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
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 3
1 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 ……………………3
2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 …………………4
3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 …………………4
二、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程 …………………………………………5
三、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 8
1 行业组织体系不健全 ………………………………………………9
2 部分信用社合作性趋于淡化 ………………………………………9
亏损突出,风险大 ……………………………………………… 10
金融机构功能不完善 …………………………………………… 10
股权设置及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 11
外部政策支持没有到位 ………………………………………… 11
四、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11
1 改革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 ………………………… 12
2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 …………… 12
3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必要的产权改革 ……………………… 13
4 克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人才、管理技术劣势 ………… 15
5 强化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 ……………………… 15
参考文献 ………………………………………………………………… 16
摘 要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市场各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农村信用社在旧有体制下的弊端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其原因可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剖析,归根结底,体制风险或制度性风险是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本文首先从作者自己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国外发展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参阅了大量的文献^^文档,系统地研究了合作金融的基本理论以及运作模式;其次,在对农村信用社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发展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目前摆脱困境的发展思路。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探讨
农村经济的发展,牵动着中国整个经济运行。而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具有其他金融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1996年6月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之后,主管部门和理论界一直在探讨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改革的问题。1997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事实证明,在农村地区组建任何新的金融机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能是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然而由于多年来的粗放型经营以及理论指导和政策方针上的失误,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之中。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和金融界更清醒地意识到尽快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也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重视。
农村信用合作在我国社发展的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其地位和作用、合作金融的性质和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
1、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大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特征决定农村合作金融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1)、农村经济的不平衡性和农村经济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然性。我国农村经济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是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并存、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并存、社会化大生产与落后的小生产并存的复合型经济。同时,农村经济的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也是国有、集体、农户多层次并存。这种不平衡与多样性也决定了为其服务的金融组织的多样性,仅有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性银行是远远不够的,农村合作金融独有的优势使其有浓厚的生存和发展基础。
(2)、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季节性、风险性和低利性特点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需要保护和政策倾斜的产业,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有限,商业银行对农业的投入积极性不高,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狭小,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必须主要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这是由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和自身优势所决定的。
(3)、引导农民从分散的生产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大生产,需要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中介。农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农户与国家的联系、农户与市场的联系需要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来进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中介作用十分重要。
2、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我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就经济转轨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其地位可以概括为: 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资金力量,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1)、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普及,职工队伍庞大,资金实力雄厚,其存款规模在国家社会信用规模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农村信用社已从原来意义上的国家银行的得力助手变成事实上的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资金力量。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就支持农业和乡镇企业生产而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入是最多的。
(3)、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1990年代以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产业化发展的产前、产中、产后合作经济组织一起组成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户和农村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力量。
3、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决定要发展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任务和地位决定着它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聚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充分利用其点多面广、接受群众的优势,通过股金、储蓄等手段,有效地将农民手中大量闲置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即引导了农村资金流向,又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为广大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服务群众、支持农业生产是其首要任务。
(3)、支持农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农村工商业和小城镇建设,促 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民、农业资金后,因地制宜地支持乡镇企业和其他工商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信贷杆杠的调节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
(4)、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平抑农村资金市场。农村信用社通过信贷、结算和利率等手段引导、制约民间借贷的规模、结构和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借贷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离开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不行的,农村合作金融地位和作用不可能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所取代,农村合作金融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并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形式过渡。
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程
在认识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前,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和认识合作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收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
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兴起以后,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它成为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运作的基础是合作原则。1844年英格兰的罗虚代尔公平开拓者协会提出国际公认的七大原则,其主要内容是:自愿与开放原则;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 自主和不负债原则; 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 社际合作原则; 社会性原则。
我国在20年代初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河北香河县就成立了近代中国最早的信用社,1949年2月底,各类合作社已达17万个,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发展迅速,1956年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自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起,中国农村信用社走过了艰苦的创业历程,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历了风风雨雨、曲曲折折的考验,成长为资金实力雄厚,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的金融巨人。而我国农信社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
1、解放初期至1957年—— 信合事业的起步和大发展时期。当时党中央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中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信用社的发展为推动农村合作运动开展和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那时信用社是在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规模比较小,管理水平也比较低,但却是我国信合事业发展比较健康的阶段。
2、1958年至1978年—— 信合事业萎缩的时期。由于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和政策的侵害,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出现了几次大的波折。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两放、三统、一包”的要求,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下放到人民公社,改为公社的信用部。1959年,又下放到生产大队改为信用分部,由此导致正常的信用关系受到破坏,资金被大队大量挪用,信用社作用被严重削弱。1962年,国家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的集中管理,恢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1969年,又把农村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走上“亦工亦农”的道路,干部下放回家,给信用社的工作造成严重混乱。1977年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实行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成为银行基层机构,走上“官办”道路,使信用社严重脱离群众。几次波折,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极大损失,信用社的威望和信誉深受影响,也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1979年至1982年—— 信合事业恢复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把农村信用社下放给地方管理造成混乱和损失的教训,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在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4、1983年到现在—— 信合事业改革时期。由于信用社由国家银行领导和管理,混淆了集体金融组织和国家银行的界限,用行政的方法管理信用社,使信用社失去了自主权而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物。1984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体制的报告》,为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三性”,国家授权农行代管农村信用社。在农行的领导下,开始对信用社进行改革,信用社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1988年后,又逐渐建立了县联社,行使对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资金调剂的职能。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组织机构一般按乡设置信用社; 在乡的范围内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设信用分社; 在村设信用站。信用分社和信用站一般不独立核算资金,由信用社统一调度使用。199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在中国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信用社与农业银行正式脱钩运行,实行行业体系改革,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已经开始。目前,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成立地市级信用合作联社,省级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正在试点之中,正在朝成立全国农村信合作机构迈进。
总结以上我国农信社主要的发展经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合作制的体现,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入股自愿原则、股金保息分红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它积极融通农村资金,认真贯彻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由于农村信用社处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地位,担负着大量的农村信贷和结算业务,信用社的作用是其他金融组织所不能代替的,农村信用社主要以服务“三农”为经营方向,以“合作制”为原则,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1997年7月,泰株贬值引发了一场亚洲金融风暴。我国虽然在这场金融风暴中所受的冲击不大,但它对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却产生了较了深远的影响。普通老百姓开始意识到,把钱放在银行也有风险,1998年10月6日,作为广东省“信用窗口”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关闭,暴露了我国金融体制转轨中的深层矛盾,同时也向社会公众与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国内少数地方的区域金融风险加剧,对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空前的严峻考验。要研究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化和 改革,必须深入研究区域金融风险与农村合作金融的生存空间,然后才有可能对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大势做出合理判断。
但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各种问题也在不断蓄积。这些问题在一开始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或者是看到了这些问题,但拿不出积极的解决方案,以致于问题越积越多,终于多年积累的矛盾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陷入了困境,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制约着对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增长的支持,制约着农村金融形势的稳定。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能否健康发展对于我国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秩序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业组织体系不健全。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合作金融相应扩大辐射范围,更好地为社员服务,但单个的合作金融机构由于实力有限,很难满足需要,只有健全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全国性行业组织,形成全国性合作金融网络,依靠合作金融的整体力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只建立到县一级,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结构中,农信社是最基层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在农信社的基础上,再由县范围内的农信社及联社职工入股组成农信社县联社。县(市)联社是独立法人,由人民银行授权对辖区内信用社行使行业管理并提供各种服务,县(市)联社与管辖的信用社之间除业务往来关系外,实际上也包含有一种上下级关系。联社的收入主要来自信用社收取的管理费及开设营业部的业务收入。合作金融全国性的行业组织的缺位,使合作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地域分割状态,易于画地为牢,没有形成合作金融组织的大力联合,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原则,从而制约了合作金融整体实力的壮大,也使抗御风险能力较为薄弱。
2、部分信用社合作性趋于淡化。合作金融是合作者的利益共同体,其合作性应体现在主要为本社社员服务,但由于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缺乏足够的政策指导和扶持,没有形成独特的合作金融理念和经营特色,内部管理跟不上,加上经营管理人员的利益驱动,合作金融就易于沿用己有的商业银行模式转化为商业金融。目前相当一部分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己经淡化,脱离了合作金融运行轨道,办成了社员利益以外的金融组织。在经营管理上强调商业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没有能够优先考虑社员的资金需求,利率也不向社员优惠。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本意是希望把农村资金留在农村,促进农业化发展,但不少信用社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日益淡化,改变了服务方向,贪大求全,与商业银行争夺同一客户群,而忽视了中小企业和社员的资金需求。合作性质的淡化,必然使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不准,对信用社和社员都带来不利影响: 一方面信用社在自身资金实力、技术结算手段、管理水平比不上商业银行的条件下,却与商业银行展开竞争,必然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不少信用社出现亏损的一个原因,另外真正需要信用社服务的对象却不能得到满足,势必会出现其他一些非金融组织来填补空白,从事本来由信用社开展的业务,但这些机构借贷利率水平高,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同时行为不规范,风险大,也扰乱了金融秩序。
3、亏损突出,风险大。我国合作金融总体水平虽然有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发展却很不平衡,存在较为明显的两极分化。一部分信用社经营状况比较好,实现了规模经营,信贷资产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好,形成良好发展机制。但这部分信用社所占比例很小,更多是相当大比例的信用社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 风险很大,有一些已陷入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亏损主要反映在亏损额和亏损面上,风险主要体现在不良资产上,这两个问题又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亏损导致信用社实力下降,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减弱,另一方面,风险使贷款收息困难,又加剧亏损。这个问题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也表现得很明显,信用社的亏损和风险现象既反映了目前合作金融制度设计不合理之处,同时也暴露了信用社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扭亏和防范风险需要从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同时入手。
4、合作金融机构功能不完善。由于在对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和信用中介功能的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把合作金融看作是一种低层次的信用形式,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合作金融被认为只要具有信用中介的基本功能——简单的存、贷款业务,为社员提供基本的融资服务就可以了,使合作金融本应具有的其他金融功能长期得不到开发,更谈不上从事一些金融创新业务。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合作金融的结算网络至今尚未形成,大大地影响了合作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的发展,严重制约了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金融业务面比较窄,信用功能不全,对信用社来说,难以通过开拓多种业务来弥补服务的低收益,不利于信用社自身的发展; 对社员来说,信用社服务功能不全,难以满足其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这种情况在经济比较发达,商品流通范围较广的地区更为突出。信用社为求发展,千方百计地想改变身份,以求从有关管理部门获得更多金融业务的许可。实际上,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与其金融功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作性质是合作金融在经营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并不限制金融功能的发挥,而是要求在运用这些金融功能时要注意体现合作性,发挥合作金融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的优势。目前信用社在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说对合作金融的信用中介功能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
5、股权设置及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信用社的股本很少,2002年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占全部资产总额的9.8%。在所有者权益中,由社员个人缴纳的股本金更少,很大一部分是由历年提留的积累形成的。以很少的股本经营巨额的资金,风险很大,实际上是以国家的信誉来经营的,这与合作金融的性质不符。信用社的产权关系还比较模糊,主要反映在农村信用社经历几次制度变迁,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这样由于社员的股份占比较小,承担的风险少,股东的约束力也相对较弱,社员的股东意识不强,大部分社员实际参与管理的权利十分有限,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理事会、监事会一年开二三次会,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而日常管理、监督由经理负责,股东约束甚微,民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协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6、外部政策支持没有到位。合作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已经出台数年的情况下,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合作金融法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对这种存在时间较长的金融组织在对其功能定位、组织结构、如何引导其发展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太统一。虽然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但这是一个行业规章,在促进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发展等方面能发挥作用,而对于给予信用社外部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提供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信用保险等方面则力不从心。合作金融是弱小经济主体的联合,它不能孤军作战,有关部门是应该给予政策支持的,特别是在把信用社纳入规范的合作金融轨道的时期,政策支持更是必不可少。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自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以来,至今已有7个多年头了。虽然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于1999年4月敲定了改革大局,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居然连组织体系都没有建立,市场定位都没有明确,甚至连机构名称、定性仍然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的确,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如果急了,可能欲速则不达,但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改变,改革如果慢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外部压力迫使我们调整发展思路,要求我们不得不加快改革步伐。
1、迅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必将加剧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体系必须要加速确立,同样,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组织体系也要加快建立,目前的这种行业自律组织模式是不适应一体化浪潮的,为了抵御风险, 增强规模效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急需建立一元性单一银行制组织体系,其中间组织层次应该是农业合作银行,而不是联合社或自律组织。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情况比较复杂,决定了这种组织体系的组织层次较多。这种组织体系可分为五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是独立的法人,从下至上依次是农村信用社、县级农村合作银行、地市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中央农村合作银行。对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来说,只要这种体系相互联系的纽带才是有力的,这种体系是具有一定抵御风险能力的,它能将系统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农村信用社应该采取这种组织体系。同时,迅速健全多级法人制度组织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一步到位,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再次出现不必要的反复。而目前在国务院的指导下我国已有八省(市)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措施,除重庆、江苏已建立省级联社外,其余六省均选择省级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管理本省农村信用社的载体。另外广东省今年也将设立省一级信用联社和县级联社,实行两级法人制,而目前的地市级联社将改为省级联社的特派办之类的机构。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都给予明的收税确优惠,信用社因其是非营利的合作金融组织,193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免征信用社一切税收,美国联邦银行也不要求信用社缴纳存款准备金。德国“法人税”税法规定,农业地区银行、互助合作金库、储蓄银行均为非征税法人。我国从1986年开始,将农村信用社视同银行企业,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相继开征10多种税负,营业税税率与银行相差无几,这样即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政府要充分考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殊性,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在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上给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减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结构征税,从信用社对个体社员贷款数量多、额度小、费用高、利润薄的现实出发,如种养业贷款、扶贫贷款、利率倒挂的农业生产贷款,以及以农业贷款为主的亏损社和山区贫困社,应免征营业税,以促进其扭亏转盈; 对略有盈余的农村信用社,应免征所得税,调低信用社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以扶持其发展壮大。其次,在财务政策上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是允许农村信用社不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实行收付实现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所支持的行业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周期较长,在实行贷款利随本清的情况下,不可能按季收回利息,如执行权责发生制,则只能用自有资金或存款垫付税收。二是继续允许农村信用社的高新技术投入资金进入成本。当前农村信用社技术设备落后,电子化程度落后,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也无法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目前在我国先期试点的八省(市)中,国家除给予八省(市)部分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利息贴补,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外,对八省(市)农村信用社将给予三百八十亿元资金扶持(包括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以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提出了资金支持、资产置换、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等扶持措施。
3、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必要的产权改革。由于产权虚置,使真正的合作制产权结构在我国始终未能建立起来,造成农村金融今天产权不清的局面。因此,只从改革方向上选定合作制还远远不够,关键在于为真正明晰合作金融产权关系提供一套有效的制度保障及其相应的实施机制。
(1)将合作金融产权关系用法律形式定下来。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正式制度,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合作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与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相比,法律效力比较低,对确立合作金融产权的权威性较小。本来,合作金融与一般的商业银行是不同的金融形式,它也应当像商业银行一样拥有独立的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在全面改革之前制订的法规,出台我国的信用社法案,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社员所有,社员及社员代表大会享有最高权力。以此为基础,严格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制定其他的规则。其中,最主要的是在产权基础上,完善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特别应当在法律上明确: 理事会需将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信息及时各社员代表大会通报,社员代表大会不能像现行规定所要示的那样,“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而应该召开更多次,以避免重大情况社员大会不能及时掌握;经理人员如果将重大情况隐瞒不报,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2)必须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具体来说,当国家以法律形式界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后,需要采取如下措施来保证产权制度的实施:A、中央银行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施监管时的主要依据是前述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而不再以其他规定和《商业银行法》为依据;B、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更严格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法律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不具备管理人员基本素质的现任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更换。当然这种更换是以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为准,上级信用联社地方政府或人民银行都不强制更换;C、加强对社员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民主管理体制的积极性。通过这些方面的工作,使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合作金融机构和社员)和监管主体共同行动来促成产权关系的真正明晰。目前各地正在制定辖内信用社增资扩股的计划,就是要经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将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将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4、克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人才、管理技术劣势。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在人才、管理与技术水平方面的劣势是突出的。在金融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各个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特别是地、县(市)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特别是向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招聘具有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招聘具有创造能力的电脑人才、具有开拓精神的管理人才与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经营人才,人民银行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人才引进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要给予大力扶持与区别对待。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用人机制上要突破旧的管理模式,创造一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机制。如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能彻底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它不仅难以吸引到一流人才,也最终留不住优秀人才。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成体系后,要加快建立自己的培训渠道,通过系统内培训与系统外培训相结合,提高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只有人的素质提高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不被市场竞争淘汰。
5、强化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农信社与农行脱钩以来,在人民银行的帮助下,在走向规范化的道路上己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人行在引导农信社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在体制上地区农改办与人行合署,事实上等于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之后又与人行挂钩,虽然这只是改革的过渡阶段,但如果不是将农信社最终送上自食其力的道路,而是使它由于有了更硬的靠山,从而滋生出新的经营惰性的话。必将影响农信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农改办与人行分离的步伐,尽快成立地区联社,同时人民银行必须端正监管思想,明确监管的目的,调整监管办法,并完善农信社的管理体制,促使其真正步入“四自”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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