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的概念及洗钱犯罪的危害性。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背景及我国开展反洗钱发展工作的现状。
三、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
(二)反洗钱行业规则有待完善。
(三)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四)人员素质难适应反洗钱要求。
(五)除人民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的地位及作用,解决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相关举措。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完善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
1、建立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
3、完善临时冻结措施。
(三)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四)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
1、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
2、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3、建立起广义的社会计算机网络。
(五)完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1.统一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
2.延伸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义务的主体范围。
(六)强化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
五、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日趋猖獗,洗钱手法日趋国际化、复杂化、专业化,使我国的反洗钱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金融机构作为整个“洗钱链条”的必要环节以及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因此,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我国金融机构在洗钱中的地位及作用,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组织及制度不完善、反洗钱技术落后、人员素质较低等存在问题,通过采取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强化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等措施,推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关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探讨
一、洗钱的概念及洗钱犯罪的危害性。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洗钱步骤主要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阶段:其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银行转帐、金融交易等过程分散犯罪所得,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其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的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首先,容易动摇和破坏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靠信用立足,信用是其“生命线”,若金融机构为洗钱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众就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那将严重动摇整个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的信用基础。而且,洗钱的资金流动无规律可言,人为改变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扭曲资产和商品的价格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当,这必然会破坏一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资本和货币供求的平衡关系,往往会造成利率和汇率的剧烈波动,加剧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引燃金融危机的爆发;其次,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洗钱活动经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背景及我国开展反洗钱发展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日趋猖獗,洗钱犯罪已遍及全球,洗钱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员估计,目前全世界每年被“洗”过的钱大约相当于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为了防范和控制洗钱犯罪,国际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加强立法、建立情报系统、开展国际合作等层面上开展了广泛的反洗钱合作。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1997年修改我国《刑法》时,才将洗钱范围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颁发的三个反洗钱规章为标志,开始着手承担国家反洗钱协调工作,正式要求金融机构全面遵守反洗钱规定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从1997 年至2007 年的十一年间,我国反洗钱工作以令国际反洗钱组织赞叹的高效率确立了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在法律体系方面,全国人大在2001 年和2006 年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形成了以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内容为特定洗钱罪和以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内容为普通洗钱罪以及包含第三百四十九条所规定与清洗毒品相关的犯罪在内的核心规定,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并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中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 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开始承担原由公安部负责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由23 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6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管理机构的统一。
在制度安排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 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制度,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
在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我国反洗钱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已经基本确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框架体系。而我国金融机构通过切实加强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积极与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反洗钱制度框架下,运用反洗钱手段相继破获了广东中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监守自盗案、四川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境外购买房产洗钱案、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在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加快犯罪案件侦破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金融机构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有力遏制了洗钱犯罪活动嚣张的气焰。
三、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随着洗钱手法日趋国际化、复杂化、专业化的新形势,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形势仍十分严峻。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我国目前每年洗钱数量高达三千亿元人民币,每年单向“洗”出境外去的黑钱在2000亿元左右, “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造成我国反洗钱形势严峻的原因有很多,除各国在反洗钱工作上未能保持协调合作、我国与部分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和合作渠道不畅等因素外,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机构当前的反洗钱工作尚存在诸多缺陷,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
由于反洗钱犯罪往往是组织犯罪,有很强的组织性、隐蔽性、技术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但至今仍没有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工作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
(二)反洗钱行业规则有待完善
目前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他行业和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即使“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糙,使得金融机构不知道从何操作。又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文档应审查其真实性,但由于人力物力等现实原因难以做到这一点。
(三)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比较系统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存在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的“三多三少”问题,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只能是大额的交易,对是否可疑根本不进行分析,而且普遍存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额报告表的现象。由于没有建立大额交易报告时时监督上报系统,大额交易报告是定期报告,即使发现可疑交易己时过境迁,资金已被转移,无法及时堵截制止。加之“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执行时间不长,审查人员对反洗钱的知识不多,导致报告基本流于形式。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没有任何的技术进行支持,如储蓄实名制对身份证的鉴别,由于联网核查系统尚未完善,信息错乱问题严重,无法有效对存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查,只能是临柜人员凭经验进行识别。此外,缺乏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研究,从而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四)人员素质难适应反洗钱要求。
钱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能型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和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设立各种企业实体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趋势。这些都使得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懂金融、计算机、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懂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思想认识、技能培训、人才引进与成长、经费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者说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或者说反洗钱人才匮乏,从而使该反洗钱工作更多的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五)除人民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导致除人民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大多数只说不做,相关制度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避险性决定了其反洗钱中的“不作为”态度。以商业银行为例,目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员工对反洗钱知悉程度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不强,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另外,个别金融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违规经营.如将客户的不明资金转入储蓄账户,违规为客户多头开户、提取大额现金、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保险箱业务等,给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低,无法引起其他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的地位及作用,解决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相关举措。
由于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现金交易、支付结算、离岸业务、信贷等金融工具进行洗钱活动,客观上使得金融机构成为整个“洗钱链条”的必要环节以及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甚至成为洗钱机器。可以说,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金融机构不属于反洗钱的一方,就属于洗钱的一方。金融机构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视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实际上成为洗钱者的合伙人。鉴于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工具的情况,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我国金融机构在洗钱中的地位及作用,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上述存在问题,推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为此,本人建议: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首先,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打击洗钱行为。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设置类似于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美国的FIU)的专门的反洗钱职能机构,由各协调部门派驻专业人员到反洗钱职能部门工作,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优势,共同打击洗钱行为。其次,是要健全跨系统的反洗钱合作机制。要加强金融、公安、工商、海关、财税、国安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合力打击外汇黑市和“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活动。三要健全整个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主动开展工作,密切资金监测,及时沟通信息。金融机构对业务活动中发现的一些涉嫌洗钱和与洗钱犯罪有关的重要线索,要及时采取堵截、控制和向司法机关报告等措施。同时,要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依法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案件。
(二)完善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
1、建立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反洗钱奖励制度,对举报洗钱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开展反洗钱工作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以金融机构反洗钱为例,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流失客户、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等。因此,国家立法在为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设定反洗钱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应逐步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反洗钱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的义务---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反洗钱部门报告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受有关保密法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明确金融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临时冻结措施。
《反洗钱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冻结资金权力,但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主管部门行使临时冻结资金权时,是否应及时出具“临时冻结账户决定书”?二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临时冻结资金权,并造成账户持有人财产损失的,是否应给予账户持有人赔偿?三是还应该对主管部门主动解除临时冻结措施及其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参照国外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建立确保其员工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员工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
开展持续发展的员工培训项目,诸如“了解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员工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员工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
具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
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
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
(四)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
1、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支付系统、现金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征信系统统统归入其中,并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
2、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金融部门应在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资金的交易流动情况,并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向股市、公款私存、国内资金汇往国外以及外资流入等的监督,逐步进行实时网络监控,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新产品带来的新风险,做到未雨绸缪。
3、建立起广义的社会计算机网络。建立公安、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网络,各方加强信息交流,共享监管信息,提高打击反洗钱的效率。
(五)完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统一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载明该《管理办法》规定20万元限额作为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
2.延伸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义务的主体范围。金融机构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因此,除原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外,还应将义务主体范围延伸至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等机构。
(六)强化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
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方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难以得逞。
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家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五、结束语。
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中充当着关键角色,因此,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依照和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原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经济犯罪中的洗钱行为和法律规制》
2.《洗钱犯罪与对策》---甄进兴著:
3、《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李德、张红地著:
4、《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