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的含义及其经济学分析
二、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
三、目前中国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及其经济学分析
四、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阐述来提出加强中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最大诚信原则分析
一、诚信的含义及其经济学分析
(一)诚信的含义
何谓诚信?诚者,真也,不欺、不假;信者,守承诺也。就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即指诚实、守信。从经济学上看它是市场主体之间理性承诺与约期认可相结合的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的交易就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这种信用基础,市场中的交易就无法完成。因此,诚信是确保市场经济得以高效运行的基本要素。如果没有诚信,就不会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经济运行就会是紊乱的,低效的。
(二)诚信的经济学分析
1、诚信与交易费用
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市场中的各种交换产权的交易来实现的。交易费用的概念在罗纳德·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中首次被提出,并逐步形成了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易也都是有成本的。按交易的时序,可以把交易费用分为: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搜集交易信息(如交易价格)的成本;谈判(如讨价还价)的成本;签订交易契约的成本;履行契约的成本,监督契约的成本;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等。
假定一项交易发生时,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搜集信息的成本,谈判成本,签约和履约成本等成本一定,那么监督成本越高,则交易费用成本就越高。所以,我们要想从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应该尽量减少监督成本,而交易双方的诚信度高低是影响监督成本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交易双方的诚信度都比较低,那么两方在监督对方是否会完全履行契约或违约方面的投入就会比较大,比如尽量搜集对方活动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方行为是否违约等活动将耗费大量费用,从而监督成本会比较大。相反,如果双方的诚信度都比较高,那么双方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对方的监督,从而监督成本就会比较小。因此,诚信度与交易费用是成反比关系的,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用又是成反比的,所以诚信度与交易效用是成正比的。
2、诚信与道德风险
早在1944年,诺依曼(Neumann)与摩根斯坦(Morgenstern)在其所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就分析了“道德风险”现象,并称其为“力量与技巧的博弈” (games of strength and skill)。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当行为主体不会为自己的行为承当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行为主体签订合同后,一方利用其拥有的私人信息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发生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这时就发生了道德风险。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一方拥有私人信息,或者说行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2、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或监督的成本太高。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而诚信会影响道德风险的大小。在一个诚信度低下的环境中,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许多潜在契约无法签订,从而影响了经济效率。
二、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于近代保险学,是保险合同中用来规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约定。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对民事、商事活动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当然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达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首先,保险经营的特殊性需要保险当事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的过程就是一个集中风险、分散风险的过程,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合同持续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尽管一般合同也强调诚信,但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体戚相关,双方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方能得到充分补偿。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利害相通,唇齿相依的关系,容不得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而更崇尚公平交易,强调“最大”诚实信用。
其次,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在合同订立之际是不能预见的。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补偿还应视条款而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需承担补偿或给付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补偿将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因其已获得了经济补偿,而实际毫厘未损;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则因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损失的实际承受者。基于保险合同这种特殊性质,一方面,保险人希望收取高额保险费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补偿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来推卸或减轻其补偿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则希望以最少的保险费获得最多的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往往夸大损失,以图得非分利益。可见,依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保险市场的基本要求。
(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
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三、目前中国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缺失的表现与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缺失的表现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文档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档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档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二)最大诚信原则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保险业存在的最大诚信原则缺失主要表现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引起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1、信息不对称与保险市场的诚信危机
⑴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业中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比如,卖旧车的人比要买车的人更清楚车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经理比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更知道公司的实际业绩。
同样,在保险市场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投保之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是逆选择。逆选择是指那些最容易出险的人往往是购买保险最积极的人,同时又是最容易得到保险的人。这是因为与容易出险的投保人相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了解远不如投保人自己对自己的了解。而且投保人由于知道自己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更希望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故也愿意支付较高的保险费。逆选择可能导致虽然市场上存在出险率很低的投保者,但保险公司会因担心出险风险,而减少保险的出售。投保之后,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对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产生依赖心理,从而减少采取预防措施或降低索赔成本的动机。此外,道德风险还意味着投保者在投保后,可能从事某种在保险公司看来不希望看到的风险活动,进而加大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果投保人可以从被保事件中获利,道德风险将毫无疑问地加剧。
⑵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诚信危机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由于人为的非公正规则设局(潜规则),博弈双方不得不放弃了最佳选择,这正是“囚徒困境”中两个囚徒同时选择了背叛的原因。囚徒并不指望通过背叛来获得“最大利益”,而是为了避免可能的“最大损失”。当某人因为不守信用而获得了更大的利益(或者说避免了最大损失),其他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也会放弃守信——这样的结果就是最终所有人都会变得诚信全无——公众对于团队的信心将彻底崩溃。对于保险业,由于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现象较为普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 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局面。其中,以目前少数保险营销员误导、欺诈宣传而引致的保险纠纷事件尤为突出,致使我国保险业直面诚信危机。以寿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为例,有些代理人利用客户对新产品不甚了解,有意无意地误导客户,把短期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远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把保险投资收益与投资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基金收益率混为一谈;甚至用高预期的投资收益来承诺自己未来的经营绩效,片面夸大投资回报率、弱化保障功能,而对于寿险新产品所蕴含的高风险却避而不谈。这就是保险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诚信,而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不诚信又造成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是人为的信息扭曲和误导。
2、最大诚信的缺失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⑴ 最大诚信的缺失加将大成本
信息不对称会对市场的运行带来很大的影响,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这不仅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使交易者丧失了利益。 对于保险业中的逆选择问题,可以对投保者进行分类以解决因逆选择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方法之一,即可以将投保者区分为高期望损失者和低期望损失者。并针对不同类别的投保者按不同的费率收取保费。但这种为平衡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支出将大大加剧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
对于道德风险问题,其实道德风险和交易费用存在一个相互替代问题。换言之,交易主体对于道德(不论是社会道德还是个人品行)存在一个能够通过交易费用反映的信任度。它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抉择:要么是增加交易和监督费用以降低道德所引致的风险;要么就是强调对道德秩序或是对交易对方品行的信任以降低交易费用。然而,当保险合同交易双方不存在最大诚信时,要降低道德风险就只能通过增加交易和监督费用。因此,最大诚信的缺失将导致保险公司交易和监督成本的增加。
⑵ 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将使保险市场“休克式”萎缩
George A. Akerlof,A. Michael Spence和Joseph E. Stiglitz三位经济学家得出的共同结论是:在不规则的市场上,买者如果无法观察到商品的内在质量,那么卖者就会以次充好。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将最终导致高质量的产品从市场中退出,而只有低质品仍留在市场中,结果造成市场萎缩。
市场需求理论把市场上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分为生活必需品,奢侈品或生活必需品,替代品,互补品。消费者对各种商品的需要强度是不同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对任何消费者都是必要的,是其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条件,生活必需品缺乏需求弹性,人们必须消费。奢侈品以及替代品多的商品或服务富有需求弹性,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消费奢侈品以及消费哪一种奢侈品或者根本不消费奢侈品;对于替代品人们也可以自由选择消费。保险产品属于生活奢侈品,同时又属于具有很强替代性的产品。因此,相对生活必需品而言,它的消费市场规模必然有限。众所周知,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违反市场诚信行为的普及程度有两种状况:1)部分企业违反诚信原则;2)全部企业违反诚信原则。对于生产生活必需品企业而言,如果生产同类产品企业只有部分企业违反诚信原则,那么,随着市场逐渐规范,市场信息透明度逐渐增强,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诚信企业的产品进行交易。市场配置资源的自发功能会使得资金,劳动力等流向高素质的,高质量的诚信企业,不诚信企业会逐渐消亡。如果全部企业同时违反诚信原则,其结果是人们为维持正常生活不得不正视现实,购买不诚信行为相对较轻的企业的产品,慢慢淘汰不诚信企业。因此,生活必需品的属性决定了它的市场萎缩只能是“渐进性”的。保险企业是生产奢侈品、替代品的企业(所有生产奢侈品,替代品企业情况雷同),当出现部分保险企业不讲诚信行为时,消费者有两种选择的可能,一是选择诚信的保险企业交易,二是根本不买保险产品,而去买它的替代品。在我国,人们对保险的认同远程度不及对它的替代品——银行,证券,信托的认同度高,会出现选择后者居多状况,这也就是我国保险发展速度很快,但保险深度,密度远不及其他国家的原因之一。如果保险企业全部不诚信,后果不难想象,保险市场"休克式"萎缩是其唯一的选择,人们可以选择银行、证券、信托等替代产品消费。
四、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
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保险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建议保监会在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使保险诚信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建议保监会制定、完善和规范保险业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管理规则,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建议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构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以确定信用等级,从而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发挥社会机构作用
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对信用中介的执业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依法监督其职业道德。鼓励保险公估、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建议保监会引导行业协会将保险诚信建设作为自身工作的核心任务,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抓住社会反映最强烈信用热点、难点问题,推进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对违信者给予批评教育。
(五)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诚信理念,普及信用知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诚信建设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各保险经营机构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自觉地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专业技能、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
参 考 文 献
1.李燕:《诚信的经济学分析》,《光明日报》,2004.2.24
2.孙蓉:《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保险研究》,2003.10
3.皮建才:《金融市场与诚信问题》,《金融时报》,2003.04.30
4.刘紫云:《保险业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内因探析》,《中国经济评论》,2004年3月第三期
5.吴兴刚:《关于提高保险透明度几点思考》,《金融时报》,2002.08.20
6.《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影响及其整治措施》,://.hc360.com
7.潘忠伟:《社会道德与交易费用》,://pzw1265.brains.b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