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3
一、国际上通行的税务与会计模式---------------------------------------3
(一)英美模式----------------------------------------------------4
(二)法德模式----------------------------------------------------4
二、我国会计与所得税法发展历程----------------------------------------4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5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5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5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5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基本假设的差异-------------------------5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5
(二)持续经营假设------------------------------------------------6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纳税年度----------------------------------6
(四)货币计量----------------------------------------------------6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务调整-----------------7
六、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7
参考文献-------------------------------------------------------------9
内 容 摘 要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关系密切,从会计与所得税之间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看,分别经历了各自为政、相互适应到适当分离的历程。本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差异进行了研究,从企业的适用范围、准则基本假设、国际上会计与税法模式及我国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发展历程分析,总结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两者差异的无限扩大势必造成会计核算成本、征税成本等的提高,所以要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缩小差异。但差异的产生不可避免,应如何缩小这种差异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该迫切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实务调整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及实务调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还印发了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这又成为了我们讨论的新问题。
国际上通行的税务与会计模式
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即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实行会税分离。这种模式的会计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投资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
(二)法德模式
“法德模式”,即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实行会税统一,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服务。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我国会计与所得税法发展历程回顾
我国的所得税开征及立法比较晚,1980年才颁布第一部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从1983年利改税后才开始缴纳所得税。2000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又新增加了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扩大。同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基本准则,其中就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7年又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据不完全统计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有100多项,其中,实行“两则”、“两制”的企业,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差异项目有40个左右,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差异项目达80个左右,新准则的出台将会使这一差异问题更为突出。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基本假设的差异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这个前提下,会计便可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例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按项、按次征收,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会计分期,是指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这说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务调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调整核算: 1.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2.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对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 3.采用递延法核算时的所得税费用。
4.采用债务法核算时的所得税费用。5.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特殊处理。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如下: 案例1:某企业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中:企业200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假设该年度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3万元。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 100×12%=12万元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5-12)=103万元
六、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存在,造成在会计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加大,在计算会计利润后,又要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出现申报难,纳税成本高的现象。同时加大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使征管、稽查的难度加大。大量的差异存在,使纳税人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时,尽量选择税法允许的方法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而不是按照符合企业具体情况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造成会计政策选择的错误,导致报表的虚报。差异加大,漏洞多,容易导致偷税行为的发生。所以我们要尽量缩小这种差异,进行协调降低遵从税法成本,提高效率。
会计与税法之间有相互协调的动因,因为二者互为依据,互相促进。二者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控制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能更好地调整二者的关系。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协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在税法与会计模式的选择上,我们即不能采用“法德模式”,使会计与税法相一致;也不能采纳“英美模式”,使会计与税法完全分离。我们应该使会计与税法基本相一致,允许适度的分离,采纳“英美模式”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实现二者结合的优化。因此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中永久性差异的部分,我们应该允许这种差异的存在,因为二者的目标不同,必然会出现这种永久性的差异。如滞纳金、罚款等。
(二)会计准则是为投资者服务的,而税法是为取得国家财政收入服务的。所以税法在坚持自身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作、趋同,充分体现公平精神。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同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样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是否对职工薪酬及职工福利费费用的计提标准也应取消,缩小二者的差异。
(三)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把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作为会计的基本原则对待,但仍然在基本准则的总则中进行规定。所以在所得税法的成本、费用计量中,尽量采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最终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如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计量方法中,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虽然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但在实施细则中可以取消后进先出法,与会计准则项一致。
(四)税法和会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而且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很多授权性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尽量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五)立法时,应寻找会计与税法的结合点,即平衡点。遵循成本小于收益的原则,税法应本着涵养税源的理念,还利于企业,增强企业的实力,鼓励企业投资,承认减值准备的存在,适当分离,尽量保持一致,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六)在具体操作层面,税法的计量要素应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要素相一致,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规定相协调,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结 论 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税收的征管,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规范的做法,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合理的协调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以减少税源的流失。
参考文献:
[1] 许善达、盖地,《所得税会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大连出版社,2006年4 月。
[2] 常勋著,《国际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
[3] 张炜著,《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4月。
[4]夏琛舸著,《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5] 曹欲晓、王静,《税法为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工作研究》,2000年12月。
[6]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