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开放中的历史变革
二、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四、认真做好对涉农资金的开户管理,增强支农资金实力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紧跟改革开放的步伐走过坎坷。他始终不移的坚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成长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份,农村信用社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正经历着的嬗变。
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农村信用社紧跟改革开放的步伐走过坎坷。他始终不移的坚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成长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份,农村信用社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正经历着的嬗变。
一、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开放中的历史变革
(一)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发展中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在改革调整中发展的阶段(1980年-1996年8月)。主要体现在对于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反思和初步调整。197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行长会议对信用合作社“官办”体制弊端作了认真剖析。1982年12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重申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交的《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报告指出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89年,信用社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主要开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活动。在这一阶段,通过清股、扩股,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2、第二阶段: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1996年8月至2003年6月)。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标志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重新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6年的改革启动了农信社以产权明晰为主旨的产权制度调整,初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经营机制;基本理顺了农村信用社和央行及农行的关系。
3、第三阶段: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6月至今)。2003年6月27日,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将山东省等8省市列为试点单位,自此拉开了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序幕。该方案明确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2003年银监会成立,农信社的监管职能转入银监会。2003年以来的试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较大变化;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农信社经过2003年以来的改革发展,已经初步改变了以往资产质量低、金融风险大、经营效益低下的局面,农村合作金融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二、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创立50多年来第一次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改革主要内容的深层次变革。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政府管理是深化改革政策上的一大突破,这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是一个极好的机遇。围绕“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树立超前的经营观念,加强高素质队伍的建设,培育创造精品服务的意识,坚持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服务三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资金支持,是农村信用社当前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问题,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一语道破:“改到深处是产权,农信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关键是要建立立足自身、市场运作和多种措施并举的化解机制。”农村信用社怎样在这次开天辟地的改革浪潮中,壮大自身的实力,转变为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现代化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探索:
(一)农村信用社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一直是农信社改革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农信社的管理体制多有变化。1996年启动农村金融改革时,农信社脱离中国农业银行,其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2003年,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2005年各省联社相继成立,农信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全面完成,农村信用社由各省联社进行管理。从此信用社有了从上至下的行业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发展迈了快车道。在今后,需要应进一步加强省联社的管理的职能,进一步稳定县域法人机构,全面做实做强县域,发挥好对基层社的服务职能,着力解决基层社想干干不了或者干不好的事情。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直面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通过相互竞争达到革新体制机制的目的,实现四大主体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完善,在竞争中壮大,服务好"三农",支持好新农村建设。
(二)增强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功能
1、要大力提高贷款覆盖面。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三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趋势。在现阶段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品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继续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优势功能,全面拓展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
2、要积极探索农贷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2008年年初以来的雨雪冰冻灾害和地震灾害,进一步凸现了我国农业的脆弱性和农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快推动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相互保险和再保险体系,探索银行与农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农业贷款风险转移机制;要注重创新担保机制与方式,扩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比例,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担保制度,完善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要注重拓宽有效抵押品范围,继续探索林权、渔权和土地经营权等权利以及农房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提高贷款抵(质)押率和有效保障程度。
3、立足自身、多种措施并举化解历史包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沉重,成因复杂,化解这个历史包袱,还必须综合采取其他多种有效措施。要争取财税、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支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要借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探索委托清收、资产置换、打包出售、债务拍卖等不良资产清收办法;要继续争取政府扶持政策,采取票据置换、减免税、资产剥离等方式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此外,
在消化现有历史包袱的基础上,也要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财政、税收、货币和监管等农村金融政策正向激励机制,防止产生新的风险,形成新的包袱。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存量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定位和多元化的产权构建。未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趋势,是鼓励各地区农信社寻找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同时,明确农信社的功能定位,承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和股份化趋势,不再执著于“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观念。农信社应定位于建立真正的社区银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投资股的比重,改善内部治理结构,使农信社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未来的农信社还要加强跨区域的资源整合和竞争,打破地区垄断局面,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实力。从而推动农村信用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促使农村信用社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主要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我市农村信用社现有机构网点55个。近几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了粮、棉、油生产的稳定增长;通过支持特色农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通过发放信用约定贷款,支持民营企业,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通过农户联保贷款,支持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支持农村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的重要性,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广大农民发展生产、走向市场的纽带,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充分调动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
1、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根据中央、湖北省两级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免有关税费政策。一是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我市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4年已征收的税款实行退库。从2005年开始,在历史包袱未全部消化完之前,由市财政局根据信用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按3%税率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二是从2005年至2009年,在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实行困难性免征,并免收机构变更登记费、物价调节基金、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三是对农村信用社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同于国有企业或省属企业单位的改制,其优惠标准统一按湖北省委鄂发[2003]5号文件执行。
2、配套扶持政策。一是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公职人员和民营企业到信用社入股,努力帮助信用社达到向央行申请发展专项票据的条件。二是市工商局对信用社所有网点的年检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统一按每户50元收取。三是对信用社接收、处置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四是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免收服务价格监审证及审验费、绿化费、土地闲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有效期为5年。
3、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国税、地税、财政、审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凡检查项目相同或相似的,要合并检查,不搞重复性和多次检查。
4、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达标费、文明建设费等;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严禁借城镇建设、电网改造、水利建设等名目,向信用社乱集资、乱摊派;严禁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资产和车辆。
(三)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加大司法支持力度。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在对信用社依法收贷诉讼、执行程序上,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坚持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
2、优先保全信用社债权,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告知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优先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对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要支持信用社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金营运等方式进行盘活清收。
3、帮助化解村组集体贷款。各乡镇办事处要负责分解落实乡镇、村组集体贷款,并积极组织清收,采取拍卖荒山、荒坡、荒水等形式变现还贷。对村组承贷、农户使用的贷款及其他类似贷款,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按“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贷款分解落实到农户。对农户贷款挪作村集体使用的,要帮助信用社按照“谁举债、谁经办、谁还款”的原则,引导农户积极归还信用社贷款。
4、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清收的督办力度。市委、市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督办小组,对各乡镇、各单位、各战线进行拉网式督办,督办工作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硬化“三停五不”措施,加大依法起诉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确保清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认真做好对涉农资金的开户管理,增强支农资金实力
(一)认真做好对涉农资金的开户管理
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是联系“三农”最紧密的金融机构。要通过农村信用社将农村资金真正回流到农村,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支农资金要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到农民手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及存款的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一是已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部门,要增加存款额度。二是有条件存款而没有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要向信用社转移部分资金。尤其是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房改基金、企改资金等都要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增资金主要存入信用社。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代收代付等业务要将信用社作为主承办单位。四是建立监控考核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各单位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保证本市资金在本市范围内使用,避免资金“体外循环”。
(二)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与服务
人民银行在再贷款、救助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等方面要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扶持,并帮助有条件的信用社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在确保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和支农服务的前提下,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机构合并重组。同时,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发挥银行同业公会职能,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五、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进为“三农”的信贷服务工作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立足支农求发展,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强化支农工作,优化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促进农民进收、信用社增效,实现社农“双赢”。(一)坚持领导和服务
农村信用社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市场准入、营运安全和市场退出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坚决做到政企分开。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班子建设、业务管理和支农服务上的行业管理工作。要把组织盘活资金、支农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要经常研究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发挥作用。(二)统筹安排支农资金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农业生产资金需求测算,大力组织资金,及时调剂资金余缺,千方百计满足“三农”资金需要。
(三)主动承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
农村信用社要立足服务“三农”,资金投向做到不离本乡、不入股市,确保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对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县域中小企业或项目,要主动承担信贷服务工作,积极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四)改进信贷服务方式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传统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不同资金需求,采取不同的信贷服务方式,有区别、有重点的搞好信贷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切实帮助农民解决贷款难问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要重点抓好“扩面、增量、引伸”工作,确保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面达到100%,信用农户授信额度内贷款满足率达到100%,并引伸到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农村全面脱贫致富;继续推广农户联保贷款,帮助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种养大户奔小康;探索支持农业产业化信贷模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和订单农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有能力、有技术、有实力的农户率先步入现代生活水平;按照市场化的贷款运作方式,积极支持发展以民营经济为重点的县域经济,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六、结论
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地开展存、贷业务。在形试上,开始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虽然道路曲折,体制几经改变,但其扎根农村、为农服务的基本内涵仍然保留下来。不仅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逐步成为了中国经济金融生活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金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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