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况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缺陷,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必须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和农业中的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领域的金融支持以政策金融支持为主,农村合作金融支持为辅,鼓励商业金融支持,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制定扶持农村金融的政策和长效机制。
浅议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失血"过多,信贷紧缩抑制了农村经济发展。理论界就此问题提出了许多见解,现将观点综述如下: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概况 构成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作为主要面向 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它们共同形成了一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供给和信贷支持政策,主要是通过这三个金融机构实施的。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及粮棉油附营)贷款、常规农业(农林水牧渔及农产品加工)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核拨注册资本金外,主要靠向中央银行借款,并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筹措信贷资金。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90%以上的贷款是粮棉油等国家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流动资金贷款,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它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主体,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始终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业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着农村保险业务的功能。保险公司针对农户和农村企业开展的保险,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开展的某些险种,如财产保险、住房火灾保险、疾病保险等。而农户最需要的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则极其缺乏。 中国农村金融信托投资业还很不发达。一是机构少,体制不健全;二是业务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交易量小,农村企业和农户信托投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农村金融信托投资业将会有很快的发展。 农村扶贫社和农民互助储金会是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目前,农村扶贫社和农民互助储金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同时,某些业务的开展还面临如何与中国现行金融法规协调的问题。 民间私人借贷在中国农村较为普遍,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农户和其它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多的区域更是广泛存在。坦率地讲,民间私人借贷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一般处于一种非公开的状态,政府还没有能力将其完全纳入监管的范围,而只能通过强化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以及面向农户提供更优惠的服务,来替代和排挤民间私人借贷的发展。 二、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上存在着缺失和压抑的现状,使的对农业的现实投入与政策要求及农村经济需求极不相称,导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开拓新的生产门路等都难以获得良好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1.农村金融制度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在国家资金供应非常充裕的情况下,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在各项贷款总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占的比重偏低,并且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持续下降,结果造成农村贷存比例下降,农村信贷资金外流。加上农业发展银行为收购粮棉油的转移贷款,所有与农业有关的贷款也只占总数的17%。巨额的存贷差与资金短缺的现象同时存在,说到底还是与金融制度的倾斜性有关。 2.市场与政府干预的双重失灵使得农村的金融资源非农化趋势加剧,农民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不当导致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流失。一方面,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贷款偏好等,主观上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下大功夫了解农户的相关信息,对于农户的贷款需求存在着消极的情绪。另一方面,在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之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由于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近年来在农村的贷存比逐渐降低,存贷差逐渐增大,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入大中城市的企业,县和县以下的农村企业和经济组织得到的贷款比重相当小。从深层次看,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少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从业人员素质普通较低,管理知识和能力不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要求;且由于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无所适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制度压抑的强度。 3.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制度安排缺陷导致民间借贷的活跃,农民的融资成本提高。农民并不是不愿向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利率政策造成金融压抑效应,以及贷款程序复杂,透明度低,使农民望而却步。由于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很难得到贷款,就不得不依靠民间借贷,从而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有利于缓解正规金融利率管制造成的金融压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但借款者却不得不付出更高的利息,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最终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不完整和功能的不健全,表现出明显的制度缺陷。 (一)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中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由于财政历年累积收支不平衡的压力巨大,拨补资金常常不能按时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不得不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来筹集资金,使筹资成本上升,与农业发展银行的优惠贷款形成了巨大的利差缺口。二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效益不高。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是为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营运需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由于粮食企业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后,没有还贷的激励和压力,很容易产生较高比例的不良贷款,进而影响到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的回收。加上粮棉价格支持政策一般应该由财政承担资金负担,中央银行不能回收再贷款资金,等于替财政出资支持农副产品收购政策。三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由于政策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单一地退化成"粮食银行"。 (二)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1997年中国政府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收缩及县及县以下机构,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由于基层金融机构收缩,网点不足,由此也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三)中国邮政储蓄抽走大量农村资金,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 (四)农业保险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援助,即由民政部实施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农业保险。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行农村金融组织功能缺陷。 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首先,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基本上是由国家控股或者变相由国家控股的,城市信用社被强制合并为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农村合作基金全部关闭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又有限,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没有相应的正规融资渠道。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导致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附带产出是一些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在农村中,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约占农村资金需求的25%, 70%左右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只能通过所谓非法的民间金融渠道得以满足。 其次,政府对农村政策从事的供给不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后,在新的农村金融格局下,农村信贷投入有了显著增长。但这种增长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性就因为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滑坡、县域经济增长陷入困境而放慢了。 2.县域金融抑制和萎缩,县域经济发展资金不足。 (1)金融资源大幅度向城市及国有企业集中,信贷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十分严重。 (2)县域内农村信贷紧缩。一是农村资金流出严重;二是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没有放款权利;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放款主要集中在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贷款等大型项目,而对农业生产和中小型工商业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却处于全面紧缩的状态。 (3)国有商业银行结构性市场退出和农村民营金融市场进入不相匹配。四大国有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真正走上商业化道路后,实行"大银行、大城市、大行业"发展战略,逐步从县级市场退出,压缩基层经营机构。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服务出现真空地带,民营经济和小企业失去了金融支持的主渠道。 (4)农村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不健全。尽管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很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①缺乏股权融资渠道,内部融资比例高。②债务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长期以来,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较多的农村中小企业不得不以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造成企业的成本上升。而对于大多数农村企业,由于无力支付民间资金的高利率,企业的发展后劲受到影响。 第四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产权制度不科学,产权约束薄弱。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但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究竟谁是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明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不明,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以及相应扶持政策等,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二,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上有"缺位"、"越位"现象。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多由国家金融机构管理。然而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极为分散,国家金融机构人力、手段都有限,难以真正管理好。体制上的管理者农行、人行却成了观众,真正的管理者"缺位",经营者却"越位"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多年来不断出现的农村信用社贪污、挪用等腐败现象,不完善的管理体制难辞其咎。 第三,内控意识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多数农用信用社尚未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审机构,内部稽核、监察力量配备不足。有些农村信用社虽然设立了稽核部门,但内控制度并不健全:稽核部门对会计、信贷等基层工作人员监督较多,而对联社、信用社领导干部制约很少;对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较多,而对领导干部违规或管理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极少。 第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重重障碍。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借合作金融之名而集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于一身,其发展经常面临多元目标的冲突,成为影响其运行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加之政策性因素造成"一脱、一接、一并",("一脱"指与农行脱钩;"一接"指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部分贷款; "一并"指与城市信用社的合并)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 第五,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问题突出,制约了信贷的进一步投入。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标,不仅违背了信贷审慎原则,造成风险集中度偏高,也分流了大量的支农资金,偏离了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第六,农信社财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自有资本金比例低。农信社几十年经营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资本补充渠道,近些年为了保证达到资本充足率指标,吸纳了大量"存款化"的股金,这些股金每年按照固定的比例获得"红利",利率高者达百分之三还要多,这种股金非股、非存,成本很高又不具有抗风险能力。其次,资本金中收益积累不足,附属资本偏低,不足以弥补不良资产损失,抵御经营性风险能力弱。第七,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1、对信贷管理的意义认识不到位。一是重放轻管,贷款放出去了,只要能按时付息,就万事大吉;二是经营考核重数量指标轻管理品质;三是"三收"工作压肩头,信贷管理旁边放。2、信贷干部换得频繁,不良资产考核不到人。3、信贷委员会(小组)流于形式,出现个别领导控制委员会的情况。信贷委员会开会审议对某一个项目是否发放贷款时,在投票方式上某些银行却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便使信贷委员会成员不敢真正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导致了个别领导控制了信贷委员会的现象,容易导致信贷风险和腐败的发生。4、贷后跟踪工作不到位。贷款发放后,很多信贷员在贷后跟踪检查上流于形式,以至于在出现"危机"时,错过了提前收回贷款的机会。5、内部控制中管理层之间缺乏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一是多层次的管理组织结构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不完备。二是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各部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三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受到技术、人员及政策的制约。6、信贷管理中道德风险的存在。表现为违规炒股票或贷款炒股票: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清理、回收贷款不利;超过行业风险敞口临界值向某一行业过度信贷;超过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例提供信用;隐瞒风险状况和盈亏状况,逃避监管;向关等比例发放贷款。这些行为造成银行亏损,影响银行信誉,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7、抵贷资产管理不善。表现为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一个"避风港":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财务处理不当;抵贷资产"名非其实"价值相差甚远,形成信用社新的风险源;抵贷资产变现不及时,损坏严重,形成风险资产。8、轻视信贷档案管理。主要表现为:要素不全,内容过于简单、陈旧:信贷档案混乱,有的是多个企业的^^文档放在一起,有的是贷款已清还多年而档案依然放在档案柜中,有的贷款未还而有关证据已退;重贷款发放,轻贷款档案管理和^^文档收集的观念普遍存在;没有专职人员专管理信贷档案,或者有的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不高。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思路一:在坚持以商业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下,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应尽快为政策性金融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立法。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主体,商业银行法不适用于它,必须加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在法规上体现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政策性银行才能依法经营。 第二,政策性金融所要支持的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于社会资金成本或贷款本金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政策性银行应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二者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使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更加完善。 第三,在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后,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必须做到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应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的业务给予定额补贴,补贴包括利差补贴,允许一定的呆账比率和维持运转的正常费用三部分。对政策性银行的考核要在核定的利差补贴金额和核定的最高坏账率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模拟运行的结果进行比照,以此作为考核依据。政策性金融在考虑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商业原则经营,自主从市场筹资。 第四,严格政策性金融机构预算管理和考核,改革外部监管,健全内控体系。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审计,增加透明度,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外部监管以财政部和审计署为主,银监会只负责监管其业务是否超范围经营;内部要设立防火墙式的专户资金管理系统,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道德风险。 思路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首先,在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边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机构。其次,必须明确政策性支农的范围从而整合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农业保险、扶贫开发贷款,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农民致富所需要的职业培训,农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卫生、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融资和惠及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等业务都应列入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最后,适当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领域,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化解其不良资产,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增强其支持"三农"的实力。 (二)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农村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一方面要完善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来促进发展,逐步建立起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要。一要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有效弥补财政支农不足的需要。二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三要组建形式多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农村金融业务的资金支持,满足农民增收的需求。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投入上要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支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支持农产品供销一体化建设,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扩大支农贷款投入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要;降低支农贷款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信用支农贷款的额度,延长支农贷款期限,以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周期的需要。思路三:对农业领域的金融支持,是以政策金融支持为主,辅之以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并鼓励商业金融支持。 1.完善农业领域金融体制改革。一是重组农业领域金融体系,形成"三农"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将其他所有金融机构都纳入这三类机构,具体做法如下: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体系维持不变;鉴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工行、中行、建行)目前发展均呈停滞状态,并按政策规定也需要逐步收缩,可以将这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农业银行,由于农业银行作为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农业概念,所以农业领域重组后新形成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独立的地方商业银行,脱离现有的农业银行。通过改革,使得农业领域金融体系发展为政策性机构、合作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并存的三农金融机构。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首先将农村信用社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次,对不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改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社,可以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不符合条件的,继续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经营。 2.行政固定内生金融资源。在目前市场手段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政府强制手段保证内生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即在农业领域通过立法形式行政固定内生金融资源。这种行政固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本地内生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即本地农业领域金融主体聚集的金融资源,按照上述补偿方式,必须用于本地农业领域的投资。二是剩余内生金融资源可以在不同地方的农业领域相互调剂使用,即内生金融资源不足地区的中央银行可以从剩余内生金融资源的中央银行拆借资金,转借给当地农业领域金融主体,再投入当地农业领域。 3.固定并扩充补偿来源。当前国家固定和扩充补偿来源,主要应抓好两种途径:一是固定和扩充绝对量的补偿来源,对于国家财政,建立补偿专项基金,并适当予以扩充,可以通过投资手段实现保值增值,对支持农业领域的金融主体按照支持规模进行补偿;对于中央银行,建立支持发展机制,即每年向支持农业领域的金融主体固定发放一定规模的低利率再贷款、再贴现或允许该主体发行一定规模低利率的金融票据,并根据金融支持程度适当扩充再贷款、再贴现或低利率金融票据的规模。二是对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适当补充资本金,鼓励从事低风险的投资业务,实现保值增值,提高担保能力。 4.分步实施补偿。首先必须确保对支持农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一旦出现风险,造成损失,国家财政必须及时弥补损失,鼓励金融支持的持续;其次保证对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补偿,这种补偿主要不是采用直接的利益补偿方式,而主要是发挥担保机制作用,控制金融支持的信用风险。思路四:乡村型农信社改革,应当从创新体制入手,通过理顺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等措施,尽快达到"增强服务功能"的目的。 1.实行体制创新,理顺管理体制。当务之急就是要深化体制改革,构建一个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规范、风险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新一轮乡村型农信社体制改革,应该依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中央关于农信社要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改革方向和"以农为主、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选取合适的管理模式。 2.实行股份制改造,重构产权制度。尽快修改现行制度,放宽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限制,引导和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民营资本相对高比例持股。 3.健全"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一是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以县(市)联社为单位建立股东大会制度,明确股东大会作为农信社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落实股东大会职权。二是建立健全董事会,理顺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实行董事长和主任分设,明确董事长是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进行重要决策,而以主任为代表的管理层则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三是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可考虑在县(市)联社专门设立监事会日常办理机构和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十担任独立监事,并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利。 4.转变支农策略,改善支农服务。一是变让利支持为求利支持。将信贷资金投向既能创造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又能给信用社带来最大收益的农户和企业,实现两个效益的同步增长。二是变单一支持为全面支持。在大力支持粮、棉、油生产的同时,全面支持林、牧、渔、副各业发展。三是变平均支持为重点支持。把信贷支农的落脚点放在商品生产上,放在带动全局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重点项目上。四是变资金支持为综合支持。变单一的资金支持,为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服务,促进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现代农业转化。五是变封闭式支持为开放型支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增强竞争实力,促进农业全面走向国内、国际大市场。六是变支持产量增加为支持质量效益提高。七是变支持分散经营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思路五:制定扶持金融的政策和长效机制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一是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二是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和农业和农村经济。三是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等加以明确,确保其稳健持久运营。 2.加大政策和法律引导,发挥商业金融的支农作用。一是要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二是针对农民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制度,如对支农信贷实行单独考核等。三是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服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本社区信贷投入。 还要积极研究扩大农村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一方面吸引资金流向或留在农村,另一方面增加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空间,便于其消化风险和成本。 3.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尽快研究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尽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在资金、税收、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2、郑小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是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经济问题》2004年第2期 3、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申学锋《农村信用社改革:背景、现状与建议》《中国财经信息^^文档》2004年第28期 4、高勇《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与途径》《财经科学》2004年第4期 梁立波《安泽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金融参考》2004年第7期 5、唐宴春《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四个问题》《金融参考》2004年第12期 6、刘红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参考》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