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及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与风险监管的现状;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四、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监管;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管制度;(一)资本充足性管制(二)立法管理与报表制度(三)信息披露制度六、总结。
内 容 摘 要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国际金融界和各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认识也趋于统一:监管不力是表外业务最大的风险来源,而且这种监管不力更多的是表现在技术上。对表外业务交易监管的落后使得近年来由于从事表外业务交易而损失惨重的事件频频发生,从而敲响了表外业务监管的警钟。为此,世界各国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努力寻求有力的监管措施。本^文档采用总结归纳与具体分析等方法,对商业银行中的表外业务风险监管进行研究。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类型及风险管理的概念
尽管表外业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规避风险,但是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风险,这是由风险与收益的辨证关系所决定的。具体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经营中由于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则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回避、排除或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风险一定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二是收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风险管理贯穿于每笔表外业务开展的整个过程,从业务的准备阶段开始,银行就应该估计和预测风险程度及其发生的概率,并据以制定风险决策。而且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对风险的管理也应该是动态的。因此,商业银行对风险必须进行连续的评价,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也应该进行不断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在银行表外业务交易中最明显。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
1、利率风险对表外金融工具经济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是重新定价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波动引起的表外头寸市场价值的变化给银行盈利水平或所出售金融产品的经济价值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的原因,这种价值变化通常不能迅速在各种财务报表或各项数据指标中体现,从而产生表外头寸市场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出入;另一方面,由于交易合同中的某些内容限定了银行及时对金融产品价格加以调整,于是不可避免地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对于固定利率的表外业务,重新定价风险产生于各自到期日的不同。对于浮动利率的表外业务,重新定价风险则产生于合同规定的调整利率时间的不同。
(2)、是收入曲线风险。收益曲线风险产生于收入曲线的斜率和形状的变化,以及人们根据现有收益曲线对未来利率走势预测时可能出现的偏差。通过收益曲线分析,可以从总体上把握资金市场,发现套利和掉期的机会,但如果对它所反映出的信息不给予足够谨慎的对待,就可能带来很大损失。在表外业务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收益曲线存在多条,且每一条都有明显的特点,这使得收益曲线变得高度易变难于掌握;而且收益曲线的波动范围也有所扩大,这些变化都强化了收益曲线风险。
(3)、是基准风险,是指当其他重新定价特点相同时,银行的表外头寸因所根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产生的风险。广义的基准风险还包括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因所依据的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化而剧烈波动,从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的价格必然随着股指的涨跌而变动,而且势头可能会更加猛烈,引发的损失可能更大。国际上几次大规模的银行倒闭案大多由基准风险引起。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巴林银行的尼克.里森炒作日经225期货、期权一例。
(4)、期权性风险,是指产生于表外业务中的或暗含的各种期权风险。期权本身的风险具有不对称特征,首先是市场风险不对称,即期权购买者潜在收益无限而损失仅为有限的期权费,而期权售出者的最大收益仅限于期权费而潜在的损失理论上是无限的:其次是信用风险不对称,期权售出者承担购买者是否履约并支付期权费的信用风险,而购买者承担期权出售者在期权有效期内是否按照期权合约买入或卖出合约项下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期权出售者在卖出期权后就处于被动地位,灵活性和主动性完全掌握在买方手中。银行既可能充当期权出售者的角色,也会作为期权的买方出现。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期权性风险是全方位、多角度的。
表外业务汇率风险可能表现为实际风险,也可能表现为帐面风险,只要表外业务涉及外汇,就会产生本币与外币的兑换或折算关系,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来说,不仅要明确所面临汇率风险的性质与类型,还需要进一步识别其敞口头寸,从量上深入分析相关汇率风险的大小。
2、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对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认为信用风险仅存在于银行贷款中,其实这种风险也存在于表外业务中。特别是或有类表外业务中,当潜在的债务人不能偿付债权人时,银行就可能变成债务人。例如在担保业务、信用证和票据发行便利中,一旦被担保人、开证申请人和票据发行人不能履行合同按期偿付,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虽能减少利率风险,但却要承担互换对方的违约风险,尤其银行只作为互换的中间人和担保人介入互换业务时,互换中的任何一方违约都将由银行承担风险。由于交易所市场中主要的交易对手是交易所或隶属于交易所的清算所,违约风险较小,因此信用风险主要发生于场外交易市场。因为客户的信誉没有根本保证,对于较长期的交易合约来说风险就更大了。尤其在场外期权交易中,经常发生期权卖方因破产或故意违约而使买方避险目的落空的情况,当场外期权交易远远超过场内交易规模时,银行面临的信用问题就更为突出。
3、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交融
传统的意义上的信用风险被定义为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通常只有在违约实际发生时才会产生,因此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一定义已经不能充分反映现代信用风险及其管理的性质与特点。主要原因是传统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贷款的流动性差,又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因而银行对贷款资产的价值通常按历史成本法估算而不是用盯市的方法衡量,只有当违约实际发生后才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此之前,银行资产的价值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并无太大的关系。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角度出发,投资组合不仅会因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而发生损失,而且会因交易对手履约可能性的变化而影响投资组合损失的大小。由于采取盯市的方法,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也会随时影响贷款人资产的价值,而不仅仅在违约实际发生的时刻。在传统意义信用风险的定义下,由于信用风险只涉及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这与被定义为由各种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造成损失可能的市场风险具有明显的差异。而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包括了因交易对手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变化而使投资组合中资产价格下降、进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以这种风险显然也具有市场风险的某些特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是有交又的。
4、操作风险,亦即经营风险,指银行内部控制不充分,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失败而形成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出现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因此,操作风险包括银行业务经营战略风险和具体业务操作的风险。经营战略风险指经营成本与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偏差,从而引起银行盈利下降的风险,属于银行经营决策的失误.表现为银行内部管理者不了解表外业务的复杂程度,管理系统不健全,或不能适应突发性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果对后市预测不准,就很容易使银行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银行经营失误还会引起资金流量时间上的不对应,使银行在一段时间内面临较大的风险头寸敞口,出现收入的下降,甚至是亏损。具体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根源于银行内部控制不力,对操作人员的授权管理失误;或是业务人员本身工作失误,越权操作,从事不符合职业道德的、风险过高的业务,甚至是蓄意欺诈。此外,操作风险还包括由于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由于自然灾害以及定价的理论模型不正确所带来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指经济实体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所谓“流动性”,指金融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流通、交易或变现的能力。在表外业务中,如果银行提供过多的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银行就存在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随时提用资金要求的风险:如果银行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想要进行对冲轧平其头寸,却找不到合适的对手,无法以合适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完成抛补而出现资金短缺,银行也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大范围的剧烈金融动荡时,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想转嫁风险,急于平仓和收回资金,结果导致在最需要流动性的时候,流动性风险最大。保持良好的流动性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流动性是其信用的根本保证。较高的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信任程度,降低筹资成本,扩大筹资规模,并避免以不适合的价格出售资产的损失。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某些合约是度身定制的,不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流通市场非常不发达,因此承受市场流动性检验的能力非常脆弱。
以上是四种主要的表外业务风险。除此之外,还有国家风险、信息风险、定价风险、法律风险等,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对这几种风险就不加以详细论述了。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与风险监管的现状
有管理的市场经济体制为银行表外业务及其监管的发展提供了体制基础。因此伴随着表外业务的发展,金融监管也在不断深化。在以有管理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结构的演变以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表外业务及其监管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表外业务成为与资产负债业务具有同等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新兴事物。另一方面,这些因素也改进并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措施。面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及其风险的加大,国内、国际金融监管迅速发展,纷纷把表外业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与表内业务风险给予同等的重视。因此,正如黑市理论的观点:对经济行为的任何限制都必然产生规避这种限制的行为。从表面看,金融当局的监管似乎阻碍了表外业务发展的进程;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会设法通过创造新的表外业务工具来规避这种管制。因此,风险监管正是在保证表外业务良性发展的前提下,无形中促进了新一轮的创新,如此便形成了“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循环往复的上升螺旋运行机制。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中,商业银行的适应能力在不断增强,随之表外业务创新的效率也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也越发有力,切中要害。所以,正是对表外业务的适度监管才促进了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巴林、大和等一系列事件也从实践上证明了,没有表外业务监管的深入就不会有表外业务的繁荣。可见,正是在全球范围内对表外业务的监管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应该指出,监管并不是一场简单的“猫鼠追逐”,而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达成一种默契。使监管者确知被监管者在监管规范内行事,从而减少监管费用及繁琐的执行程序,使被监管者树立起以监管促进发展的观念,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管。因为合理的总是有利于被监管者的长期利益的。所以,表外业务外部监管应该和交易机构内部监管结合进行,通过合理的引导与沟通,使表外业务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
表外业务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的是严厉而不失灵活的金融监管,加上有活力而能够自律的金融机构,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对商业银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是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的统一。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从下到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监管的基础是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才能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表外业务的稳健经营,确保资产安全,并有效地控制风险。尽管众多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的具体品种、交易规模、经营策略等方面各异,但其内控制度无外乎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控:
首先,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系统。最高管理层应该明确交易的目的是降低分散风险,扩大盈利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和深化金融发展,并建立适当的“从宏观至微观”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商业银行建立监测、信息处理及决策系统,使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及时了解市场的最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特别是要随时掌握表外业务的风险头寸,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通过精密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向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和银行的信息处理结果,以便作出正确的市场趋势分析,确定自有资本额、敞口头寸、盈亏平衡点和流动性限额,并指导交易。表外业务的具体操作人员也可从中获取各项业务对象的价格、波动幅度,并对其风险作出预测。当然,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周期性调整,这样才能适应表外业务的飞速发展。
其次,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交易人员的交易进行记录、确认、市值试算;评价、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等。该部门应直接对决策层负责,及时汇报有关的市场情况和本行的交易情况,以保证整个商业银行从事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安全,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性、自营性交易的安全。要求会计及其他记录提供尽量全面、准确且及时的信息。同时,制定严格的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确保与信用等级较高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对期限较长的贷款担保与承诺,要定期(三个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协定合同条款,以减少信用风险。对一些业务可以适度制定保护性条款。例如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存入部分资金以弥补银行在该业务下必要的费用开支;贷款出售中也尽量要求有固定资产做抵押;由于备用信用证中涉及的风险更大,因此银行要求提供的抵押品、信用等级标准等程序均应与直接贷款相同。
再次,交易员的业务水平、风险意识、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直接关系到其所从事的表外业务的盈亏。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对整个交易流程明确设置不同的岗位,由不同的职员在明确的权限下处置,使得他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要有严格的、层次分明的业务授权,确保交易在事先授权下进行。对越权、未经授权的交易一定要进行追查,并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对单个交易员、单个部门和整个银行分别设定限额,对未平仓净头寸设定总限额。这些限额的设定对于持续监控表外业务交易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在交易员培训中,加强交易员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敞口金额的应变能力,以及在突发事件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在严格保证前台交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确保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职能的分离。严格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坚决禁止一个人同时控制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这也是各国银行界从巴林银行等事件中吸取的沉痛教训。德国银行业有一个“四眼原则”,即事情无论大小,都必须由两位授权人员共同批准,防止个人权限过大,这一点值得监管部门借鉴。对交易记录的保存和确认、更应该明确分离,由不同的职员担任。还要保证交易员所获奖励不仅与其交易业绩相关联,还要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关联。
由于表外业务具有或有的特殊性,银行也要考虑一定限度内失误的存在,以及出现一些由于不可预期事件发生而导致的风险。此外,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的风险系数和客户的信用等级制定表外业务的价格,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并通过投资多样化,运用资产组合来分散表外业务的风险,以某种资产的盈利弥补另一种资产的亏损,从而取得整体利益。
四、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表外业务品种繁多,交易对象涉及众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交易地点又分为场内和场外,因此表外业务交易规则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客观上非常需要行业协会制定相对统一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标准,并制定有关行业准则。例如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该协会于1985年成立,是由活跃于欧洲市场的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组建的。该协会主要是通过统一交易术语,制定合约标准格式,制定交易规则等来促进衍生工具和互换业务的标准化进程,从而提高流动性、降低交易风险。而且该协会还不定期地收集相关交易信息,与巴塞尔委员会等一些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使衍生工具交易和互换交易不断完善。由于该协会的巨大影响力,目前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纷纷加入,成为其会员。
交易所通常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交易所的市场准入制度。考察其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金要求,是否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体系等。二是保证金比率要求、涨跌停板制度可以控制风险,防止过度投机,避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以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交易制度,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避免发生连锁性的合同违约风险。根据各机构实际资本大小确定持仓限额,区别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套利者与造市者的不同,鼓励套期保值,适当抑制投机成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三是建立合理而严格的清算制度,广泛实行逐日盯市制度,加强对清算、结算和支付系统的管理。每日结算制度、净额结算制度要求交易方及时缴纳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并在极端情况下拥有强制平仓的权力,提取一定的损失准备金等。注意协调现货和期货衍生市场、境内和境外市场,增加市场衍生产品的流动性和应变能力。四是加强财务监督和信息披露,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改革传统的会计记帐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暴露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建立合理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降低和防止风险的发生。
由于表外业务的复杂性,对表外交易的损益处理和信息揭示差别很大,虽然这些与表外交易的风险和风险管理有重大关系,但各银行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不愿意作充分的信息揭示。在这方面,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协会组织提出了关于表外业务交易的会计处理、记录和信息揭示方面的许多建议和规定,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表外业务构成了一层监管。
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一)资本充足性管制
1、以信用风险为主的资本充足率
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表外业务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资本标准是极其有利的手段。最先开始对表外业务实行监管的是英格兰银行,该银行在1985年将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包销便利算作风险资产,风险系数设定为50%。这一举措引来美、日、法、荷兰、瑞士等各国的竞相效仿。1986年,巴塞尔委员会也发表了《银行表外风险管理》,强调表外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和表内业务的风险一样,是银行业全面风险中的一部分,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并首次对表外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纳入风险资产的计算中。
从表外业务监管的实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金融监管当局不但要高度重视表外业务及其所引发的新的金融风险,而且还要注意使任何监管措施不会抑制表外业务的发展和深化。要尽量避免采取强行限制商业银行采用各种新金融工具,如期权、互换、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因为这些金融工具在规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防范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功不可没。
此外,由于各类表外业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日渐增加,各国应该力争采用尽量一致的评价标准和监管原则,任何单方面的监管行动都有可能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特别是随着各种表外业务工具的不断推陈出新,各国的监管政策也要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并不断随着新风险的出现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监管需要。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著名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为《巴塞尔协议》)。因受80年代的债务危机及90年代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银行业普遍关注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1988年《巴塞尔报告》为国际银行业制定了统一的信用风险监管方法及标准,在为量化信用风险提供方法及工具的同时,也带来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思想的一次重大转变,使银行业开始了对信用风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为实施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资本的分类;二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三是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四是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内容,即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各自不同的特征)以及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通过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可以把银行各类表外业务转换成与表内业务对等的金额,即信用等额(信用类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名义价值x信用转换系数。在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信用等额时,银行还要考虑金融衍生类产品的价值波动性,即衍生类产品的未来价值损失会明显异于当期的帐面价值。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推荐使用“附加因子”对金融衍生类产品的潜在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度量。由于附加因子需反映合约市场价值在未来的波动程度,所以委员会根据合约的类别和期限的差异分别规定了不同附加因子水平。
1988年《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由于其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风险范畴拓展后的资本充足率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人们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一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己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考虑信用风险而计算得出的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反映表外业务风险并予以防范。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I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了。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废弃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协议要求每家银行应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类风险分别提取相应的资本要求。所需要的最低资本为:协议规定的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与《补充规定》确定的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要求的资本之和。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经过几次的不断修改和补充,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第三个征求意见稿(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01),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2002年初,同时决定将原定2001年末完成新协议的制定并在2004年实施新协议的安排分别推迟到2002年和2005年(魏建华,2002)。除原来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外,新协议还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性两方面的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个支柱(Three Pillars )—最低资本充足率(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 )。其中最低资本充足率仍然是三大支柱中最重要的支柱。新协议摒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模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不同方法以供选择。尽管规定资本充足率仍然是8%,但风险资产的范围在承认信用风险资产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有所扩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调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重的加权资本(陈华兵等,2002),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产+操作风险资产)x12.5。
这样一来,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己经不是简单的一个百分比数字,而是在一定风险程度下的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被赋予风险定义的新内涵后,将成为衡量国际商业银行未来竞争力的新标尺。
(二)立法管理与报表制度
各国表外业务立法的目标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安全;鼓励银行在平等基础上开展表外业务竞争;建立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各国金融当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着既注重表外业务立法与其他金融立法的相容性,又兼顾表外业务立法特殊性的立法原则,大都只对表外业务进行框架式规范。其立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性条款、基本操作规程条款、定价原则条款、帐务处理与监督条款等。在表外业务立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当属英国银行界。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表了关于“承诺与或有”的会计实务建议书,对国际银行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其中规定,表外业务项目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正面、会计金额的下面予以反映;银行应编制一张表外业务分类明细表,列明各类交易的契约金额,列入财务报告中,在财务报告关于会计政策的附录中,还应该包括表外业务会计实务的处理原则,至少要说明如何估价和确认收入和支出。这份具有权威性的建议书可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表外业务的透明度,使其财务报告能真实而清楚地反映该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外业务立法管理与报表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许多表外业务立法都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对金融管理机构的报告制度,以及金融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制度来实现的。各国金融当局一般不仅要求银行将其从事的表外业务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和损益表中,还往往要求表外业务量大的商业银行单独设置一些报表,将表外业务以明细表的形式加以反映,并披露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计量标准、定价原则等信息。如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RC-L表格就是各银行汇报其承诺及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状况的重要报表。日本金融监管当局也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填写表外科目贷款余额明细表,以反映其债权转让的累计金额和风险状况。
(三)信息披露制度
众多的金融衍生品危机发生后,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逐渐发现交易者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是导致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国际监管的一系列文件中,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监管也受到了格外关注(E. D. Stevens, 2000 )。
199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组织联合颁布了一项题为《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交易行为的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对改进衍生产品交易方的信息披露提出建议。该报告要求参加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就它们的交易行为提供全面丰富的信息,信息分为品质信息和数量信息两类。
1、品质信息和数量信息的披露
就品质信息的披露而言,一个机构应该提供其整体经营目标、风险策略、衍生产品交易行为如何与经营目标协调一致,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品质信息的披露为人们更深一步研究数量信息提供了基础。一般而言,品质信息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风险及其管理控制,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中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主要部门的概况;描述源于衍生产品交易行为的主要风险,同时说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另外需说明机构是如何评价自己管理风险的行为的;披露衍生产品交易行力的目标及策略,以及该机构是否是一个造市商,是否卷入财产所有权交易,是否进行代客交易;在套期保值交易行为中,要说明此类行为的目的,是如何用来抵消银行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的;对于高风险的杠杆式衍生产品,要对包含其中的复杂风险及防范行为进行总结。
二是会计及估价方法:首先要披露用于记录交易行为的会计准则及收入确认方法。关于会计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有利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衍生产品交易在记帐方式上的差别,特别是在对许多交易行为缺乏明确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机构说明所使用的衍生产品的会计记录方法就尤为重要了。其他信息则包括对衍生产品合约失败的会计处处理、套期保值交易的会计处理、因衍生产品交易而引起的资产负债净值的变化等等。其次,对于估价方法的一般性讨论也是披露信息,在某些衍生产品缺少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对于市场价值估计技术及其精确性的检验也要进行说明。
数量信息披露也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市场行为、信用风险和市场流动性。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应将其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交易的活动参与情况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披露,让使用者对该机构的全部市场行为、信用风险及一定程度上的市场流动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是鼓励机构公布其交易行为是如何影响盈利水平,及公布的这些信息又对盈利水平有何影响。如对于市场风险信息,两个委员会鼓励机构以它们的内部测算及会计系统为基础来公布这一信息。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和估价方法的差异,对盈利水平进行国际间直接比较是不恰当的。此外,盈利水平的披露还要包括一些内容,例如交易总规模,用套期保值的衍生产品持有量。此类信息可以显示衍生产品是如何用来管理非投机性风险的,还可以显示此类风险被抵消的范围和程度,未实现或延迟的损失。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预测当前的未实现损失,及延滞损失将怎样影响未来的收益和资本。
对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监管者在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强化其培育金融市场稳定性行为的效果(胡继之,1997)。完备的信息披露不但对投资者和筹资者有利,而且对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
2、市场约束
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正式规定了市场约束(第三支柱)为资本监管的一项手段。市场约束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为了确保对银行实行严格的市场约束,必须要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市场约束正是通过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来提高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巴塞尔委员会首次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方面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另外还强调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但出于竞争方面的考虑,银行的专有信息则无需披露。可见,“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与银行实际管理技术和水平有关,更突出了个性,而不是强求统一。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特征之一是核心和补充披露(Core and supplementary disclosures)。核心披露是指对所有银行和执行市场约束机制都至关重要的信息,委员会希望所有银行都披露这些基本信息。补充披露是指对部分银行比较重要的信息,这取决于银行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性及其采用的计算资本要求的方法。核心信息披露的建议适用于所有银行,而采用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如抵押、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则必须补充披露有关信息.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的区分减轻了银行信息披露的成本,但补充披露不应被视为“选择性披露”。对那些复杂化程度高的、活跃的国际性银行,委员会要求同时进行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具体披露时遵循重要性原则。
信息的遗漏或错误将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评价,那么这个信息就被认为是重要的.衡量信息重要程度的依据是“理性投资者”的判断,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理性投资者”认为重要的项目就是重要的。
特征之三是频率。委员会要求信息披露应该每半年一次,对所披露信息的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活跃的国际性银行对那些时间性较强的信息应一个季度披露一次。如有可能,任何重大变化在发生后就应披露。风险特征较稳定的银行可一年披露一次信息,但需说明原因。
特征之四是可比性。为了增强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新协议提供了一个信息报告的格式并提倡银行按照这个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六、总结
监管不力是表外业务,尤其是衍生工具风险突现最大的原因。但是正如表外业务的发展是突破金融管制的结果,金融监管也是表外业务得以持续发展的原因,从而形成了“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螺旋上升的运行机制。因此严而不失灵活的监管制度是表外业务发展不可缺少的。
本部分将表外业务监管分为三个层次。由于风险监管的基础是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因此第一层次是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即内控制度:第二层次是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监管;作为外部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三层次是国内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的监管。其中以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最为重要。在巴塞尔协议中,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规定主要集中在资本充足率、表外业务立法管理与报表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由于表外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和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提出,巴塞尔协议几经修改,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的风险资产内涵扩大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更大的范畴。另外需要加强的就是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即在信息可比性、重要性、信息发布频率等方面加强披露。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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