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当前现金管理工作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
(一)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内容复杂、意义重大
(二)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对象和范围都发生了变化
(三)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涉及的结算工具发生了变化
(四)新形势下现金“体外循环”现象较严重
二、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的先天缺陷,给现金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挑战
(二)作为现金管理主管机关的人民银行,面临的是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干部队伍、技术手段建设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
(三)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各商业银行管理者身份不明,对现金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或者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三、面对上述主客观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的对策才能使现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迈进。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重新定位现金管理者的地位
(三)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的目标
(四)人民银行应加强账户管理
(五)扩大现金管理范围,加大对非现金结算的管理力度
(六)发展新型信用工具,完善服务与管理,减少现金流通
(七)加大现金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和干部队伍建设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金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原来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管理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现时的现金管理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带有十分浓厚的计划经济,行政管理色彩。由于法规建设滞后,使现金管理者在行使现金管理职能时处于非常尴尬的被动局面。针对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对策,旨在改进和加强当前比较薄弱的现金管理工作。
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2年初,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现金管理工作从货币信贷部门移交到货币金银部门,但至今仍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现金管理问题历来是人民银行监管的难点问题,因为,面对市场经济下的经济、金融环境,仅靠金融行政手段强制实施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显得不合时宜,而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又迟迟未能推出,这使得当前金融部门在行使现金管理职能时处于非常尴尬的被动局面。由于法规不健全,漏洞较多,现金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各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角色定位不清,有的金融机构甚至现金管理工作处于无人专门管理的状态,不少金融犯罪案件和违法行为往往与违规支取现金有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现金管理工作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加强和改进当前现金管理工作,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迫切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现金管理工作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
现金管理是指金融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用行政或立法手段,对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限制和处罚的一系列干预行为,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长期实践证明,现金(M。)是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供应量中最活跃的一个层次,其管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当年的经济运行。多年来,我国实施现金管理,在调节货币流通,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节约社会资金;强化税收征管,惩治腐败,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内容复杂、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再生产环节以新的含义,城乡居民金融资产选择多样化,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结果是生产经营行为注重效益取向,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有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这表明社会经济活动较以前更丰富复杂。改革开放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经济总量空前增加,生活质量大大提高。但也出现了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如逃税、行贿、走私、贩毒、洗钱等非法经济活动,都寄生于现金交易方式。若现金管理松弛,这些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法活动就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即使国家在强化税收征管,惩治腐败,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但还需通过加强现金使用管理,有效监管现金交易,才能更有效地预防、打击上述违法犯罪活动。
(二)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对象和范围都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是现金管理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二是现金交易范围急剧扩大。改革以前,我国现金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发放职工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城乡居民个人消费及单位零星支出等。但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九五”时期以来,现金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现金已广泛使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三是个人支付工具不发达,人均手持现金不断增大,周转速度减慢,社会效益较差。虽然多家银行发行了信用卡来代替现金的结算功能,但由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传统消费观念、习惯根深蒂固,致使信用卡普及率不高,转换性较差,许多信用卡成为长期“睡卡”。
(三)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涉及的结算工具发生了变
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等各种结算工具伴随金融业务的变化应运而生,从发展的趋势和理论分析看,必然减少大量的现金使用。但物质运动中也可能发生异化,一些新支付结算工具异化为增加扩大现金投放的新因素,利用信用卡、汇票、支票等支取不合理现金,其原因固然有经济活动组织小型分散的原因,但其根源是经济活动中商业信用非规范运作,相互拖欠债务链错综所至。加之银行结算功能不尽完善,服务质量不高,使支付结算工具减少,替代现金使用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反而异化为不合理的现金投放的漏洞。
(四)新形势下现金“体外循环”现象较严重
由于现金作为流通手段所具有的充分流动性大大优于其他金融资产,加之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商业信用危机。企业,个体经营者为避免结算风险,逃避银行收贷和少交税款,较多地选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方式,使现金交易量成倍增加,造成现金“体外循环”。
二、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沿用下来的现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现金管理的需要而导致了管理中诸多的“盲区”或“真空”地带,使现金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从目前来看,主要的问题有:
(一)管理制度的先天缺陷,给现金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挑战
1、现行现金管理的对象(经济主体)面临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
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财务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现金管理对象的覆盖面日益狭窄和对部分经济组织及个人现金收支活动管理出现了空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金管理的需要。表现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管理的对象仍为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事业单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较快的其他经济成分、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因没有主管部门,没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现金收支随意性很大,现金管理很难覆盖到这些经济实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这部分经济实体的数量会越来越大,现金管理的空白点和断档也越来越大。
2、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现行的现金管理的范围提出了挑战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电子货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的现金管理的范围提出了挑战。我国现行现金管理的对象是流通中的现金,但对当前通过电子货币形式存取的现金,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难以有效管理。到2004年底,我国各金融机构已发行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工资卡、储蓄卡等电子货币工具150多种,全年持卡消费额5.26万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比2001年提高了百分之二点九。面对电子货币的迅猛发展,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监管对象的范围已超出规定的范围。以电子货币形式存取的现金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管理的“盲区”通过电子货币从事洗钱,偷税漏税,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现金管理的目的面临防范金融风险、偷税漏税和逃税及洗钱的挑战。
过去,我国的现金管理一直是以控制现金发行总量,限制不合理的投放,防止通货膨胀为目的,而一直未将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未把利用现金交易进行大额套现、偷税漏税和逃税及洗钱作为监管的重点。但现阶段利用大额现金提现和现金交易方式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已成为较突出的问题。
(二)作为现金管理主管机关的人民银行,面临的是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干部队伍、技术手段建设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人民银行执法缺乏权威性
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面临现金管理法规与制度滞后的挑战。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是我国的第一部现金管理的法规,其基本规定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最突出的是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规定,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等的基本规定已没有多大约束力。而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没有相关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人民银行是否有权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现金管理活动中对因处罚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和一些司法部门对人民银行的执法地位产生不明确态度。上述的现象表明,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的法规又没有及时出台,致使目前的现金管理行为在法律上缺乏依据,管理工作缺乏权威性。
针对当前现金管理法规严重滞后的情况,人民银行总行从1997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强化现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为支点,全面加强和扩大现金管理工作。旨在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发挥现金管理在防止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如1997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107号)。但这些现金管理的规定都是以的人总行的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没有以行长令的形式发布,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层次比较底。涉及开户单位和开户行违反现金管理相关处罚的规定仍然存在争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如果实施处罚,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所以在现实的现金管理工作中,对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普遍存在着想罚而又不敢罚的心态。
2、人民银行重视、其他金融机构不重视
相比之下,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抓得紧,出台的措施硬,布置的检查多,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则抓的比较松,主动检查的少,被动检查的多,形成人民银行一头热,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头冷的局面。
3、现金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多年来,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是信贷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的审批等,因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现金管理工作,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上则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地县级基层人民银行,能配备专职现金管理人员的单位很少。现时的现金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只能疲于应付上级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的现金管理任务与当前现金管理人员的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现金管理工作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进一步开展。
4、难以实现对现金管理的动态监督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银行缺少对现金管理进行随机监测和抽样的工具,从而缺乏衡量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状况的统一有形工具及标准,使得各级人民银行在履行现金管理主管机关的职能时,只能应用事后检查的传统方式,工作量投入大,但覆盖面狭小、处置滞后和管理效率低下。对于诸如有的开户银行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实际执行却不到位或曲意变通;个别开户银行简化管理审批程序,不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或任意变更审批人即支付大额现金的现象,人民银行都不能及时发现,从而难以实现对现金管理的动态监督。
5、现金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难以满足现金管理政策要求
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在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做了一些改进,但如果没有先进的配套手段,则不能实现相应的管理要求。如:在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中,开户单位化整为零提取现金,开户银行难以察觉和控制;以传统手工方式进行支付登记和备案,不仅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漏登错登现象,影响^^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大量的手工备案^^文档无法归纳整理和汇总,造成备案^^文档利用率低,不能发挥查询分析作用。
(三)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各商业银行管理者身份不明,对现金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或者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1、商业银行管理现金的身份不明确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专业银行一直承担着政府职能,理所当然对开户企业实施现金管理。但随《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后,与其他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平等地位,已不具备针对其他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但是各商业银行又处于现金管理业务的第一线,最基础的现金管理业务和基础工作又要靠商业银行来做,如果离开商业银行的支持,现金管理工作是无法完成的。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各级商业银行实施一级法人经营授权授信内控机制,追求经营效益的优化,不论是整体的法人经营,还是考核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不可缺少的内容就是研究现金资产占用,商业银行既要保证经营所必须的投放用现,又尽可能要降低现金占用水平,以体现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最大化。为获取经营收益的最大化,占有理想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之间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执行现金法规政策上不够严格,为争取客户,投其所好,往往把放松现金管理作为一个竞争的手段,给客户提供用现方便。为保住客户对其不正当提现需要也是有求必应,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
2、有的金融机构认为,现金管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不再需要进行现金管理了。这是对现金管理工作的错误理解。其实,现金管理不仅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西方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大额现金交易或可疑现金交易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3、有的金融机构认为,现金管理目标与自己的经营管理目标相冲突或者相矛盾。一方面,由于现金管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其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所以很少落实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同业竞争的存在,在执行现金管理法规方面,如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法规,就会“管走”自己的客户,从而降低自己的盈利水平,得不偿失。
4、有的金融机构认为,既然商业银行已经是一个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了,没有必要承担现金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了,现金管理的责任在中央银行,与自己没多大关系。这话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大家知道,银行是一个特殊的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国外的商业银行普遍都承担着本国现金管理的职能,这是国际金融界的惯例。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还没有宣布废止。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只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开户银行的管理权责及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开户银行又处于现金管理的第一线,由于权责不明确,使现金管理的中间环节断档,容易出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有的甚至知法犯法,通过放松现金管理,搞不正当竞争,使现金管理难于落到实处。体现在日常的现金管理工作中,表现为对企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不敢检查或不愿检查,即使履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普遍存在着畏难的心态。对开户单位和个人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轻描淡写、或下不为例,不敢实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客观上现金管理法规建设滞后,商业银行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使商业银行作为现金管理中心环节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现金工作的对策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针对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或现行现金管理法规中出现的“盲区”或“真空”地带,有关应部门尽快颁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金管理法律法规,使现金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新的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应对下列的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明确现金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重新规定现金使用范围,调整结算起点,增加对个人使用现金方面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大额现金提取的有关规定,并增加大额现金存入管理的有关内容,从现金存储管理入手,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三是制定防止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特别是防止偷税漏税的法规,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重要地位。
(二)重新定位现金管理者的地位
从法律上解决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机构性质的定位问题,分清现金管理的层次,界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管理对象在现金管理中应担负的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应享受的权利,以保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现金管理的合力,发挥现金管理的整体优势。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权威地位,根据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我国现金管理的一切管理的规章制度应由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对一切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重新确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职责,才能使现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各商业银行一定要纠正现金管理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设立现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杜绝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手段搞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相关的处罚规定。
(三)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的目标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的目标,即由过去单一的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扩大到防范金融风险和防范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并举,逐步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比重。
(四)人民银行应加强账户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加强账户管理,坚决查处多头开户和非基本账户提现问题。一是要求开户单位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二是加强对单位专用、临时账户支取现金的审批管理。三是要求个体、私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一律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不得通过储蓄账户进行现金结算,与税务部门合作,通过加大税收征收力度来控制利用储蓄账户进行现金结算而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四是大力推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与储蓄存款实名制相结合的办法,堵住个体经营资金和公款涌入储蓄账户的闸门。五是对于频繁通过储蓄账户进行现金结算的,应按支取现金比例,加收使用现金相关的管理费用(现金的调运、整点、保管费用)。
(五)扩大现金管理范围,加大对非现金结算的管理力度
一是将现在狭窄的现金扩大到由电子货币带动的现金转移及支付,严格规定电子货币存取现金的条件,特别是要防止公款私存。二是对替代现金支付的银行卡、储蓄卡进行规范管理,规定其代替现金流支付的条件、存取方式及存入资金的来源,严格监测其现金流向。三是加大对非正常现金结算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种“代币券”的打击力度,从行政处罚为主向经济处罚为主过渡。
(六)发展新型信用工具,完善服务与管理,减少现金流通
一是加大对新型信用结算方式的宣传,普及票据结算、信用卡结算知识,强化公众金融意识,提高使用各种信用卡的自觉性。二是革新和规范信用结算方式,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为买卖双方资金融通提供方便。
(七)加大现金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人总行2002年把现金管理从货币信贷部门移交到货币金银部门时的通知精神,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尽快按规定配足、选好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在人员配足的基础上,要改进现有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加大科技手段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电子制约机制,尽快建立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监测网络,时时监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的动态情况。
我国已加入了WTO,现金管理工作也必须要和国际惯例管理接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现金管理方面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
参 考 文 献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第5号行长令
3、《现金管理》---张红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