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保险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保险监管策略手段的运用
内 容 摘 要
通过分析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压力及我国保险监管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并以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核心,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加入WTO与我国保险监管业面临的挑战和策略
我国加入WTO,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这种发展趋势要求我国民族保险业必然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加大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和改革创新的力度,改进和完善中国的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险种结构、营销体制、服务方式以及提高民族保险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的保险业在业务规模、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管理水平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方面都与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具有相对悠久的历史和经验,更有着技术、人才、品牌、管理、产品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在资本方面,中国更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入世对我国保险业既是机遇,但同时也是挑战,会加剧我国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业间的竞争;国内保险市场格局将会发生改变,存在着国外保险公司垄断我国保险市场的可能性;人才流失将会趋于频繁;存在着资金外逃的风险等等。为使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保险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有效的监管对保险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防范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够完善
北大教授张维迎博士指出:“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中国目前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已日益暴露,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收入方面分析
①在保费收入上。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很快,尤其是寿险业务,但由于中国寿险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传统型的固定利率产品,在国家连续降息的情况下,寿险业面临着巨额利差损失的问题,严重侵蚀着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②在投资收入上。投资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没有投资就等于没有保险业。但我国对保险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侵蚀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根基。
③资本注入。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不足,已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中国整个民族保险业实收资本总额还不能与国外一些中等保险公司相比。
(2)从支出方面分析
①赔付支出。赔付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但中国保险市场一度曾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导致市场经营的混乱,也造成保险公司非正常的赔付支出增加,削弱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②经营成本。中国民族保险业在面临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下,尤其需要加大先期投入,在树立品牌、战略投资、职场环境、人才培训、技术投入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先期投入,以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迎接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但在中国民族保险业本身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的先期投入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偿付能力的不足。
③股东分红。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投资者大多是国有企业,由于任期目标责任制导致其注重任期内的短期绩效而缺乏战略投资眼光,这样,就使得民族保险业面临巨大的股东分红的压力,削弱其偿付能力。
2、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程度有限,因此,人们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就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接轨。
3、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保险法》已颁布了7年多,这期间我国保险业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所以应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WTO有关规则,同时还应出台一些调整专门机构和专门业务的行政法规,完善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此外,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市场力量和公众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监管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针对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上所出现的问题,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应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抵御外资保险公司的冲击。
1、我国保险监管模式选择的依据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监管模式。一种是“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其侧重于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种是“日德型”监管模式,其侧重于对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而决定一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该国的保险市场状况,二是该国的保险监管目标。
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现状是:(1)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业发展迅速。(2)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在保险市场较发达的地区,保险竞争相当激烈,但保险市场行业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打破。(3)外资保险企业纷纷涉足中国保险市场。(4)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不健全。(5)保险中介机构有待培育。而保险监管要实现的目标是:(1)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2)规范市场竞争行为。(3)引导合理市场模式的建立。(4)引进国外先进保险管理技术同时,保护本国民族保险业。
针对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现状,要解决保险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实现保险监管应达到的目标,笔者认为我国保险监管的模式应倾向于“英国型”,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这也是被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的方式。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2002年初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也曾说,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保险监管将转变思路和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2、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若偿付能力不足,就有可能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保户的利益,影响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保险业已存在着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在偿付能力的监管上,起步也较晚,部分监管人员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相对陌生,甚至一些人员还没有这种概念和意识。所以保险监管的重心应落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报告制度。保险公司的业务^^文档必须妥善保管,以备保险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检查或调阅。同时,保险公司应定期报送营业统计报表,对年度营业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报表应予以公布。若保险公司未遵守这些规定,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制度进行约束,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有关情况,对其及时进行监管,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偿付能力的关键——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标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最低资本和盈余要求。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限额都有要求,且其最低资本金金额一般按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种类和经营区域来规定,但最低资本金限额只适合对刚开始从事保险业务的新公司进行监管。如我国,有些保险公司年自留保费已达到数百亿元人民币,仅仅规定2亿元的最低资本限额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还应在法规上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②风险资本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仅仅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无法适应公司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风险单位日益增加的要求,所以目前又采用了风险资本管理的原则,即通过风险资本管理,提供一个资本充足率标准,由此确定一个监管部门进行干预的最低限额标准,合理的确定其偿付能力最低标准,而并非要求保险人时刻保有一个其安全性和竞争需要的足额资本。
③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各种准备金的监管。对保险企业准备金进行规定,可以充实保险公司的营运资本,增加投资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持保险公司适当清偿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并通过确立适当的准备金提存标准及评估制度,稳定保险公司财务,加强保险业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生活安定。
三、我国保险监管策略手段的运用。
诚然,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但要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还应从以下方面采取策略:
1、加强早期风险预警系统建设
在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对所有保险企业实行统一和持续的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并相应建立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分类评级制度以及保险风险处置办法。
2、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完备的法律环境是有效监管的支撑点,而我国现行有关保险的法规明显滞后,应根据与WTO成员约定的协议,按照国际保险业通行的做法,对现行法律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修改,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险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市场管理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规体系。
3、增强市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一个公平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人们之间的信息差异,减少市场参与者动机扭曲的行为,也可以对监管者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根据WTO原则,监管机关应在公平原则上做到“对外不歧视”的原则,营造与“国民待遇”等WTO规则相适应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透明性原则,做到规则透明、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4、正确处理监管与竞争的关系,在减少行政手段的同时,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
监管不应当是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应有一个“度”。监管者应起到管促并进的作用,一方面监管行业规范发展,一方面也要为其成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监管不能代替竞争,不能替代公司决定,不能影响企业自由,适当的竞争会迫使保险公司努力提高自己,改革创新,给保险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益处。所以在保险业内产险、寿险、再保险等行业应完善有效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5、完善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1)培育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感。良好的制度本身并不意味着有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执行者的行为,制度的执行力度有赖于执行者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的能力。所以,培育一个具有较高素质、诚信、敬业的监管人员队伍是极为迫切和必要的。
(2)改善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我国目前的监管手段。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人为造成信息失真,形成政策滞后。所以适应国际电子化的趋势,我国保险业监管应加快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加大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力度,尽快实现电子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保证政策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3)加强社会力量对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完善会计、审计、精算制度以及可靠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建立,从社会力量上对保险公司实施监控,增强保险监管的力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6、适应国际化趋势,加强保险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同时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加强与境外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协作与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国家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引进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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