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现阶段改革的成果
改革扶持力度加大,外部环境明显改善
不良贷款大幅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财务状况持续向好,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
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领域和功能不断扩大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存在问题
产权制度模糊,所有者“缺位”
法人治理不完善,没有形成相应制衡机制
经营机制没有根本性的改革,管理仍旧粗放
资本约束形同虚设,自我约束能力较差
创新能力不足,经营缺乏活力
实施股份制改革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由之路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是根本
一、农村信用社现阶段的改革成果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落在了整个金融业的后面,原有的体制和管理严重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竞争力不强,可持续性弱,在这样的背景下,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创新融资机制来解决农村金融功能建设问题的政策选择,党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深化改革,并给予各种政策和资金支持,长远目标是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和创新,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令人鼓舞的阶段性成果。
1、改革扶持力度加大,外部环境明显改善
一方面,国家从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改革以有力的政策扶持,使农村信用社减轻了历史包袱,改善了财务状况,为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抗风险能力奠定了基础。且中央的政策还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央行的资金政策,设置了发行和兑付条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政府管理后,地方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只有把农村信用社搞好了,才能有力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农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得益的还是自己。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上采取了多种扶持措施,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给予农信社用于股金分红以及奖励不良贷款压降。以韶关为例,省政府从财政拨付了2450万元,市、县政府也从地方财政拨出144万元资金对农信社的股金分红给予补贴。二是各级政府通过置换和捐赠等方式,将一些优质资产驻入农信社,使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大幅度提高,以韶关为例,市、县两级政府置换和捐赠的资产总额达2875万元。三是各级政府对农信社的增资扩股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农信社作为信贷支农的主力军,在支持县域经济、服务“三农”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入股投资农信社,支持农信社改革;四是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不良贷款大幅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经过五年的压降努力,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显著提高,一是不良贷款大幅下降,以韶关农信社为例,截至2008年2月末,不良贷款余额90076万元,比2002年末减少37926万元;不良贷款率15.40%,比2002年末的42.07%下降26.5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实现了大幅“双下降”,资产结构和质量明显改善。二是资本充足率大幅提升。以韶关农信社为例,2002年底的资本充足率为-6.6%,资本净额17312万元,资不抵债额达17986万元,连金融机构存在的起码条件都不具备。截至2008年2月末,全市农信社账面资本净额达4154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9.62%,资产加所有者权益比负债大47053万元。三是非信贷资产的管理逐步严格,核算以及管理和处置水平逐年提升,非信贷资产质量亦大幅提高。
财务状况持续向好,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
随着内外部金融环境的逐渐转好,农信社的经营效益亦显著好转,赢利能力持续增强。以韶关农信社为例,2002年账面亏损625万元,自2003年起,全辖农信社连续赢利。2003年账面赢利490万元,2004年赢利1661万元, 2005年赢利2969万元,2006年赢利4661万元,2007年赢利6650万元,且提取呆账准备金、核销呆坏账、提取各种拨备的风险覆盖率逐年提高,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
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领域和功能不断扩大
经过农信人的努力以及各方的扶持与配合,农信社的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存贷款大幅增长。以韶关农信社为例,到2008年2月底,各项存款超100亿元,比2002年底的44.86亿元增加了57.1亿元,增幅达127.28%;各项贷款58.48亿元,比2002年末的30.42亿元增加了28.06亿元,增幅为92.24%。2002年末的各项贷款中,韶关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12.7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70%多;今年2月末,韶关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2.37亿元,比2002年底增加了9.61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已上升到94.83%。支农力度明显加大,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信贷支农主力军。二是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开办及扩大了理财、代收代付、银行卡、临时存款等业务,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增加了与信用担保企业的合作等方式。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改革期间,农信社在负债业务、资产管理、贷款营销、委托代理业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制度、办法陆续制定出台,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和内部管理趋于规范,内部控制趋于严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逐年下降。
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虽然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但却具有跨越性、历史性的意义。
二. 存在问题
这次农信社的改革,取得的成果令人瞩目和鼓舞,但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新的体制机制还远没有真正形成,离党中央确定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1.产权制度模糊,所有者“缺位”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理论上说,农村信用社是法人,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的财产所有权应归入股社员所有,但现实中无论从产权归属,资本要求,内部管理,还是法人职权上都不是真正的法人。实事上入股社员对信用社的权益目前根本不存在。一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和入股社员都对合作金融的认识模糊,社员虽然拥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所有权分散,单个社员入股金额较小,对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股权意识淡薄,在现实中基本失去因拥有所有权而本应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入股象征意义大于产权意义。二是农民在信用社所入的股金,信用社把它视同存款看待,入股社员实质上是一个储户,不存在对信用社拥有多少产权的问题。信用社的产权没有掌握在入股社员手里,“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三是农村信用社与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农民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农民的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四是入股社员与信用社风险共担,既不可能,也没有实现过。可以说,农信社由谁出资,归谁所有,由谁管理的问题未根本解决。
2.法人治理不完善,没有形成相应制衡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是当资产所有者的各项权能处于分离状态时,通过规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使用者相互权利、利益和责任的制度设置,核心是做到权利与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一致,决策,执行与监督三权分立。但改革至今,农信社的法人治理仍然“有形无神”。“三会”组织形同虚设,内部约束机制不强,难以发挥应有职能。虽说各法人单位都成立了“三会”,但实际执行中,“三会”制度不规范,监督和制衡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三会”实际上处于虚置。其一,农村基层政府仍然主管一切经济活动,民主程度不高,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与普遍存在的农村信用社实施民主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二,股权分散对于防止少数人控制是好的初衷,但过于分散的股权和较小的份额使投资者不关心对信用社的监管,也不参与监管问题,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其三,多数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很少召开或根本就没有召开过,而且很多社员(股东)也不熟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多数信用社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存在很多缺陷,社员(股东)不知道自己享有知情权,当然也就无从知情,继而也就无从参与监管。其四,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去邀请农民社员代表参与信用社管理。农信社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了社员代表大会,农信社领导干部会议代替了理事会,监事会也基本未能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
另外,实际上的行政隶属管理模式构成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从而使各级信用社主要为上级服务,也就否认了县以下信用社的法人地位,也就难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
3.经营机制没有根本性的改革,管理仍旧粗放
一是政策定位不清。按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三农”,这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也交给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社,但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又将农村信用社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承受了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的税收等负担,未有足够的优惠政策。
二是行业管理不顺。目前,农村信用社县市以上管理机构设置仍然是参差不齐。在县市一级,都成立了县市联社。而在市地一级却不一样,有的成立的是市地联社,独立行使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有的没有成立联社,由省联社驻地办事处协管辖属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从省一级到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设置不一样,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三是经营理念、经营方式落后,管理粗放,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产品为中心”的理念未实现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转变,“信贷型经营”理年未向“综合型经营”理念转变。没有顺应经营环境的变化去调整发展战略,变革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二是制度散乱,残缺,内部的组织框架、功能配置、管理技术未与时俱进,未真正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三是未完善薪酬体系及正向激励机制,管理和业务工作流程缺陷严重,经营管理行为短期化。强化执行力的措施欠缺,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防范仍处于较低水平。
4.资本约束形同虚设,自我约束能力较差
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而在实际操作中是非法人,因为其缺乏独立运行的条件,风险责任不清。深化改革以来,国家支持农信社增资扩股,目的是壮大农信社的资本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但由于经营理念未跟上,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欠缺,不少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未得到强化,无论是在风险承受能力还是风险管理能力上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开展风险业务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资本的承受能力。农信社在开展风险业务时的自我约束意识差,源自农信社未曾用自有资金承担风险,而是用存款来承担风险,最终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承担着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这种认识目前在农信社员工中仍普遍,表现在一是增扩股中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合规性,仅仅是从票据兑付的要求出发,单纯为增资而扩股,一些大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金额明显大于入股金。二是超出自身资本承受能力放贷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不是整体进行风险控制。
5.创新能力不足,经营缺乏活力
产品和服务单一,服务功能较弱。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多级法人管理,乡镇信用社仍有不少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各自为政,结算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都很落后,无法形成合力。经营管理上大多仍沿用旧的管理模式,服务流程和操作模式未能“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动力与能力不足,存款和贷款至今仍是其业务经营的主要领域,参与货币资金市场、银行卡以及委托与代理等中介性的业务在大多数地区的农信社仍很欠缺甚至是空白,经营缺乏活力,与“三农”的现实要求有较大差距。
四实施股份制改革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由之路
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是深层次原因或者说是根本原因。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企业,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也不可能建立起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控制严密、激励相容、运行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其内部缺乏财务可持续性和风险管理的需求,必定产生对信贷资金等金融资源的滥用,其竞争力必定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持续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即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但其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却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产权不明晰,“内部人控制”是农信社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存在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产权制度的变革,而股份制这种产权制度是农信社的的不二选择,这是因为:
合作制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这种产权制度起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1.合作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要求金融业务经营必须遵循市场法则,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主要经营目标。而合作制金融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合作制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确实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违背了市场法则,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合作制体制下,农村信用社经营越来越困难,包袱越来越沉重。
2.在国家没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实行合作制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非常困难。农村信用社不是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要自担风险,经营亏损以后,国家不予弥补。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信用社就很难生存和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没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合作制不适合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
3.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风险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国家。按照合作制的要求,人股的农民社员要求与信用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这既不可能,也从没有存在过。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多少利益与农民社员共享;按照风险共担的要求,信用社出现贷款呆账损失和亏损,应由入股社员共同分担,若一旦实行这一政策,根本没有人再敢向信用社人股,况且,农民社员也无力承担信用社的巨大金融风险。不仅如此,农民在信用社的人股若低于存款利率标准,农民也不会情愿到信用社人股,除非用行政方式强迫命令,或信用社向农民承诺,一旦入了股,就要给予多少贷款优惠或其他好处。
另外,合作制解决不了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不能实现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股份合作制金融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股份合作制金融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如果中央银行要对这一点严格监管,那么股份合作制金融的业务经营机制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相比,将没有较大的转型,改革的预期收益实现程度降低。二是股份合作制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难以克服合作制金融组织发展中面临的固有弱点,即因执行社员“退社自由”引起的信用社资本实力下降而可能暴露的经营风险。
股份制金融机构是产权最明晰的金融组织。股份制最能明确产权主体和其权力、义务;权责分明,最能明确产权所有者、经营者的权力和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份制可以消除“内部人控制”;股份制可以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股份制金融制度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产权明晰,所有者明确的企业,自然会有强烈的公司治理需求,有完善法人治理的动力,内生出风险管理的需要,从而建立起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控制严密、激励相容、运行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应为股东负责,为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风险应由股东承担。股份制符合农村信用社经营与发展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是比较先进的产权制度,应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唯一选择目标。
参 考 文 献
中国金融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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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刚,李新; 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所在[J]; 经济论坛; 2004年15期;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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