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相关文献回顾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四、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五、银行保险的发展层次、路径及我国的模式选择
内 容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保险在国际上获得迅猛发展有其强烈的内在动力和理论支持。根据我国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大环境,银行与保险联手合作是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面临不少问题,如手续费偏高、合作短期化倾向明显、售后服务跟不上等。本文通过对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阐述我国发展银行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出我国银行保险应采取的类型,并从近期和远期两个角度,就如何建立新型银行保险模式提出自己的看法。
同时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民族保险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我国近年兴起的银行保险无疑是应对入世挑战的良策之一。如何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采取实际措施促进银行保险的伸层次的发展,使之真正起到提高民族保险业综合竞争力的作用,是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现实意义。银行保险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业传统的人工营销方式不同,它利用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保险的经营者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大规模地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保险产品的营销成本。
我国目前金融环境下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讨
一、引言
在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国际潮流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该如何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银行传统业务的发展空间逐渐变小赢利水平逐步下降。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现行金融法规为银行与保险业开展广泛合作留有一定空间,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虽然欧美一些国家的银行保险已经比较成熟,中国发展银行保险可以从国外借鉴经验,但是我认为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下,要发展全面的银行保险是不现实的。对于银行保险合作的必然趋势来说,本文就此具体探讨如何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体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结合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充分利用银行和保险两方面的优势来提高银行保险的竞争力、扩大各自的客户群、开发新业务、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展适合我国情况的银行保险合作方式以及建立新型银行保险联合模式。
二、相关文献回顾
银行保险是近年来才引起我国学术界关注的。并结合我国经济的深层次发展而展开的。
传统观点认为银行和保险业除了同属金融业之外,不具有其他任何相似性,但是现代研究对此提出了质疑, Cumbel(1990),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似性归纳如下:这两个行业都对准备金进行投资运做,均运用大数定理和规模经济作为基础,他们都创造流动性,并通过再保险或再融资来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这种极强的相似性构成了银行保险的基础。
对于银行保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代表性的观点:
首先从保险业方面来看:(1)同银行合作,和传统的保险代理人销售产品的方式不同,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销售其产品来降低销售成本。(2)银行保险合作有利于拓宽保险销售渠道。(3)银行保险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中资保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其次,从银行方面来看:(1)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为银行拓展新业务提供了物质条件。(2)保险公司巨大的保费储蓄是银行的另一客户源。(3)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人员和设施过剩的情况,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更显过剩,可以利用这部分过剩的人员设施来发展中间业务。
在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从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从而分析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选择进行近期和远期的探讨。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银行保险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2005年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到2008年底已经增长到全国保费的26%,年复合增长175%。巨大的市场机会迎来了众多竞争者,导致市场竞争程度非常激烈。但多数国内保险公司只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短期的竞争点上,例如产品价格、收益率、佣金率。由于竞争者众多,直接的结果就是竞争过度,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而客户的需求、银行销售能力却得不到明显的满足和提高。当保险公司纷纷企图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资本的相互渗透等途径来实现业务模式升级时,却发现难以通过形式上的协议来达到预期的目标,竞争仍然维持在原来的状态。进而引发了人们对中国银行保险业发展之路的思考。从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客户服务能力不足
1.银行网点销售保险水平较低。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销售讲解不专业的现象普遍,甚至不时出现误导客户的案例,影响到了银保整体业务质量,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
2.签单周期偏长。由于目前“银保通”系统在各家银行的普及程度较差、系统不够稳定,许多复杂产品如长期健康险等必须通过寿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才能出单等原因,许多业务不能直接在柜面出单。银行只能接受投保,经过投保单传递、核保、保单邮寄等系列过程,整个周期往往比较长。从投保到客户收到保单有时甚至会长达20天以上。
3.售后服务跟不上。对于通过代理人投保的个人客户,可以通过代理人享受到各种售后服务,比如缴纳续期保费、保单更改、理赔申请等。而目前通过银行投保的客户并不能通过银行享受这样细致周到的服务,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跟进也明显不足。
(二)产品创新不足
我国现有的银行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如果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发挥银行保险的综合优势。国外的银行保险产品往往都与银行产品相结合,深入挖掘储户的需求,设计出真正的银行保险产品。例如国外的信用卡透支保险、目标存款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等。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将现有的保险产品委托给银行代理销售,专门针对银行客户开发的保险产品较少。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中95%为分红型险种,其中90%以上又为趸缴业务。还有一些年金型的人寿险产品由于其预定利率与储蓄利率直接相关,引起顾客在保险产品和储蓄中进行比较,导致银行主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冲突。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
(三)恶性手续费竞争
代理手续费问题一直是银保双方关注的焦点。同质化的银保产品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争夺稀缺的银行资源。而银行自然希望手续费越高越好,也己习惯于利用手续费杠杆炒作各家寿险公司,轻则按照手续费高低分配为各家保险公司代理的网点数量和业务指标,重则将不愿跟进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淘汰出局,以逼迫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抬高手续费。保险公司对市场抢占的重视多于产品和客户成本的计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未来的偿付能力。对于五年期的分红型趸交寿险产品,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从最初的1.5%上升到3.5%-4%,有的达到5%以上,这还不包括除了手续费之外的企划奖励、公关费用等成本支出。而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银保综合成本超过4%,保险公司就没有任何利润了。这就相当于各家银行将保险公司的公司费用、销售单位的部门费用、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全部拿走,保险公司进来的是无利润甚至亏损的保费,远远背离双赢的合作初衷。5年期分红产品从寿险精算的角度看是过关的,但是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现在都主张销售非5年期产品,这表明当前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己经对整个银行保险合作构成了严重危害。
(四)银行和保险公司过于偏重短期利益
目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营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大多是为了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市场的不规范竞争,有的甚至走入了“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形式、轻服务”的怪圈。
(五)银行保险监管不完善
在银行保险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保监会的监管措施跟进相对滞后。由于保监会只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对于银行业缺乏约束力,同时与银监会的协调力度较弱,所以往往将银行保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多处于有求于银行的弱势地位,对银行行为控制能力有限,导致了监管措施落实力度的削弱。银行保险中的兼业代理方面虽然有具体的规定,如资格标准、申报审批等程序,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是否有员工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等。对于手续费标准缺乏详细的规定,使银保双方无所适从。银行保险新出现的许多现象,如银行客户经理拜访客户展业、银行专卖产品和保险公司个人营销产品的界限突破等,都处于监管空白状态,带来了一定的混乱。这些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四、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发展银行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1.银行扩大了利润来源的渠道
银行介入保险业务的原因:充分发挥销售网络的盈利潜力,金融业的深化发展和激烈竞争使得银行的传统利润来源越来越狭窄,寻找新的利润点便成为现代银行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保险销售带来的收益是许多银行能够维持经营其他业务的重要保证。保险业务的利润占银行全部纯利润的比例正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占到10-15%;保持客户群体的稳定,由于人们大多持有银行帐户,所以银行发展新的客户实际上意味着客户的转移,并且获得新客户的成本也是十分巨大的。正是为此,他们宁愿花力气稳定现有的客户群,而并不愿把重点放在发展新客户上面,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于是成为众多银行的当务之急,因为作为一个金融机构的客户,他所能得到的金融服务种类越多,其更换服务机构的意愿就越小,而银行保险的形式正好可以满足客户对于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要求。另一方面,户在选择接受一种投资方式的建议时,关心的只是产品的内容(如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以及服务是否便利等等)而不是形式(如是银行产品还是保险产品等)。
2.银行享有较低的边际管理成本
寿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近的特性使银行的业务人员能够在很短时间内掌握保险产品的特点并开展销售,因此银行保险这一服务形式的增加并不会给银行增加太多的边际成本。同时银行保险还可以使银行将保险产品融入全面的金融服务之中,并且在开展业务中有效地运用税收优惠、最低收益保证或发放养老金等手段。
3.保险公司扩大了新的销售网络
如果能有效地利用银行已经建立起来的销售网络,则可以大大降低保险销售费用,提高销售效率。有人曾对寿险、年金、银行大额存单、共同基金的交易成本进行估计,结果表明,寿险的交易成本占保费的比重最大,约占32-50%,银行存单的交易成本其次,约占各种费用支付额的20-34%,年金的交易成本第三,约占8-17%,共同基金的交易成本最低,约占6-12%,因此如果寿险由银行进行销售,成本就会节约10-15%。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庞大的客户信息系统,发掘有利于险种及保单销售的市场信息,提高保险经营的成功率。任何一种金融产品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是否能满足市场需求,需求信息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客户基础^^文档的掌握。银行由于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及相关^^文档而在这方面享有巨大的优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可以分享这种优势。
4.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以及无形资产有形化效应。
事实已经证明,保险产品通过银行业已经存在的庞大零售网络进行销售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而且,利用“金融超市”销售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为每个单个产品开辟销售渠道的成本时,范围经济就存在了。尽管在这方面尚未有系统的研究,但第一手的观察^^文档已经显示了银行保险在范围经济方面的效率。此外,在保险公司或银行内部,诸如经理人的管理能力、企业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因其不可比性而被低估,但在银行保险中,这类企业无形资产的效用可以通过在两个领域应用中的反映体现出来。
除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节省时间,选择进行“一站式购买”(one-stop shopping)。对于金融服务,人们越来越希望只到一家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市,便可满足其储蓄、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不必分别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去购买。这种购买行为的变化,对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销售系统产生了很大的压力,也为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需求基础。
(二)发展银行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供给方面的因素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市场保障。
从银行角度看,对银行而言,一方面由于激烈的竞争,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利差不断缩小,边际利润不断下降,通过银行保险不仅可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进入利润丰富且极具成长潜力的寿险市场,大幅度增加销售收入并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而且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对金融超市的消费需求,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资源而勿需进行高额投入,从而可以降低银行的固有成本,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水平;对保险公司而言,庞大而密集的银行网络是可以共享的重要资源,银行保险使银行网络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低成本、大批量销售简单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渠道,部分已替代传统上交易费用很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营销费用,提高营销效率。同时,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可以分享银行所拥有的客户信息优势,通过有效利用银行客户的基础^^文档,准确分析客户信息,发现客户需求,并据此开发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新产品及服务,提高保险经营的成功率。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均能通过银行保险获得节约成本、适应客户需求和收入的协同效应,增强各自的竞争优势,因而双方都具有进入对方领域并发展为银行保险的内在动力。
2.科技进步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已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广为应用,为银行保险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银行保险对大量客户信息的处理能力和速度大大提高,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费用,可以及时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金融服务的消费需求。如果没有现代科技的持续进步,银行保险就只能停留在理论上而无法付诸实施。因此,现代科学技术为银行保险的实现和发展准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
3.金融混业经营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技术创新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传统金融业务分业经营制度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抑制了金融的发展。放弃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金融分业限制,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英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案>>,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改革一揽子法》,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这些法律都对各自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了调整,废除了金融分业制,确立了金融混业制,力图通过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全球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浪潮使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分业制度逐步为金融混业制所取代,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银行保险的发展层次、路径及我国的模式选择
(一)银行保险发展层次的国际经验。
从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看,银行保险存在三个层次,即委托代理层次、战略联盟层次、资本融合层次。
合作模式/影响因素
金融环境
资本实力
行业成熟度
协议合作
不受影响
不受影响
不受影响
战略联盟
不受影响
基本不受影响
基本不受影响
金融控股公司
受影响
受影响
受影响
1.委托代理层次的银行保险
这一层次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由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一层次的银行保险的特征是:银行获取手续费收入,保险公司扩大市场规模;合作双方都有较大的自由度,合作的稳定性较低;合作关系的建立简便,合作的内容简单,一旦双方达成协议,银行即可代销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不需要介入保险产品的开发。
2.战略联盟层次的银行保险
这一层次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战略合作,销售的产品由委托代理层次的代销扩展到共同开发产品、融资合作、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等。战略联盟层次的银行保险提升了银行保险产品的适用性,便于保险产品成为一种更广义范围上的金融投资工具,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这一层次的合作可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
3.资本融合层次的银行保险
这一层次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一定的股权关系形成资本纽带,以更紧密的方式共同开发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通常这一层次的银行保险资本纽带的形成有三种途径:一是银行通过设立一家保险公司的方式开拓银行保险业务,在欧洲许多国家这种方式获得较大成功,这一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不同企业文化之的冲突;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这种方式在许多发达国家被较多采用,其优势在于可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成本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可更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但合资公司存在不稳定的缺点;三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形成金融集团进而开展保险业务,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从整体上发挥协同优势,形成范围经济效应,缺点在于成本较高、收购兼并后的整合需要的时间较长,并存在较大风险。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银行保险模式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分阶段分步骤的发展。在现实的金融政策下,银行和保险的合作不能涉及股权,只能是以协议合作和战略联盟为主,其中又应以发展银行保险战略联盟为主。在积累了丰富的银行保险合作经验,主体实力增强,银行保险业务的限制得到放宽,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就能以合资新建、收购兼并等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使银行保险产品成为一种综合的金融工具,满足人们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需求。事实上,目前,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完善,银行、保险业界限制的放松,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已经诞生,例如中信、平安、光大集团,但都只是在股权安排上达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
1.从近期看,大力发展银保营销战略联盟。
当前,我国要在协议合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如前所述,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伙伴企业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而进行以承诺和信任为特征的合作活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网点销售、资源共享、合作开发新产品,融资合作,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等。战略联盟的建立能有效地促进银保双方深层合作,有利于双方在代理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咨询、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为今后银行保险走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奠定基础。在我国目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显然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2002年10月华泰保险与农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保险代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产品开发等一系列领域开展合作。2002年下半年,民生银行和泰康人寿也宣布建立战略联盟。2003年6月9日招商银行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了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葵花--太平洋”保险计划,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了深层次的战略联盟。“金葵花--太平洋”保险计划是为招商银行“金葵花”贵宾客户提供的“一揽子”保险计划。该计划的保障范围涵盖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养老年金、家庭财产以及机动车辆等。此次合作一改以往银行依靠柜台代理简单保险产品,忽视客户完整保险需求的做法,真正做到根据银行客户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保险计划,提供咨询、投保、理赔受理一站式金融服务。“金葵花--太平洋”保险计划具有六大特点。一是“一揽子”的保障方案。方案覆盖个人、家庭成员和财产,包括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养老年金、家庭财产以及机动车辆等各项风险,真正实现“保人、保车、保全家”。二是个性化的产品组合。采取自助的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身及家庭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险种,构筑个性化的产品组合。三是“一站式”的销售。通过专门设计的网上销售系统,即购即保,让客户真正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四是“一对一”的服务。招商银行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保险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做保险方案。五是简便的手续。客户所有的保险需求均可一次完成,保费可自动从客户的一卡通或存折账上扣缴,使客户的缴费更加安全方便。六是优质的售后服务。太保专业的“金葵花”保险服务专员,遍布全国的太保服务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24小时服务电话95500将为“金葵花”客户提供方便、周到、及时的服务。为了进一步拓宽银保业务合作领域,提升银行保险层次,2004年11月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在大连签署了《长城信用卡与保险业务合作协议》,面向辽宁省14个城市推出了长城卡综合保险业务,实现了银保保险的战略联盟。双方合作推出的长城卡综合保险业务,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面向中国银行长城卡持卡人开办长城卡综合保险业务,由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向长城卡持卡人销售集长城卡盗抢险、财产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为一体的长城卡综合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保户中推广使用长城卡业务,利用保险公司营销员和分支机构在保户中发展长城卡持卡人,由中国银行审查、发卡。双方利用各自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网络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开辟销售渠道,交叉营销,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纵观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当前我国还处在分业经营体制下,要大力发展战略联盟的银行保险模式,为今后建立真正的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做好充分的准备。
2.从长期看,组建产权融合的金融保险控股公司。
当今世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银行保险主要模式的趋势愈发明显。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保险深层次的发展离不开银保之间股权利益的结合。虽然我国现阶段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但应该逐渐向混业经营过度。目前国内某些银行保险也充分预示了今后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发展方向,即建立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在资本合作方面,工商银行是太平保险公司的股东,交通银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东,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资本纽带。中国工商银行采取的是曲线进军保险的方式,这是为了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监管的政策。工银亚洲是中国工商银行在海外的旗舰,2002年工银亚洲投资1.87亿港元收购中保国际旗下的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如果涉及到内地的金融政策,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工商银行利用境外解决的办法,采取曲线进军保险的方式,己不是简单的参股行为,为日后通过收购兼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奠定了基础。交通银行在1991年投资成立了太平洋保险,由于后来分业经营的需要,将太平洋保险公司由交通银行全资附属改为控股。可见保险公司原先就是由银行成立的,将来金融政策放宽之后,双方可采取以银行为母体的保险控股公司更好的融入国际银行保险业的竞争。民生银行和民生保险公司共同的股东是中华全国工商企业联合会,平安保险公司最早由深圳招商局和工商银行深圳银行分行投资建立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也有发展较早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1987年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先后成立了平安证券和平安信托,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中信据悉已获得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执照,平安保险公司如果由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而不是由平安保险控股的话,则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可能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世界各国对金融业务的放宽限制都采取渐进主义,不能一步到位。鉴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金融机构自律能力差,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等原因,监管机关应在商业银行、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对同一集团内的银行和证券、保险部门之间在信息、人事交流、业务交往、资金流动等方面做出一定限制,以防止风险的蔓延。待金融控股公司发育成熟,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变,具有了良好的资本购并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整合经营能力之后,再撤消防火墙的限制。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混业经营迈进的较好方式。在这种制度下,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保持资产上的独立性,并遵循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性措施,能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蔓延和保护投保人及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受到控股公司的控制,但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符合国际上银行与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原则,又使银行保险能真正从集团战略高度得到开展。
参 考 文 献
[1]何光辉 杨咸月,2001:《银行保险与我国分业体制下的银行保险》,《上海经济研究》,第7期。
[2]李洁,2003:《银行制度创新与全能银行发展》,中人民大学出版社。
[3]梁维和,2003:《入世后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开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尚福林 杨明生,200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实用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
[5]宋延亮 杜敏 刘长城,2002:《中国银保一体化趋势分析》,《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报》,第12期。
[6]王平,2001:《构建我国新型银保联合模式的初步设想》,《辽宁财专学报》 第4期。
[7]王萍,2004:《保险利益研究》,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8] 王新涛 黄建新 王珏麟,2001:《对建立和发展银行保险战略的思考和建议》,甘肃金融,第5期。
[9]张欣莉 李红,2003:《银行保险主要发展前景广阔》,《中国保险》,第5期。
[10]庄严,《2002浅谈我国财产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研究》,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