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信托在现代社会是一项重要的投资理财、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的方式。信托制度由于具有风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等特征,以及其本身的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能适应当事人复杂多变的需求,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管理和投资融资的需要,因此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极其广泛的应用。
身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在我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也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遭到怀疑。
随着我国金融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步伐逐渐加快,信托业的改革也在步步深入。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信托业急需发挥特有的优势以形成产业规模。
[关键词] 信托业;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目录
[关键词] 信托业;存在问题;发展建议1
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2
一、信托的含义2
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2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总体情况2
(三)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3
(四)信托行业开始新一轮的分化和优胜劣汰4
(五)信托公司大步回归受托理财主业4
(六)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相互合作共赢的资本运作模式4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5
(一)外部因素5
(二)内部因素6
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的对策与建议7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托税制、以监管促发展7
(二)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7
(三)加强与外资和同业的合作9
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一、信托的含义
信托在我国《信托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现代社会是一项重要的投资理财、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的方式。信托制度由于具有风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等特征,以及其本身的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能适应当事人复杂多变的需求,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管理和投资融资的需要,因此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极其广泛的应用。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称:“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像力相提并论。”信托可以对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可以从事诸如投资、融资、财产保管、处理债权、支付抚养费、救济贫困等多方面的业务,在现实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适用余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益增多以及其分散化的特点和现代管理的集中化的方式,信托在社会生活中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在资本市场上被称为四大支柱,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值得关注的是,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到现在,国家先后对信托公司进行了五次整顿,这在别的行业是绝无仅有的。
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总体情况
自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回归本业,竞相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市场信誉和行业形象大大提升,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总体得以规范健康地发展。然而,2004年伊始,刚刚重现生机的信托业再次爆发一系列违规事件,从而使规范化运作成为2004年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分水岭。
与此同时,随着银行、证券业相继推出了外汇和人民币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一系列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2004年受托理财业务的创新十分活跃,信托投资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全新竞争格局。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共有59家,自营资产达624亿元,负债15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71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763亿元。2006年虽有金信信托、吉林泛亚信托由于违规违法被关闭,但总体来说还没有发生行业性的灾难事件。
2005年5月14日,中国信托业协会正式成立,这是一件历史性标志事件。目前,中国信托业协会拥有会员单位53家。重新登记注册的59家信托公司中,除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庆泰信托、金信信托、吉林泛亚信托和河北国投外,其余均为协会会员单位。
(二)信托投资公司独特的制度创意优势进一步凸现,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
信托通过委托人与货币市场相联系,通过投资与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相联系,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信托产品对拓展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缓解投资与融资之间的供需矛盾,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作为一种全新的手段和机制去突破,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利用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这样一个有效的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新型金融平台,更能有效地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国企改革、盘活不良资产、开展特色理财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
2005年l0月18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两个文件。两文件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于2005年11月l日起施行。
《办法》在第二章分类及定义中指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发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及专业领域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共性,但是《办法》的一系列规定使银行的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方式、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我国的银行拥有巨大的理财客户资源,一旦无份额限制,放开保底理财,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可能只有提高预期收益率才能与之对抗。但高回报一般伴随着高风险,信托公司目前的公司品牌及行业价值均远远低于银行,提高回报只能吸引占市场极少数的偏好高风险的投资者。更值得深思的是,吸引偏好高风险的投资者反过来可能会使信托公司走高风险投资的危险道路。
(四)信托行业开始新一轮的分化和优胜劣汰
2007年2月5日,随着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新两规”)的正式出台,一场由监管部门发起的对现有信托公司的大重整——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行业的“第六次整顿”——正式拉开了序幕。
本次“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基于正本清源、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的指导思想。正本清源,就是要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回归于“信托”本来的面目,使信托公司成为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专业理财公司,而非一个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做不好的“金融百货公司”;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就是要在大力压缩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特别是负债业务的同时,提倡并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更多、更新的信托业务。信托机构鱼龙混杂,通过这个规定,有利于让信用良好的信托公司更加出类拔萃。可以预见到,行业内的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将逐渐显现。
(五)信托公司大步回归受托理财主业
2006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594.05亿元,同比增长13.61%。自2002年至2006年,信托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业内人士分析,信托业回归“受托理财”主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2002年第一个信托计划发行以来,历经4年多的时间。期间,信托产品发行规模逐年增长,四年中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分别为266亿元、412亿元、523亿元和594.05亿元。从每年的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来看,除2006年外,均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
此外,监管层引导信托业回归主业的方向明确。日前发布的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实业,压缩自营业务,并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二字,这体现了管理层督促和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托理财主业的指导思想。
(六)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相互合作共赢的资本运作模式
信托公司全力推进银信、信保、信证、信信的合作,寻求强强联合,探索相互合作共赢的资本运作模式其中,国开行信团模式在全国的推广、安徽国元、兴泰同属一地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联手开发、平安信托与泛华置业关于商业地产项目的首次合作、平安信托借信托平台实现保险资金对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银信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银信链接理财产品的推广以及各类结构化证券信托理财产品的层出不穷都显示了信托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共赢的巨大发展潜力。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身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在我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也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遭到怀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谈起。
(一)外部因素
1. 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2. 相关制度不配套,阻碍信托业发展 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信托业做出一套完整的相应规定,给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信托法》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信托制度框架,但并未完成实质意义上的信托精神移植,一方面是起草过程中一些反映信托特质的优良条款最后被剔除了;另一方面,现有的条款中存在诸多相互抵触或与信托本质背离的地方。由于《信托法》所处的背景还不稳定和成熟,人们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还非常有限,所以立法中的不足就有待长期、渐进地完善。信托法的基本部分在各国都是相同的,其制定之后的重要问题在于怎样使信托法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在适用上怎样对信托法进行确切而适当的解释。当前的信托法制亟待统一,监管者也应严格依法监管,从而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预期。我们也期待,监管“监管者”的法律能早日出台,并在完善信托法制的基础上实现信托法治。
3. 信托业定性定位问题还没有解决,信托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 由于面临过多的税收问题、监管限制,在每个单一的领域,信托公司都处于绝对的竞争劣势地位,信托业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相比,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以外,我国的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法规定来适用的。这大大增加了信托的运作成本,给信托当事人带来了很大负担。信托税制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发展的脚步,并成为监管层和信托业界无可回避的共同难题。
4.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监管部门 目前由银监会的非银部履行信托监管职责,因此信托监管的总体水平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存在较大差距。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的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部分监管政策不统一,很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却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部分政策违背了信托产品的特性,某些规定实施的结果,可能反而增加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束缚。
(二)内部因素
1. 自身实力不强 与金融同业相比,我国信托业规模偏小,整体力量较弱。无论从注册资本、融资总量、产品数量、公众对产品市场的认同度上,还是从其他实力方面,信托市场的规模明显偏低。
2. 人才资源匮乏信托业历经整顿,导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 目前信托机构的人员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与开展信托业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信托公司的管理层坦言,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信托从业人员的经营意识和理财观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信托公司的用人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不到位,经营方式相对粗放。信托业的劣势源自人才的劣势,专业人才的短缺和流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要想振兴信托业首先必须夯实人才基础。我国现阶段信托从业人员的整体数量和质量与现有的业务需求和人们的期望值之间均形成较大反差,制度建设和储备机制近乎空白。因此,信托人才培养和管理的任务还异常艰巨。
对于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和信托后备人才严重缺乏,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原因:(1)信托理论研究相当滞后,专业研究力量非常薄弱,近十年来基本上没有实质性进展。(2)科研院所中信托(或信托法)的专业教育长期缺位,凤毛麟角的信托(或信托法)课程尚处于起步阶段。(3)信托从业人员在从事信托工作前大多不具备信托专业理论,甚至根本不知道信托为何物。(4)信托从业人员即便在从事信托工作后开始弥补信托知识,却难以使信托理论系统化和全面化。(5)相当一部分信托从业人员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处于信托理论和信托经验的双重空白状态,而重新积累却需要较长的周期。(6)由于信托业的比较优势不明显,信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与其他金融同业相比还有差距,加之信托业的创新受到较大限制,致使优秀的信托人才不断流失。(7)由于缺乏专业的信托培训机构,通畅的信托培训机制难以建立,信托从业人员的再教育面临诸多困难。(8)社会大众对信托的陌生和信托业面临的信任危机,极大地影响了信托职业的吸引力,也使潜在的信托人才急剧减少。(9)由于信托的考试、认证和执业制度尚未建立,无法形成顺畅的信托人才再生和储备机制。
3. 融资方式单一 主要以信托贷款为主,业务发展受限;信托的期限比较短,阻碍了信托融资提供中长期资本的能力;信托更多地被局限在被动管理方面,信托的主动性管理功能体现的不够。
4. 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监控和自我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
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托税制、以监管促发展
有关方面要对信托法的实施做出适用解释。需要解决信托行业、信托机构、营业信托、集合信托确切的法律界定。要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关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可以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及时颁布有关特殊的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建立单一税制,通过配套政策的建立,为信托公司开辟足够的生存空间,这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建立和完善信托税制,需要各个机关通力合作,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入手,权衡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逐步确立适合我国本土特点的信托税收规则。
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健全和成熟的大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也应转变监管思维、加强制度建设、降低政策风险、提高导向功能,针对信托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法采取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为建立有序的信托市场和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发挥指引作用。在明确监管定位、增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的前提下,“以监管促发展”的信托监管模式必定会逐渐成型。
(二)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
1. 加强诚信、信用的建设 对信托公司来说,信用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信用是信托制度的基础。
(1)现代信托制度的商事性质决定信用为其制度基础。信托制度从古至今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民事信托为主到商事信托为主的转变。在民事信托中,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的是诚信的考察,当事人之间人身性质信任关系占主要地位。而当信托制度延伸到商业领域,成为委托理财和投资、融资的工具的时候,信托双方当事人共赢的目的是第一位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基础也从人身性质转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监控体系的商业性质的公司信用上,即完成从信任人身到信任财产的转变。受托人吸引委托人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自身的信用为基础,一个无信用的公司是不可能成功推出各种信托产品的。
(2)信托的价值功能和运作机制决定信托制度必须以信用制度为基础。信托的价值功能为当事人创造了效率和自由。信托带给了委托人管理财富、承转财富的自由,也带给了受托人管理财产的自由,自由带来了效率。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不对称,而受托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很有可能滥用受托人的权力,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只有在信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方可避免委托人滥用信托权力规避债权以及受托人滥用受托人权力。从信托的运作过程来看,信用是信托制度运行的起点。首先,信托的发生是以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用是信任的基础。没有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的信用就不会有相互之间的信任。这种信用以契约为起点,以法律为保障。其次,信托关系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人设定信托后,信托财产即脱离自己的控制。同时,信托管理财产具有长期性。受托人就具有了极大的自主权。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具有忠诚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管理财产的过程中,如何使受益人的权力得到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得暴利”。在这种长期的商业经营中,应充分尊重人性中内在的追求利益的这种积极进取、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深入动机层次要求善意,过分施于道德禁锢,只能以外在的制度化、形式化的信用制度予以规制。
2. 培育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主要包括形成并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业务和组织机构整合能力、客户资源开发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研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大胆创新,丰富产品设计 在业务与产品创新上,国内信托业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用他们的模式来适应我们的市场。在技术创新上,可以考虑利用网络给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针对行业内和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在以下领域内拓展业务和产品:包括:低风险-低收益型信托、国有资产信托、投资基金信托、公益信托等。
4.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要制定信托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再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托公司的透明度。最后,建立信托投资风险基金,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5. 培育信托专业人才 信托的专业性强、横跨学科多,需要知识结构全面、能力素质复合的高级专业人才。一方面,信托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与管理方面的合作,不断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既包括信托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方面的素质,也包括诚信经营等信托观念方面的素质。相关部门应尽快推行信托专业人员的考试制度、“证照制度”等,并加紧出台《信托从业人员行业操守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提高其他专业人士的信托素养,如信托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等等。另外,还应加强信托人才的国际交流,吸收更多的国外信托人才充实现有的信托队伍,从理论和经验两方面发挥带动作用。我们认为,信托人才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系统性工程,应该遵循市场需求带动人才需求的基本规律,重视科研院所在培养和培训信托人才方面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以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独特的企业文化感召更多的德才之士投身信托事业。但愿精良的信托人才队伍能够成为我国信托业振兴的助推器,促进信托制度的不断壮大。
(三)加强与外资和同业的合作
1. 积极寻求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 外资参股内地信托公司肇端于2002年,当年香港津联集团入股天津北方信托1.57亿港元,持股比例11.02%。最引起市场瞩目的事件莫过于2004年11月香港名力集团收购上海爱建信托46.6%股份,截至2005年元月底,香港名力集团已经累计直接与间接增持爱建信托股权至49.77%。此外,目前包括衡平信托、华宝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也都正在积极与外资进行谈判。外资进入是目前政策环境和行业状况下我国信托业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经营混业化的大趋势下,虽然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最具有混业特色,是混业经营的很好载体,但我国信托业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业务范围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不寻求业务创新和新盈利模式就无法生存,因此选择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势在必行。
2. 加强与同业合作 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寻找新的盈利模式,近年来,我国的证券、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企业已自发地开展了带有一定混业性质的创新业务,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的“银证通”业务,信托公司开展的证券信托投资计划以及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受托理财业务等。但目前受政策的限制,这种合作还处于较低层次,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阻碍了合作进程的深入。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信托业务,依托其他相较成熟的金融机构发展自身业务不失为一个捷径。
虽然很多人至今不看好信托业,信托业发展中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与阻碍因素,但事实表明,信托行业的发展在解决问题中已经和正在大步前进。随着信托业的成熟发展,有利于弥补中国现行财产管理制度的不足;扩大金融业的国际化、商业化水平;能更好地连接资本市场与产业市场;提升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综合水平,不仅能带动其他产业,更会塑造一种特殊的信托文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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