收缩。农业银行几十年来一直是为农业提供金融服务,近年受利益的驱动,撤销了一大批效益不太好的基层机构,业务大幅收缩,基本不对农户贷款。在广大的农村,仅依靠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长此以往会形成信用社垄断。所以,应为信用社保留必要的竞争对手,才有利于信用社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3)降格工行、中行、建行的县设机构。事实说明,这三家商业银行庞大的县设机构实无必要,应实施紧缩,推行扁平管理,按经济区设立支行,县支行降格为营业部,待将来经济发展有了实际需求再行升格。资产质量特别差又不发放新贷款的县级支行,可转为资产管理机构,专门管理经营存量信贷资产。
其次,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实行金融机构多样化。(1)要放开准人。放开准入并不是说谁都可以办民营金融机构,而是说只要具备条件的,都可以在农村开办民营金融机构。而且,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设立农村民营金融机构的条件一定要严格,要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规,严格市场准入。(2)要严格监管。金融业本身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金融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在加强中央银行对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可相应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形成同业协会的同向约束与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3)要建立民营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在允许民营金融准入的同时,必须设计好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允许运转不灵、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严格按市场机制办事,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三,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种类。(1)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体系。现有的保险机构要增开农业险种。当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农村基本没有开办农业险种,自封了发展空间,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逐步开办农业险种,补偿灾害和事故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维持农民的再生产能力。同时,可以设立农业保险公司。(2)筹建各类基金,建立农村基金市场体系。要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中央财政预算应增加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地方财政也要挤出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组织各方农业、金融、经营人才,建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绝不能将基金当作扶贫救助资金无偿使用,要尽可能保持投资基金的保值增值,发展壮大;要运用资本市场,筹资建立农业风险投资基金。
2.健全农村金融机构整体功能
首先,加速推进农村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按照行业和地区拆分,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目前,农行改革的关键是进行产权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农业银行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推进农村政策性银行改革。改革农村政策性银行,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农发行贷款回收机制,探索组织机构的创新模式。第三,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面广、量大、任务重,推进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不能搞“一刀切”。在落后地区可以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组织,在中等发展水平的地区可以是以服务为主、兼顾盈利的信用合作组织,在较发达的地区可以是以盈利为主、兼顾为社员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在较高发达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
3.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
一是允许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适时开办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的特点是运用灵活的方法对多种存款需求进行整合运作达到实现预期收益的效果。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运用信托的灵活性,融通整合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二是开展租赁业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资金仍会相对不足,运用租赁业务解决初期投入不足也是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好形式,应充分发挥和运用租赁业务的作用为建设现代农业服务。三是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实施主动营销信贷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民信用档案,推广贷款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四是充分运用利率杠杆,提高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4.建立健全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应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建立起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从2003年8月1日起,中央银行虽然降低了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利率,并为邮政储蓄的资金出路提供了新的方向,允许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运用,但并没有建立起一种邮政储蓄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之间的关系。要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农信社的改革力度,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5.健全农村主体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一是要建立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二是要增强担保公司实力;三是要完善担保运作机制;四是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
6.优化农村金融体制运行环境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就必须正视现实,营造良好和谐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一是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二是健全金融会计程序,增加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完整性;三是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形成农村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四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
3 结论和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突显出来。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不仅成为保持农村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任务,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及方案,针对本文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思考客观认识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不仅表现在量的方面,而且表现在结构性方面。农村金融供求的矛盾,造成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任务,是构建一个适应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这一体系应具备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竞争适度、产权、明晰监管有力五个基本特征。最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建立和完善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应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规定金融机构将其在县域内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同时,还应从政策上对涉农贷款给予适当的税收和利率扶持。要改革邮政储蓄制度,遏制资金外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商业化经营的邮政储蓄银行。要重视农村非银行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宽非银行金融业务市场准入。要改革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要积极探索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要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同时,我们还要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通过立法使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并将其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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