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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以建设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论农村信用社——以建设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XCLW125120  论农村信用社——以建设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内容摘要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2、不利影响
三、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1、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2、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3、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方式
4、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5、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鼓励发展农村信用合作
6、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的逐步收缩,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取向。纵观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在此之下,要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机制,使信用社在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信用社 合作金融 农村经济 

论农村信用社
——以建设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性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其他原来在县、镇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工行、建行)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大中城市。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有法人机构35,544家,正式在岗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1.98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39万亿元人民币,全国累计发放农业贷款6185.65亿元人民币。2003年8月,农村信用社开始在江苏等8省(市)正式启动新一轮的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全国全面铺开,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建立,改革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截至2008年底,各项存款总额已经超过5.9万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总额3.7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16720亿元人民币,农户贷款余额11636亿元人民币,农村金融机构利润达到515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许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了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年—1959年),基本上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年—1980年),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年—1996年),农村信用社虽然不是农行的基层机构,但是农村信用社接受农行管理,执行两套编制,两本账簿。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成立了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成为农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受制于计划管理和来自农行的行政约束,逐渐走上了“官办”的道路。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后,基层信用社与县联社成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调整与巩固阶段(1996年—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15号),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从农行脱钩,开始恢复合作金融的性质,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1998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8]65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独立履行对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农行开始逐步从农村地区撤离,1998年—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3.1万个县及县以下的网点机构,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五是政府引导扶持阶段(2003年至今),党在十六大之后,“三农”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这重”。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国家加大了政策引导扶持的力度,加快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2000年7月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发[2003]15号),8月,改革试点工作在江苏等8省(市)正式启动,2004年8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改革重点: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成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焦点,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在最初试点省(市)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在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其中27个省市选择组建省级联社,北京、上海、江苏和安徽地区选择了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浙江、山东等地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截至2008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5家,农村合作银行148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1790家。
从2003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完善合作模式,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这种模式占全国信用社改革的绝大部分,主要是经济发展不是特别城市化的地区,如连州联社、清新联社、佛岗联社以及外省北川联社、平武联社等;二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在城市化、商业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市商业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以及近期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等;三是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在经济比较发达、但城市化和商业化还不具备成立商业银行条件的地区,如天津、宁波农村合作银行等。但是,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的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而且人事关系也上级行政干涉,理事长(主任)由上级直接任命,而入股的股东却没有任何发言权。而理事长职责不清,理事长、主任一肩二职,即使实行了二职分设,也由于职权范围不明确,实质上仍由理事长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造成新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金小,大部分农民社员的“理性无知”(或无能力)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基本上是上级发言,下面执行,没有形成真正民主集中制。缺乏独立理事,导致内外理事相互制衡关系消失。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即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从而成了理事长(主任)说了算。这点情况在我们联社也有所体现,三会制度权力制衡失效,每次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大会社员代表主要是信用社人员,除了信用社内部人员,其余基本上都是各信用社推荐的人选,发言权不受重视(而且也比较听话),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社员更关心的是股金的红利情况。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而不像过去,把信用社的资金当作地方的第二财政,只要借到款,而不管是否有偿还能力,也不管所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可行性,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盲目上马,盲目投资,为企业逃废债务创造条件,提供保护,甚至自己就是第一个逃废债务者。这样,就能比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事实上,由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支持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开始得到改善,全国许多信用社从过去的资不抵债到实现扭亏为盈,特别是中西部经济等不够发达地区的信用社更加明显,不仅业务发展实现新跨越,经营效益创新高,而且不良贷款持续双降,改革发展势头良好。
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经济发达地区,第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例如广东省的深圳特区,由于其经济相当发达,而且人口也主要是第二、第三产业从业者,已经失去了农业这一服务对象,因此成立商业银行能够更好为人民服务。
3、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增强资金调节能力,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无息再贷款,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成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等),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支付风险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例如清远市的各个县联社,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成本和费用均大幅度下降,很多大型的中间业务可以统一开发、统一拓展,增加利润增长点;贷款授信额度的增大,大额贷款的逐级备案制度,投放了大量资金用于支持基础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的极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地经济的发展又给了当地信用社极大的发展空间,经营利润大幅度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不利影响
1、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
目前,我国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农信社大多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亏损严重,甚至于资不抵债。鉴于信用社经营资产不良状态,没有人愿意入股。而且,落后地区的农民相当贫困,货币财产较少,依靠他们入股集资,是无法达到开办农信社的标准的。落后地区,有钱的人不需贷款,不愿意入股信用合作社;无钱的人想贷款但没有钱入股。这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只有走股金资本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补充资本金,维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出现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股金资本化之间的矛盾。在资金的运用上,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县联社与基层社的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基层社的经营自主权变小了,原来,基层社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实贷款的对象、期限与额度。现在,受到县联社的制约,对当地急需资金的农户和经济组织难以及时给予支持。基层社的贷款授权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多也不超过1万元,对大客户需要的大笔资金的审批时间延长了。那些最缺资金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支持或即使支持也是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信用社资金筹集与使用都有非农化的倾向,资金主要投向大客户集中,对真正是农户需要的小额贷款存在不同程度的惜贷现象。 
2、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
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是金融企业,逐利是企业的本性,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否则企业无法做大做强。而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了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例如,我们响应当地政府的政策号召,发放支持下岗工人的创业贷款,由政府专门部门担保,结果是担保形同虚设,政策性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
3、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哪能突显政绩?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不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目前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之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例如,我们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对地方的基础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从信用社筹集了大量资金进行城市改造。目前尚能正常偿还本息,但在“新官不理旧事”的潜规则下,下一届政府领导班子的信债观念如何?抵押担保能否真正落实?我们心里都没有底。
三、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根为农民。解决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从农村信用社成立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农村信用社的存在是以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凡是有利于农户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应当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例如,实现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其它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农村信用社,如商业银行的入股、收购兼并等,只要能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例如,深圳市的信用社已经被平安保险公司收购,成立了平安银行。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因此,改革不能在现有的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推行,首先要确定其功能,然后据此考虑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民间借贷、贷款公司和合作基金会,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不是正规的安排,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保证,风险性大。但从功能角度来说,其生命力恰恰在于替代了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所欠缺的功能。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首要考虑功能因素,特别是通过改革要能够提供目前被非正规制度安排金融所替代的功能供给;另一方面,把正规安排之外的金融行为,通过引导和规范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中来,扬其功而避其险,这是考虑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的视野。例如,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的准入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0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了36家村镇银行、5家贷款公司和9家农村互助社,这就将“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规范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中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
(二)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这些改造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包括:(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合作金融是以个人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以增强个人消费(而非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非主流、非商业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之上,纯粹以自然人为主要股东和客户的民营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不直接持股或干预经营。具体到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在清理现有信用社股份的基础上,分清那些股份是合作性股份,那些股份是商业性股份,并在增加新股份时做同样的划分。商业性股份按入股数额决定投票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合作性股份作为一个整体来形成投票权,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合作股份的持有者按合作原则享受信用社提供的资金服务并享受合作资金产生的收益。(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完全由信用社职工持股形成的金融机构。(4)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将这些农村信用社变成他们的分支机构。检验其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都应该是看它能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满足当地的融资需要。(5)从机构种类、资本限制等方面,大幅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组织。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再次,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最后,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四)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行政效率低和寻租行为。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五)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鼓励发展农村信用合作。
民间借贷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形式,通常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能一味无视和打压民间借贷,要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建立起合法的演进渠道和制度人口。首先,必须给民间借贷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其次,建立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进入正规信用合作制度安排的渠道和人口。由民间借贷改造为农村信用社实行“宽进宽出”。再次,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方面,国际经验和国内的探讨探索已经比较丰富,有条件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法》。这个法应当规定按现代合作制原则在农村规范发展信用合作社。除立法的常规内容外,应充分借鉴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应当明确以下原则:(1)实行股份合作制和无限责任制。(2)社区性质和层层合作。(3)动态开放原则。(4)规模适度原则。
(六)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以及村、组等贷款和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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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曾学文、彭凜凜,《中国农村金融改革30年进程及其评述》,《南方金融》,2008(11)
[14]、高伟,《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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