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前提条件
我国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难点分析
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向
内 容 摘 要
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农信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也大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虽然农信社制度创新已经研究论证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地区进行了多方面的试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信社管理体制和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信社组织形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试验。不同地区的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己任的农村金融组织,也就应该具有不同的功能。但是,有利于“三农”,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是其基本的功能。从功能视角出发,只要有利于“三农”,农村信用社的未来模式不应只有一种。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大家庭的重要一员,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至今已走过50年的曲折历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体制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从而制约了它的发展速度。现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农村信用社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才能有突破性的进展。
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的思考
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农村信用社走过了一个以市场为取向的制度变迁过程。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因此,如何有效地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设计和选择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的具体方式,从而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是近年来金融理论与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到增加农民收入,到“十一五”期间建设新农村的国家战略,在政策和操作层面,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已经确定了方向。尽管在具体组织体系分工、产权和治理模式、行业管理、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争论和质疑,但这种制度创新的规模效益、交易成本降低效应应该是显著的,而且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进入新阶段、城乡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国民收入差距进入警戒时期的紧迫形势下,供给主导的制度创新无疑是次优的选择或者是一种帕雷托改进。为了使这种制度创新根据有效率和增大成功的可能性,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还须在制度创新的环境条件安排和制度创新的方向上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前提条件
(一)创造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有利政治基础
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和公共管理改革取得了可喜的进步,除了已经建立的村级行政选举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外,还可以逐步建立农村地区的各种协会和政务公开制度,以扩大农村民主和参与意识,帮助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和约束机制。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透明度、法律秩序、自主意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是建立公共决策机制、权力制衡的企业治理机制、公平互利的合作组织管理机制的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二)创造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有利经济基础
金融制度效率和适应性取决于经济基础,市场化方向的制度创新绩效在很大程度决定于经济基础。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提高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率、规模,转变经营方式,增大投入创造需求,扩大农村地区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刺激农村消费,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奠定现实经济基础。为此,应提高“三农”经济活动的集约化程度;增加公共投入,以供给创造需求;利用城市化创造扩大需求,改善县域投资预期;提高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水平。
(三)创造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财政政策支持基础
除了当前的专项央行票据补贴外,可以考虑灾害损失弥补、税负负担减轻、涉农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政策性保险补贴、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供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各种税负,尤其是合作制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免除营业税和部分所得税,完全免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所有税负。按照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模式,对任何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支农贷款提供风险损失补偿。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财政支持可以按照各地特点和财力大小,分国家、省市级别分别建立,分步实施,量力而行。
(四)创造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货币信贷和金融安全政策支持基础
除了当前央行实施的“资金换机制”支持政策外,货币信贷政策可以在法定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政策、银行间市场、支付结算系统、票据贴现、再贷款、金融稳定方面,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虑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业务形式的法定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信贷利差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参与本地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产品拓展。把农村金融机构纳入小额支付体系。降低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条件和利率。金融安全网政策方面需要尽快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以其为主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采取及时纠正策略,化解在正常范围内的金融风险,保证金融运行的效率和活力。
(五)创造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外部监管基础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放松多年一贯的制度抑制。首先,应该贯彻落实“十六大”的精神,承认符合经济原则的自我持续的制度和组织创新。其次,放松监管限制,允许成立民间资本为主的商业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市场内生金融机构的形成。第三,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在改造现有金融机构的同时,培育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并允许合规(以不构成垄断和独占前景为前提)的市场并购、跨地区经营行为的出现。第四,承认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行为。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难点分析
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市场机制和金融政策,还取决于金融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制度安排不可能一成不变。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规范工作历时数年却难见成效,我们是否应思考一下合作制真的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剂良方?是否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是:
(一)合作制改革动力不足众观念教育,改进工作作风,克服畏难情绪,坚定工作信心。同时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观念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搞好化解村级债务工作。
(二)强化减债措施要学习借鉴常德市的做法,通过清帐清债,清产清欠,变产降息,偿债减债,创新规范,着力化解乡村债务。对债权债务要进一步认真核实,造具花名册,逐笔核对,签字确认,凡无帐无据的一律不予承认,剔除虚设债务。民间借款实行换据,坚决核减超标利息,严禁“利滚利”。应按有关规定冲销呆死帐,落实减免政策;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暂不能还清的,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书;要做好债权债务置换工作,以减少乡村债务;对乡村以其名义为独立核算企业或干部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要在查明原因,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同时,理顺关系,划转相应的债务;要盘活乡村闲置资产和资源,实行竞标拍卖,变现还债,但务必要在掌握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不能“越轨”搞创新,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方面要防止违背政策的现象发生。一定要执行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决堵住出新债,切实做好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三)抓好队伍建设农经管理部门是承担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等“四大管理”为主的部门,包括具体负责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建议各级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农经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按照中发[20003]号
文件提出的要求,把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专职队伍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和强化工作手段,为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而提供基本条件。国家相关文件,农村信用社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并没有与农业银行真正脱钩。可以说,信用社从产生、发展到改革过程中,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和领导,民办、官办的多次反复和与农业银行的分分合合,使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从未得到真正体现,官办色彩十分浓厚。在规范合作制的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反应不积极,首先是各级政府不愿意出现一种完全由群众自我管理的金融组织,合作社改革必然要削弱政府对信用合作社的控制,实质是对资金运用的控制。其次是信用社在旧体制运行下形成的“内部经理人”,成为独特的利益团体,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会使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这就使他们缺乏改革的热情。最后是信用社的股东们没有任何保证能够民主而有效率地运作这样庞大的金融机构,而中央银行本身并没有动力去关注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只是发挥金融监控功能,尽量减少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动力不足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之路变得漫长而渺茫。
(四)股金筹集难度大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入股农民极少从中得到收益,这严重打击了农民入社积极性。有^^文档表明,农民在20世纪50年代入股10元,在90年代清退旧股时仍退10元,显然使农民利益受损。目前信用社经营不良者占多数,社员入股不但损失银行利息这种机会成本,还要承担经营风险,这更使得农民对入股后的收益失去信心。况且,由于社员股金所占比例很少,对社员来说,即使信用社经营状况好,也不会对其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还有一个原因也不容忽视,贫困地区的农民现金收入偏低,无钱入股,需要贷款时,马上借钱入股,一旦还回贷款,股金也退掉了。退社自由的规定使这一现象变得更严重,当信用社经营困难时,社员会强烈要求退社退股,使信用社经营更加困难。“一人一票”制也难吸引大额低成本的乡镇企业和农业专业户入股,从而缩小了筹资渠道。
(五)民主管理难推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不论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信用社重大决策要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从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看,社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能真正代表社员利益来管理经营信用社的能人还需要投资培育,“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会增大决策成本和降低决策质量,不适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如果信用社吸收很少的社员,会使多数农民缺少金融服务,而吸收过多的社员,会由于股东过多而形成内部人控制,违背了民主。况且长期以来,信用社的管理者多由上级委派或认定,信用社的决策和经营也由主任和上级管理部门做主,原有体制的惯性成为进行民主管理改革的阻力。
(六)经营战略难确立按合作制原则,农村信用社当然要为社员服务,但现实是,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非农化和贷款利率市场化趋势使信用社社员很难切实享受到参与合作金融所应带来的便利,农民已不将信用社看成是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而是等同于一个外来的金融机构,信用社在社员心中的位置变得模糊。农村信用社经营战略发生偏移应归因于对信用社的定位不合理。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这意味着它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合作制原则要求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与法人的要求相违背。因为利润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不以盈利为目的,就会使信用社内部缺乏利益激励动力,经营就不可能有效益。农村信用社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能有立足之地,势必要开展一些效益高的非农业务,如果尺度把握不好,就会忽视对社员的服务宗旨,这使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上陷于两难。
三、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安排应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社员条件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一成不变的制度只能使之运行陷于被动。国外发达国家的合作事业之所以发达,既要归功于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又要归功于较高的国民素质。中国毕竟与发达国家国情不同,改革与实际脱节,会容易造成与改革初衷相悖的结果,一味要求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原则,未免有些理想化。农村信用社要想在旧体制内部进行修补改良是很难奏效的,它的出路只能是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组织制度安排,既能使自己壮大,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一)将农村信用社更名为农村银行既然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很难实现,且在经营中出现商业化经营趋势,不如就更名为农村银行。“银行”二字是一个强有力的品牌,这种良好的信誉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对更名后的信用社稳健经营很有利。现在信用社效益不好,亏损面很大,却没有出现挤兑现象,这实际上与老百姓将信用社视为官办不无关系。城市商业银行就是一种不妥的名称,所以此情况不能再发生在农村信用社的身上。
(二)农村银行实行股份制商业化经营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经济上很难体现,产权制度的经济内容与法律形式不一致。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一种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制度,而股份制被公认为是最科学、最先进的企业制度形式。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也具备实行股份制的基础,建社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社员股、集体积累、法人团体股、国家注资等多种成分的资本金结构,可以说这是股份的雏形。我们可以将农村银行设在县级,作为一级独立核算法人,县辖各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变为其分支机构,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规范股本结构,充分吸收辖区内自然人、个体户入股,保证农民股比例最高,以体现农民的利益。按公司法设立科学的内控机制,考虑到股份分散的因素,建议推选代表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力。商业化经营是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将农村银行定位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并不是说脱离了为农服务宗旨。农村信用社改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有效运行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农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农村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获得盈利,才能保持财务上的持续性,才能更好地满足资金需求。我们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来设计服务方式,要大力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农民贷款手续。我们要走出给农民贷款风险大的认识误区,有^^文档表明,农民还贷率要远远高于其他贷款的还贷率,因为他们是终极产权所有人,偿还责任明确,不易赖帐。所以对农民真正需求的小额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同时建立农户贷款经济档案,推广使用农户贷款证,方便农户贷款。在贫困的乡村,资金短缺不是贫穷的唯一根源,仅靠资金互助难以使其脱贫,这样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撤销,建议委托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给予帮助。为了能有效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农服务功能,政府应给予一定政策扶持。需要说明的是,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不是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否定,只是表明合作制不适应现行农村信用社的运作需要。农村合作金融独特的优势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印证,我国客观上也有对合作金融的需求。但这必须要保证农民是合作金融的主体,否则,没有农民真正参与,就很难实现互助合作所带来的优越性。国家应在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
基金会的运作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合作金融成功经验,及早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由农民自发按合作制原则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使之一开始就在规
范的制度内运作。
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向
(一)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创新方向
1、转换、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和业务范围
目前在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所以,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就集中在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创新方面。首先,应该让农村信用社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方式和手段,尤其要引入严格的授信授权机制、信贷责任机制、项目库储备机制、成本效益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其次,要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城乡基础设施贷款、县域城市化中的项目贷款、承办县域地区的市场债券代理、兑付、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第三,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融资方面渠道,在国家信用支持下,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大额协议存款,接受县域邮储机构的协议存款,接受县域服务对象的存款。第四,建立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中央、省级分担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中形成的风险损失进行及时的补偿。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由于农业承受自然灾害风险的脆弱性,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同时开办不同费率的专项保险业务作为补充。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以国家灾害基金形式为各省市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特别灾害的再融资。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作为以上制度安排的补充,应允许生产者建立互助的保险机制,自发地分担灾害风险,财政给予免税负的优惠措施。
(二)农村商业金融制度的创新方向
农村信用社组织的整合、改造应该设置分层次的目标,分别提供不同类型的商业金融服务,目标是建立和健全以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倾向于股份制治理的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以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为辅的农村商业金融服务体系。目前,补充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资本渠道已经没有任何政治和经济障碍,形成资本充足、委托到位的资本结构和激励相容、约束均衡的治理关系还需要外部咨询指导、运作实践。其次,创新还需要在完善内部授信授权规则、信贷审批管理规则、成本核算、业务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农村地区有足够的资金需求的条件下,应该强制地规定商业吸储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必须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用途,无论信贷还是债券方式,或者在当地金融机构大额协议存款。该比例必须列入监管指标体系,并作为扩大网络、增加新业务时的审批条件。 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缺乏独立设计,也必然加大制度成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运行模式是由政府设计的,目前的规范改革也是政府主导型改革,全国“一刀切”,一种模式统一推进,发展运动缺乏个性。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发育、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客观存在着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中资金奇缺的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一方面是金融组织资金运用的严重不充分现象。从下表可以看出,在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户储蓄存款占信用社存款总额比例不断上升的同时,农户从信用社得到的贷款占信用社贷款总额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
当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换机制”的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种制度创新面临着一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建立产权明晰、治理规范、自主发展、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体系目标是不容置疑的,但模式多样,路径多条,时限上也有不同的考虑,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议和意见。从市场条件来看,我国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既不具备纯粹、有效的合作制社会基础和经验,一人一票、私人信息、民主管理、非盈利性、自我监督,在实践中可能比较难以落实。但是,在很多地区目前也不具备有效的股份制基础,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利益相关者之间很难达成一种合理的制衡。所以,尽管省级模式的产权倒置、行政控制和行业管理不符合经济理论的结论和要求,在实践中也许是一个不错的过渡性安排。但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优于省联社的模式。至于地方政府何时可以真正退出,让信用社运行数年以后,再来讨论和作出结论,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关键要防止过去的问题重现,如信用社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变成了准财政机构,变成了基础货币、信贷投放倒逼的工具,或者信用社变成了股东关联贷款的工具,变成内部人自我受益的工具。
(三)农村市场内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方向
改革以来的金融制度创新一直未能为市场内金融组织的出现、发展和壮大创造条件,更不用说主动催生、组织内生金融机构,不能不说是我国经济转轨中的一个失误。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要肯定社会的有效创新和发展,消除了接受和肯定金融制度自主创新的政治障碍。目前,市场内生金融组织还仅限于小额信贷组织试运行,民间资本参与银行、城乡信用社改造与重组,还应该开放符合监管条件的小型银行、社区信贷组织的市场准入,通过存量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创新和新兴的金融机构的诞生、成长、壮大,两类机构相互竞争、相互参与、融合,最终形成我国的市场化金融体系。这正是我国成功的非金融企业市场化走过的道路,金融市场化选择这条道路,虽然姗姗来迟,但犹未为晚。
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商业经营利润的考量,农村信用社原有“三农”方面的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农村商业银行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如果中央银行要对这一点严格监管,那么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机制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相比,将没有较大的转型,改革的预期收益实现程度降低。所以,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更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应该注意到,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大多能够实现盈利,更有条件实现以利润返还为基本激励模式的现代合作金融制度。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合作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将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统一为县一级法人,以增强抗风险能力。农村信用社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有助于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增强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取消基层信用社的法律地位后,基层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势必受到一定影响,基层信用社原有的在独立自主经营中得到的激励减少或消失,将带来效率的下降,这一点,已被城市信用社改造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实践所证明。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合作社立法与监管。我国五十多年的合作制历史,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不成功的,与法规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有最直接的关系。
股份合作制,把合作制的互助与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一是通过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扩大了股本来源范围,有利于扩大资本实力。二是可以顾及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入股金额少的小股东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三是避免了农村商业银行产权体制设计方面可能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弱势产业——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说,股份合作制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均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
不过,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虽然自然人股东众多,但股权分散,可能出现股份制企业发展历史上一个没有解决的难题,就是自然人股东股金有限,股本小,因为存在参与监督的成本归自己而监督产生的收益却归所有股东的问题,所以小股东可能不关心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督,不能有效解决所有者现实缺位问题。
真正的信用社尤其适用于促进村落小农经济的发展。它是自上而下建立的,扎根于乡村,乡村是其立足和存续之本。其业务主要集中在村庄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而对外部非社员的资金融通则是辅助性的,有限制规定的。社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资金融通则是辅助性的,有限制性规定的。社员 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中国农村信用社村级信用站制度的良性运转,也证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而这种真正的信用合作社,无论是通过新建还是改建产生,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构建原则。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大有发展前途。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理论上的很多,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并非华山一条道,可以是合作制、股份制,或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同时并存。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江苏的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已成为后两种思路的典型案例。不过,理论上的争论仍在继续,三种思路均存在理论挑战。
在中国没有合作的基础,“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并且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已经现实地走上了商业化经营的道路。同时,股份合作制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难以克服合作制金融组织发展
中面面临的固有弱点,即因执行社员“退社自由”引起的信用社资本实力下降而可能暴露的经营风险。进而认为合作制与商业化难以兼得,应该实行股份制改造,以明晰产权,强化民主管理,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我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问题,不是一个合作制与商业化、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简单选择的历史命题。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和兹维·博迪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改革与发展。
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不同地区的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己任的农村金融组织,也就应该具有不同的功能。但是,有利于“三农”,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是其基本的功能。因此,从功能视角出发,只要有利于“三农”,农村信用社的未来模式不应只有一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取得了成功的商业银行模式,以及在浙江出炉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未必也能在其他地方取得成功。总之,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缺点。不能搞全国“一刀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种模式,即使在一个地区,也可以多种模式同时并存。关键是要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各地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的制度创新道路。
参 考 文 献
1、韩俊著:〈〈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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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与农村现代化〉〉,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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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振华著:〈〈体制变革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施坚雅著:〈〈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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