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股票投机释义
(二)投资与投机的区别
(三)股票投机的必然性
二、股票投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的逐利性分析
(二)投资者行为因素分析
(三)上市公司行为因素分析
(四)制度性因素分析
(五)政府行为因素分析
三、抑制过度投机的对策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
(三)给个人投资者应有的地位和尊重
(四)政府角色回归
内 容 摘 要
股票和股票市场的本质,决定了股票市场在作为投资场所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投机现象。投机与股票市场相生相伴,互相依存。但过度投机却对股票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本文对造成股票市场过度投机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就如何抑制过度投机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股票市场的投机性研究
一、绪论
(一)股票投机释义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根据功能划分,股票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等资活动的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发行市场是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由于发行活动是股市一切活动的源头和起始点,故又称发行市场为“一级市场”。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正是这种不断地交易,便催生了各种股票投机行为的发生。
在众多的金融投资品中,股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类产品,这种高风险和高收益也正是来源股票在交易市场的不断交易中,期间股票价格跌宕起伏,而这又恰恰是股票市场的魅力所在,也是“一级市场”得以不断延续的动力源泉。
投资学意义上的投机,是指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股票市场的投机,则是指通过预期股票价格涨跌而从中赚取价差收益的短期股票交易行为。
股市市场的投机是一种短期投资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追求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较差的差价收入;持有时间较短、频繁进出市场;有着较强的风险偏好,倾向于寻找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不太注意影响股价的基本因素,主要以市场信号作为决策依据。作为一种积极参与市场的行为,投机被看作是股票市场的“润滑剂”,对市场功能的实现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适度投机的存在有利于增强股票市场的流通性,活跃市场,有助于平衡和发现市场价格,有助于分散风险和强化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二)投资与投机的区别
股票市场的投机,通常是指通过预期股票价格涨跌而从中赚取价差收益的短期股票交易行为。投资是指通过获取上市公司股权,以取得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收益及由此带来的股票价值提升利益。
从理论上说,股票市场投资与投机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购买股票的动机看,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股息,而投机则主要是为了赚取股票买卖价差;
②从股票持有期的长短看,投资的期限一般较长,而投机的期限一般较短;
③从承担风险的情况看,投资的风险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而投机的风险则直接取决于股票价格的波动;
④从市场参与者对预期收益的态度看,投资者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希望得到一笔稳定的收入,而投机者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希望较快地获得大笔收入;
⑤从市场参与者对股市变化的反应看,投资者希望股市繁荣活跃,但股价相对平稳,而投机者则希望股价大幅波动,以便从中赚取价差;
③从市场参与者对股票发行公司的态度看,投资者通常较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和长期指标,而投机者则更关注市场短期供求状况。
(三)股票投机的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在市场上,价格始终受供求关系、价值变动、消息、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地上下波动。既然价格会波动,就必然存在希望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获取差价的投机活动。股市的价格千变万化,当然也会有投机。
对投机的评价不能采取极端否定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是合法投机还是非法投机,是合理投机还是过度投机。
合法投机,指投机者利用正常途径得到的信息,根据自己对未来股价走势的预测,依法进行股票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操作,以期获得差价利润的行为。合法投机对市场股价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当市场股价偏低时,投机者预期市场均衡机制的作用将使股价回升,因此大量买入股票;反之,在股价过高时,则预期股价将回落而提前抛出股票。这两种行为都有助于股价的回稳。
非法投机,主要是指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非法获取股票买卖差价的行为。非法投机违背了股票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我国《刑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既然投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投机就应该有一种正确客观的认识。对合法投机,应予以积极引导,以趋利避害;对非法投机,则应严格禁止,从严处理。即使是合法投机,如果投机过量,也会从合理投机变为过度投机,从而形成泡沫,扰乱金融市场,甚至导致股市和经济的崩溃。
二、股票投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的逐利性分析
有人曾这样形容资本的逐利性:“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得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逐利性是资本的本质特征,离开资本的逐利,股票市场将失去应有的流动性而变得如一潭死水。而价格频繁波动的股票市场,正是资本投机的“用武之地”。
(二)投资者行为因素分析
在资本逐利背后实际起操纵的作用的,是人也即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一般来讲,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比较理性是因为其投资金额大,具有信息搜寻上的规模效应;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其边际信息搜寻成本较低。但在一个不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操纵市场等投机行为。
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人的贪婪和恐惧的本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等影响,造成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偏差,常常梦想着在短期内通过“高抛低吸”赚取价差,因此一味追涨杀跌,成为股票市场制造投机气氛的直接参与者。
(三)上市公司行为因素分析
股票市场的投机现象与上市公司的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股票的本质可以看出,获取股利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及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水平、管理团队等,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未来获取股利收益的预期。如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盈利水平低甚至出现亏损,管理层腐败,更有甚者暗箱操作,恶意炒作,就必然衍生股票市场的短期投机行为。而上市公司长期恶意不发放股利,更是对投机行为的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所谓的“价值投资”成为市场“笑柄”。
在我国的股市中,“坐庄”至今仍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一些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大户,依靠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一些股票的股价,而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操纵行为都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默许,甚至是支持。
(四)制度性因素分析
股票市场是否健康,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制度,制度的缺失是造成股票市场有“机”可“投”的罪魁祸首,这在中国的股票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市场中,任何个人的行为或投资者的行为都是约束条件下的理性行为,这是推测人类行为必不可缺的基本前提。这些约束条件包括个人的选择范围、信息获得水平与知识水平。由于制度对个人的选择范围、信息获得与以及投资者认知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影响,所以制度是影响投资者行为选择的重要条件。从我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股票市场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1)发行制度非市场化,新股抑价现象明显;(2)退市制度不健全;(3)股权分置;(4)政策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5)开放程度有限,境外投资者规模较小;(6)卖空机制缺乏等。不过,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制度的演进已经在逐步缩小二者的差别。
(五)政府行为因素分析
制度因素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政府行为不受约束,常常直接干预股市。金融证券理论认为,投资者行为受市场机制约束,政府的作用在于防止投资者脱离投资理性。一个在政府主导下的股票市场,政府行为不仅导致市场的波动,而且还可以改变市场运行的方向。政府主导市场的结果是扭曲了投资者行为,加大了市场“泡沫”, 造成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演变为对政策的博弈,实际上也就是投机。同时,政府的行为也在客观上为利益集团寻租创造了条件。一直以来,中国的个人投资者在这方面可以说有着切肤之痛。
三、抑制过度投机的对策
所谓过度投机,指的是投机者对市场交易的过度非理性参与,以及由于受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而脱离理性轨道,从而造成市场运行效率的降低和市场功能的丧失。这里的非理性因素指的是影响行为主体选择的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如直觉、本能、激情、无意识等。在非理性因素作用下的人的行为,表现出非自觉性、非逻辑性、冲动性、盲目性等特征。应当承认,在人们实践活动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非理性因素由于受理性因素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控制,被引向理性的目标。而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非理性因素受环境条件的激化,往往会突破理性因素的制约并使之退出对决策的影响。于是,投机被推波助澜,走向过度投机。
过度投机主要表现在:
(一)换手率过高,短线炒作之风盛行
换手率就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只股票成交股数与流通股数的比率,反映了同一只股票交易活跃的程度。换手的存在源于投资者对公司及市场前景的不同预期,以及市场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的不对称,是投资者的一种理性选择。换手促进了交易和市场的活跃。但是,换手率过高,交易过于频繁,则说明市场过于热衷于缺线炒作,反映出投资者行为的非理性特征,是典型的投机现象。
(二)市盈率过高,股票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市盈率即股票市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率,它反映市场对股票的评价,从静态角度看,也反映投资者收回投资的周期长短。由于股票价格受供求、公司收益、经济形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对价值的一定程度的偏离是正常的。但股票价格若干倍于每股净资产,而热门股甚至高达几十倍,则显然是过度投机炒作的结果。
(三)股指波动频率高,波动幅度大,操纵市场现象严重
股市出现波动本属正常现象,但如果市场出现过度投机,则表现出市场整体出现大起大落,短期内打破股市的内在运行规律。持续、频繁、大幅度的波动,往往是市场操纵的幕后推手在兴风作浪,使市场与基本面、技术面等分析背道而驰,使整个市场陷入无序、疯狂或恐惧等慌乱状态,进而推动市场向投机方向发展,操纵者则从中渔利。
过度投机的存在,不仅会阻碍股票市场健康有序的成长,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害。
以下,笔者就如何抑制过度投机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
个人投资者是股票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大多专业素质不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又是抱着投机的目的入市,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在股票交易中容易陷入“羊群效应”,被市场操纵者所利用,一遇风吹草动,就惊慌失措“割肉逃命”,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所以要抑制过度投机,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和进行长期投资十分必要。
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要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券商、媒体以及社会上其他全体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单靠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力量都无法做好这项工作。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传播投资知识、传授投资经验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和提示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其保护途径等。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对投资者的教育,必须要有政策上的配套和制度上的保障,必须要有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和依法惩处机制相配合,只有这样,对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才能最终达到。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
建立有效的证券犯罪民事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对投机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对股市进行管理的依据,没有这个依据就无法规避和控制市场上存在的投机性炒作。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实际上是法规不健全的结果。健全有关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券商、交易所及投资者的行为,规范股市消息的披露程序,是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和有效的前提条件。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应成为制度建设和立法的重点。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化是避免股市过度投机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发布任何假消息,杜绝内幕交易,并及时公布与公司经营状况有关的重要信息,以便于投资者作出投资选择。对于违法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度,不能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第二,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分红制度,上市公司应谋求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应用高价配股等方式向投资者圈钱。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率,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培育长期价值投资市场文化的根本性基础。第三,禁止上市公司炒作或者协助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禁止上市公司用筹集的股款炒作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股东回报。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事件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贷资金入市等给予严厉打击,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建立有效的证券犯罪民事赔偿制度,使广大投资者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不法投机行为侵害时获得应有的补偿。
(三)给个人投资者应有的地位和尊重
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投资创造了条件。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股市,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个人投资者给予应有的地位和尊重,不仅是市场公平的需要,更是股市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
从各个方面保护投资者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建立资本市场是为了通过资本市场的机制来推动经济发展,而一个资本市场发展的根基则在于保护投资者。如果不保护投资者,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会极大地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将使股市的融资功能丧失殆尽。
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应给予个人投资者必要的尊重和保护,对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不给投资者回报、不尊重股东的行为应课以重罚。在股票市场大幅波动的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一定不能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一定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对投资者进行政策性惩罚。在中国股市十几年的发展史上,许多政策显然偏离了这一方向,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四)政府角色回归
政府角色错位是造成“政策市”的根本原因,而“政策市”又直接引发了股票市场“博弈政策”的投机行为和股价大起大落。因此,政府角色的回归,是改变“政策市”和避免股市过度投机的根本保证。
在股票市场,政府的角色应该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
首先,政府在实施股票市场宏观政策时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政策制定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要尽量避免宏观政策的随意性,特别是要避免政策的朝令夕改,使市场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的政策预期,否则,不仅会加剧股票市场“博弈政策”的行为,使政府经常地陷入监管与反监管、投机与反投机的较量中,而且股票市场也将陷入频繁的动荡中。同时,宏观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其次,针对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预见性,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一段时间内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才能真正对股票市场提供制度化的监管依据,也才能真正对股票市场起到规范的作用。
第三,政策制定应注重科学化与透明化。股票市场的实践证明,在决定股市的主要因素中,政策面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左右着基本面、技术面和资金面的变化,“政策市”扭曲了股市内在的运行规律,人为地加大或改变了股市的运行方向和波动空间,给市场投机行为以可乘之“机”。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对股市制度完善与创新上,以提高股市运行的效率。同时,在政策的制定上,应更注重专家的意见,在某些领域采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方式来投票决定某些政策的取舍,从而使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
第四,在制度创新上,应当遵循还股市于市场的原则,走市场化道路,还原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无论是从股票发行到上市、从初次融资到再融资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实行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由市场来决定谁可以进入,由市场来决定谁能够发展,由市场来决定谁应该淘汰,还市场以公平。
第五,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化的市场监管机制。股票市场监管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规范操作、运行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股票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市场监管动态化、制度化。这样,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并及早采取制裁措施,避免问题的积累和恶化,从而不仅可以将市场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而且可以减少大规模集中整顿市场政策的发生,避免股票市场的剧烈动荡;另一方面,可以时时警醒各市场参与主体规范经营、规范运作,对蓄意违规者起到约束作用,有利于减少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从根本上抑制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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