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必要性3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3
(一)政府行为不规范,职能转变滞后4
(二)产权关系不明晰4
(三)经济主体信用观念与社会信用环境薄弱4
(四)金融体制改革尚不完善4
三、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4
(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4
1.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5
2.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监管5
3.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5
4.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5
(二)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6
1.有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本内容6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6
(三)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外部环境建设7
1.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7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宏观金融调控体系7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7
4.坚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效8
5.加强金融审计监督8
6.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法制化和透明化建设8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金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内容,也是自从上世纪以来继原材料、产品市场竞争之后的第三次竞争焦点,因而,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及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就至关重要。
金融风险作为现代经济范畴内的一个重要变量,其生成必然源于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分析中国当前金融风险的迅速增长,投融资体制、环境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人和经纪人的不良行为等都是风险产生的根源,特别是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转变这一制度背景。所以,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分析当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制,并结合其各种成因的分析,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方能准确有效。
浅议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必要性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金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对外国际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自从上世纪以来继原材料、产品市场竞争之后的第三次竞争焦点,因而,金融体系健全性及金融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就至关重要。
从金融危机的传导机制来看,一家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往往不仅仅对其自身有影响,严重的可能带来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危机:金融机构具体金融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从金融外部发展环境来看,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国政治、经济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巨额资金在国内外市场迅速和频繁的流动,都使得金融业潜伏着很高的风险。我国从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实施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资本项目仍不可自由兑换,相对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管制一直相对较为严厉,国际经济和金融传递机制的作用并非十分明显,因此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或地区内的金融动荡和风险很难能够直接诱发我国金融体系的动荡,拉美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就很好地例证了这一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入世后,我国从根本上融入了世界经济潮流,金融业的开放已是大势所趋,贸易量迅速增加,交易主体、品种和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使得金融体系也在发生着变化,金融体系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加大,这种可能性就表征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本身来看,由于各种投融资体制、环境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人和经纪人的不良行为等引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因此,关注和防范金融风险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金融风险作为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变量,其生成必然源于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中国当前金融风险的迅速增长,从根本上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转变这一制度背景。所以,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分析当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制:
(一)政府行为不规范,职能转变滞后
这是导致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增加的一大主要原因。转轨时期,由于政府的过分干预,商业银行不得不发放一些非商业性贷款,这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也使商业银行有借口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将风险转嫁给国家。此外,一些官员偏好于铺摊子、上项目,致使重复建设、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严重,使有限的金融资源低效配置,浪费严重。
(二)产权关系不明晰
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使金融债权被悬空,给引发支付危机埋下了隐患。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银行和企业仍属于国家,这种终极产权的“人格虚置化”使责权利关系不能从制度上得到明确,导致信用观念淡薄,结果是:一方面企业在使用银行贷款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经营不善时,往往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另一方面,产权虚置使商业银行缺乏自身约束和风险意识,在放贷方面往往不从商业规则出发(因为即使出现损失最终也由国家承担),这进一步加剧了贷款质量的下降。同时,银行对到期的存款不得不还本付息,这种“软资产硬负债”的格局导致了支付危机的隐患。
(三)经济主体信用观念与社会信用环境薄弱
当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严重,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把从国有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当作国家财政拨款使用,即使有钱也不愿还;同样,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把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视为中央政府财力。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金融风险生成并扩大是很自然的。
(四)金融体制改革尚不完善
当前改革尽管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依然不够完善,表现为:(1)金融监管制度缺乏统一性、系统性,监管内容的界定滞后于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缺乏完备的可操作量化指标体系,特别是金融风险监管的预警、预报尚未形成体系,依法监管力度和深度不够;(2)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法人体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缺乏风险意识,有些机构甚至违规经营,直接加剧自我金融风险。
三、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是金融业务的主体,因此,也是风险监管的源头。一般对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
1.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政府要积极塑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央行要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并做到两者有机结合。政府和央行应致力于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政府必须努力塑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担负起组织、领导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任,中央银行应注意加强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并做到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2.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监管
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制定“游戏规则”,以保证经济金融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中运行。所以,政府在不断提高经济决策科学性和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基础上,通过及时调整有关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立法、执法工作,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和债权债务关系契约化、规范化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金融监管必须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保证;对监管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总体法律规范之下,监管当局应当并能够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或监管指导原则;金融监管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依靠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体现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3.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监管的具体内容在各国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实现的。非现场监控是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现场稽核检查,指中央银行派专人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
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主要有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金融机构内部稽核、财政部、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司法部门等。三业监管会主要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业务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审批和检查。社会审计组织主要负责资产验证、机构年检以及确认年度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适当性等。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即内部审计,主要是检查和评价金融机构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部主要是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者制订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政策并监督执行,同时承担国有金融机构的部分风险损失。税务机关主要对金融机构缴纳各项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司法部门仅对金融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国家审计则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和表外各个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大幅度强化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在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2005年新年伊始,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保护基金的先后出台,表明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也已建立。这些“保护性”基金的运作方式,完全按照市场化手段操作,建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各金融监管部门将分别派人监督基金的运作。银监会也正在计划酝酿银行存款的保险基金。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加快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研究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另外,经济发展也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加速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以突破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的体制。
(二)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除依靠严格的金融监管外,金融机构自身也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公司企业最高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1.有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本内容
(1)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
(2)恰当的职责分离;
(3)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4)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
(5)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6)有效的内部审计。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在督促我国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2)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3)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今后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要树立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2)强化统一法人制度;(3)健全决策组织,完善组织结构;(4)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5)加强内部稽核;(6)对金融机构的重要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
(三)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外部环境建设
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金融风险,如:1998年发行2700亿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1999年起要求银行审慎经营,按照五级分类法划分信贷资产质量并相应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拨备;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4000亿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加大清收和保全力度,对1999年后新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风险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关闭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防止支付风险蔓延;加强金融监管,实行审慎会计原则等。但仍需从机制和体制上加强风险控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能力:
1.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指导,加速其改革进程,按照商业化、股份制和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效显著,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发挥作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拨备和盈利水平等财务指标大幅度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能力,就必须朝着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的方向努力,而这仅仅依靠原有体制不变,是很难实现的,所以中央银行在规范的同时,必须大力协调其根本的体制改革。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宏观金融调控体系
要对我国金融系统目前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首先要完善宏观金融环境,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高层次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相对稳定,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使货币供应量的年增长率科学化和法制化,保持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二是中央银行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各级财政杜绝任何形式的透支,对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用总量;要变直接调控为间接调控,变行政手段调控为经济手段调控,积极运用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发展和深化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充分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对于资本资源配置和防范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要完善各种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先后放开了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国债发行利率、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利率;进一步增强了贷款利率弹性,两次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批准商业银行开办协议存款业务,放开协议存款利率;推行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改革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并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但其改革还不尽完善,还有很大的推进空间,如有必要逐步加大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条件在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权力;调整和完善存、贷款计结息规则,扩大商业银行自主权;采取措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风险防范意识。
4.坚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效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但尽管改革已经顺利地展开了第一步,从体制上有了根本的变化,但今后继续强化内部管理,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也是非常重要的。
5.加强金融审计监督
(1)加强对金融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监督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仍很突出。如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新发放贷款出现不良;贷款五级清分认定考虑到内部考核的约束,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的形态,对不良资产普遍采取转贷等形式进行隐瞒;账外账、小金库现象仍然存在;处理呆坏账积极性不高等;另外,银行目前都将票据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诈骗、套取银行资金,已严重影响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这些问题,金融审计工作必须着手从宏观上和更高层次上提出防范风险的手段。
(2)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目前我国金融审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涉及很少。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审计主要是其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直至2001年才开始对其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资产业务进行审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后,新成立的银监会与从未审计过的保监会和证监会都将成为今后审计的重点。
监督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其监管职能是金融审计的本职,也是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制定的法规制度是否很好地防范了金融体系中的漏洞,都是金融审计向更高层次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重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审计是密不可分的一体化过程,微观入手,着眼宏观,才能跳出审计,看到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全局,发现有关金融监管的宏观问题,从宏观金融政策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监管。
6.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法制化和透明化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是新时期中国维护金融稳定的指导性文件。2003年以来,根据《决定》的精神,中国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在金融管理体制方面,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和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探索确立金融稳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方式。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是正确判断金融形势、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2004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起,定期出版《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该报告的出版能够及时介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透明地展示中国金融稳定工作的进展,增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金融稳定的理解及对金融体系信心的作用,为金融发展创造了透明的公开的外部环境。今后,监管部门的核心,仍是要继续探索维护金融稳定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手段;建立健全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建立灵活有效的金融风险应急机制。
总之,通过深化改革,中国实现了金融一定程度上的稳定。但由于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积累的金融风险和历史包袱较重,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金融风险。目前,中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银行贷款占GDP的比例过高,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业;币值稳定仍然面临很大的潜在压力,汇率形成机制仍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公司治理水平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防范道德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伴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日益开放的中国金融体系必然面临更多的内外部冲击和压力,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艰巨,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参考文献:《中国金融》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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