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功能界定
二、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管理体制的特点
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所面临的基本问题
四、如何制定争对中国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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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路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无疑包括建立证券市场。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看,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证券市场是完全一样的。一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深深地受到本国社会历史、习惯、文化、心理、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不是纯粹自然发育起来的,是政府主导、在短期内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形成和发展却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大量的证券市场组织体系建设、国内社会习惯、文化、心理等因素的变化,更涉及到政府体制、意识形态等的更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管理证券市场是一个比较新的、迫切的、复杂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管理,管理更离不开制度建设,可以说证券市场每发展一步都伴随着制度创新,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其实就是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过程。一方面由于在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只有通过制度变迁才能把资源配置由以计划机制为主转变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对证券市场进行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对资本进行有效配置。这些制度变迁既包括正式制度变迁,又包括非正式制度变迁;既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又有诱致性制度变迁。而短时间发展起来的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前段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可见,有必要对证券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能深刻地阐明制度和人类行为的关系。而证券市场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是各种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共同结果,且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主要受制于市场制度安排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而这些制度的安排,又是通过市场参与者(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等)影响制度使之变迁演化而来的。所以,对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加以分析,才可能把握证券市场运行特征,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证券市场建设的大局和方向。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管理进行制度分析,即对证券市场制度变迁过程和管理体制进行分析,试图找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高效、平稳、有序运行的证券市场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制度分析
一、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功能界定: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要求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完善,经济建设筹资需求,经济对外开放,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等都要求把证券市场发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1、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的功能界定 (1) 中国证监会隶属国务院,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职权是: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托管、登记、结算进行监督监管;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2)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设立九大派出机构和26个办事处, 并对他们实行垂直领导。垂直领导使地方证券管理机构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在新的体制下,各地证券派出机构不仅仅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工作目标和工作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监管成为各地派出机构的首要职能。因此必须协调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合力,相互配合,对证券市场实施最为有效的监管。 (3) 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监管。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具有自律职能,须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过程进行一线监管,发现异常情况时对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停牌措施,对会员可以采取纪律处分,从而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证券业协会则是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全体会员应当遵守,协会有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有权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作出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管。
二、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管理体制的特点 (1) 集中型的证券管理体制。强调政府监管为主, 自律监管为补充,即中国证监会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并在证券管理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证明,这种集中立法监管模式是一个高度科学化的证券市场运作与监督系统,故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推崇与仿效,由于政府监管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及全面性的特点,从而确保了监管的高效运行。简言之,政府监管以《证券法》为依据和保障,凡与证券活动有关的机构、个人及事项,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换言之,政府监管的内容既包括证券发行,也包括证券交易;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它证券从业机构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包容了所有与证券活动相关的方面,具有广泛性、全面性。 (2) 监管体制的构架呈“金字塔”状。 最高一层是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全国设立九大派出机构,执行证监会授予的权力;在金字塔的中部是自律组织--包括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各地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实施一线监管。会同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成员公司的监督部门构成这一监管金字塔的基础。监督部门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以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 (3) 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高度统一。相对于证券市场、 证券经营机构及投资者而言,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皆属外部监管,这是我国证券管理体制重要的一面。同时,我国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要求证券公司在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即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监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样使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代理及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之间,从人员、财务等方面严格隔离,建立起严格的券商内部自律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业务安全水平,防止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再有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管。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着如下基本问题: (1) 正规制度出台不及时、正规制度不完善。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与发展的进程中,正规制度形成滞后,直到1993年才出现第一部较明细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市场的形成与变迁主要依靠知识与技能,靠非正规制度起约束作用。即使当时出台了一些市场法规,也主要是一些禁止性条款。直至 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制度《证券法》才姗姗实施。 在证券市场一些主要领域,如上市公司合并收购非上市公司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制度、证券业协会管理办法等,以及一些相关法《信托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正规制度颁布,即使已出台的正规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一些具体细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有些正规制度由于论证不充分,出台仓促,本身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许多规定,难以适应市场发展与变迁的要求。 (2) 市场监管成本过高,处理问题滞后。 市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需要初级行动团体,代表制度创新者的共同利益。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中,市场监管不统一,由谁来管理市场争论不休,议而不决,造成多部门共同管理市场,一项制度的出台,或一项制度创新及被确认,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出现是最近七年的事情,尽管成立了相应的市场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事权不统一的问题。各部门参与市场管理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如债券市场的监管权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还是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市场管理成本过高。对证券市场的违规案件的处理依据不清,程序不明。如“琼民源”案从发生、处理、到解决,历时时间长,表明决策滞后,使无辜股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 正规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健全,实施力度不够。 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正规制度,通常只有制止性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机制。怎样实施这些正规制度没有法律规定,通常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态度,具有较大随意性。诺斯认为,制度的效率是由正规制度、非正规制度、实施机制共同决定的,由于实施机制不健全使制度效率大打折扣。同时,监管部门还面临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权威,实施执法的力度不严的矛盾,造成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的问题。 (4) 正规制度的变迁缺乏衔接和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不少正规制度的出台主要考虑了当时市场发展的需要,出台比较急促,研究不够周密,造成要么在实践中因情况变化难以实施,要么不适应市场需要很快过时。例如,我国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制度,出台之后就不具有实施条件,最后流产。又如,我国在最近两次市场风险教育中,匆忙出台许多打压市场的措施,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如商业银行退出国债回购市场,颁布300亿新股发行规模等,很快就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的需要。 (5) 市场制度适应效率不高。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一部分人把证券市场的作用过分夸大,一部分人完全否定证券市场的作用,都是没有注意市场制度的适应性,首先制度引进并非轻而易举,需要有一段磨合期。其次,证券市场的制度要求与之相匹配的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法律法规制度、市场环境等,否则,必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不能有效发挥证券市场制度的作用。一个制度的好坏,不能以是否先进来衡量,而是以其能否适应市场来判断。
四、争对中国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和采取的措施
(1)、加强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管理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可能的风险,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是保持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借鉴国内外市场风险防范的实践,我国证券市场在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上应视客观情况逐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证券市场的风险教育制度。证券管理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要定期举办证券知识培训和考试,对从业人员加强风险教育管理,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 2、建立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风险基金制度。首先,在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要以平抑风险、稳定市场为目的,建立起国家级的证券市场风险基金制度。基金来源可以从新股发行中提取一定手续费,也可以从证券交易费中提取。其次,要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指导下,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市场交易、清算、管理等不同环节的市场风险,建立不同形式的风险基金。从国外证券市场风险管理看,各国通常都设立了补偿基金、诚信基金、结算基金等。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风险基金尤为重要。 3、提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要有效防止证券行业的技术风险,充分认识高科技时代对证券业的影响和渗透能力,不断提高证券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及其他相应设施,要加强行业技术规划和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提高交易手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稳步扩大市场上对高新技术的应用。 4、逐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障制度。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看,在市场风险防范过程,不少国家对证券投资者建立商业化保险制度,如遇重大投资损失,由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负责。我国可以研究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逐步推行对投资者的商业化保险制度,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5、慎重开发、利用和管理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和积极稳妥地进行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2)、发挥正规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实现法律监管的闭合性 由于正规制度对非正规制度具有补充作用,所以,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要继续挖掘正规制度的巨大潜力,去界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界定在分工中的“责任”,并约定对违规操作者所要付出的代价。 1、要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法》的出台,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一大步。但一些具体的例如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证券融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还需要尽快制定。并根据市场的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和修订法规,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只有对市场进行规范,才能健康发展,但不能因规范而捆住手脚,怕出风险而裹足不前,制定法律法规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讲求适应性效率。要牢记发展才是硬道理。 (3)、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市场管理体制,降低市场监管成本 今年国务院决定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对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进行垂直管理,实施“机构编制、党的组织、干部管理 ”三个垂直, 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 1、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确立后,不等于一切都立刻发生变化,它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体制下,各地证券管理机构(是指设立派出机构和办事处的地区)不仅仅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工作目标和工作性质发生根本转变,监管成为各地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他们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应该始终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经常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自觉处理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2、实行“雷达式”监管方式,解决存在监管盲区问题。由于国家证券监管体制改革,没有完全确定各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使有些地方监管工作出现相对失控。而截止到99年7月 13日,境内上市公司已达900家,市价总值28509.66亿元。 此时单靠九大派出机构及26个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进行监管,势必使监管鞭长莫及。而且在人员组成上,目前是由监管机构所在地原班人马组成,这将使监管机构不能扮演公平的角色。我认为首先,需要尽快明确省、市一级的基层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不要各省、市都有,应着眼于经济区域和地理区域两个方面,将证券监管机构设置面再扩大一些,达到监管机构与地区证券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职责是可以监管附近其它城市(在经济和地理上划分)的证券市场。其次,在人员结构组成上,应在管辖范围内,以区域和经济为重点,在不同级别上进行由下至上的推荐、招聘,逐步改善现行的人员结构,并实施干部异地交流制度,尽量防止带有区域色彩的监管。还需注意的是,机制创新,关键在人。为了防止证券市场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乃至对国民经济的有序繁荣产生破坏作用,培育和造就高素质的市场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应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这样才会形成以重点城市为基点,以“雷达式”向周边辐射,实现证券市场监管无盲区。 3、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职能,使监管行之有效。我国监管证券市场主要依据行政手段,先后对“琼民源”案、“红光事件”等进行了行政处罚,有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案件不断,仅97、98两年就查处了216起违法违规案件, 股市经常出现异常波动,反映出一些人无视法律,挺而走险;一些人心存侥幸,对监管机构实施的监管不配合或搪塞,除了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外,与监管力度不够也有很大关系,要想避免证券风险,尤其是市场初期,单靠行政手段已很难完成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我们建议:(1)借鉴加拿大市场监管司法调处的形式, 建议国家证监会同司法部门合作,成立独立的证券业法庭,专门调处、审理证券业内的违法事件;(2) 也可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职能,使其具有半司法或准司法职能,提高证券监管威慑力。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是推动市场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市场稳定发展的保证。要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为基础,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便进一步降低政出多门和利益冲突带来的监管成本。 (4)、建立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提高市场管理的实施效率 宏观管理构架定位后,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实施机制,实现体制和机制的有机结合。制度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组成。判断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这个国家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我国经过这几年正规制度也制定了不少,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很严重。可见,并不是没有制定制度和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其相配套的实施机制。如何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 1、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起来成本大,实施又不可能自动进行,由于很可能存在欺骗和违约行为,复杂交换的交易费用和风险都增大,所以要求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并检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才能完成复杂的交换。 2、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克服制度的弹性。在中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是一方面,而制度是否实施就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了。中国人的关系网使一些制度失去了权威性。人们在实施制度时的弹性,使在制度面前没有实现人人平等。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公平竞争了。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还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我国在这一方面需要加强。如对一些市场违规者的惩罚,一是惩罚金额与违规金额相比,达不到威慑作用;二是对一些市场禁入者要有进一步的制度措施加以防范,防止他们改头换面,一犯再犯。 3、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而其发展迅速使得监管手段显得落后,无法应付高度现代化的证券市场,经常是事后监管、秋后算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时代赋予了证券市场高度现代化的特点。因此,要求管理层必须利用先进的监管手段技术,改变目前的事后监管为随时监控和预警监控,为有效提高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决策能力,监管层必须学会用先进的监管手段和技术,装备自己。避免因股市的不正常情况而使用行政或政策来引导,要用科技和制度来替代人为因素。还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等都可以采用高科技手段和实施动态跟踪办法,即时监管。 4、根据市场的规范化原理,建立我国特有的监管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证券主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意识,建立执法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实施法规的执行情况。执法效率是市场管理效率的关键,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执行的主体、义务和权力,提高全行业的守法意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证券市场法规与执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5)、加强上市公司管理,搞好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信息市场,其市场运作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信息成本,上市公司管理主要是信息披露管理,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又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头戏。所以要搞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1、要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意识,建立起动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年以后,至少半年以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有效性进行监管和跟踪检查,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发布信息的有利条件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建立上市公司末位淘汰制度。从长远看,证券市场的真正风险来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现大面积亏损将使证券市场失去生存的基础。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是要严把上市关,坚决禁止经营业绩差的公司走向证券市场;二是要加强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投向的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三是要建立上市公司淘汰制度,对严重违规或长期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要暂停或取消上市资格,不搞终身制,实现上市公司新陈代谢。 (6)、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行为 1、要逐步建立证券经营机构的指标考核体系,健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实行业务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制度,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和市场禁入制度,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2、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证券经营机构要将证券自营业务、代理业务、承销业务、投资基金管理等在人员、财务、管理上严格分工,实行责任制。要严格控制证券经营机构的负债规模,定期公布其净资产,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管理。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证券经营机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定期审计、定期信息披露。 3、积极创造条件,改革证券经营机构的清算资金存放制度。目前,我国投资人的清算资金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结算保证金都存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账户上。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着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券商变成了一个小银行。客户清算资金和券商资金不分,风险极大。要稳步改革清算资金存放制度,将投资者的客户保证金直接存入银行,避免券商挪用。对券商的资金,也要按不同用途分开,存放于不同账户上,严格管理。 4、规范管理从事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从法律上、利益机制上规范和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公正的市场秩序,主要是依靠公正的中介机构来维系,发挥制度约束的功能,将从事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与原隶属部门完全脱钩,使中介机构成为客观、公正、独立的组织。 (7)、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形成互补的监管机制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的两驾马车,而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大背景下诞生的,政府是市场规划设计者,市场运行从一开始就置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之下,行业自律、行业自我约束功能的发育明显滞后。近年来,深、沪证交所的监管作用逐步加强,而各级证券业协会虽然在自律管理上、会员之间沟通上、人员培训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功能软弱,致使协会监管作用不明显。有效方法是: 1、就目前情况,应把协会办成既有民间性组织架构,又分担一部分政府的管理职能,即办成“半官方”组织,这样既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又代表和维护证券商的群体利益; 2、以法律形式给协会定位,从组织上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明确监管的依据、范围等,让协会有职有权;可以将证券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定交由地方证券业协会去做,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 3、在证券业协会中建立仲裁机构,涉及面小的由此仲裁机构处理;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应借鉴英国自律组织做法,协会发现业内的不法行为,将提案提交到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由后者进行调查和提出诉讼。 (8)、培育证券市场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机制 当证券市场的基本格局、基础构架和发展路向基本定型,规模已扩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政府全方位行政干预的消极一面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不仅对市场功能、活力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政府本身的意志和利益也难以有效地实现。所以政府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转向培育证券市场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机制,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经济转轨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解体开始的,因此,原有的计划经济是一切市场制度生长的初始条件,也是我分析证券市场管理的一个逻辑起点。而且,中国的改革过程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种种制度,是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遗产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与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有巨大差异。西方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高度成熟的环境下逐步发育起来的,政府最初对证券市场的干预程度很低,只是随着市场复杂性和系统风险的提高危及公共利益时才加大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而在中国,政府一旦确认了证券市场的潜力和能量,便成为证券市场变化的最主要因素。本文从政府推进证券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和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体制演化过程两个方面,用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在下一阶段仍要推进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以中国证监会为主,注意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同时注意培育证券市场的初级行动团体,克服因行政干预太多而带来的弊端。
参 考 文 献
1、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彭冰著《中国证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3、徐明,黄来继主编《中国证券市场解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版
4、叶琳著《中国证券市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5、朱锦清《市场机制管理与分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