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的意义作用
(一)强化风险管理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状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现状和产生的原因
(一)信用社体制的不稳定性
(二)信用社内控制度方面的影响
(三)信用社职工的道德风险
(四)信用社贷款中的风险
三、风险化解的主要措施
(一)对政策影响的思考
(二)对内控制度影响的思考
(三)道德风险的化解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主要是服务“三农”,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中占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不仅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是多年来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积累形成的,既有信用环境、行业政策、行政干预的原因,也有经营方针、内部控制、信贷管理的疏漏,还有领导决策、具体实施、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失误,对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不能简单的就化解论化解,必须把它置于发展和变革的环境中,在变革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发展中消化存在的风险,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防范对策
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的意义作用
(一)农村信用社强化风险管理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公众存款,涉及千家万户,若发生风险将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农村信用社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成为农村金融行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但其要健康、稳健发展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状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已成为“三农”问题的瓶颈之一,而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就是农村信用社,它的问题产生绝大部分与各种各类风险的发生密切相关。基于我国农村目前主要具有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抵御自然灾害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特点,所以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外部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另外信用社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信贷资产质量比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帮助农村信用社早日摆脱困境,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
要开发金融市场,建立规范化、名副其实的农村信用社,就必须正视我国农村现实,根据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需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功能和机构布局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国际经验可以看到,许多发达国家就是借助合作金融实现互助解决经济问题。在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着的现实是: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有些地区甚至出现撤并;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也日益活跃;商业银行也在进行机构网点收缩、战略转向。因此需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组织,就必须对现有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合理的改造,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现状和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信用社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也加速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变革,从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拓宽业务范围、抢占市场份额、补充高优员工、调整员工待遇等等手段、措施相继出台,农村信用社为我国的农村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建国后以国家股权为主,集体、农户、个人入股为辅发展起来的农村基层金融服务组织,一九九九年在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朱镕基同志指出:农村信用社是连接农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是帮助农民致富的桥梁。但至今其书面定义还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际的操作中,作为一个金融单位,没有政策的扶持、没有好的环境,要坚持“四自”而不盈利是不现实的,且这个定义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显然已经不适合信用社的发展需要。当前信用社在办公环境、结算渠道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上还相对较落后、员工综合素质较低的情况普遍存在,客观来讲信用社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更多的难点与风险。
风险的定义源于对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信用社经营中的风险即是信用社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可能出现在信用社的管理、指导方针、政策、经营活动等各个环节。
(一)体制方面的影响
信用社的体制是“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自成立以来就因为当时的用工、体制等性质所局限,一直没有完善的自律体系,是地地道道、土生土长的“游击队”、“泥腿子”,是来自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企业”,先后经历了基层党政、人行、农行、银监等单位、部门的代管或监管。许多政策都是参照领导、监管单位的政策执行,经营中许多业务也是围绕监管、代管单位的利益出发,许多政策无法执行,或者被动执行,在一些决策过程中只能听凭安排。导致了信用社在以前的经营中就象“后娘的孩子”,存在着严重的“营养不良”,个别地方甚至“发育畸形”,自1997年与农行脱离隶属关系后开始“摸石头过河”。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免征三年营业税”、“存贷款利息可在适当范围浮动”等利农政策相继实施。信用社可谓 “翻身作主人”,一段时间信用社的存贷款业务大幅上升,呈现一种“存贷两旺”的繁荣景象,职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但由于没有完善的自律体系,内控制度不完善,资金运用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职工思想没有得到比较规范的教育和引导,也是这段时间出现了几种情况:一是,一些信用社贪大喜功,只顾眼前利益,或者刚开始“兴家为人”缺乏经验,较盲目地把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个人投资公司,还有跨辖贷款等,由于没有完善的控制体系,导致资金被套牢,成为现在的“双呆骨头”。二是因为没有完善的自律体系,导致各信用社依赖地方党政的地方较多,党政在地方利益思想的驱动下,有意无意间促使信用社去扶持一些较为困难的企业,甚至明知一些企业在无力回春的情况下,为了保住暂时的稳定,叫信用社拿钱投资,后来在一些改革的大政策、大气候下许多企业破产、转卖等,导致信用社资金,债权债务无法落实或回收很少一点企业处理后的资产,损失较大。三是无人牵头,导致结算渠道不畅,而农村信用社根基在农村,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农户、农业,相对来说服务区域的经济状况较城市落后,但服务面积较商业银行要大得多,而当前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是农村增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款项的汇兑就成为农村信用社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信用社的异地结算目前还需借助其他银行或邮政来完成,服务手段相对落后,使信用社丢掉了许多客户。四是上面有没代言人,相互之间信息的不畅通。其他银行业都有较为完善的自律体系、在经营中基本上拥有各自相对完善的信息渠道、结算渠道,有各自的经营策略,但在为本行利益的思想驱动下对客户政策、客户资信状况等都是内部^^文档,对本行以外的行业都是保密的,可以说是各施其政,各谋其利。在同业间很少甚至没有信息交流,对许多可以共同利用的资源被束之高阁,其他非本单位的人和部门无法分享,造成部份贷款人多头贷款,多头开户等现象,银行业对其约束能力大大下降,也加大了追债的难度,比如在前几年笔者知道的一件实例,一外地企业在某地的信用社和一家商业银行都有贷款,98年该企业宣布破产,商业银行迅速得到省分行的通知,介入了资产保全的程序,而信用社还是一个同志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偶然得到信息,立即向领导汇报,派人前往该地追债时该企业财产已经所剩无几了。五是员工综合素质相对较低。信用社因长期扎根农村,长期以来招工对象主要是解决内部子女、信站干等,来源相对单一,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亲属关系较多,甚至有父子社、夫妻社等以家庭为主的基层营业网点,人际关系错综复杂,近几年虽然也在搞人事改革,却也只是在内部反复调换,很难有从大专院校、专业技术人材等方面来充实信用社的人力资源,信用社缺乏新鲜血液,工作缺乏活力,虽然改了近10年的革,但职工多数还停留在“埋头办事”的层面,凭经验办事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一些出台的制度、规定、办法无法完全坚持做好,职工对主人翁意思,企业精神等只停留在书面上,文字中,没有创新和进取精神,重视的是一年的收入和眼前利益怎么样,而不管一些政策的实施是否对信用社的发展有利,缺乏忧患意识,铁饭碗思想依然很浓等现象构成了信用社信用社在发展中的风险。
(二)内控制度方面的影响
一是当前信用社执行的内控制度多半都是在农行时期根据农行下发的文件结合各县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办法,一般都是以县为单位在制定、实施,最多到市级统一规范,许多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碰到较疑难的问题只能是各自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或者借鉴其他商业银行的办法来解决,有些制度虽是站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但缺乏法律、法规等大政策作依据和支点,现在随着全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工对单位的措施办法逐渐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对一些内部规定、办法提出质疑的事偶有发生,比如对一些违反财会制度或安全制度人员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依据在什么地方。2007年在某县就发生了一起因钟点工 (因信用社人员短缺,又无招工指标,同时为了解决人员问题和部份内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而暂时采取的招为临时工的人员) 违反财务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官司。某县一基层分社共有三名职工,其中一名正式职工和两名钟点工,正式职工为分社主任,也是外勤人员,管辖了一个乡的信贷任务,平常门市营业工作基本就是两名钟点工全权处理,而两人在工作中竟然以虚开存款等手段骗取利息,被内部稽核人员发现,报联社后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赃款,后解除了两名钟点工的劳动合同,看起来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因签定劳动合同时没有参照《劳动法》或请专业律师进行参考,条款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不详,导致其中一人就不服,向劳动仲裁申请,甚至将 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信用社取消开除他的文件,原因是他主动交待问题且有揭发他人的情况,同时要求赔偿停工期间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基层职能部门在制定一些规定办法时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这要求至少在省一级制定一个较规范且具有较强法规内容、利于信用社执行、又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细化的基本标准。二是对“责任追究”的一点看法,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中,各级大力推行“责任追究制”或者“问责制”,确实加大了对各级领导的责任心,较有效地治好了一些领导人员玩忽职守、麻痹大意的“毛病”,解决了一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问题,这是积极的一面,然而,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消极情结,反应为:人人自危,不敢创新,怕出问题,宁愿走老路,保平安,“稳过一届不出问题”就是好官的思想有所蔓延,这些问题如果出现在个别执行人员上影响还相对较小,如果出现在领导者,特别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身上就麻烦了,俗话说“兵坏坏一个,将坏坏一窝”个个都明哲保身,特别是敏感单位敏感部门,比如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宁愿少领点奖金也不愿发放新的贷款,以免万一收不回来,用自己好不容易节约的几个家当来赔档,结果导致光有存款没有贷款,最后存款也会失去;财会人员按步就班,不管事情轻重缓急,只要不出差错,不惹火烧身就行;稽核、监察、保卫部门就关在办公室里埋头制定各种制度,提出各种要求、写工作汇报,讲个“说得脱走得脱”,看起来制度、规定、办法都有了,但真正走到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时间被占用了,用来主动工作的思想被怎样保护自己的意识占用了,所谓的制度、措施、办法真正落实的有几个,职工学到脑子里、用在工作中的有多少,有利于信用社发展的是哪些,职工的积极性在哪里,信用社的出路在哪里,共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又是什么。当然这最好是杞人忧天。
(三)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士,在得到来自第三方面的保障的条件下,其所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作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589页,也有“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解释,其意思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中的定义,“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总之,从一般涵义上讲,“道德风险”指的是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主要发生在经济主体获得额外保护的情况下,它具有非常普遍一般的意义。
关于信用社在经营当中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当前对各种风险讨论最激烈也是最持久的同时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因为长期以来因为用工、体制等原因,更有一些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之处,首先是用工制度:前面已经谈到历史形成的家庭社,姻亲社,关系社等造成的同社之内缺乏有力的相互监督,甚至相互串通共谋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给上级监督机构造成相对的难度,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相对脆弱。第二是靠山吃山的思想依然存在,信贷人员吃回扣,造成其他岗位的职工心理不平衡,于是“八仙过海”利于岗位之便,职权之便,为私利服务,继而违纪、违法。三是受社会拜金主义的影响,个人有不良嗜好,赌博、养情人、请客、送礼、讲萧洒、摆阔气,几个工资几个回合下来便捉襟见肘,于是把贪婪的手伸向信用社的库款或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丑恶现象应运而生。如2006年我县信用社员工李云芳,因长期在社会上与不三不四的人接触,好上赌博,后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库款三十多万元,最后落得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违纪违法的自有法律的制裁。四是来自贷款人的道德风险:一些不法商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在一定额度内贷款的条件下,提供虚假证明、借用他人名义、甚至串通信贷人员骗取信用社的可用资金。二是贷款后因各种原因无力偿还或根本就不想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利于贷款的法定追述时效或其他法律空子,故意逃避债务,给信用社造成资金损失。
(四)贷款中的风险
贷款风险是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信用社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信用社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或其他非信用社本身原因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信用社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损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合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信用社审查担保人资格,偿还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内容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农村信用社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时期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前面已谈了一些看法,在此不累述。
三、风险化解的主要措施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影响信用社经营的潜在风险或者说影响信用社正常经营的难题、难点,笔者仅对以上提到的一些经常碰到的难点及风险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对政策影响的化解
1.在笔者在撰写这篇^文档的时候省级联社已经挂牌,以后信用社直接归省级政府管理,相信会有新的政策和措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信用社将会有一番新的气象。
2.尽量减少市、县党政对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干预,毕竟信用社是一个专业性相对较强,且是经营人民币的企业,也是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持者,她应该有相当独立的经营思路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办法以及货币经营的指导思想,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如果只为解决眼前利益就极有可能影响到信用社的长远利益,从而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只有与地方党政携手共进,减少干预才更利于共同发展的需要。
3.通过上级联社的的统筹,尽快在内部建设完成经营、信息网络,互通有无,加强集约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给信用社注入新的活力,以适应新时期信用社发展的需要,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增强信用社抵抗防御风险的能力和在市场机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能力。
4.打破铁饭碗,引进竞争机制,拉开收入差距,奖勤罚懒,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大力发扬主人翁意思和“今天不能力工作,明天将努力找工作”的理念,有选择的对人材进行培养,形成人材阶梯,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主观能动性。
(二)对内控制度影响的化解
首先要肯定内控制度在信用社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一切制度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不同时期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要根据不同时的要求,及时修改一些基本制度的内容,要站在上级联社的高度,对辖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对完善又切实可行的、有一定高度的、既能制约违规、违纪人员的行为,又能激发绝大部分职工工作热情的制度,以利于信用社的发展。
2.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充分对个案进行分析,一些确实属于基层部门或职工的“小部份”利益行为或纯个人行为而牵连上级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否则打击了基层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一些上面的政策产生抵触情结,认为反正工作做不做一个样,事故报与不报一个样,不如不报,不如不做,欺上瞒下,弄得一些本该及早解决的小问题最终瞒成大问题,既损失了组织多年培养的人材也打击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
3.当前许多制度、措施、办法注重了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打击了部份心怀侥幸人员的气焰,也促进了信用社的制度建立健全,但也有一种人人自危,人人自保的思想在悄然蔓延,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在处罚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奖励政策,对敢于坚持正义,勇于根据事实揭发违纪违规人员的同志要实施保护和奖励,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更利于信用社的长治久安。
(三)道德风险的化解
1.首先要解冻进人渠道,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对高素质人员的招收,经过必要的专业实践后进入管理机构,对信用社的经营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在一个单位内的对工作相互有影响的关系人(特别是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回避,但不适合一刀切,从而改变信用社内部复杂的人际关系;合理引进竞争机制,启用人材不论资排辈,让能者上前,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大力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自然会缓解关系网的纠缠不清。
2.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杜绝“搁平理论”,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量错施罚,既要打击少数侥幸分子的错误行为,也要保护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切忌一刀切,特别是一味讲“连带责任”,忽略了内控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内控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信用社的正常、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职工工作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内部督查人员借以保证有效执行查处力度,促使信用社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的依据,是“治病救人”的良方,而不是斩断内部职工或因受连带责任的领导政治前途的利剑。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为内控制度为准绳,让人心悦诚服,既能“杀鸡吓猴”,又能确保信用社的长治久安。
3.对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信用社不能从行政的角度来处理,但可以从内部来控制,一是通过第2条说的办法杜绝“里通外国”的“卖国贼”,二是形成完善的制度“把关”,严格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在贷前调查时就要按规定对贷款户的信贷资信程度、抵(质)物的权属、价值、兑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向内部的贷审会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形成档案;调查、评估人员签章负责,贷款审查组织要根据前期工作人员提供的^^文档、广泛听取知情人的介绍,对贷款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完备的会议^^文档,并加注讨论意见,款项贷出后要切实做好贷款的使用跟踪调查,不能让贷出款项被挪作他用,及时堵住使用单位、个人的违规使用情况或根据合同及时追回贷出款项,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三是各大金融单位联合或由人行牵头组成一个长期的信用等级评估平台,至少在一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网络,对凡与银行业进行过信用活动的人员、法人、单位、部门建立完善的信用等级评估,并上网公开,对一定等级以下的要限制其消费,如不能坐高档车,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住豪华住所等。各银行业的业务竞争也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来开展,杜绝因竞争出现的空隙,给少数不良客户提供生存的沃土,比如多头开户的现象,一证多用的现象等等,这些现象可能会让经营单位短时利益有所增加,但却给自己及兄弟单位埋下了祸根。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1.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批,集体审批
贷前审查是信贷员对贷款可行性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他包括对借款单位来质,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全面审查。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等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3.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理使用又属于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信用社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信用社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b.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c.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d.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a.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其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转让无效,b.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c.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d.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实信用社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任何制度也不可能包含抵御每一种风险的能力,但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的损失,尽量减少人为的错误或失误。信用社成立50多年风风雨雨中,几代信合人用自己双肩给我们开垦了一片生机盎然的沃土,当前国家把信用社的改革工作拿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更使信用社呈现了空前的活力,作为新一人的信合人,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了信用社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在这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上共同探讨,为信合事业的灿烂明天努力奋斗。
参 考 文 献
1.防化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途径 中华财会网 赵卫东
2.论农业政策性银行道德风险的控制 甄岗军
3.金融时报 杨家才
4.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李纯贵 赵玉宝
5.浅议当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 郭 兵
6.构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与思考 王书生
5.对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的思考 符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